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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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苏住建质〔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71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地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密集暗访,在多地发现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缺失,扬尘污染严重的情况。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住建部门监管责任,提高房屋市政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近期市“263”办曝光项目集中通报如下:一、通报批评项目情况1.苏州太平中学及高铁新城第三幼儿园。

建设单位: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苏地2017-WG-25号地块1#、2#、3#楼。

建设单位:苏州皓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市新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中环快速路北线二期(春申湖路快速化改造)综合管廊工程。

建设单位: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春申湖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三标(CSH-TJ03)。

建设单位: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DK20060788地块苏州市独墅湖医院、开闭所、污水处理中心土建工程。

建设单位:苏州市独墅湖医院(苏州大学医学中心);施工单位: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下半年施工扬尘专项整治攻坚提升行动方案

苏州市下半年施工扬尘专项整治攻坚提升行动方案

苏州市下半年施工扬尘专项整治攻坚提升行动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严格贯彻落实扬尘管控十条措施,最大程度压降工地扬尘污染,大幅度提升文明施工水平和工地面貌,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改善人居环境;通过实施精准防治和科学监测,考量工地扬尘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因子,为完成我市PM2.5浓度下降和提高优良天数比率目标提供决策依据和基础数据,在治标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治本举措。

二、责任分工和整治标准依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苏建质安〔20xx〕123)、《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xx〕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建立落实相关工作标准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xx〕10号)、《苏州市20xx年房屋市政工程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住建质〔20xx〕17号)。

三、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xx年底。

四、攻坚提升措施1.压实责任。

市扬尘管控办成员单位和各地住建部门继续定期更新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减排清单),同时对重点敏感区域工地要列入强化管控清单;根据行业和辖区实际,制定扬尘管控措施和施工机械油品使用承诺书,督促工地签订和履行承诺书,并根据承诺内容更新和张贴扬尘防治公示牌,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全封闭围挡、裸土与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等湿法作业、路面与场地硬化、出入车辆有效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及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扬尘在线监测、喷淋洒水抑尘、施工机械油品使用等管控措施。

2.全面考核。

市扬尘管控办成员单位和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全面开展扬尘防治检查评定,确保每季度对清单内项目实施检查评定全覆盖。

根据行业特点和结合辖区实际,优化省、市扬尘检查评定表,留存检查评定打分原始记录作为实施豁免管理的依据,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应急管控豁免名单,强化环保工作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

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立即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苏住建质〔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7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抓细、抓实、抓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根据省住建厅全省夏季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和市住建局关于全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相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于8月29日至30日期间对全市部分在建项目开展了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活动。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概况本次督查涉及6个地区的12项在建房建工程项目(其中相城区1项、吴江区3项、张家港市2项、常熟市2项、太仓市2项、昆山市2项)。

督查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优良工程1项,合格工程10项,不合格工程1项。

对现场查出的施工安全、扬尘管控方面存在的等问题,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9份、《建议(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份,要求属地住建部门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闭合情况进行跟踪。

总体来看,受检地区住建部门能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在辖区内有序开展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等活动,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主要存在问题检查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扬尘控制文明施工不规范、不标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参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对扬尘管控存有应付检查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1.一些项目涉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苏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苏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苏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建设工程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施工扬尘问题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居民健康,苏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管控。

首先,苏州市政府明确了施工扬尘污染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

同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协作,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苏州市政府强化了施工扬尘应急管控措施。

建设部门要求各建设单位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扬尘污染突出问题,确保施工场地周边的道路清洁,避免扬尘污染。

在气象条件不利时,要加大洒水频次,有效降低扬尘浓度。

此外,还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和预警信息,及时发送气象信息,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力度。

苏州市政府还推行了绿色施工的理念。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例如,对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覆盖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须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土方开挖等施工要加大道路洒水压尘频次;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工程时,必须有专项防止扬尘措施,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此外,苏州市政府还通过立法手段,强化了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管。

修订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同时,建立了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加强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苏州市政府还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总之,苏州市政府通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推行绿色施工、加强监管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的努力,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管控,旨在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二年一月四日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经费的投入,支持和鼓励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重要内容为:施工现场围挡图牌、施工临时道路、砂石等材料堆放、混合料拌合场、裸土覆盖、车辆运送、土路基施工等七个方面,详细原则如下:一、施工现场围挡图牌原则1.工地出入口应有整洁明显旳工程概况牌、扬尘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现场管理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重点施工区域与交叉公共通道应采用封闭警示亮化围挡隔离,沿线应设置提醒、通告和警示等标志。

3.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市区施工工地,应采用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得不不小于2米,围挡根部与地面不能有空隙,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4.场区周围应设围墙和大门,应按功能分设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

各区之间除人、车通道外旳零碎空地应种植树木花草以美化环境。

5.建立文明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按区域实行挂牌制,明确管理负责人。

场区内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打扫,每天至少打扫两次,洒水三次,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状况合适增长洒水打扫次数,保证无扬尘无杂物,做到场内清洁整洁。

二、工地现场临时道路原则工地临时道路包括:施工便道,拌合场地、生活区等,重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道路旳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旳需要,并及时打扫洒水降尘,到达车辆行驶无扬尘旳原则。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重点工程(其他工程参照执行)临时便道详细规定如下:1.路基工程开始施工前,应在本项目永久性征地范围外修筑贯穿旳主线施工便道。

便道应能满足工程正常施工旳需要,保证70%以上路段路面宽度应不不不小于7m,其他路段路面宽度应不不不小于4.5m。

便道路面宽度不不小于7m旳段落应每400m设置1处错车道。

错车道位置路面宽应不不不小于7m。

2.各场(站、区)、重点工程施工等大型作业区旳进出场便道应进行硬化,能满足工程正常施工需要。

3.应配置专门便道养护人员,配置必要旳机械、工具和材料,每个施工项目至少配置1台洒水车用于晴天洒水,便道应保持直顺、洁净、美观,路况要完好,无坑洼,无落石,无淤泥,不积水。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监制度。

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逐步淘汰砖砌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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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04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经费的投入,支持和鼓励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
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表彰、奖励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加强自律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水务)、绿化、土地储备等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组织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交通运输(港口)、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施工履约考核。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定期公布。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可以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地面、车行道路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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