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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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n l s so h e a e y t m o h a o n b o d a d p t o wa d t e m e s r s o p o i g p b i a y i ft e r lt d s s e b t th me a d a r a n u s f r r h a u e fi r v n u l m c
Ab ta t n e io m e a r e to oc s , blcpa tcpa i n i e ts g iia e Any na ur lp r s r c :I nv r n nt lp ot c i n pr e s pu i r i i to sofgr a i n fc nc 。 t a e — s n,e a r on a he s c a r nia i s s a l a e t i t hr gh e t i o e r s o y t o l g lpe s nd t o il o ga z ton h l h v he rgh t ou c r an pr c du e r wa s o t ke p r n a lt c i te e a e o t e e io a a t i l he a tvii s r l t d t h nv r nme t lp o e to nd t a u e t tt s c i iis n a r t c i n a o m ke s r ha he e a tv te ar n ln t he i t r s ft e r lpub i.Thi p rus s t e c nt a tpe s c i e t ke t — e i i e wih t n e e to he g ne a lc spa e e h o r s r pe tv o ma he a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

”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1、公共信托理论每个公民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

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

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

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

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作者:刘腾飞叶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

近年来,生态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绩,这得益于我国环境保护不断完善。

然而,我们必须客观的看到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公民的环境利益诉求不断提升。

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生态建设,保护耐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尚有缺陷,亟需解决。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68;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0-0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不足。

一、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失衡首先,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是于法有据。

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保障。

翻开我国立法法,该法的第34条和第58条,明确赋予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然而,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换言之,公民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作用非常渺小,主要是因为公众参与制度机制并未完善,空有制度文本,而缺乏实际落实。

(二)参与主体的方式单一依据现行的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控告权与救济权。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意见征询是从上至下,由上级立法部门向下征集相关意见,至于是否真正采纳了公民的意见或者建议,公众很难知晓与确定。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程度是十分低。

而公众大多数能够影响环境立法,大多数是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当然,大多数时候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相关救济的渠道与权力。

中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中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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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s t r a c t : Co n t i n u o u s l y e n h a n c i n g p u b l i c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i s a n i mp o t r a n t p a r t o f p e f r e c t i n g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n d l a w e n f o r c e me n t f o r e n — v i r o n m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Ch i n a S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S t u d i e s t h e p a t h o f t h e p u b l i c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s y s t e m i n C h i n a ' s e n v i — r o n m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 wi t h a v i e w t o p r o mo t e a n d i mp r o v e t h e e n f o r c e me n t o f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a n d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r o t e c — t i o n l e g i s l a t i o n i n Ch i n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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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变得愈发重要。

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法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多种形式,包括立法、政策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监督等。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必须考虑公众的利益和意见。

环境保护法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和利益,因此公众有权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这种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有助于制定更加贴近实际和公众需求的法律。

其次,环境政策的制定也需要公众的参与。

政策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利益。

例如,制定水污染治理政策时,需要听取公众对水质改善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领域中重要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计划或项目在环境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包括提供信息、评估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公众的参与可以纠正评价过程中的偏差和不足,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审查和监督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诉和诉讼等方式,监督环境法律的执行和环境管理的情况。

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可以加强环境执法的力度,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然而,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知识和意识相对薄弱,很难参与到环境决策中。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法的了解和参与意识。

其次,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不同利益相关方可能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产生争议,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受到影响。

在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时,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共识,找到平衡点,以实现可持续的环境保护。

最后,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有法律保障。

公众参与


为啥不参与?
即使在中国相对富饶的珠三角地区,依然存在着许多贫困的城镇居民,在 政府或企业决策的项目可能影响他们所居住的环境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指 引,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对于政府或企业主动公示 的环保信息,涉及到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执行标准,一般公众没有专业知 识也不易理解。就连一份简单的公众意见调查问卷,很多民众都填不好。 因此,在项目环境影响切实不大时,公众根本不愿参与,没有人会觉得自 己个人的真实看法会对行政机构的决议有半点影响,多此一举不如不置可 否,这就是公众的“不参与”。
公众 参与
Public Engagement
主讲人:
小组成员:
CONTENTS
1 公众参与的概念和意义 3 公众参与的内容 5 案例分析
2 产生与发展 4 相关文件
6 思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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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概念和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
公众参与原则,亦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环境民
主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 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 途径确立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与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 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
6
思考与启示
思考与启示
• 公众参与的政治目的是要实现决策 的民主化,可民主的实现是有条件 的,包括物质的、法制的和智力的。 从客观上讲,目前在我国,尤其是 县区级基层,尚不具备以公众参与 方法去体现民主决策的条件。这一 点可在公众参与项目决议的能力、 意愿和忧虑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纵 观公众参与入法的这几年,我国环 保公众参与存在着不参与、难参与 和盲参与等现象。
THANKS
3
1991年中国实施了一个由 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 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该项 目提出在中国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的 问题,引起政府和学者们的 兴趣,学者们提出了一些立 法建议。

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

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规定不统一、界定不明确,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明确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是“公众”,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标准,有助于公众参与的实质实现。

关键词:公众参与主体界定公众的内涵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内涵。

“公众”作为公共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共关系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

它最初由英文Public一词翻译而来。

有泛指公众、民众的含义,也有特指某一方面公众、群众的含义。

在公共关系学中。

公众是—个“集合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组织,任何活动的参与者,最基本的当然是公民。

但公民不同与公众。

如在英美国家的环境文件中使用“Public”。

而在政治学中。

公众不被表述为“Public”。

而是表述为“Citizen”。

“Public”与“Citizen”不同,“Citizen”是公民,因而在政治学中,政治参与通常是指公民的参与。

非一国公民或者被剥夺公民权的人是不能参与政治活动事务的,当然这里的政治是狭义上的政治。

但是“Public”不同。

它所指的就是公众,包括外国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这表明“公众”和“公民”不同。

公众包含公民。

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

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平等地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实施活动,使得其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是民主理念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延伸。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立法现状分析(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在《中国21世纪议程》第20章“团体及公众可持续发展”中提到了公众参与环境建设,进行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 境 的 单 位 和个 人 进 行 检举 和控 告 ” 这 是 我 国公 众 参 与 环 。
基 础 。 众 参 与环 境 保 护 可 以集 思广 益 , 调 政府 、 业 、 公 协 企 公 众 的 环 境 权 益 , 使 政 府 机 关 的 信 息 渠 道 畅 通 . 得 到 及 时 反
上通 过 的《 类 环 境 宣 言 》 出人 类 有 权在 能够 过 尊严 和 福 人 提
利 生活 的环 境 中 , 有 自 由 、 等 和 良好 生 活 条 件 的 基 本 权 享 平
我 国 目 前 的 环 境 状 况 令 人 担 忧 , 气 、 流 、 泊 、 洋 等 方 大 河 湖 海
面污 染 还 相 当严 重 , 态 环境 的破 坏 程 度 还 在 不 断 加 剧 。 生 如 果 要 避 免 对 环 境 质 量 造 成 急 剧 恶 化 的 局 面 系 .在 环 境 保 护 中 公 众 参 与 程 度 太 低 也 是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原 因 。 境 保 护 中 的 公 众 参 与 . 指 在 环 环 是 境 保 护 领 域 里 . 公 民 有 权 通 过 一 定 途 径 或 程 序 参 与 一 切 与 环 境 利 益 相 关 的 决 策 活 动 .使 得 该 项 决 策 符 合 广 大 公 众 的
定程 度上 可 以影 响 政 府 的决 策 , 而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 好 从 更
地 体 现公 众 参 与 。
主要 内容 为 , 一 个 公 民都 享 有 在 良好 环 境 下 生 活 的 权 利 . 每 这 种 权 利 作 为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之 一 ,应 该 在 法 律 上 得 到 确 认 和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1 7 9 2年 在 联 合 国 人 类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广大民众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国家层面,通过《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

地方层面,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和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然而,尽管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不够便捷、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深入、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首先,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社会认知度不高也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长期以来环保意识的缺失,部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和方式受限。

四、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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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张晓文* [内容摘要] 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利于公众全过程参与环境保护。要改变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制度,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保证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 [关键词] 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一、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一直起着主导作用,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涉及公众利益的广泛性,政府行为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摆脱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困境,已显得相当重要。公众参与并不是法学上特有的概念,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社会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法学视域中的公众参与,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则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该原则目前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管理中被普遍采用,是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环境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原则0,但不能否认我国对该原则的肯定。在我国环境法理论中,该原则有多种

表达形式,如/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0、/依靠群众的原则0、/依靠群众、大家监督原则0、/公众参与原则0、/公民参与原则0,或称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0或/环境民主原则0。

与世界上环境保护立法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规定较完备的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虽然有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是末端参与,形式单一,且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公众参与仅作为一项原则已不适应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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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张晓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而在实践中,我国公众与政府在环保方面存在严重的二元分离状态。在公众心目中,环境保护只是政府的职责,而不是他们自己的权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对公众参与环保加以制度化的必要性。显然,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政府的参与是重要的,但政府不是环境管理的唯一一员,公众的参与才是最为关键的。只有公众的参与,只有公众素质的提高,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政府官员、科学家、企业家的认识不等于公众的认识。没有公众的参与,可持续发展不可能实现。而且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环境侵害和环境侵权、纠纷在实践中不断发生。由于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环保团体的地位不明确,导致了环境诉讼中原告,即环境侵权中的受害者,往往以败诉告终。/环境0的范畴是很广泛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

会0、发展/循环经济0、建设/节约型社会0的今天,加强环境保护是一个规模巨大的工程,仅仅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环境保护的艰巨任务的,只有实行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明确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环境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才能实现对环境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才能协调好人与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改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一)环境权理论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利基础权利是制度的基石。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它是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而被提出来的,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的权利基础。环境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是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公民权利的集合体。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实体上的权利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权利一般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环境美学权等。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程序上的权利是为保障实体上的权利而设立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还包括公众直接或间接进行环保投资,或者以自己的消费决策和消费偏好来影响和改变生产者的决策等。(二)环境正义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国籍和教育程度等,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任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而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落项目及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境后果。〔1〕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曾经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认为设计一切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达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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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总第52期)〔1〕〔2〕陈冬:《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转引自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然而,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正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环境正义,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被提出来的,它以环境的平等为前提,实现环境的代内平等即当代人之间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和代际平等,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环境利益为代价。而环境正义的实现需要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广泛参与,而这又需要有一整套的制度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因此,对环境正义的追求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的价值基础。(三)环境民主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法治基础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现代法治需要以现代民主为基础,而现代民主更强调公众的参与,包括参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等,最终达到现代法治的目的,即实现公众权利和政府权力相抗衡。诚如洛克所论证的: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因为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权力,所以它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严格的法治,首先应该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法治实践表明,权力越是高度集中,对其控制就越是困难,举凡法治有效的地方,权力都是相对分离和分立的。如果主体同时是执行和监督主体,那么实际上这个主体已经无异于国王了。在权力的王国里是没有法的。法治的立足之地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法律上确立这样的制度和原则,便可避免恶政和暴政的发生。控权制度以防止国家权力压法、毁法为目的;权力制衡以防止行政权走向专制为目的。法治国家中,对公权力的四大制约方式:道德制约、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最终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3〕环境民主是公众参与这一现代民主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它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指公民有权参与环境立法。作为公民意志体现的环境法律的制定,公民自然有权参与。其次,公民有权参与政府执法和环境决策等。最后,公民有权参与司法,参与司法的本质就是赋予公民诉权,即公民有权对侵害其自身以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公民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民主价值的精髓。〔4〕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环境保护中实现环境法治也必须以现有的法治理论为基石,尤其重要的是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在环境问题上,以公众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行为,以实现环境法治。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0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0的要求。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该原则进行了完善,如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0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0;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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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文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3〕〔4〕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0页。陈冬:《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布环境状况公报。0另外,我国顺应国际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趋势,也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公众参与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方面有了重大进步。该法第5条的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使用/公众0一词,明确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该法第11条、第21条的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即从原来只对建设项目评价扩大到了对规划进行评价,使公众参与具有广泛性;另一方面,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公众参与方式,使公众参与环评方式多样化。同时,也明确了一些公众参与环评的一般性程序,而且重视了公众的环评意见,将其作为报告书批准或不批准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所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还是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其一,最明显的缺陷在于立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显得分散,不系统、不集中。这不利于实践中的执行,也会导致有些立法规定的矛盾。同时,有些规定只是间接体现在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其等级较低,权威性较小,约束力较差。况且,在我国相关制度体系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这些规定也不便于公众掌握。其二,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如上述《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末端参与,这与公众参与的性质有很大的距离,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5〕其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实践中,公民及其团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公众参与的激励性机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其四,立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肯定了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也作了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相当原则,如对公众的范围、参与的具体阶段、参与的效果、环评草案的公布程序和公布途径、时间等未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公众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其五,虽然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较以前环评制度在范围上有了拓宽,但我国的公众参与还仅限于对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参与,这种参与仍然不够。未将立法和政策,以及国务院自身的规划纳入评价范围,这种规定同样影响了公众参与环保的广泛性。其六,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尚缺乏司法保障,即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征求公众意见或者不吸收公众参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加规定。时隔三年多,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具体化,较前者有重大进步。综观该办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公众参与规定作了较细的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该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而且除了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形式方面作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外,以上笔者谈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其他不足之处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如该办法第一章/总则0第2条所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0,从该办法的体系结构来看,第二章、第三章只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产生约束力,而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具有约束力。第四章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立法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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