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相关事项__重庆市户籍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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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相关事项

★ 户口政策

★ 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人口信息查询

★ 各种证件收费一览

户口政策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年的人员;()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年,男年满周岁以上,女年满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入户手续及程序

()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

()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入户对象及条件

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

、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详尽流程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详尽流程,方法一听语音 |浏览:2119|更新:2016-09-09 03:15|标签:户口北京 此为中央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办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入京工作的流程,为当事人亲历,另在“注意事项”中附有相关细节问题详尽说明。 还有通过北京人事局办理的方式,请搜索“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详尽流程,方法二”。 工具/原料 对方派遣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单位所需表格,主要是备案表、登记表,以及申请人业务考核表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常驻户口卡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页,婚姻状况为“已婚”) 申请人工作关系证明(单位人事提供) 配偶原京外单位或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调出函》 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同意接收函》,如单位没有人事权,还需京内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接收函》 人事部批文原件 双方户口卡原件 双方身份证原件 给外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给北京落户派出所的户口迁入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从外地派出所拿到的户口迁移证 方法/步骤 男方向单位提出申请,解决配偶户口。 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女方派遣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2、单位所需表格,主要是备案表、登记表,以及申请人业务考核表; 3、结婚证书复印件; 4、常驻户口卡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页,婚姻状况为“已婚”); 5、申请人工作关系证明(单位人事提供); 6、配偶原京外单位或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调出函》; 7、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同意接收函》,如单位没有人事权,还需京内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接收函》。

以上收集各类材料比较耗时,尤其是档案中缺少派遣证和转正定级表,折腾了一段时间。 收集完上述资料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主管上报材料。等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的批文,等了将近六个月。 在这段时间期间,基本上什么也不能做,就是干等。不过批文下来后的流程就比较顺利了,就是繁琐一些。 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动迁证明。 人事部批文下来的同时,附带一张小纸条说明下边的办事指南。此后的流程都要申请人自己跑动,单位就不管了。 指南上提示要两次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一次是开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是开户口迁入通知。实际上只用去一次,办事大厅就把两个证明都给了。效率奇高,出乎意料。 在去之前,可以打一下指南上的电话,看一下自己的批文是不是已经抄送到北京市公安局。如果没有抄送到,还需要等几天。 去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需要带的资料: 1、人事部批文原件; 2、双方户口卡原件; 3、双方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 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拿到两张卡片: 1、给外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2、给北京落户派出所的户口迁入通知。 办理档案调出和调入配偶在京单位出具调档函。需要持下列资料: 1、人事部批文原件; 2、结婚证; 3、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将调档函邮寄给配偶在外地的原单位人事部门。由对方开具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 由于已经拿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入通知,所以不必等档案调入流程,直接进入步骤四。 到外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2020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2020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自由迁徙期、严格控制期、半开放期三个阶段。下文是关于最新安徽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 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第六条〔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 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本规范涉及审批事项,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指设区的市经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县(市)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 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 条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 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 以设立集体户: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若干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京财综 (1993)893号1993年5月4日)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户口迁入。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2.户口注销。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3.出生登记。 4.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5.分户与并户。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按人头计算)收费2.00元。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51号文件转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doc

2019年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 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 1、建制镇和小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

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

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

办理国家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配偶户口进京主要流程

办理国家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配偶户口进京主要流程 一、申请 流程: 先写申请报告给室主任报委领导批准; 然后由单位办公室起函报人事局;由人事局统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内容: 本人情况,爱人情况,因户口不在北京,生活多有不便,希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附材料: 本人: 1、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2、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配偶: 1、学历证明 2、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如无首页,则要求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说明户籍所在地。 3、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是单位员工,合同期多长,盖单位人力资源部章。 如为无业人员,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提供无业人员证明。 >配偶身份关系到人事部批函的性质和以后的手续,见附件。

4、毕业派遣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落户口和调档案 前提: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批函。 常见的两种批函:^如有工作,批件内容为调X进京工作” 如为无业,批件内容为调XX口进京” >实际有四种,性质差别详细见附件,以后的办理程序也不一样。 流程: (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准予迁入证明(第一次) 材料: 1、人事部批件 2、配偶的户口本(或户口卡及户口卡首页、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户口落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持本人或直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落单位集体户,需持人事局出具的允许落户介绍信。 以上皆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留原件,公安局留复印件。 (二)将档案落到人事部全国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材料: 1、人事部批件 2、北京市公安局准予迁入证明 3、结婚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户口迁移管理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照《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我市户口应登记在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登记家庭户。家庭户的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自有房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分别处理: (一)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二)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无下列情形的,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1.被投靠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被投靠方与其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家庭户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所称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委托书;(三)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委托书。 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除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外,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公民申报户口迁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的相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doc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全文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

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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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 理条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 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 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 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 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 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 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 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 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很多外地户口朋友认为成为首都市民是遥不可及的梦想。最近人民网又爆出了黑市通过灰色途径办理北京户口收费30万元,而且还门庭若市的消息。其实,也许你符合户口进京条件,但由于对政策不了解错过了机会。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户口进京的相关政策,国光对户口进京政策按受理审批部门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一所帮助。 有权审批户口进京的行政部门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各区县人事局,只要上述行政机关一经审批,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都会配合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A:经公安机关审批 一、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户籍关系到孩子的学籍,2017年河北有哪些户籍新变化呢?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北出户籍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政府昨日公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全省11市落户新规 一、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 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

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 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备注: 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 1、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备注: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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