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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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四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四政办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等一系列事关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新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保安全、促发展”为工作原则,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助推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落实(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发〔2017〕12号),督促各地落实党政同责,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药)安办力量。

调整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入到市食药安委,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职能,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事权,明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四政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7〕35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整治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和农村食品市场,有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监管环节和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商业街区及农村集市等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整治重点,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责任部门:市农委、市牧业局、市水利局联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 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

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的监管,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规范发展一批放心农资店。

2.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追溯制度。

实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四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四政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赶超隆起、全面振兴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4年主要任务(共12项)1. 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

严格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

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公布“审批项目清单”。

(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首批清理)2. 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85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85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药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主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自然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中和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四政办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四政办发〔200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由原冶金煤炭建材行办划入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根据市编委《关于成立四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四编〔2005〕9号),加挂四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四政办函〔2018〕55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四政办函〔201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四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日四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故分级1.4适用范围1.5事故处置原则2 指挥机构及职责2.1组织机构设置2.2指挥部职责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4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3 监测预警与报告评估3.1监测预警3.2事故报告3.2.1事故信息来源3.2.2报告主体和时限3.2.3报告内容3.3事故评估3.3.1事故评估信息沟通与协调3.3.2事故评估主要内容4 分级响应和后期处理4.1应急响应4.2后期处理4.3责任追究4.4总结报告5 应急处置5.1应急处置措施5.2检测分析评估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5.3.1响应级别调整终止条件5.3.2响应级别调整终止程序5.4信息发布6 应急保障6.1信息保障6.2医疗保障6.3人员保障6.4技术保障6.5物质和经费保障6.6应急演练6.7宣传教育和培训7 附则7.1名词术语7.2预案管理7.3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四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四政办发〔200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民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全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壮大我市农产品加工支柱产业,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对于构建和谐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农村食品产业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体系和机制还不完善。

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不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监管触角向农村延伸全市各乡(镇)要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乡(镇)长担任,副主任一般由副乡(镇)长担任,下设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四政办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四平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109号)要求,针对当前我市药品安全隐患和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为目的,全面整顿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明显好转,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四政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四平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吉林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药品安全形势我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22家,其中: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18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2家,医用氧气生产企业1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1家,医疗机构制剂室13家,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1家。

全市现有药品批准文号844个,独家品种18个,中药保护品种18个。

生产范围有大容量注射剂、片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橡胶膏剂、擦剂等剂型。

全市现有药品批发企业17家,药品零售企业1109家。

经过多年依法监管和专项整治,全市药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公众用药安全感不断提升,医药产业积极发展。

但是,阻碍和制约医药产业发展、影响公众用药安全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正在显现,突出表现在: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药品质量意识较差,不能严格按照GMP、GSP要求组织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个别中药生产企业一味追求低成本,购买、使用质量低劣的中药材、包装材料;极少数企业不按规定对药品进行检验;少数企业不能严格按工艺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过程的随意性很大;高风险类注射类药品在生产工艺和处方方面也存在隐患;医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没有实质性改变,中小企业仍占据产业主导地位,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人才资源相对缺乏,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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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四政办发[2009]59号
【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卫生局食品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责
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拟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定期向社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

(四)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
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批准;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初审(形式审查)工作。

(八)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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