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林 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对传销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

对传销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作者:罗春艳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传销呈现明显的高发态势,本文从认清传销的实质,外在表现形式上,剖析侦破难点,总结出打击对策,旨在为当前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实战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提供启发。
关键词:传销犯罪;高发原因;侦破难点;打击对策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3-01作者简介:罗春艳(1995-),女,湖南长沙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
F中图分类号传销是指组织、领导者发展人头,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和狡诈的犯罪手段。
(一)五级三阶制,是传统方式传销组织惯用的一套分配制度。
五级是指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是指三个晋升阶段:会员晋升培训员,培训员晋升为代理员,代理员晋升为代理商。
五级三阶制又被发展为六级四阶制,还有出局制、超越制、回归制等配套制度。
在异地邀请型传销中大部分使用该套规则。
传销人员以旅游、承包项目、找工作等借口,将亲朋好友骗至外地,进行信息封闭、集中洗脑,威逼利诱新人交钱入会。
(二)积分型多轨制,是当今网络传销发展的新模式。
根据业绩累计积分确定级别,不需要从低级爬高,多轨制更能发挥团队精神,上线可以将直推的下线根据利益最大化自由安排到自己发展的架构图的某一点位。
传销组织者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自己的网站,以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点击、风险投资等虚拟交易,通过拉人头提取报酬。
(一)法律、法规入罪门槛高,打击面窄。
刑法修正案(七)将严重传销行为入罪打破了以往传销犯罪无直接刑事法律规定的僵局,但同时也提高了入罪门槛,只打击组织者、领导者;对一些传销活动的骨干分子因以前的非法经营罪不再适用反而无法处理,或者自能以非法拘禁等情节处理,这样势必导致打击传销的震慑面狭窄。
检察机关如何引导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取证.doc

检察机关如何引导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作者:熊红文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4期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日益猖獗。
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传销犯罪形式有:一是假借“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资源”等信息服务的名义,吸引用户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并按照成功推荐加入的人数和交纳的费用多少奖励会员发展下线;二是以网络投资为旗号,假借“资本运作”、“私募股权”、“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网络基金”的形式,虚构国内外大型投资公司或金融机构,以高额返利、回报为诱饵吸引网民注册为会员,并发展、拉拢下线会员认购股权或基金份额;三是以网络创业为手段,通过宣传“在家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等,吸引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优惠卡发行代理等活动,并推荐下线会员购买和推销相关产品,从中牟取暴利;四是以网络游戏为诱导,假借“游戏股票”、“开心淘宝”、“金钱游戏”等游戏形式引诱玩家购买游戏充值卡或交纳会费,鼓励会员推荐他人加入,从而获得直销奖、销售奖,使其上当受骗。
网络传销犯罪特点是无地域限制、传播快、私密性强、执法难。
正是基于这些特性,其正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
下面,笔者结合办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为此,侦查人员首先要对该罪名和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作深入透彻的学习研究,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
网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网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相应的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的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
传销案件询问要点

传销案件询问要点在处理传销案件时,调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收集足够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有效打击传销活动。
以下是处理传销案件时的一些重要要点:1.寻找线索和举报:调查人员应该寻找线索和信息并与受害者、举报人、目击者和其他相关人士进行沟通。
这些线索可以是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广告、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等。
4.了解传销产品和服务:对于传销活动而言,了解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人员应该调查传销产品的质量、价格、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
5.合并案件信息:如果有多个传销案件相关联,调查人员应该将这些信息进行整合,以便更好地理解传销组织的运作方式和规模。
比如,调查人员可以分析参与者的相互关系、交叉资金流动等。
6.合作与协调:处理传销案件时,调查人员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和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与协调。
这些机构包括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电信运营商等。
共享信息和资源可以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功率。
7.收缴非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调查人员可以对传销组织的非法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这些非法财产包括银行账户、财产和其他非法获得的资产。
这些资产可以用于赔偿受害者或纳入国家财政。
8.受害者救助和心理疏导:传销活动通常会给参与者带来心理、财务和身体上的伤害。
调查人员应该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给受害者,并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
9.原则和程序:调查人员在处理传销案件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和程序,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过程中记录所有行动和决策,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0.制定行动计划:最后,调查人员应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确保调查的有条不紊并有系统地进行。
行动计划应包括时间表、参与人员、预期结果等。
处理传销案件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这些要点提供了一个指导,帮助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中获取关键信息和证据,达成目标并成功打击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确定管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确定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管辖权对于案件来说是⾮常重要的,对于刑事案件,管辖权有侦查管辖权和审判管辖权两种,有管辖的权机构才会受理案件的,那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样确定管辖?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确定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侦查机关是犯罪⾏为发⽣地的公安机关,⽽审判管辖的法院是犯罪⾏为发⽣地的法院。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刑法中如何规定传销罪1、刑法第224条之⼀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内容如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2、传销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最⾼⼈民法院法释[2001]1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18⽇国务院《关于禁⽌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信息化背景下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思考

信息化背景下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思考作者:王世超来源:《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第4期王世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035)摘要: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发展,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型社交软件以其诸多简单实用的功能赢得人们的青睐。
微信拥有着众多的功能,在极大便利人民生活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新手段和新渠道。
由于利用微信实施的传销犯罪涉案面广、隐蔽性强、标的虚拟化等特点,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诸多困难。
因此,为及时有效地打击微信传销犯罪,侦查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当前所面临的困境,转变侦查思维、调整侦查手段,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及时研判案件细节,将传统侦查手段与信息化侦查手段相结合,构建跨区域协作的侦查协作机制。
关键词:微信;传销犯罪;侦查困境;侦查对策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039(2019)04-0034-(06)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19.04.005随着人类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和娱乐工具。
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wechat)智能手机终端应用软件,以其提供的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深受年轻人的喜爱。
然而,人们在享受智能手机与各种应用软件带来便利与快乐的同时,新型的犯罪方式也随之悄然而来。
微信传销犯罪,就是利用智能手机新功能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
以广东省基层法院为例,2012年至2016年全部一审的8527件刑事案件中,微信犯罪案件共计102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19%;从2012年至今,微信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2016年相比2012年案件数增长了二十倍。
近年来,微信传销犯罪愈演愈烈,逐渐成为人类梦魇中的潘多拉魔盒,成为高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运行方式微信传销犯罪是指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互联网传销犯罪特点与侦查方法探究

7、采取强制措施,追赃与追 捕并重。及时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 卡,对与其有亲密社会关系的人员的 银行卡也实时监控,一旦有异常转入、 支出情况立即调查,从而追踪犯罪嫌 疑人的下落,追缴赃款,抓捕犯罪嫌 疑人。
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互联网传销犯罪特点与侦查方法探究
◎白雪婷
随着当今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广泛传播, 男女老少都会通过手机、电脑等在互 联网上获取信息。互联网在方便人们 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 了犯罪的媒介,传销人员利用人们“一 夜暴富”的美好幻想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也对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对 互联网传销的打击迫在眉睫,给侦查 人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当今社会, 从传销方式上来看,传销包括传统传 销和互联网传销 ;从地域划分上来看, 传销又包括北派传销和南派传销。北 派的传销人员集体居住、受监视、禁 止 通 讯, 并 常 伴 有 暴 力 行 为 的 洗 脑, 最严重者跳楼致死 ;南派的传销人员 与北派形成鲜明对比,一对一进行洗 脑,人身自由和手机通信几乎不受控 制,以家庭为单位。
一、互联网传销的概述
1、互联网传销的定义。互联网 传销与传统传销极不相同,互联网传 销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一种新型传销 方式。传销的组织经营者以“高额返利” 诱惑成员去发展下线,被发展的下线 成员缴纳一定费用后又有权利去发展 下线,一环一环相扣,最终以“拉下线” 的数目来为成员结算报酬的违法犯罪 行为,该行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如何应对非法传销案件的调查与打击

如何应对非法传销案件的调查与打击非法传销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展开非法传销案件的调查与打击工作。
本文将从调查和打击两个方面,介绍如何应对非法传销案件。
一、调查非法传销案件1.明确任务调查非法传销案件首先需要明确任务,即找出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人员规模、活动范围等重要信息,并确定案件的重点追捕对象。
通过调查,可以掌握到更多有关非法传销案件的线索和证据。
2.搜集证据调查非法传销案件需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非法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会议记录、银行流水等。
同时,还可以通过调查相关人员的电话通话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方式,找出非法传销组织的负责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3.深入调查调查非法传销案件需要深入调查,摸清非法传销组织的底数。
可以通过对涉案人员的租赁住宅、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排查非法传销组织的资产来源。
此外,还可以通过深入调查非法传销组织的下线,获取更多关于非法传销组织的信息。
调查非法传销案件需要依托多部门的力量。
可以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进行合作,互相协作共同打击非法传销犯罪行为。
此外,还可以建立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广泛征集线索,扩大调查范围。
二、打击非法传销案件1.法律制裁打击非法传销案件需要依法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传销属于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执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案,通过审判、判决等方式,对非法传销组织的负责人员和涉案人员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加强宣传打击非法传销案件需要加强宣传。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关于非法传销案件的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加人民群众的辨识能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3.加强监管打击非法传销案件需要加强监管。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非法传销案件的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传销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新特点及侦查对策实证分析——以“水立方”传销案件为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新特点及侦查对策实证分析——以
“水立方”传销案件为例
彭俊磊
【期刊名称】《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市场自由度越来越高的社会大环境下,具有广泛涉众性的传销案件也日益多发,对公民人身财产、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危害.随着我国对此类案件打击力度的增加,传销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往往还利用实体公司、虚拟网络、宗教信仰等形式增强其隐蔽性,并呈现出女性领导居多、团队式规模发展的新特点.为此,侦查机关必须在准确把握此类犯罪活动追诉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侦查对策,实行“内调外控”的侦查模式,加强跨区域多警种“集群作战”,强化对虚拟空间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创新警检协作机制,并适时发起破案战役以实现“打防并举”的目的,扩大侦查效益.
【总页数】5页(P93-97)
【作者】彭俊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9
【相关文献】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新特点与r侦查对策实证分析r——以"京广和"传销案为例 [J], 罗斌飞
2.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对策 [J], 熊俊;万芳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新特点及侦查对策实证分析——以“水立方”传销案件为例 [J], 彭俊磊;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新特点与侦查对策实证分析——以“京广和”传销案为例 [J], 罗斌飞;
5.论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对策 [J], 谢泽润; 刘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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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目前,中国非法传销的活动日益猖獗,遍布中国各个城市,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民深受其害,形势已相当严峻。
看着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和亲人落入火坑真心感觉难受。
此文将对传销犯罪案如何侦查展开分析以期对中国此歪斜之风的遏制起到一点点作用。
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已经由“传商品”转化为“拉人头”、“传人头”;传销模式从大规模、集中式开始转向为分散型、家庭化;传销分子聚集窝点也更加隐蔽,转入半公开;传销人员外出时以小规模行动为主。
更突出的是,传销组织者对未成功“洗脑”的新进人员不再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目的是让不愿参加者不再举报传销窝点;针对传销案件线索发现难的情况,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标本兼治、确保社会稳定为原则,加强对传销案件线索的规范管理,并主动开展情报分析,进行前期排摸调查,拓展传销案件线索来源。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现传销案件的线索。
一、被害人或家属的控告或报案
控告,是指经济犯罪被害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向经侦部门进行的告发。
报案,是指发现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了解的案发情况进行告发的一种行为。
被害人或其家属控告或报案是公安机关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
作为传销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报案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被害人被传销组织限制了人身自由。
一般情况下,进入传销组织的新成员都会受到人身控制。
他们的身份证、暂住证、手机、钱财等都会被没收或“代为保管”。
传销组织会断绝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外出也必须是结伙同行,互相监视。
为了逃离传销组织,被害人想尽各种办法,有的假装妥协服从,等待机会逃跑或报警;有的在外出时通过纸条、借公用电话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或他人求救;有的冒着生命危险跳楼或跳桥,甚至为求脱身失手杀死传销组织者。
另一种是被害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害人,有可能通过求人帮忙给家里打电话、发短信、寄信件等途径向家人求救;还有一些被害人为了发展自己的下线,也可能主动或被动地与亲戚、朋友联系,诱骗其亲戚、朋友参加到传销组织中来。
其亲戚、朋友一旦察觉是传销行为,为了让被害人离开传销组织,也可能会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传销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大多是被同学、同乡、朋友等以“介绍工作”的名义诱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一旦长时间不与亲属取得联系,亲属就会四处打听,探寻亲人的下落,在无能为力时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被害人的控告或报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根据被害人所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认是否存在传销活动,针对调查后的不同情况展开后续工作。
对于被害人家属的报案,公安机关要认真对待,一方面要以寻找失踪人口为依托,向失踪地发布协查通报;另一方面要对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线索深入调查,判断被害人前往地是否为传销高危地区,如果确实与传销有关,可以此为线索立案侦查。
二、群众的举报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犯罪嫌疑人及其经济犯罪事实。
群众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侦查工作最本质的特征。
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是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的重要途径。
传销案件也是一样,群众的举报也是发现传销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
传销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拉人头”,这必然会与广大群众接触;传销窝点是传销人员活动的主要场所,大量人员聚集,甚至派人看守、追打想要逃离的传销人员等,必然会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引起周围群众的警觉,进而向公安机关举报。
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在群众中对传销及其变种的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其识别传销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揭发传销犯罪线索。
同时,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保密制度,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拓展传销犯罪的线索来源。
三、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住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随着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深入进行,传销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越来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传销也越来越容易被识破和发现,传销组织为疯狂敛财越来越暴力化的行径也引起许多被骗进入传销组织人员的反抗。
传销受害人或群众将传销头目扭送至公安机关成为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一大来源。
近期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多起传销被害人“起义”扭送传销组织者或小头目到公安机关的案例。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交易、账户异动等发现犯罪线索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普遍应用,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逐步兴起,利用银行卡自助查询和交易、跨地跨行查询和交易、网上交易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这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但是,借助金融平台的任何交易和查询都会在其信息系统留下痕迹。
如查询和交易的次数、时间、地点、数额、资金往来流向,交易(折)卡的开
户行及开户资料等,这就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可资分析的信息。
传销活动收取“入门费”或向头目汇总传销资金都必须经过金融部门。
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保持定期与银行进行信息交流,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系统的预防控制,拓展犯罪线索的来源。
针对个人存取疑似传销数额的现金,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对其进行身份登记;对经常进行疑似传销数额资金操作的账户,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从反洗钱监测调查中获取传销案件线索
公安机关要密切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系,通过对大额、可疑交易线索的核查,主动发现和预防传销犯罪,同时注意结合资金交易情况加强情报研判工作。
无论南派传销的“资本运作”,还是北派传销的“拉人头”,传销组织者最终都是以“骗钱”为目的,而传销组织通常都利用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流转的渠道。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到的大额交易报告中不乏涉及传销的线索。
另外,通过分析可疑交易也可发现传销案件线索。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支付交易。
传销案件的资金流动由下线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层层向上传递,资金流动量大,交易频繁,数额相对固定,通常是2800元、3800元、2900元、3900元或其倍数,且均存入同一银行账户,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较易引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注意。
因此,当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识别后,发现该交易或者客户可能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目前,由于情报信息工作滞后,公安机关发现传销犯罪的能力相对较低,大部分是依靠被害人或其亲属的举报。
因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积极开拓发现传销犯罪线索的途径,充分收集传销犯罪信息和情报,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查。
另外,公安机关在案件线索受理阶段,可建立打击传销举报中心,负责对接受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分理,对交付公安机关查处不是犯罪的,转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经查涉嫌犯罪的,移交经侦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线索的跟踪问责,确保案件线索查处有始有终。
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个良心活,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深受传销之害。
遏制非法传销活动是我国当务之急。
真心希望各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努力净化中国的环境拯救那些深受传销之害的中国同胞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