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苏科计〔2006〕102号

苏财教〔2006〕22号

(二〇〇六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

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

第七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5、负责协调网络化平台理事会成员单位,主持理事会工作,指导网络化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工作;

6、负责审定和聘任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2、检查、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拟建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3、负责落实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办法组织项目立项。

第九条申请组建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团队精干高效、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基础研究、高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

(三)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服务任务的能力。

(四)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基础。

(五)能够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第十条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一般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的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定向组织主要根据科技发展需求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同行专家充分论证同意后,进行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进行。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间,承担单位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各项规定。项目负责人、平台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建设内容有调整的,须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六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由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主导业务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公共服务平台正常服务功能的。

第十九条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经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的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主管部门匹配或自筹解决,也可申请政府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主管部门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六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一性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网络化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网络化平台建设和运行的

日常协调、交流、专题调研、内部考核等管理工作。网络化平台理事会成员主要由省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建单位领导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需要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平台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服务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省外委员不少于1/3。

第二十五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网络化平台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公共服务平台固定人员费用、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平台可视为独立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成果等应署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

第二十九条公共服务平台须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网络化平台的功能子平台须同时抄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网络化平台中的各功能子平台可单独参加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较差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公共服务平台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清理。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按照本办法管理。原批准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科计[2003]141号,苏财教[2003]25号)同时废止。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word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某某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某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某某市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增某某市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全面提升某某市产业竞争力,推动创新某某市建设,拟整合国内外相关的科技资源,建设某某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一、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必要性 (一)某某市创新平台建设的现状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某某市的需要。近几年,我们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如研发了某某市科技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科技成果网上登记系统、专家数据库等,实现了某某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网上申报及评审等;开通了烟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但是,目前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还缺乏统一规划,因此,充分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加快建设一个社会化、网络化、专业化,多功能的“一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对于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臵和综合利用,提某某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某某市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从创新主体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服务企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目前某某市中小企业规模和实力还不够强,存在着信息渠道不畅、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薄弱等问题。因此,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建设一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信息服务体系为支撑,共享机制为保障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实现资源整合、系统集成、便利服务,积极为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有力措施,是全面提某某市产业竞争力的需要。 (三)从政府部门自身建设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推动科技创新,建设创新某某市,根本的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通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既能规范、简化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又使科技管理、服务更加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改善创新环境,对于构建“阳光政府”、建设服务型机关,促进政府管理科学化、服务高效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及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某某市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和优某某市科技资源,搭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创新“一站式”服务平台,成为服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专业化网络载体,某某市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

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现将江苏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设计 1.制定地方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科技部等部委颁发了《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国办发[2004]55号),我厅结合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实际需要,与省发展与改革、财政、教育、技术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一起,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2005年,我厅调整了科技基础设施的功能定位,把我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内容向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增加了以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修订《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管理和运行管理,将公共平台分为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两种类型,并根据组建方式将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为综合性平台和单一性平台,综合性平台指由多家单位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性子平台的公共服务平台,单一性平台指依托单一单位建设、仅具有单一性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2.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突出制度创新,统筹规划,以共享机制建设为核心,以现有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以持续增强江苏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按照“整合、集成、共享、提升”的基本思路,立足江苏的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重点建设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的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合集成、创新制度、共建共享。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

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的通知》(教技函〔2012〕70号)和《中央电化教育馆关于印发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规模化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馆〔2013〕4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体要求,推进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规模化应用专项试点工作,促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引领教师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为宗旨,结合我市实际,在学校信息化硬件设备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建立鄂尔多斯数字教育云平台,在网络化管理、学科整合、自主学习、信息化推进、过程性评价等,不断努力探索,为努力推进我市区域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规模化应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方面,教育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化服务,探索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集约化发展,创设良好的信息化氛围打好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汇聚资源和服务,构建本地化网络条件下的学习和教学环境,探索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规模化应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学生学习能力,提高区域教育信息

资源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 三、区域试点工作容 (一)建设视频互动教学及网络研修系统。通过软、硬件建设,利用网络视频互动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具备远程视频互动教学、教研、教师培训、教育视频资源共享等公共服务能力,为区域的网络教研、教师网络研修、精品课程网络直播、优质教学视频资源共享等多方面的应用活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录播系统的建设,完成国家要求的精品课程、学校优秀课例、优质课程的录制。由此建立优秀课例资源库,丰富资源容,促进资源建设;通过点播、直播增加教研手段;通过教师自我学习、自我反思功能,建立起互动平台,促进教师交流,共享教育资源;建立自主学习平台,供学生自主学习,共享优质教师资源。 (二)充分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市服务平台,组织广大师生开展同步课堂、推送资源、探究性学习、名师课堂、“名师”导学、网校选课、网校辅学、跨区域网络协作教研、区域网络协作教研、名师工作室等10种应用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试验。 (三)积极开展教育信息化课题研究,探索规模化应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学校试点工作重点容(主课题):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深度融合探索;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探索;校本教育资源应用模式探索;信息技术背景下教学、教研模式创新探索;信

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培育引进建设一批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技术服务单位,不断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发展质量,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围绕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需求,在中山市依法设立,按照开放和资源共享原则,为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申请认定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单位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 (二)满足我市企业发展需求,与市级部门、镇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绩效目标。 (三)需拥有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硬件条件,原则上专用工作场地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拥有一批相关领域的专业设施设备,拥有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四)需拥有一定数量与所提供服务领域相关的专业技

术人员,原则上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占平台从业人员的比重在40%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服务水平。 (五)具备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等特点,能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研发设计、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品牌营销、两化融合等公共服务,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产业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第四条申请认定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材料(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仪器、设备、信息系统清单; (四)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清单; (五)已完成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七)与市级部门、镇区签订协议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认定工作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坚

江苏省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苏科计〔2006〕102号苏财教〔2006〕 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 第七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5、负责协调网络化平台理事会成员单位,主持理事会工作,指导网络化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工作; 6、负责审定和聘任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筑强科技平台提升自主创新支撑能力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在科技部的大力指导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围绕我省“两个率先”的总体要求,以产业创新为主线,针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创新的需求,集成建设了以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平台体系,共建设了320个科技平台(其中国家级37项、省级283项)。一是围绕我省战略高技术攻关和重大目标产品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建设了13个重大研发机构;二是主要围绕全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依托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企业,实行产学研共建机制,建设了78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围绕产业技术创新,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建设了51家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四是围绕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工程化及系统化研究,主要依托行业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建设了178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些平台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共投入建设资金73.3亿元,其中国家投入5.5亿元、省财政投入7.3亿元、主管部门配套8.3亿元、企业投入38.4亿元、其他投入13.8亿元。通过突出重点、集成实施,多元投入、强化管理,省市县联动,有力推动了我省科技平台的良性运行。 二.主要做法 (一)聚集科技资源,统筹规划部署科技平台建设 江苏是科技和教育大省之一,拥有部省属高校119家、科研院所129所。全省从事科技活动38.4万人,其中研发人员13.8万人,有着丰富的科技设施和科技人才资源,为建设科技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因此,集成配置各类科技资源,做好统筹规划,强化管理,是筑强科技平台的先决条件。 一是先后颁发了《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科技平台作为“十一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调了“整合、集成、共享、提升”的工作思路;制定了《江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 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 (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 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方案 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实施单位: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一、规划综述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支机构建设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主体等。投资主体决策选取平台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筹集建设资金,并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或委托进行管理。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和工程设计进行平台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 (一)平台的投资主体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可能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性投资,这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盈利性机构投资,一般来说这是辅助性资金来源。 1、政府(财政)投资。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总体来说是非营利性的,或者是微利的,因此,其建设资金应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性支出。政府的财政性支出的主要形式有: A、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是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会不断加大财

政拨款的力度。 B、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 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也能够称为政策性基金,它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风险基金,而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这类基金是一种引导性基金,经过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助,带动和引导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资(贷款)。政府(管委会)在整个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扮演的不但仅是单纯出资者的角色,还扮演着资金管理者、建设管理者的角色。在政府对平台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政府决策部门经过对平台建设项目的计划、预算等进行审批,初审合格后报批,然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金核拨与管理。另外资金监督部门和项目实施监督部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监督。政府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并不是以短期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长期产业发展和开发区(园区)综合性效益为考量,因而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地的弥补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政府除了应该加大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投入以外,还要需为开发区(园区)平台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担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海洋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

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全面提升市产业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拟整合国内外相关的科技资源,建设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一、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必要性 (一)从我市创新平台建设的现状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需要。近几年,我们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如研发了市科技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科技成果网上登记系统、专家数据库等,实现了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网上申报及评审等;开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但是,目前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还缺乏统一规划,因此,充分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加快建设一个社会化、网络化、专业化,多功能的“一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对于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臵和综合利用,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从创新主体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服务企业,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目前,我市中小企业规模和实力还不够强,存在着信息渠道不畅、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薄弱等问题。因此,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建设一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信息服务体系为支撑,共享机制为保障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实现资源整合、系统集成、便利服务,积极为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有力措施,是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的需要。 (三)从政府部门自身建设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推动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本的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通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既能规范、简化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又使科技管理、服务更加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改善创新环境,对于构建“阳光政府”、建设服务型机关,促进政府管理科学化、服务高效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及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市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和优化全市科技资源,搭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创新“一站式”服务平台,成为服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专业化网络载体,为全市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原则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附件1: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技术领域、项目承担单位、共建和合作单位、项目建设地址(面向各类科技园区的专业性技术服务平台必须建在园区)等。 二、项目组建的必要性 说明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技术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项目对江苏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对促进江苏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的意义等。 三、项目组建的可行性 1、技术可行性,说明项目实施涉及的技术发展情况,项目公共服务的主要技术内容,先进程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途径、方式,预期效果等。 2、经济可行性,说明项目开展服务的主要应用领域,公共服务途经、方式,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的技术优势和社会服务情况,以及人员、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现状,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方式等。 四、项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项目开展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向。 2、项目建设期内主要达到的目标与任务,包括开展公共服务及技术研发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内容,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内容,产学研共建合作任务,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任务等。 3、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目标。

4、开放服务的形式与考核要求。 5、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自我发展能力。 五、项目实施计划 1、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布局(包括项目的基本结构、单元及其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 2、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来源与构成比例,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3、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预算及仪器设备添置清单。 4、项目组建的计划进度与考核指标。 5、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核算方式、产学研合作机制、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机制。 6、项目组建领导小组及其项目负责人。 六、申报单位及合作(共建)单位意见(盖章) 七、主管部门推荐及匹配经费意见(盖章) 八、附件 1、现有主要仪器设备和其他科技资源清单 2、近年来承担的国家级和省级重要科研项目及科技合作项目清单 3、近年来重要获奖清单 4、近年来主要社会开放服务业绩、重要技术研究成果等清单 5、近年来研究编制的与平台服务任务相关的技术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清单 6、本项目联合共建、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各方项目出资、项目人员、任务分工、合作机制、知识产权、项目成果效益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 7、项目承担单位转移资产清单

加快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解读

加快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011-05-27 07:04:22 来源: 新华日报(南京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 省份的基础和保障。建议:一是统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制定纲要,统筹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整合提升现有科技平台。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完成若干重点领域和区域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整合、重组和优化。明确各区域科技平台的功能定位,构建若干具有专业特色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适应行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二是统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配置,不断提升科技平台运行质量和水平。打造科技商务型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化科技商务平台功能,加强与世界各地的科技商务交流与合作;促进平台互通,通过商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加速技术的扩散和产业化进程,让技术平台同信息平台、技术交易网络、企业家网络进行有效互动;提升科技技术型平台,建立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探索建立科技租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加紧建设保障型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完善其功能,进一步搞活运行机制,不断放大平台的综合服务效应。三是不断推进科技平台体制机制 创新,形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框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建设方针。探索各具特色的商务型科技平台、保障型科技平台、技术型科技平台建设途径,并进一步明确三大科技平台的主管部门,减少管理权限的重叠和失当。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平台建设的“含金量”。鼓励以产权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构建符合创新型经济发展需要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科技平台与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建立规范化的风险投资公司;建立各类科技平台的建设标准。加强专业人才培育。进一步明晰人才引进政策,从补助性政策向建设性政策转变,持续优化人才政策环境;人才评价要向个性化评价和社会化评价机制转变,分配政策要从总量控制向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创新价值方向转变。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附件1: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0]4号),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和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建立在行业、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产业集群等服务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应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等特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管理规范有序。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市(州)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厅对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服务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优势。申报“服务平台”名称须反映其服务特点。 第六条“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经营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提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品牌创造力等方面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平台的申报,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填写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向各市(州)工信部门申请,由各市(州)工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市(州)工信部门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津工信规[2019]5号201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示范平台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审核、认定等工作;示范平台的跟踪检查和指导服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示范平台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初步审查推荐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示范平台的初步审查推荐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

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国家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五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标准化咨询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金融、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搭建科技服务平台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就业问题和实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我市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经济质量不断提高,对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越来越重要。到2011年底,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到4451家,实现生产总值438亿元,占全市的7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我市整体经济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的生命,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市十分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通过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培养工程,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逐步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涌现出了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佳木斯畅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迪尔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等中小企业创新的典型,这些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共同研制开发新产品40项,其中国家级以上5项,推动新成果、新技术转化22项。

但是,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我市中小企业的总量和集群化水平还很低,基本上以劳动密集、科技含量较低的传统产业为主。产品技术含量低、创新能力弱、技术人才缺乏、信息面窄、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我市拥有佳木斯大学、省农业科学院佳木斯分院、省农垦科学院、中国防爆电机研究所等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但这些科教优势都还没有充分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竞争优势。究其原因,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落后,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较弱,至使产学研结合不紧,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产业化率不高。我市多数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仍处于一对一状态,通过技术市场、技术交易的科技合作途径与渠道还处在探索阶段。科技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利咨询服务部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也处在起步阶段,专业性的创业服务和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没有开展。因此,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充分整合和利用发挥本市科教资源,加强校(院)企结合,加快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率,是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建设创新型佳木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建议:政府牵头搭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科技服务平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中国自行车协会

附件二: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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