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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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广告发布和制作的管理,理顺广告审批相关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药品广告系指经公司发布的室外、室内广告牌,灯箱片、展柜样品及其他各类宣传画册。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

第三条广告的审批由采购部根据需发布广告的厂商的有关要求,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公室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属处方药、国家禁令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及其他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不予发布广告。经审核准予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有山西省广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否则,不予发布广告。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后,办公室和广告发布厂商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明确发布期限、相关责任要求等。

第三章广告的发布

第六条准予发布的广告,由办公室指定专业广告制作单位,根据厂商提供的图文资料进行喷绘制作。

第七条广告制作完工后,办公室根据厂商广告租赁协议内

容,指定地点安装发布。

第四章广告的管理

第八条广告的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对近租期的广告,要及时通报业务部门告知厂商续租或撤除。如遇工商、药监、城建等广告主管部门检查,要积极配合迎接检查。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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