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1. 引言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劳动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 监察机构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由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监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人员素质高,具备执法能力;•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能够履行监察任务;•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4. 监察范围和要求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4.1 劳动环境监察劳动环境监察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是否达标,存在没有妥善处理的危险物质、噪音、震动等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未设置防护设施、电气设备使用不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如有垃圾、积水等问题及时清理。
4.2 劳动作业监察劳动作业监察主要关注劳动者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的个人安全和身体健康。
具体要求包括:•劳动者是否穿着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劳动作业中是否存在高强度、高危险性或有毒有害的工种,是否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劳动者是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4.3 劳动保护监察劳动保护监察主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包括:•确保建设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劳动卫生安全方案,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建设项目单位是否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建设项目单位是否提供完善的劳动保护培训,加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8857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ea.png)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外,请按本办法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劳动部令第10号,1998年2月5日发布施行).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2月5日劳动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他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劳动部审批。
(二)其他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建设项目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者安全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部分监察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反映已经审批的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情况;(二)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三)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监察;(四)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问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监察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五)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于掌握的工程监察情况,维护国家、群众、劳动者的利益,应当积极行使权力,不得发生纵容、包庇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监察能力和水平,保证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安字[2010]07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1目的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也适用于公司“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的应用。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112号文2004.01.19)》《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7.01.01实施)》《安全评价通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03.3l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07.01实施)》4术语和定义4.1 建设项目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配套建设工程,及为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4.2“三同时”审批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职责5.1 公司承担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负责对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评价和检测。
5.2 行政部总务科负责对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设施的设计审核、安全卫生评价、报批以及验收工作。
5.3 工会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6工作程序或规则6.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他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劳动部审批。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5.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 和处理制度
6.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7. “三同时”制度 8.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制度
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Ⅰ)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 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 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 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和各岗们生产工人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 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 制度。
11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Ⅱ)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 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 所确定。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 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法律授权范 围办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 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一款: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 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标签或加以标识,化 学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己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 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32
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二款: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帖 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 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 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 使用此种化学品。
13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 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 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一、为啥要做这个事儿?说到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那些大工地吧。
没错,就是那些建筑高楼大厦、修路铺桥的地方。
你以为那是个热闹的工地,眼前一片繁忙的景象,工人们挥汗如雨,干得一团和气。
背后可不是这么简单的。
搞建筑工程,哪有那么多好事儿,处处都是潜在的危险。
从高空掉下来的砖头、四处飞扬的电焊火花,再到脚下滑倒的油污,随时可能出事。
所以,国家就制定了这份《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说白了就是给这些项目一个“安全闸门”,确保大家在干活时既能挣钱,又能平安回家。
二、这份规定到底啥意思?这份文件可不光是拿来当墙壁上的装饰,绝对不是为了摆样子给大家看的。
它的目的是明确告诉工地上的每一个人——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甚至监理人员——安全问题必须上心,真得拿出点实实在在的行动。
不说不知道,原来这些规定的核心意思,就是要求每个项目都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计划,还得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不能拿“忙”当借口,忽略了基础的安全保障措施。
你想象一下,一个工地如果没有人管安全,那真是让人不敢想象:到处都是隐患,不仅工人们危险,连周围的居民都得提心吊胆。
所以,按照规定,项目在开工之前就得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这是个硬指标,没得商量。
三、监察工作咋开展?说到“监察”,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有点遥远,甚至有点陌生。
“监察”二字不是什么好玩的事儿,是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得定期检查,尤其是那些容易忽略的小细节。
比如说,检查工地上有没有佩戴安全帽,有没有合理的脚手架,电线电器是不是都按规矩安装……这些细节,每一项都可能成为隐患。
你说施工人员不小心摔一跤,或者用的电器一时短路,最后发生了火灾,后果可想而知。
所以,监察人员可得一丝不苟,不能掉以轻心。
每次检查,不仅仅是看看表面,更多的是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和一线的工人聊聊,看看他们的操作是不是规范,防护措施到位没。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4日10:50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8.02.05【实施日期】 1998.02.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主题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出处
一、背景为了保障我国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健康、环保,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中,“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其出处。
二、制度出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管理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是“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4.《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预评价导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导则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安全预评价的重要依据。
5.《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导则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安全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依据。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
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二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成使用I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者有l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没项目;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
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
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坦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