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房屋住宅建设危险房屋【发文字号】建村[2011]11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提高改造后农房的抗震能力,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抗震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抗震要求享受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农户实施住房重建或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抗震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
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二、规范房屋设计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要求,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使用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由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的须出具设计说明,并提交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抗震要求审查。
三、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
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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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村函〔2019〕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部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能看懂、易操作的原则,指导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地制宜细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帮扶,确保上岗人员能看懂、会操作。
《技术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8日
——结束——。
202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贯彻实施与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

202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贯彻实施与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一、背景与概述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房屋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农村危险房屋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农村危房的管理和维修,有必要贯彻实施《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本篇论文将探讨该导则的实施要点以及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的相关问题。
二、危房鉴定技术要点1. 确定鉴定范围:农村危房鉴定应覆盖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土坯房、砖混房、土木结构房等。
2. 鉴定方法:采用实地勘察、检测、评估等方法,结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房屋的结构、材料、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3. 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出具详细的危房鉴定报告,提出相应的加固修缮建议。
三、危房加固修缮技术1. 确定加固方案:根据危房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固方案,确保加固后的房屋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 施工质量控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确保各项施工工序符合规范要求,保证加固效果。
3. 修缮材料选择: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质量,提高房屋的安全性能。
四、质量管理与验收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力度。
2.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加固修缮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3. 质量记录与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为质量追溯提供依据。
五、结语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贯彻实施与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是保障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加强危房鉴定、制定合理的加固方案、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等措施,可以提高农村危房的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农村的安全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4•【字号】黔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第六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七章附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是当前一个热门话题,随着农村经济和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制定一些基本安全技术导则是非常必要的。
1. 结构安全危房改造的第一个任务是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
改造前应进行全面的结构评估,包括墙体、屋顶、地基等部分。
对于结构脆弱的危房,可以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预制板、钢结构等加固方法,在保证房屋刚度的同时加强抗震等性能。
同时注意墙体加固时不宜过度切割,保证原结构的完整性。
2. 燃气安全燃气泄露是危房改造中的高发事件,是导致火灾和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此,在改造前应检查燃气管道的连接情况,使用牢固的管道接头或特制的加固夹,防止接头松动或老化导致的泄漏。
同时,在室内设置燃气警报器,及时通知居民发现异常情况。
3. 电气安全电气安全对于居民日常生活的安全至关重要。
在危房改造中要注意加固电源线路,适当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同时注意避免电器过载,以及使用合适的防雷设施等,提高电气使用的安全性。
4. 防火安全防火安全是危房改造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
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加固,确保危房具有必要的防火性能。
同时注意建立消火设施,提高居民应对火灾的能力。
在规划设计中设置坦阔的出入口和通道,保证紧急情况时居民的疏散通道。
5. 水电设施安装危房改造中水电设施的安装工作也很重要。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注意接地等安全措施。
水管要使用符合标准的管材,严格遵守安装规范,防止漏水、渗水等现象。
同时要注意合理布局,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所需。
总之,农村危房改造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安全工程。
采取上述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在工程实施中加强施工、监管执法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管理,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使居民安居乐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ndust ̄ Inform ation
建 立健全监 管体 系 .构 建联合 惩戒机 制 ,加强信 用体 系建设 。规范 中介 和市政公 用服务 ,建立健全 市场 管理制 度 (钱进 )
◆ 住房城 乡建 设部发布技 术导则划 出农村危房改造安全底 线
近 日 ,住 房 城 乡建 设部 办 公 厅 发布 《农 村 危房 改造 基本 安 全 技 术导 则 》,为 农村 危 房 改造 基 本安 全 划 出底 线 , 并 要 求各 地在 参 照执 行 的 同 时 ,结 合 实 际细 化 ,针 对 不 同结 构类 型 农房 ,制订 既能保 证 安 全又 不 盲 目提 高建 设 标准 的地 方 标 准 ,切 实让 农 村 困难 群众 住 得安 全 又不 增 加 负担 。住 房 城 乡建设 部将 挑 选 部分 地 方标 准 ,作 为农村 危 房 改 造基 本 安全 “领 跑者 ”标 准 ,印发 各地 参 照执 行。 (宗边 )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专题项目 《编制发达国家 (美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及管理体系调研报告 在京启动
4月 18日 ,住 房城 乡建设 部 标准 专题 项 目 《编 制发 达 国家 (美 国 )工 程 建设 标准 体 系及 管理 体 系调 研报 告 》启 动 暨 第一 次 工作 会议 在 北 京召 开 。住 房城 乡建设 部 相 关工 作 人 员传 达 了 主管部 门对 项 目的关 注和 期 望 ,突 出强 调 了 标 准 国 际化 新形 势 下本 研 究 的作 用与 重 大意 义 ,提 出了研 究 基 本方 针 和具 体 的 工作 要 求 。会 上 ,与会 人 员对 项 目T 作 大纲 进行 了充 分讨论 ,确定 了项 目整体 规划 、研 究路 线 、以及下 一步 工作 计 划等相 关事项 、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城市的基础设施和住房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在农村,危房问题依旧严重,在农村,有很多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已经年代久远,陈旧不堪,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大。
农村危房改造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广大农民对危房进行改造,提高农村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
在这背景下,本文将介绍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一、改造必要性危房改造是提高农村居民住房环境、稳定农民增收、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之一。
农村中的危房改造也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
改造老旧危房,能够大大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同时也能够减少危房造成的安全隐患,降低农村火灾的发生率。
二、改造目标1、提高房屋外观美观程度、内部布局设计的合理性,提高房屋的居住舒适度;2、增强质量、安全性、抗震能力和耐久性;3、最大程度地保护既有房屋结构体,延长其使用寿命;4、依照环保、经济、社会公益等原则,提高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改造内容1、基础工程改造首先应该进行的是基础工程改造,为了确保房屋的承重能力和安全性能,必须对危旧房的地基、地面、地平等进行加固改造。
如果危旧房建在高山或者斜坡上,在对地基进行加固的时候,应该采取泥石流、滑坡、地震等灾害防治措施。
2、结构工程加固在确保地基和地面的承重能力的前提下,应该进一步对房屋的结构进行加固,提高房屋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
此外,要及时更换破损的危旧墙体材料和屋顶等部件,确保整个房屋的结构完整性。
3、内部环境改造危旧房及其内部环境往往存在有害的物质、有害气体和污染等现象,如烟囱、厨房、卫生间等。
改造时,要把握好节能、环保、舒适、安全、健康的平衡点。
应采取环保措施,对于有毒、有害局部进行清理,实现改造的全面升级。
四、改造技术1、改造前的调查和检测为了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需要在改造前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检测,对于危旧房建筑结构和周边地质环境进行评估,确定改造的方案和需要使用的材料。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筑府发[2008]82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筑府发〔2008〕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为确保2008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现将2008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完成危房户原地(异地)改造一级危房9540户,其中:云岩区74户、南明区41
户、高新区97户(云岩、南明、高新区自筹资金解决)、花溪区681户、乌当区1059户、白云区494户、小河区53户、清镇市2557户、修文县1529户、开阳县1284户、息烽县1671户,请各区、市、县切实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
二、改造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界定为一级危房户的,且必须是2007年底以前在贵阳市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独立户。
三、申报程序
一是由农户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农户户主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张榜公布(姓名、补助金额一并公布);
三是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送乡政府审批;
四是乡政府审批后,报区(市、县)危改办备案;
五是。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建设厅2008年7月1 总则1.1为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 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 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兼顾建筑节能。
1.5 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6 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1.7 农房改造工程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2 农房选址2.1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 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避开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江、河边所选地址应高于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
2.3 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 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 农房设计3.1 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2 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3.3 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3.4 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5 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建村函〔2009〕69号 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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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
建村函〔2009〕6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 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刘李峰、顾宇新 电 传 邮 话:010-58933318、010-58933122 真:010-58933123(自动) 箱:Liul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原文地址:/law/5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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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member 构件 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2 primary member 主要构件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2.1.3 secondary member 次要构件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4 kindred member 一种构件 一个鉴定单位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2.1.5 interrelated member 相关构件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被鉴定构件为承托的构件。 2.1.6 site 场地 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 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7 concrete structure 混凝土结构 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 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1.8 masonry structure 砌体结构 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 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砌体、 砌块结构的统称。 2.1.9 immature soil structure 生土结构房屋 由原生土、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0 石结构房屋 stone structure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1 木结构房屋 timber structure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 、砌体墙和石墙作为 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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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兼顾建筑节能。
1.5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6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1.7农房改造工程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2农房选址
2.1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避开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江、河边所选地址应高于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
2.3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农房设计
3.1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2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3.3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3.4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5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3.6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
3.7农房设计应结合使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农房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
3.8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房建筑,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的要求。
4地基和基础
4.1地基
4.1.1 易地重建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4.1.2 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
4.1.3 基础应设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持力层土层中,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4.1.4 当地基中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换土垫层的方法进行处理,垫层材料可选用砂石、粘性土、灰土或质地坚硬的工业废渣等材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按每层厚度250~300mm分层夯实。
4.1.5 地基开挖除长度、宽度、深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外,地基的持力层必须达到设计承载力的要求。
4.1.6 山坡上开挖基槽,槽底可开挖成台阶状,沿基槽的长度与开挖深度之比,按2:1的比例开挖。
4.2基础
4.2.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
①基础埋深要达到设计要求;
②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
③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排水措施,以保证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
4.2.2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
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夯实。
土方回填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mm。
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软土和其它杂质的好土。
4.2.3 毛石基础施工
①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M10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砌筑,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②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内外搭接80~100mm,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需用铁钎插捣密实。
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做法。
③基础应分皮砌筑,每皮高度250~400mm。
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④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⑤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米。
⑥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mm,砂浆应饱满。
⑦砌大放脚时,应按图纸尺寸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
平整。
4.2.4 地基和基础施工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5主体结构
5.1木结构
5.1.1 房屋的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①极易引起火灾;
②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③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5.1.2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②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③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④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5.1.3 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5.1.4 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等)。
5.1.5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
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5.1.6 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5.1.8 木结构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1.9 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结构施工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的要求。
5.2砖砌结构
5.2.1 砌筑砖砌体前,砖应提前1天浇水润湿。
5.2.2 承重墙(墙厚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2.3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 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
5.2.4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2.5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2.6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
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沿墙高每隔500mm应放置2φ6(墙厚240mm)或1φ6(墙厚120mm)拉结钢筋,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不应小于5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