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

引言
为 。 ”
贷款诈骗罪 , 根据 《 刑法 》 13 第 9 条规定 :“ 有
随着 国家经 济 的发展 , 金融 犯罪 问题 日益 突 出。 下 列 情形 之一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诈 骗 银行 或者 近几 年 以来 ,金融 犯 罪 的研 究 也受 到 了刑法 学 界 的 其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
数 额 巨大 的 ,处三 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并 处 违 法所 得一 倍 以上五倍 以下 罚金 。 ”
“ 以欺骗手段取得” 而贷款诈骗罪使用的却是 “ , 诈
骗” 在构成犯罪方面 , 。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只 骗取贷款罪 ,根据 《 刑法 》 15条之一的规 要求 “ 第 7 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而骗取贷款罪却 定 : 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 要 求 “ 大损 失或 者严 重情 节 ”才 给予 刑 法上 的评 “ 重 贷款 、票据承兑 、信用证 、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 价 。下文将会对于这三个罪名之 间的立法背景 、客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犯罪的异同及侦办工作思考

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犯罪的异同及侦办工作思考
侯大力;庞发明
【期刊名称】《江南论坛》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 最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危害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犯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行为新增了一个条款并规定为犯罪,笔者拟从分析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与贷款诈骗罪的异同,并就侦办工作谈些思考和建议.
【总页数】2页(P37-38)
【作者】侯大力;庞发明
【作者单位】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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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辨析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辨析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
量刑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行为的具体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
主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
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相关罪名之比较

的骗取贷款是在不符合贷款 条件 的情况下 , 采用欺骗方法
获取贷款 , 意图通过贷款为 自己或他人谋 利 。 主观 上只有 占用贷款的故意 ,而贷款诈 骗则是采取诈骗方法骗取 贷 款, 并直接将贷款据为已有 , 主观上具有 占有贷款的故意 。 第二 , 主体 不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包括 自然人和单 位; 贷款诈骗罪 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 单位不能成 为贷款
序, 立法部 门在刑法修正案 中设立了骗取贷款 、 票据承兑 、
金 融票 证 罪 。
占有的 目的。 另一方面 , 本罪是营利犯 , 而贷款诈骗罪是 占
有犯。这两种行为都具有获取一定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 。
一
、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因而都属于贪利型犯罪。但 其贪利方式有所不同 : 本罪主
排除财物的所有人( 包括非法所有人 )将他人的财物作为 ,
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 。 因此法官必 须善于在法律规范所意含的类型中掌握生活事实圈。 最高 法院 20 年 1 2 01 月 1日发布的《 全国法 院审理金融犯罪案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 指 “
这个 区别可 以概括为 , 骗取贷款是借而欲还 , 而贷款诈骗
是借而不还。这在 日常生 活中并非少见 。如有些单位知道
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经济效益很差 , 但为了从金融机 构获得贷款, 隐瞒真相 , 编造虚假经济效益 , 获得贷款用 以 扩大生产规模 、 搞技术改造 , 或者为单位员工盖家属楼 、 发
骗 取 贷 款罪 与 相关 罪 名 之 比较
董朋春
( 山西大 学 法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在现实社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情况是⽐较普遍的,⼀般来说⼈们进⾏民间借贷活动的时候⼀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是有的⼈却提⾼利息,那么在民法典中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所谓的⾼利转贷是指从银⾏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获取利息差的⾏为。
在认定⾼利转贷⾏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是要审查出借⼈的资⾦来源。
借款⼈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尚⽋银⾏贷款未还的,⼀般可以推定为出借⼈套取信贷资⾦,但出借⼈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是从宽认定“⾼利”转贷⾏为的标准,只要出借⼈通过转贷⾏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利”转贷⾏为。
即只要转贷利率⾼于银⾏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利”,⾄于⾼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对于“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只要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银⾏贷款未还事实的,⼀般可以认为满⾜了“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要件。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转贷怎么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利转贷罪处罚分为两个档次,且不同主体犯罪的处罚也不同。
个⼈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五条【⾼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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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的异同点【内容摘要】本文拟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三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作出辨析,以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违法使用贷款案件。
三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均存在异同点。
对于认定“套取”、“诈骗”、“骗取”三者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却只能包括自然人。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均属于目的犯。
【关键词】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异同贷款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基本金融业务,贷款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贷款的违法使用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虽然,我国对贷款的审批、发放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破坏贷款管理制度,违法申请、使用贷款的行为从未消停,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而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违反国家贷款制度的行为无疑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破坏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局面,严重的则可能引起金融危机,击溃一国的经济环境。
因此,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发表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现已取消)、违法发放贷款罪。
1997年《刑法》增加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现已更名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这一系列刑法条文的增加规定,无疑是对当前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的违法使用贷款现象的强有力的打击。
本文拟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三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作出辨析,以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违法使用贷款案件。
一、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概念高利转贷罪,是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二、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客观要件的区别(一)三罪客体的区别笔者认为,三罪都有侵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的共通点。
但是三罪又各有微妙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贷款制度中对贷款的发放制度和回收制度,以及对国家贷款利率制度的侵犯。
这其中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将贷款转贷他人,违反了国家贷款统一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制度,并且,行为人通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他人,无疑是对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的直接破坏。
贷款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贷款审批发放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这其中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仅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使用虚假欺骗的方式,违规获得贷款,破坏贷款审批制度,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对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骗取贷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贷款审批发放制度和贷款使用制度。
这其中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欺诈的方式获得了本不该获取的贷款,这是对国家贷款审批制度的侵犯,同时,其将资金用于非正常申请的途径,这种行为危害了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使用权,是这些资金处于不安全中。
(二)三罪客观方面的区别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必须具备以下两点:其一,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所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
简言之,行为人以某种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取的贷款并非用以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其二,套取信用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从中牟利。
所谓“高利转贷”是指行为人以高于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而确定的同期同种贷款的利率幅度,将贷款转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1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507页。
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相关贷款事实,骗取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工作人员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金融机构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获取贷款的审批。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对“欺骗”的含义的理解主要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得贷款。
实践中,对于认定“套取”、“诈骗”、“骗取”三者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套取”是一个中性词,既包括合法获取行为又包括非法获取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套取”行为编造的主要是用途以及虚报资金使用量,而“诈骗”行为主要编造的是自身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并非是必然是隐瞒的内容。
2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中的“套取”行为只能是非法获取,不包括合法取得的含义。
即便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套取”,“套”在字典中也解释为“以计骗取”之意,“套取”就是施以某种计谋骗取。
根据文字含义,也即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编造借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打算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用途,而是要非法高利转贷给他人,表现出行为人贷款理由的虚假性和欺骗性。
由此可见,“套取”只有非法获取的含义。
此外,笔者认为,“诈骗”行为固然可能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资信程度进行编造,但必然会对资金用途进行编造;而“套取”主要编造贷款用途、贷款项目;“骗取”即用欺骗的方式取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于“骗取”并未作任何限定,笔者认为,此处的“骗取”应当包括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取得方式。
当然,或许有人会提出“套取”和“骗取”既然是两个含义差不多的概念,为何《刑法》在规定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时,要分别使用“套取”和“骗取”这两个不同的表达方式?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在两个不同的犯罪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高利转贷罪只是针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加以“套取”,而骗取贷款、票据承2薛瑞麟著:《金融犯罪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兑、金融票证罪中“骗取”的对象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对于其中有些对象用“套取”的手段显然是不合适的。
3三、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主观要件的区别(一)三罪主体的区别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由《刑法》明确规定。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也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却只能包括自然人,不能包括的单位。
由于《刑法》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而,在实践中,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单位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但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5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单位诈骗贷款的行为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刑法修正案(六)》制定骗取贷款罪之后,有重大损失则完全可以依照骗取贷款罪来定罪处罚。
6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都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种意见明显不合理,因为既然单位事实贷款诈骗,不能追究单位贷款诈骗罪,当然也就不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
因为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才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
第二种意见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我们不能因为单位不能追究贷款诈骗罪而得出单位不能追究任何其他犯罪,进而认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也都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同样值得商榷。
关于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结论,前述第二种观点已被反驳,在此不赘。
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后,对于损失重大的以骗取贷款罪认定,笔者认为这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贷款诈骗,其主观意图已经超过了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范畴,不能被包容进去。
其次,除了骗取贷款罪,还有其他罪名也可以适用于此,并且,在主客观要件上的包容性更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完全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来认3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232页。
4周振晓:《金融诈骗三题》,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8页。
5莫开勤:《贷款诈骗罪立法评说》,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3页。
6鲁超、刘文:《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之适用关系论》,《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定。
由于贷款诈骗往往是单位利用借款合同实施的,单位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三罪主观方面的区别高利转贷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因此,其实质上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
根据目的犯的相关理论通说,我们认为,高利转贷罪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与过失。
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其也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
根据通说,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
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贷款。
其主观上并无特定的目的,因此,其罪过形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曹伊丽0910400940903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