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受贿罪犯罪对象
[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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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 : 贿罪 ; 受 问题 ; 讨 探
受贿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犯罪 , 它不仅严重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更重要的是损 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 妨碍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腐蚀 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 , 败坏党风 、 民风 。为了昭示我 们党反腐倡廉的决心 , 修订后 的新刑法将受贿罪 从 1 7 刑法 的 渎职 类 犯 罪 中分 割 出来 , 入 到 新 刑 9 9年 纳
摘
要: 受贿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罪, 但这种 罪在实际操作 中却遇 到许 多困难 , 为了 ̄ i; 、 t L -
执 法 人 员在这 些 困难 问题 上达 成共 识 , 而更好 地 执 法 。 从 本文 就 受贿 罪 的对 象 、 受贿 罪 的客 观要 件 、 受 贿 罪 的主体 三 个 方 面进 行 了一 些探 索 。
法 中新 增设 的 刑法 分 则第 八 章贪 污 、 赂罪 中 。 现 贿 体 了我 国 刑法 严厉 惩 治 受贿 罪 的立 法 精神 。为 了更 好 地 贯 彻 受 贿罪 的 立法 规 定 , 们 有 必 要 对 其做 进 一 我 步探 讨 。
限定于“ 财产性利益” 例如提供无 息、 息贷款等 。 , 低 也就是说 , 我国刑法 中规 定的受贿罪 的对象应为三 类: ( ) 一 金钱 , 即货币 , 也包括各种能兑换为现金的 票据 、 券 等 。如 支 票 、 证 债券 。 ( ) 品, 二 物 即法律上 指的能够 由权 利主体实际 控制、 支配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的财产。 ( ) 三 财产性利益 , 要指能 以货 币计 算的满足 主 人们生产生活需要 的各种服务或能够使权利主体财
被 动 收 贿 。索 贿 并 非 独 立 犯 罪 , 无独 立 罪状 和 法 定 刑 , 能单 立 罪 名 , 定 为受 贿 罪 。 不 仍
关于受贿罪几个问题的分析

求、 约定或 收受 不正 当的 报酬 , 构成 受 贿 罪 。三 就 是“ 洁义 务 说 ” 廉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贿 罪 是 国家 受 工作 人员违 反 了应 当保 持廉 洁 的义务[ 。 1 ] 我 国刑 法学 界 对 受 贿 罪 的 客 体 之 争 , 括 起 概 来 也主 要有 三种观 点 : 一种 观 点认 为 , 贿 罪 的 第 受
的 。下 面 笔 者 将 分 析 评 价 这 些 观 点 。
全有 可能 是 出于 真 心 的感 谢 , 为 在 社 会 上 有 些 因
时候想 获取 正 当利 益 并 不容 易 。所 以 , 这种 “ 事后
受 财 ” 情 况 , 没 有 侵 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并
收 买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 意 图 , 们 都 已经 他 获得 了利 益 , 用不 着再 去 花 费财 物 收 买 了 , 们 完 他
界关 于受贿 罪 客体 的观 点 , 前 面 所 说 的大 陆 法 受 系传统 观 点 的影 响 很 大 , 至 可 以说 是 一 脉 相 承 甚
关 于 受 贿 罪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l 。这 是 传 统 的 观 点 , 以 说 是 上 个 世 纪 八 十 l 2 ] 可
客体是 国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其 内容 的界定 直 接关 系到受贿罪的成罪范围 有 必要 予
,
从司 法 实践 的角 度来看 只 要 受 贿 人主观 上 具 有收受 不正 当利 益 的故 意就足 够 了 不应 再要求
, ,
财物 词 典解 释 为 钱财 和 物 资
、 。
“
”
,
一 般 应 该 包 括以货币或 能
、 , ,
,
职务上 主 管 经 管 经 手的便利条 件 而 不是指熟悉 工 作环境的条件 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 务的方便或影响 等条件
, ,
②
其三 不 仅包括利用 自
、
。
。
笔者认 为 无论 以正 当或 不正 当手段
,
己 职 务范围内的权力 而 且 包 括利用职务的影 响而 利用第三 人的职务
取 得的利益 都不能因 为手 段而 改变利益 本身的性质 利益 的正 当与否之确 定 应从利益 本身来判断 而 不应 以谋取 的 手段来判 断 依据 法律规 定的语 言表述 不正 当利益的 语 词 结构是以
、
。
说 索取 是 国家工 作人 员主动地索要 而 与索取并列的收受 则主要表 现为对他人 主 动提供 之贿 赂的 收取
, ,
五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解释 为他人谋取 利 益在 收受型受贿罪中是 否 为 必要条 件的要件根据 刑法第 三 百 八十 五 条第 一 款的规定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 收受 他人财物时 必 须要具备 为 他人 谋取利益 的 条件 受贿罪 才能成立
“
, , , , , ,
索取 与收受的 区 别 在我国的重
。 ,
要意义之一 是其不 同的行 为方式成罪 的条件不 同 依据刑法第三百 八 十 五 条的语言表述 索取财 物 型的受贿罪 不 以为他人谋取 利益 作 为成罪 的条件 而收 受型受贿罪则有这 样的要求
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21 0 1年 1月
长 春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r a fCha g hu iest fTe h oo y S ca in e iin) ou n lo n c n Unv r iyo c n lg ( o il e csEdto Sc
法 的 犯 罪 化倾 向 和对 贿 赂 犯 罪 惩 治 的决 心 。但 , 为何 在 《 法修 正 案 ( )中 . 贿 赂 的 表 现 形 式 仍 然 沿 用 刑 法 中 的“ 物 ” 町 刑 七 》 将 财 . 以 认 为 一方 面是 为 保 障刑 法 规 定 的 协 调 性 、 一致 性 , 是 另 一 方 面是 否是 法 律 作 出 的“ 奈 ” 择 ? 但 无 选
得 到 两套 专 业 课 试 题 和 答 案 , 中包 括 欧 阳 林 亲 笔 书 写 的论 述 题 答 案 因 此 其 两 门专 业 课 考 出高 分 , 因 为 外语 成 绩 过 低 最 终 落 榜 。载 hl : 其 但 Il ,
w me . o u c r/ 0 5 6 4 n 2 9 4 0 . h ml访 问时 间 , 0 9年 1 o n s h .o 2 0 0 1 / 2 5 2 2 7s t , n 20 0月 1 日。 8 ③ h t : / u e. n in tTa lMe a C so zRe ut a p , 问 时 间 ,0 9年 1 t / n mb r c k. e/ b e t/ u tmi p e sl sx 访 . 20 0月 1 7日
一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下 解 释 论 的 选 择
现 行 刑 法 确 定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求 刑 法 的 规 定 具 有 明 确 性 和 可 预 测 性 , 够 被 国 民接 受 。 所 以 我 们 解 释 刑 法 要 在 国 民 要 能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
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用谈一些看法:一、受贿罪客体的认定(一)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
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其客体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有人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
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现在也有人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大类。
③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可见 ,现行 法律和司法解 释对 “ 近亲属”范围规定 不一 致, 是引起刑法理论界对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近亲属 的范围
界定争议 的根源 。 笔者认为 , 正确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 亲属” 的范 围,需要从五个方面进 行分析和 理解 。 近
( ) 立法精神 上看 , 刑 事诉讼 法》关于 “ 一 从 《 近亲属”
法对近亲属 的范 围有规 定时 , 刑事司法 实践就理应与其规定 保持 一致 ,而 不宜选择 民事 或者行政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此外 ,从法律责任 上看 ,刑事责任 比民事 责任 更严厉。 所以立法在确定刑事责任承担主体范 围时, 理应 比民事责任
承担 主体范围更严格、范围更小 , 这也 符合 刑法 的谦 抑性 的
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 抚养 、赡 养关 系的亲属 。 ”
作者简介 : 李立蜂 (9 1 18一),男,河南商城人 , 郑州 大学法律硕士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 宏文 (9 1 盛 17 一),男,河南光山人 , 庆市人 重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 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李震 (93 18 一),男,河南周 I人,郑州大学法 Z 1 律硕士 , 庆市渝 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重 研究方向为刑 法实务。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利益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则可 以推定行
点 。第一 种观点认为 ,“ 关系密切的人”有几种类型 :一 是
为人 和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 ( ) 三 要弄 清楚 “ 系密切”的构成要件 关 在具体 个案中认定 关系密切 , 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 要 一 看是否存在某种关 系,二要看 已有的 “ 关系”是否 “ 密切” 到足 以影响到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 只有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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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目录1.指导任务书……………………………………………………………(1 )2.指导记录表……………………………………………………………(2 )3.写作提纲………………………………………………………………(3 )4.论文提要………………………………………………………………(4 )5.论文正文………………………………………………………………(5 )6.参考文献………………………………………………………………(12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3 )8.答辩记录表……………………………………………………………(14 )9.审查意见………………………………………………………………(15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毕业论文题目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学生专业法学指导教师职称律师写作题纲一、贿赂及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概念(一)贿赂的概念(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三)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之贿赂围的确定(一)贿赂围的争议(二)我国关于贿赂围的规定(三)当前我国贿赂形式的新变化三、非物质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犯罪对象(一)利用非物质利益行贿的现状(二)非物质利益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可行性四、性贿赂的问题(一)性贿赂的概述(二)性贿赂的现状及社会危害性分析(三)性贿赂入罪的意义五、结语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容摘要贿赂,作为一种最为传统的腐败现象,长期以来一直为各国政府所重点惩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极为重视对十贿赂犯罪的打击,并不断地完善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
但是,由于受传统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只能为财物的观点影响,对于现实中诸多的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行为未能列入法律惩治的围。
刑事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现实社会中许多借手中权力捞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丑恶行为不能得到惩处,令一些不法分子纷纷钻法律的空子。
因此,对于如何认定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受贿又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大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腐蚀剂,加之受贿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如何确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即成为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对于目前学术界流行的财物说、利益说、物质利益说三种观点以及非物质利益、性贿赂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进行一下论证。
关键词:贿赂受贿犯罪犯罪对象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受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就得认识贿赂及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概念、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规定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为此,本文首先从这个问题谈起,以期为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寻求一条合理可行之路。
一、贿赂及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概念(一)贿赂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贿赂是法律术语,是被《刑法》规化了的概念。
关于法律上对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一词的概念,现行《刑法》并没有单独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仅仅在具体条文的表述时将其列举为财物。
贿赂罪的概念为:“受贿罪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中之一是非法索取接受行贿人给子的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从这个解释来看,本人对其涵义的解释是作的广义解释,既包括财物,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而这些不正当利益,当然也包含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在我国刑法中界定的受贿是指狭义上的财物。
(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两者的关系是: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众说纷纭,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主要存在着单一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两种观点。
单一客体说认为,受贿罪只侵犯了一种直接客体,至于侵犯的具体客体,则又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传统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另一种则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为,任何受贿行为都是以权谋私的具体体现,都是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背道而驰的。
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是两种以上的直接客体,在直接客体的容上又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除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就此笔者以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应为这种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区分一种犯罪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应以这种犯罪是否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来划分。
受贿案中在索贿的情况下确实能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大多数受贿案中行贿者是出十个人的私利而自愿交付财物,所以这里就谈不上同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受贿犯罪行为所具体作用的标的物。
的刑事立法中,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在当前是财物。
(三)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地给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一词以确定的法律概念,但从相关的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晰可见,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的围是界定在“财物”的。
具体表现: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是受贿罪的法定罪状。
可见,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在具体条文中被表述的是财物。
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表述的是回扣、手续费。
但无需争议,回扣、手续费本身就是财物的一种类型。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这种“间接受贿罪”也是强调的“财物”。
从上述的这些条文,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现行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所表述的是“财物”,其涵是很清楚的,是指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有价证券等,其中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
可见,依罪刑法定原则,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是非财产性利益。
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之贿赂围的确定(一)贿赂围的争议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是犯罪分子双方或者多方共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特殊性进行的犯罪活动,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贿赂作为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对于认定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没有贿赂也就没有所谓的受贿罪,刑法学界及司法的实践部门对此均无异议,但就如何划定贿赂的围,对于这个问题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具体表述如下:其一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和物品。
其理由:首先,“在刑法法史上,贿赂是赃罪,‘赃’即货财之利,也即现代意义上的财产”。
其次,我国的法学界一直以来将“贿赂”认定为金钱和财物。
最后,从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来看也是把财物作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来规定。
其二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不应只限于财物,还应包括其它财产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物质利益。
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等可以转化成有形财产的物质利益。
其理由:首先,以传统的观点看,认为贿赂是财物,但是传统的观点的解释是无法来打击现有的一些犯罪现象的。
其次,在现实的生活中,行贿者也已经不再局限于只送钱物,开始送一些其它的有价物,甚至于避开“孔方兄”什么都送,而且这些行贿的行为,其危害性,有的远远超过了送财物所能造成的危害。
其三利益说,认为受贿的围不能局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能满足人的精神和物质欲望的非财产性利益。
如:安排子女上名校、住院看望、出国留学、祝寿、提供性服务等。
其理由:首先,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行贿者开始转变行贿的方式。
而受贿者对于收受钱物也不屑一顾,更加之这些收受钱物的行为的危险性远比这些特殊的行贿行为方式容易取证。
例如:性服务。
行贿者在向受贿人提供此方面的服务,由于这种服务的隐蔽性,许多受贿者又乐意此种享受,行贿人也就在这方面想办法,花重金出重手。
其次,部分的领导可能比较正直一点,不接受所有的钱物之类的东西,于是行贿的人就开始想一些其他的办法,比如了解其爱好,然后满足其这方面的爱好,典型的例子是和领导一起打麻将,然后故意把钱物输给领导,这样即让领导拿到了钱,也没有直接送,而是变通的手段实现了其目的,使领导干部在不知不觉中被拖下水。
再次,贿赂的容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现,总可以使人得到满足,且双方又都有好处可图。
就以上的三种观点而言,依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我赞成物质利益说,这也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界认定受贿犯罪的通说。
首先、从受贿罪的本质看,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接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都违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仅惩治接受财物的犯罪而对接受其他利益的犯罪不惩治,这样容易造成保护的不够全面。
其次、从社会整体看,现在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物质利益,行贿者利用该手段也越来越多而且。
再次、从贿赂的本质看,要贿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一定要用财物的,用其他的方式方法仍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同样可以达到贿赂的目的。
所以在认定受贿罪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采用物质利益说。
这样有利于充分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
(三)我国关于贿赂围的规定我国的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贿赂的围,但从现行刑法典第385条之规定分析,受贿罪中的“贿赂”应当为财物是以金钱和物品作为行贿的贿赂物,这说明我国的刑法将贿赂的围仅限定为财物,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或衡量其价值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的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四)当前我国贿赂形式的新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产生了质的飞跃,贿赂犯罪,亦同样跟上了时代的潮流,出现了一些相应的新形式、新变化和新特点。
1.改由过去的单重的送钱送物,而代为送上所有的可以送的一切,什么信用卡、提货票、提供免费的住宿、免费旅游、代交生活上所需的一切费用、安排子女进名校、提供出国留学的机会。
这已经不在是过去的那种简单“钱和权交易”的问题了,而成了有着时代“特色”的以变向的有形财产作为行贿物的行为。
2.随着医学发展、人体器官的移植围也在不断的扩大。
这也就成了新的犯罪对象,索取和收受人体器官的现象也随之而生了。
但至于人体器官能否最终成为受贿罪的对象,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值的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