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及项目申报核准规范化操作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9月15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马凯二○○四年九月十五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投资项目核准流程

投资项目核准流程投资项目核准流程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项目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核准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核准流程是必不可少的,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
下面将介绍投资项目核准流程的一般步骤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项目立项申请。
投资者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申请中需要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在申请中,投资者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规划。
第二步,初审。
相关部门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
初审的重点是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如果初审通过,项目将进入下一步的审批程序。
第三步,评审。
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初审后,将进行评审环节。
评审主要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深入的技术和经济评估。
评审委员会将就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步,审批。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估后,项目将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和投资审批两个方面。
行政审批主要是对项目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土地使用、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审批。
投资审批主要是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外商投资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五步,核准。
项目经过审批后,将获得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是投资项目正式立项的凭证,也是投资者进行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
核准文件中将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规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内容,投资者需要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步,备案。
在获得核准文件后,投资者还需要进行项目备案手续。
备案主要是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监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指南,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
一、项目核准阶段1.确定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投资者在进行项目前,首先要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项目不违反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等。
2.提交项目申请材料:投资者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准备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评审和验收: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4.核准决定:如果项目评审和验收通过,相关部门会出具核准决定书,确认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备案阶段1.备案申请:投资者在核准决定书下发后,根据相关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申请,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相关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核实项目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备案决定:如果备案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会出具备案决定书,确认项目备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建设审批阶段1.规划审批: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可能需要进行规划审批,包括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
2.土地使用权审批:如果项目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审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环评审批:如果项目属于环境敏感项目,投资者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申请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申请,提交项目建设图纸和相关材料。
5.施工许可证审批: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许可证审批申请,提交施工图纸和相关材料。
6.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具体的流程会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的特点有所不同。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一、前期准备工作1.项目策划: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并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申请材料准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准备申请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的申请材料。
二、项目核准1.提交申请:将申请核准的材料提交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产业政策支持文件等。
3.审批决定:核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发出核准文件。
三、项目备案1.提交备案申请:取得核准文件后,将申请备案的材料提交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部门。
包括核准文件、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等。
3.各部门意见征询和协调:备案部门会将项目备案材料转发给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4.备案决定:备案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各部门的意见,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发出备案证明文件。
四、建设审批1.填写审批申请表格: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后,填写建设审批申请表格,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建设规划。
3.各部门意见征询和协调:建设审批部门会将项目建设审批材料转发给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4.审批决定:建设审批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各部门的意见,作出建设审批或不予建设审批的决定,并发出建设许可证。
五、施工、竣工验收和投产1.施工:按照建设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施工工作,并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2.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报请建设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以确保项目的按照规划和许可证要求完成。
3.投产: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有关手续,确保项目正式投入运营。
六、监督检查和验收1.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建设、环保、质监等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2.验收:项目完成一定运营周期后,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以上为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的大致流程指南,具体操作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项目性质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工作原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宽准入、平等对待,便利高效、监管有力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项目核准、备案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核准项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备案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七条(核准备案机关)本办法所称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具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一、引言企业投资项目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各级政府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此指南。
二、项目核准备案流程1.项目申报:企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等相关材料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县发改委办理项目初审。
2.初审:所属区县发改委将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材料齐全性和合规性。
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转交给上海市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3.核准备案:上海市发改委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核准备案通过后,将发出核准意见和核准文件,企业即可进行下一步的建设审批流程。
三、建设审批流程1.项目审批申请:企业完成核准备案后,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县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申请。
2.技术审查:城市规划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核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审查通过后,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下一步的审批。
3.相关部门审批:根据项目的具体性质,将涉及到的环保、质量监督、消防、人事等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批。
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反馈意见给企业,并进行协调处理。
4.审批结果:经过各个部门的审批后,企业将收到审批决定文件,其中包括有关建设条件的要求等。
企业需按照审批决定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具体建设。
5.建设验收: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验收。
相关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对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验收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建设项目合格证书。
四、流程优化与措施1.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审批效率。
2.探索“一网通办”模式,在线申报、在线审批、在线跟踪等功能,提供便捷的办事环境。
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审批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4.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审批水平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时间。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