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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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一、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略) 二、外层空间的概念: 从物理学的角度讲,外层空间亦称宇 宙空间或太空,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 即脱离地球引力的空间。 三、外层空间的条约体系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 法律原则宣言》(简称外空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空间法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第六章 空间法

第六章   空间法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已有原则。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 3.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
引渡
较为粗略,由各国 自行决定
或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
政治犯
以国内法决定
一般而言不能被视为政 治犯,不适用政治犯不 引渡原则
同《海牙公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外层空间一般指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适用于外层空 间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外层空间法,其 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 (二)相关文件: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 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3、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 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4、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5、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6、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 定》。
东京公约 飞行中 开启发动机-关闭 发动机
海牙公约 舱门关-舱门开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及补充议定书 准备飞行-降落后24小 时 8种危害行为
打击的对 象 管辖权
1、违反刑法;2、 劫机 危害航空器安全 (登记国、以国内 法管辖)
5种(登பைடு நூலகம்国、承租人主 同《海牙公约》 要营业地、主要居住地、 降落地、罪犯发现地)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公约仅适用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经特别协定或其 他方式许可,不得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 此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则可按航空协定 的的规定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此领土上 降落
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 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航空器在一 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其登记 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 scheduled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 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领空不得侵犯;(案例) 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 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不分国籍 适用所有国家航空器。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Korean Air Line Incident)
flight)。
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 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 right ),缔约国有权命令其降 落。(在尊重国内载运权的前提下,从事非定期国际航班 飞行,上下乘客、货物、邮件)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 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分为领空和领空以外的领域
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
(territorial airspace) ,属于各国,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 极等地的上空,其法律地位取决于各 区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部分空间 享有飞行的自由。
三、领空主权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必须登记取得国籍,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登记的无效。
3.公约将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空;
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就有权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做非商业性降停。——各国保留
绝对责任,适用于对地球表面或飞行飞机的损害(求偿者有重大过失除外);
过失责任,适用于在空间对他国实体的损害。
共同和单独责任
关于赔偿损害要求:应通过外交渠道,1年内提出;无须(但不排除)用尽当地救济;1年内未解决,可请求成立求偿委员会,可作出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1977“宇宙954号”事件
苏联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运力——每月、周或日内以何种型号飞机,飞多少次航班
日益把进出本国的航空营运视为一种国家财产:涉及国家威望和政治利益;战略考虑,因为客货飞机在战时军用;经济上,虽然将航空运输交给他国公司营运可获得廉价服务,但易形成依赖,尤其此依赖表现为外汇资源不断外流时
把主权与运营权分割,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成立。国家常以断绝航空(交通)关系作为政治斗争手段
《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

空间法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
空间领域。( ) ► 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扩展到空气空间,不能 延伸到外层空间。( ) ► 外国飞机在一国领空并不享有“无害通过 权”。( ) ► 月球及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 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 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 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 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c. 外空活动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第3条: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 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 和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2 非军事化 核武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 绝对禁止 常规武器 —— 有限禁止 3 外空制度
二、 1968年 《营救协定》
a. 营救或援助 b. 事故的通知、传播 c. 保护的范围 三、1975年 《登记公约》 强制登记,还要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除国籍外,还包括物理参数的登记。 四、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 1 实体性条款 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
二、芝加哥公约 (ICAO) 1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 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 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 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 ► 领空主权的.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空 域 B.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C.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D.任何国家可为和平目的利用外空 E.任何国家不得加以占有
►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案例


•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 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 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 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 是正确的? 多 •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 的许可 •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 许可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1、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只是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用 于军事、海关、警察) 航空法是平时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 主要参考资料:
• 1、刘伟民主编:《航空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 • 2、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 年。 • 3、[英]彼得•马丁修订:《肖克罗斯和博蒙特航空法》, 法律出版社,1987年。 • 4、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 • 5、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 6、尹玉海:《国际空间立法概览》,中国民主法 • 制出版社,2005年。 • 7、尹玉海主编:《美国空间法律问题研究》,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
• 美国人莱特兄弟1903年制造飞机

第六、七章空间法(1)

国家登记联合国登记二营救制度营救协定通知营救或寻找归还费用负担宇航员和空间物体之间的区别三责任制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3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4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四月球开发制度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概念
–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航空法的特点
– 民用性质 – 平时法 – 国际性
国际航空客运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原告乘坐被告UA801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 香港,该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飞机的左翼引擎发生 故障,原告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被送往成田红十字医院救 护。后原告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接受检查,检查结论为不能立 即进行手术。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后入住安徽省立医院,并先后 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聘用护工护理。出院 后,原告休息了四个月,期间原告每月的实际工资收入减少1 万余元。原告受伤后,被告致函原告,表示事故责任在于被告, 并承担了原告两次手术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8万余元。原告遂 请求法院按照“吉隆坡协议”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约合 132099美元)赔偿责任限额,判令被告赔偿伤残损失费、护理 费、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等共计为132099美元。

空间法的概念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 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
空间论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功能论 没有解决
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功能论:主要以航天器和航空器的不同功能来确定所适用的
法律制度。
三、外空活动的法律规则
❖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 为和平目的原则(限制和禁止): ❖ 援救宇航员 原则: ❖ 国家责任和赔偿原则: ❖ 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 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空间碎片): ❖ 国际合作原则。
flight)。
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停 的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 right ),缔约 国有权命令其降落。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 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国际条约中: ❖ 1963年《东京公约》; ❖ 1970年《海牙公约》; ❖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
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法律体制 (《华沙公约》体系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
1、航空器(Aircraft)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 用航空器,公约对国家航空器不适用。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 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
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 scheduled
空间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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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射国的损害责任范围
——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 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 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1、绝对责任——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 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 赔偿责任 2、相对责任(过错责任)——损害发生在地球表 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 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3、共同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 个发射国求偿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三)求偿
损害赔偿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时间:一年内 方式:以协定解决。如协议不成,应要求赔偿委 员会裁决且为终局决定。
(二)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营救协定》 1、外空物体的通知与归还:各缔约国如发现外空 体应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发现应依请 求予以归还 2、宇航员的救助与送回: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 书长,给予一切必要帮助并送回
2、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公约要求应该“严厉处罚” 一般认为,在国内法关于罪状和罪名的法定刑中, 在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围内,处以最高刑罚,即应 是公约所指的“严厉惩罚”。 卓长仁劫机案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 的空气空间。
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 约》,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1)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公约 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的罪行”,这意味 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2)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担引渡义 务。即只有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被请求国根 据该条约承担引渡义务。在无引渡等条约情况下, 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后本国法律开展引渡合作。但如 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给予引渡, 而被请求国批准与其位订有引渡条约的请求国的引 渡请求时,它可以自行决定认为该条约是对该罪犯 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2)议定书——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 为为非法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 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 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行为样态:既遂、未遂、共犯 2、管辖权:在《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罪行 发生地国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对 所有国家都是自由和开放的 1、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自由 2、各国无主权要求:包括月球和天体 3、和平利用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一)外空损害责任制度 1、责任主体——发射国(国际组织比照适用) 发射或者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 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法律文件 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 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一)《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飞行中”: 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第三节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2、无差别对待原则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 的实施
二、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第七条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 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 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 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 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 定。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巴黎法令规定热气球飞行要经警察当局批准 1903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 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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