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航空法解析
第六章__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协会的成员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空运企业, 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以为会员。 从事国际飞行的空运企业为正式会员,只 经营国内航班业务的为准会员。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执委会负责审议航空 公司的申请并有权决定接纳该航空公司为 哪一类的会员。
物流教研室
IATA的机构
1)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议。
物流教研室
3)中东次区
包括巴林、埃 及、伊朗、伊 拉克、以色列、 约旦、科威特、 黎巴嫩、卡塔 尔、沙特阿拉 伯、苏丹、阿 曼、叙利亚、 阿联酋、也门
物流教研室
3.TC3区
TC3区包括: 亚洲及其邻 近岛屿(不 包括二区内 的)东印度 群岛,澳大 利亚,新西 兰以及太平 洋中的群岛 (不包括一 区内的)
每年举行1次,由执委会召集。 每一正式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2)代表机构——执行委员会。
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正式会员的代表; 执委会的理事长是协会的最高行政与执行官员。
3)专门委员会。
分为运输、财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每一委员会人员构成须报执委会和大会批准。
物流教研室
IATA的主要工作
物流教研室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运组织
本节情境导入: 小五到空运部上班后,名片很快印好了。小五发 现自己名片上方中间印了个“IATA”,就好奇地 问经理:“这是什么?不像公司的LOGO?”经 理笑道:“这是一个空运组织,有实力的公司才 能加入的。”显然经理简单的介绍不能让小五满 意,但经理也没时间具体给小五讲解。于是,小 五只有去了解下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有哪些货运组 织,IATA到底是什么。
物流教研室
2.TC2区
二区(TC2)包括: 欧洲,非洲及其 邻近岛屿,包含阿 松森岛及乌拉尔 山以西部分(包 括伊朗)的亚洲 部分。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书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交通运输法-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法

三、公共航空运输合同 (二)分类
1. 国内与国际运输 2.旅客、旅客行李、货物、邮件 运输 3. 定期与包机运输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 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
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线及航空运力方面的法定义务 航线指航空运输的空中走向,通常由始发地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点和延伸地点相连接的航迹构成。 作为一种航空资源,航线构成了航空运输市场。航空运力是指在一定航线上所提供的运输能力,涉 及所使用的航空器大小(业载能力)和飞行的次数(航班次数)。航空运力与航线密切相关,提供 的运力应当与航空运输市场相适应。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法
目录
CONTENT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运输国际公约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一、航空活动与航空法
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公共、通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活动
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集中 体现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 集中体现,包括了多项具体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是涉及国家之间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公正。
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主权与领空:国际航空法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空域的主权。
每个国家在其领空内有权行使管辖权,并制定适用于其领空的法律与规定。
同时,国际航空法也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空中通行权,即航空器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时需要得到许可。
2. 航空器注册与运营: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要求和程序。
每个国家都有责任确保其注册的航空器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制定适用于其航空器的运营规定,包括飞行规则、设备要求和运营准则等。
3. 航空安全与防止恐怖主义:国际航空法致力于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
它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恐怖袭击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通过飞行安全标准、安全检查和边境控制等手段来保护乘客和航空器。
4. 航空事故调查与责任: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
当航空事故发生时,相关国家有责任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航空协定与合作:国际航空法鼓励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航空协定来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与合作。
这些协定可以涉及航空权利、航空运营许可、航空器租赁和航空货运等方面,以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开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法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领空主权、航空器注册与运营、航空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以及航空合作等各个方面,为国际航空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危险区
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存在对飞行在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 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
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缩写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 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
力的任何机器。
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
械,如气垫车、气垫船等,不属于航空器。
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 如火箭、导弹等,也不属于航空器。
2018/10/21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2018/10/21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可将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 经营人所属国,以便明确主体,解决对 航空器加强管理和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电信法和外层 空间法。
①“民用”性质②平时法③“国际 性”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18/10/21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前,五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
由论。(2)空中有限自由论。(3)领土区域
论。(4)国家警察权论。(5)国际共管论。
1911年马德里国际法学会。法德:国际空
中航行自由。英国:领空主权原则。
一战中,领空主权论最终取得胜利。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禁区
禁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
(1)基础:领空主权原则 (2)主要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 (3)和平时期,民用和非民用航空应遵守 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航空法的发展
1784,巴黎,禁止气球升空,第一部“航空法”。
1910-1914,法英德意,航空政令,航空法萌芽。 1919,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第一部航空国际公约。 1928,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哈瓦那公约》)。 194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芝加哥公 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芝加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
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意义: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
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 体现:①自保权。②管辖权。③管理权。④支配权。
ADIZ),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 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 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凡进入
“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
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美、加最早建立 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几百海里。
2018/10/21
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限制区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 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
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
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四、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用于
无线电信。
无线电技术不仅涉及空间,而且涉及外层
空间,更需加强国际法律,扩大国际合作。
1932,马德里,《国际电信公约》,国际
电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18/10/21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航空制度
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巴黎公约》,“无害通过”。 《芝加哥公约》,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 形立体空间。 领空上限高度理论:“空间论”、“功能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