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案例精解-(由案例学法理学-20090725)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
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
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
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
同日,赵某离职。
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
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
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发展规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对于解决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
在项目完工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
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三方:(1)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购房者:作为房屋购买者,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房屋质量进行核实。
(3)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在本案中负责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的地位。
(3)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在本案中,法院应充分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乙为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岗位为技术员,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
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乙的工作表现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决定对乙进行辞退。
甲公司向乙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乙工作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要求。
乙不服,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甲公司以乙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上述法律依据?2.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案中,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履行了通知和说明理由的程序?三、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本案事实,甲公司以乙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乙在劳动合同期间,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本案中,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向乙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未向乙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理学法律解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合同法》第44条的案例,探讨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向乙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甲公司提供的发票存在错误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得免除或者限制。
由于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属于违约责任条款,因此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针对上述案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合同法》第44条进行了如下法律解释:1. 文义解释:首先,法院对《合同法》第44条的文字含义进行了分析。
该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文义解释,违约责任条款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赔偿金额、履行期限等。
2. 体系解释:法院进一步分析了《合同法》的整体结构和相关条款。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条款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关联。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责任(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国外某港口。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司机疏忽,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运输、储存、加工、制造、销售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司机疏忽导致货物损坏,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责任分析(1)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乙公司因司机疏忽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甲公司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对货物损坏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公司因司机疏忽导致货物损坏,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法理案例精解-(由案例学法理学-20090725)

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事例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
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课后题:1.分析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都只描述了法理学的部分特征,不全面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法理学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0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清洁、绿化等工作,业主支付物业费。
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小区内公共区域卫生状况不佳,绿化带杂草丛生;二是小区内停车位不足,导致业主车辆无处停放;三是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整改?3. 案件分析(1)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导致小区内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影响业主生活品质;停车位不足,导致业主车辆无处停放。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2)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整改。
具体包括:①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②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提升小区环境;③要求物业公司合理规划停车位,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
三、案件处理1. 业主向物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2. 物业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整改。
3. 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整改。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2. 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及时履行原则。
同时,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违反了适当履行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法律法理学的视角(1)法律规范视角:合同法规范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法律规范。
(2)法律关系视角:合同法建立了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3)法律价值视角:合同法体现了公平、正义、自由等法律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案例精解-(由案例学法理学-20090725).txt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
寂寞就是你说话时没人在听,有人在听时你却没话说了!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事例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
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课后题:1.分析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都只描述了法理学的部分特征,不全面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2.讨论根据本章所引的事例0—2,讨论以下问题:(1)这个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什么?(2)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是否有道理?(3)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只有一个答案?如果还有其他答案,那么请尝试列出这些答案。
这个题目不会(见上面的批注)(提示:学生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可以不从具体的专业法律知识〔如民法学〕角度出发,也不一定运用本教材后面的内容〔如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进行,而仅仅根据一般常识来辩论即可。
目的在于渐进学会法学思考和论证的方法)事例1-1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
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
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事例1-2A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之规定,判处A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除了相关的、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之外,法官还引用“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务性质。
法官之所以做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父母”之法律义务的来源,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之上。
为了解释法律义务的来源,人们很容易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事例1-3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然而,我们很难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因此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事例1-4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
A公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没有见面了。
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当事人C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
最终,A的判决由于违反程序被撤销。
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个事例表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具有约束力。
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结果正确,同样可以认定不合法,有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由于违反程序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课后题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体现了实证主义的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站在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2.思考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是个体行为,不应受制裁事例2—1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未成年人能够参加法律上的活动,欧洲大陆设立了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参与法律活动的法定代理制度。
然而,在英国普通法中,父母却并未自动地被赋予代理其子女的权利或义务。
但是,如果以此作为根据,认为英国的普通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那就错了。
在英国,当未成年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时(积极诉讼),法院会为其特别指定的一个人——称为“近友”(next friend)——代他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参与诉讼(消极诉讼),则通过法院同样地指定的一个人——称作“诉讼监护人”代他进行。
总之,英国普通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需要分解,然后加之以不同的法律形式予以调整,这也能够令人满意地解决问题。
比较法学就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学科。
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有其特殊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首先,它是针对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而进行的比较研究。
其次,比较法学的研究范围并不止于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之间的比较,它也是针对各种法律实践、法律文化等而进行的比较研究。
这个事例说明了这个问题。
事例2—2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
经过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这一原则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二战以后,罪刑法定原则更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
在我国,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此后,在比较各国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终于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该法律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既有共同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
比较法学也承担着一定的实践功能。
比如,它能够提供立法资料。
在立法中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个事例说明了这一点。
事例2—3美国已于1938年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增加了证据开示程序。
所谓证据开示,是庭审前一方当事人可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对方证据的程序。
当事人双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申请,来实现要求对方开示其证据的权利,并根据开示的结果修改诉讼请求的范围及论据论点。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必须放弃传统的不介入的态度,并对案件的各种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主动进行考量并做出决定。
两大法系有很多不同点,但是最近有互相吸收对方的积极因素的趋势,来弥补自身诉讼制度的不足。
随着各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增多,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也日益增多。
1.思考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例,说明比较法学的作用。
法制建设的实例-不知道。
比较法学的作用其一,它能够帮助我们跳出法学地方主义的局限,深入地洞察法律现象本身。
其二,它有助于我们面向整个世界,并赋予法学以世界意义。
比较法学也承担着一定的实践功能。
首先,它能够提供立法资料。
其次,它可以辅助法律解释。
再次,它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
最后,它可以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
2.分析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甲认为:(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系;(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乙认为:(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2)法系的划分标准具有相对性,因此是没有意义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也没有什么作用。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甲的观点全错:法系不是法律体系法系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区别不同法系的问题上,标准也往往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
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渊源。
首先,法系的分类可能因所涉及的法的部门不同而结果各异。
其次,随着时间的变化,法系的划分也会出现不同。
最后,不同的比较法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研究旨趣,也可能把同一个国家的法律归属于不同的法系。
乙的观点部分错:法系的划分标准虽然具有相对性,但仍然是有意义的。
判例法在大陆法系虽然不是正式渊源,不过判例仍然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3.讨论美国最高法院曾审理过“格林斯潘诉斯利特”一案。
在此案中,为了说明判决的理由,最高法院的法官直接援引了包括奥地利、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国的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