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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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和争议往往难以避免。

而鉴定程序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环节,其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鉴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整个案件处理结果失去公信力。

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问题剖析1.鉴定机构不独立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使得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失去客观公正性。

2.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鉴定人员来源复杂,专业水平、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准确性。

3.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管理,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监督,使得鉴定程序容易出现问题。

4.鉴定依据不充分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只依据工程质量问题本身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对案件全貌的把握,导致鉴定结果失真。

5.鉴定周期过长建设工程案件鉴定过程繁琐,周期过长,使得当事人承受过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二、解决办法1.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立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的鉴定机构,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2.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严格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3.加强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在鉴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对鉴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便于当事人监督。

4.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机构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要关注质量问题本身,还要关注案件的整体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优化鉴定周期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缩短鉴定周期,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6.强化鉴定结果的执行力对鉴定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强化其执行力,确保当事人依据鉴定结果顺利解决纠纷。

要想解决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的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切实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为法院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判断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成为了当前的热门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技术难点: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造价鉴定有着极高的技术难度。

不同类型的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和计算方法都存在差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进行准确的鉴定。

2. 数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合同、材料清单等,但很多时候这些数据并不完整或是存在争议,如何获取准确的数据成为了一个难点。

3. 时间难点: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往往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受到时间的限制,造价鉴定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对人员和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4. 人才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目前市场上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不足,造价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1. 技术难点的对策针对技术难点,建议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团队,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积累经验,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其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难点上,建议完善建设工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尽量将工程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和保存,避免数据缺失或者被篡改。

建议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时间限制造成的难点,可以通过提前预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增加人手等方式来合理分配鉴定任务,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人才难点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业,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写在前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涉及工程、法律、造价等三个专业领域的问题,司法鉴定属于典型的跨专业问题,比较复杂;熟谙工程、法律、造价等三个专业领域的工程从业人员、法律从业人员(法务、律师和法官、仲裁员等)、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较少,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争议非常大。

笔者阅读了1043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案例,梳理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中归纳了124条裁判规则,其中司法鉴定18条,工程价款36条,工程价款违约金、工程价款利息、质量保证金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17条,工程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修复费用1条,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2条,合同变更1条,合同解除5条,合同效力12条,挂靠4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条,税收7条,其他14条;基于此,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笔者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30个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又包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费用三类鉴定。

2. 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或者是否同意司法鉴定,由谁决定?答:由争议各方决定。

3. 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由谁决定?答:既然争议各方诉诸法律,应由裁判者(法官或仲裁员)来决定。

4. 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答:争议各方对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问题存在争议时需要启动司法鉴定。

5. 争议各方对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问题存在争议,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争议?答:既然争议各方,诉诸法律,应由裁判者(法官或仲裁员)来判断是否存在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郭晨蕾律师。

一、司法鉴定及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此,我们不难得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运用建筑学技术或知识,对诉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实践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和建设工程工期鉴定,相关鉴定事项所涉及内容及鉴定机构详见下表:二、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性问题1.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究竟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一直是建设工程案件当事人及承办律师所关注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的,法院认为可能涉及到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等需依职权进行鉴定的情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

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及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及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及裁判观点
一、司法鉴定的性质及对象
司法鉴定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即为鉴定人,他们根据法院的委托,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分析和判断,最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即为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大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或待证事实。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据此,只有涉及专门性问题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条明确规定,“对于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综合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存在以下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1: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关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均需要鉴定予以确定。

裁判观点2:工程量争议范围不能确定时,可申请全案工程量鉴定。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定,为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的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可以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还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识别和纠正造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现象,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帮助他们维权维利,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益侵害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司法鉴定成为解决造价纠纷和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准确性往往难以保证,容易受到造假和篡改的影响。

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进行司法鉴定也至关重要,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存在问题等也是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日期:ﻩ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ﻫﻫ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ﻫ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ﻫ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ﻫ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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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裁判规则2:鉴定意见,并不当然具有证据证明力。特别是鉴定意见如 果与自认法则、司法认知、经验法则相违背时,法院有权依自由裁量否 定其证据证明力。
❖ 1、证据法学:鉴定人是证据方法,鉴定意见是证据资料,用鉴定意见 来证明“待证事实”(主张+证明责任)。
❖ 2、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辅助法官发现事实 的手段。
❖ 3、证据认证:(1)一种法定证据形式;(2)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证 据证明力(法定证据规则);(3)应结合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认定案件事实(内心确信规则)。(4)意见证据规则(效力非绝对 )。
三、鉴定的启动
鉴定启动的方式之一:当事人申请 ❖ 1、证明责任。(1)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待证
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该当事人负有申请的义务。(2 )如果其未申请鉴定导致待证事实无法借助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而 真伪不明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2、举证期限。(1)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 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 明的,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应当遵守 举证期限的限制,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 1、申请被驳回的:如一审中当事人提出过鉴定申请但被不当驳回 ,则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重审;
❖ 2、未履行证明责任的:如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释明后 未申请、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预缴鉴定费用、未 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则可视为其在一审 中已经放弃鉴定申请,不应再次启动鉴定程序;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鉴定规范》2.0.3规定:鉴定事项:指鉴定 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 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 要其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 项目。(前提条件)
❖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我国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还是“优势证据”? ❖ 法律来源:《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
❖ 《规范》2.0.1,工程造价鉴定接受人民法院或或仲裁机构委 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 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专门性问题
❖ 《民诉司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 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 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 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 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 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 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弊端:(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单方选 定;(2)鉴定材料单方提供且未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3 )鉴定的具体事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4)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 及法院监督。 ❖ 2、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质审分离)。 ❖ 3、专家辅助人的效果不佳(适用率低) ❖ 4、采纳率:“以鉴代审”。基本采纳。(《规范》5.11.1,鉴定意 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 3、应依职权鉴定的:案件符合依职权鉴定条件而在一审未予鉴定 的,裁判者应考虑将案件发回重审。
三、鉴定的启动
❖ 裁判规则3: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 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非依民事案件当事 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无法纳入民事诉讼 程序保证当事人行使诉权。
❖ 裁判规则4: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行政审计结 论不得替代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有其固 有的法定程序。
❖ 一是协商。协商确定鉴定人。 ❖ 二是指定。两种情形: 一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情形; 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情形。 ❖ 决定和委托鉴定为人民法院工作。当事人协商意见
一致,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 向鉴定人出具委托鉴定函。
三、鉴定的启动
❖ 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可以启动重新鉴定 情形(1)原鉴定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问 题;(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意见明显 依据不足。
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 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 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审判问题:高度盖然性(优势)达75%为标准? ❖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以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
❖ 注意问题:即使原鉴定意见有瑕疵或缺陷,但可以 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的,不予重新鉴定;(尽可能不重新鉴定的原则)
三、鉴定的启动
❖ 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建设工程造 价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不利的后 果。
三、鉴定的启动
❖ 鉴定启动的方式之二:法院依职权启动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鉴定的启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专门性问题
❖ 裁判规则5:鉴定要求与证明目的应具有直接性,否则不予 鉴定 。
❖ 法院认为:一方请求二审法院对《索赔报告》和附清单函上 实际施工人的签字时间进行鉴定,以证明实际施工人是受胁 迫的,但因该鉴定请求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二审法院未 予准许并无不当(倒签#受胁迫)。
(一)专门性问题
三、鉴定的启动
❖ 3、关联性(相关性) (1)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则鉴定
意见必然因欠缺证据的关联性而不具有证据能力,启动鉴定 程序没有必要且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2)申请鉴定的事项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无意义的,也属于没 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 4、质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 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问题
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和裁判认定规则
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
❖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三、鉴定的启动 ❖ 四、鉴定检材 ❖ 五、诉前鉴定的效力 ❖ 六、开工时间的鉴定 ❖ 七、质证 ❖ 八、鉴定意见书 ❖ 九、重新鉴定 ❖ 十、鉴定机构 ❖ 十一、鉴定方法 ❖ 十二、补充鉴定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立法修改:《民诉法》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适应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和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需要。
❖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 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机构,裁判员+运动员。对错误鉴定内容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 ❖ (5)程序:鉴定人回避制度落实存在漏洞。 ❖ (6)释明:法官给予当事人的工程造价鉴定释明不力。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二、鉴定内容方面 ❖ 目前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
质量鉴定(包括修复费用鉴定)、安全事故鉴定等。 (1)范围确定不当;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
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 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证明责任的误 用问题)。 (2)鉴定方法:确定不当;计价方法失当; (3)鉴定意见:逻辑论证、因果关系不充分; (4)鉴定结论:不同鉴定机构或人员的结论差距大;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三、鉴定意见审核和采信问题 ❖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审查把握: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
❖ 法律根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
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 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 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一、鉴定程序方面: ❖ (1)周期:鉴定效率低,工程鉴定期限过长(28%+21%) ❖ (2)启动: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把握松,重复鉴定多; ❖ (3)质证:资料未经质证作为鉴定依据(补充材料); ❖ (4)管理:鉴定机构多头管理问题突出。(非第三方独立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裁判规则1:在双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亦未就工程 价款如何结算形成新的合意,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数额的情形下,基 于当事人申请,准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认定工程价款结算数 额。
❖ 法律规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或盖然性权衡) ❖ 大陆法系:就是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事实的发生 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即可予以确认。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大陆法系:假定刻度盘两端为0%和100%,将刻度盘两端之 间分为4个等级:1%-24%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 可能,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其中 0%为绝对不可能,100%为绝对肯定,50%为可能与不可能 同等程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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