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厅预算执行基础工作的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各级政府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强化财政监管职能,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因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工作领导,理顺职能,是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
各级财政部门在改革实施中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决策上来,自觉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非税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管理和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
近年来,全省已有12个市州、62个县市区分设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但从之前的情况看,市县财政政府非税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差异较大,机构设置模式也有所不同,给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协调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今年初,省级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委托和督促省直各执收单位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收入的直接征收;会同有关处室办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分成比例确定;参与审核彩票资金年度财务收入计划;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衔接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拟定实施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会同信息管理处开展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运用、推广、完善以及征收管理网络建设工作;规范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非税票据的使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考核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拟定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表彰、奖励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地方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理财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全县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一)严格预算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3号)文件精神,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增强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预算编制要按部门预算、综合预算要求,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本支出严格执行定员定额标准,项目支出要从严从紧控制。
严格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和调整。
确需安排增加支出预算的,优先从单位结余资金中安排。
严格控制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预算单位要逐步消化现有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和债务成本。
(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单位要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财务工作计划。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认真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和上级开展的重点评价,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方位衔接。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XX〕15号)要求,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着力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加强对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政府整合和统筹使用力度。
二、加强国库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一)严格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直所有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支出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支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浙财预字〔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号省级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
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
《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调研报告》了多篇《》范文,但愿能对你的工作学习会带来帮助。
第1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调研报告★202x年,财政体制改革工作以强化预算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为主线,突出规范支出管理改革,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县(区)的财政体制,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扩大“乡财县管”改革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各项改革,并获初步成效。
各项改革具体内容有:一、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力在总结市本级202x年预算编制情况的基础上,202x年继续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继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支脱钩。
通过细化公用经费定额,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分档体系,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确保政权机构运转和各项事业正常的日常需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绩效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部门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度得到提升,预算执行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体制重点开展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根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依据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形成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体制的调研报告,为明年适时调整对下财政体制作准备,以确保市和县(区)的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做大市本级财政“蛋糕”。
三、进一步扩大“乡财县管”改革范围做好“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工作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扩大“乡财县管”改革范围。
我市除202x年前选定的右江区、田阳、田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田林、隆林八个县(区)外,余下的平果、乐业、西林三个县也将纳入改革实施范围,于202x年起实施“乡财县管”改革。
我市将初步建立起以“乡财县管”为主、以建立规范的分税制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为辅,不断完善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市本级已经全面推开,县一级改革试点工作也在12个县(区)全面启动并正常运行目前市本级全面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至今,市直182家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支付业务,其中:一级预算单位101个,二级预算单位81个。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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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鲁财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现将《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近年各级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看,财经法规制度执行不严、财经纪律松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个别地方不按规定组织收入,在收入上弄虚作假;一些地方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不规范,暂存款、暂付款以及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有的在专项转移支付中存在项目过多、使用分散、重复分配、超期滞留,甚至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有的屡禁不止,仍违规多头开设、重复开设财政专户;一些地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正常财经秩序,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把法治财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做到学法上更加全面深入、尊法上更加坚定自觉、守法上更加严格自律、用法上更加积极主动,模范遵守财经纪律。
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当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大力整饬财经秩序。
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财经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教财[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0〕107号)省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
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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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厅预算执行基础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财政厅内部预算执行基础工作,确保财政预算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财政厅内部现行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及有关会计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预算处具体负责总预算指标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厅内部各业务处室预算指标下达、调整、定期对账等工作,配合做好财政总决算工作。
国库处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收付的办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厅内部各业务处室财政收支定期对账等工作,牵头组织做好决算工作。
业务处室负责分管的预算指标、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按本规定要求的统一口径及时登记相关指标台账和资金收支台账,定期与预算处、国库处、分管预算单位分别核对相关财政预算指标和资金收支数据,指导分管预算单位做好收支运行和决算工作,办理部门决算批复,配合做好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等。
非税处负责确定预算单位各项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建立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相关数据库;及时接收代理银行上传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协调解决非税收入收缴中存在的问题;按月向厅内部相关处室提供非税收入收缴入网数。
政府采购办负责随项目支付向业务处室提供分预算单位、分采购任务的合同价和实际支付次数的项目清单。
金财办负责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统发工资等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第二章预算指标下达、调整和记账第四条预算指标包括:年初预算指标、上年结转指标、年度追加(减)预算指标、中央专款指标。
预算指标均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办理。
预算指标一经下达预算科目之间不许随意调剂,如预算科目需进行调整,业务处需提出申请送预算处审定调整后,方可执行。
预算指标的有效期为一个预算年度(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年度终了后,未执行的预算指标一律收回。
如下年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办理指标结转手续,未办理结转手续下年不得使用。
第五条年初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预算处应在15日内将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到厅相关业务处室,并将年初部门预算指标加载到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同时抄送国库处。
由厅相关业务处核对无误后,在一周内下达到预算单位。
预算处于12月10日前下达次年1-3月份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指标,业务处于12月15日前下达预算单位。
年初预算下达后,预算处与业务处核对,并负责按单位、按科目下达4-12月份指标。
第六条严格控制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减)调整预算事项,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预算处向相关业务处室下达年度追加(减)预算调整通知单,同时抄送国库处。
各业务处室要按月核对分管单位的统发工资预算指标,对于次月或以后月份工资统发预算指标存在缺口的,要于23日前向预算处申请调整预算指标,预算处于28日前下达调整预算通知,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预算指标最晚于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预算单位。
第七条业务处室收到中央专款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复印送预算处、国库处,由预算处根据中央专款文件下达预算指标,业务处及时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八条需办理结转手续的指标,由业务处室于1月15日前,向预算处提出上年结转项目申请,其中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结转数根据国库处提供的收入入库数,以及对账确认的支出数核实。
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室上年结转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办理结转项目批复手续,其中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结转数于1月底前批复,并将结转指标明细项目抄送国库处,同时,将上年结转预算指标录入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下达各业务处室执行。
第九条预算外收支应下达预算指标,按照预算指标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处和业务处室要建立预算外收支的预算指标账和收支台账,预算指标管理比照预算内执行,预算处每月将调整后的区本级预算外收支分科目预算指标提供国库处。
第十条预算处要将预算指标及时导入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业务处室及时核对、接收并下达,系统指标与纸制手续应同步运行。
第十一条预算处、各业务处室要做好预算指标的记账工作,分预算科目、分单位及时登记预算指标,及时掌握预算指标的下达、使用、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业务处室预算指标台账应包含单位名称、时间、科目、指标文号、拨款文号、指标数、执行数、结余数(分年初预算、上年结转、调整预算、中央专款、科目调剂)等要素。
第三章资金收付和记账、调账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应遵守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的原则,以确保预算执行与预算指标的一致性。
非税收入应及时、准确、足额划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国库。
第十四条非税处按照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有关规定,建立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相关数据库,规范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非税收入核对联,当日将银行上传的非税收入数据接收至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对存在问题的非税收入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找出原因并予以调整、解决,全年数据原则上于12月25日前调整完毕;每月5个工作日内向厅内部相关处室提供非税收入收缴入网数。
国库处每旬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缴国库。
第十五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资金,拨付流程按照集中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即指标按照预算处→业务处室→预算单位的顺序逐级办理下达,拨款按照预算单位上报分月用款计划→业务处室审核(项目支出)→国库处批复→预算单位申请支付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实拨资金,预算内资金由业务处室编制用款计划,国库处审核拨款;预算外资金由业务处室审核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外资金请拨单”后送国库处,国库处审核拨款。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由国库处根据业务处室的拨款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核对账户余额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内、外实拨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拨款出现退票,国库处在收到5日内了解退票原因,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办理重新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总预算会计、预算外总会计、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政府采购会计分处室、分部门(单位)、分预算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会计分处室、分资金性质进行会计核算。
国库处各会计岗位根据资金收付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各类记账依据及时登账,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出具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国库处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处室提供截止上月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累计入库数(分预算单位、收入科目),业务处室据此按月登记分管预算单位预算收入台账;国库处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处室提供截止上月末预算外收入累计收缴数(分预算单位、收入科目),业务处室据此按月登记分管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台账(全年数1月15日前提供)。
第二十一条业务处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执行报表中反映的支出数(含实拨资金及政府采购)、年终国库处批复的集中支付额度结转数等登记支出台账,专管员要按照主管部门、基层单位,支出功能科目逐级登记预算内、外支出台账,每月要及时将上月台账提供本处室综合人员,综合人员按此口径登记本处室汇总台账。
第二十二条业务处室专管员根据国库处返回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拨款单回单,分资金项目及时登记专项拨款台账。
第二十三条业务处室资金收支台账应包括预算单位、预算科目、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付类型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已执行支出确需进行科目调整的,业务处需提出申请送预算处审定调整后,将预算处出具的科目调整通知单送国库处办理账务调整,业务处对本处指标、支出台账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预算单位调整相应账务。
第四章对账第二十五条预算处、国库处、各业务处室对预算指标和财政收支数据要定期进行核对,核对时间为:每年4月、7月、10月、12月和次年1月12日。
第二十六条对账内容包括:当年下达预算内、外支出指标数,当年本级预算内、外支出数,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数,结转下年数及财政专户收支数。
预算指标和年终结转需预算处、业务处、预算单位三方核对一致;当年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需国库处、业务处、预算单位核对一致。
第二十七条预算内、外资金指标账核对预算处负责按时组织与各业务处核对本级预算指标账,按业务处、预算单位、支出功能科目逐级列表核对;组织核对下划各地预算指标账。
业务处综合人员负责与预算处及本处专管员核对各类预算指标,专管员负责与预算单位核对单位预算指标和结余、结转预算指标。
预算处按时与各地州财政局核对地州预算指标账。
第二十八条预算内、外资金支出账核对国库处于每个对账月8日前向业务处室提供截止上月末分处室、主管部门(基层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当年累计支出对账单。
业务处将国库处提供对账单数据与本处台账数据进行核对,并负责与分管单位进行核对,于每月12日前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署意见,返国库处存档。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支出,业务处室按照审核留存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政府采购办提供的对帐依据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执行报表中反映的支出数进行对帐;年终,不对结余额度进行结转。
次年1月15日前,由业务处室与预算单位按照采购项目核对后,对需要办理结转手续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由业务处室向预算处提出上年结转项目申请。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支出(仅限2006年结转2007年指标数),国库处于每个对账月8日前在厅内局域网上公布,并提供纸制清单,业务处据此与单位进行对账;年终,各业务处根据局域网上公布的全年政府采购累计支付数,同预算单位按采购项目进行对账,对完成采购项目后形成的指标结余,商预算处办理调减指标手续;对未完成采购项目的预算结余按新财预[2007]1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对账国库处于每月8日前向业务处室提供上月分处室会计报表,业务处室于每月12日前核对无误后在会计报表上签署意见,返国库处存档。
第三十条国库处每年要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涉及的相关账户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
第三十一条对账中发现问题,由业务经办处室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处室提出问题原因和处理意见,受理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明确处理意见,经办处室接到受理处室意见后及时办理。
第五章财政决算第三十二条财政总决算国库处于2月8日前,将汇总的全区和区本级上年财政收入、支出数据(线上)提供预算处;预算处于2月20日前将分全区和区本级的预算内、外最后调整预算数提供国库处;国库处于2月23日前将需要提前上报财政部的部分总表汇审完毕,报批签章后,于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预算处于3月10日前办理与下级财政部门的结算事项,调整后的各地州市财政总决算报表经预算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及时报国库处;国库处于3月15日前将各地州市财政总决算全套数据汇总后提供预算处;预算处于3月20日前将分全区和区本级的全套预算数据、线下平衡部分数据提供国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