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高富平)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5章 所有权及我国财产归属制度【圣才出品】

第15章所有权及我国财产归属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所有权的一般分析1.所有权的法律意义(1)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物全面的支配权。
(2)所有权的两重含义狭义的物权法的所有权,它强调的是对物全面支配权;广义上的所有权,仅表明归属关系。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1)所有权内容:所有权积极权能所有权是对客体最完全的一种支配权。
这种支配权通常被概括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这四项权能都是所有权人为享有物的利益而对物本身的积极作为,被称为积极权能。
①占有权。
占有是对客体物的实际持有、控制、管领或处于支配的一种状态。
②使用权。
物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具有使用价值,能够给所有权人带来某种利益。
使用权即是实现物之使用价值的手段。
③收益权。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④处分权。
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客体物之命运的权利。
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消极权能民法学称针对侵害其权利的人的请求权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3.所有权的特征及修正(1)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①绝对性。
所有权人是所有物的最高主宰,利用与否、如何利用、如何处分完全是所有权人自己的事情,任何他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干涉。
②排他性。
排他性是指所有权人在使用,收益(享用)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有权排除他人干预或妨碍,自主地行使权利。
③全面性。
所有权是一个人对于其所有物享有的最完全的权利。
④永久性。
所有权的永久性有三个方面的含义:a.权利随客体物的存在而存在,随客体物的消失而消灭;b.权利独立于行使而存在;c.所有权不受所有权人的生命限制。
(2)社会本位思想对所有权特征的修正随着所有权价值化趋势扩展,传统的四大特征已大大地弱化。
所有权的社会化趋势并不是消灭个人所有权,而是以确认和维系个人所有权为最终目的。
在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扩大财产利益的受益面。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名称:Real Property Law课程编号:开课学期:2学分/周学时:2/2适用专业:法学专业课程类型:院系通识课程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属于民法部门法的学科范畴。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选用教材: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参考书: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
11.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学习和探讨。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习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课件3

给付之诉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 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
形成之诉
当物权的变动需要法定程序时,当事 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请求法 院宣告物权的变动。
公益诉讼
当物权的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 起公益诉讼。
05
物权法中的特殊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在共有关系内部 ,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 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因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 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 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 关系的除外。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在调整对象上有 所不同,前者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 系,后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相互渗 透,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往往 需要适用物权法进行调整。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在功能上相互补 充,前者以确认和保护物权为主,后 者以确认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 份权和财产权为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概念和特征
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 ,各自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客体
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专有 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 ,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 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实现方式
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依法登记。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01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
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高富平一、物权制度的经济学解析1.物权含义的经济学解析在民法或物权法中,我们时常将物权定位在对特定物且为有形物的排他支配权上。
可以说,在法学家的眼里,财产形态表现为各种形态的物,有形的物(土地、汽车等)和无形智力成果、标识、信息等;因这些物本身的性质不同,分别成立所有权、知识产权或难以归类的排他权利等。
甚至传统的物权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形物上,没有有形物,就不存在所有权或整个物权制度;对物本身的研究和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对物的权利的研究。
制度经济学的出现为经济学开辟了一个新天地、新视野。
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财产是一组权利,而不是权利指向的物本身:“是这些权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 ,而不是商品或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
在一定程度上,这使经济学关注的重心从商品交换,转变为权利交换—经济学已经“侵占”到传统法学家的“领地”。
经济学家认为,“财产是一组权力。
这些权力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
” 他们甚至把财产定义成“法律制度”,它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力分配给人们,也就把在资源上的自由给了人们。
虽然法律即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但是法学家似乎更注重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本身;相反,经济学家则是撇开客体差异,而直接将财产定位在权利之上。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2.物权(产权)“内部化”功能在法律上,所有权的权利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客体物本身的自主支配权,即自由地行使对其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的权利。
两种权利密不可分,或者说后一种权利只是为前一种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使财产所有权人对于其权利行使结果有一个安全的预期或保障。
经济学家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一个著名的理论,认为所有权或财产权(property right)的一个功能是将财产所产生的外部因素(Externality,又译外部性)内部化。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 创设。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或内容,则 该创设行为无效。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的有 效利用。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 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及其 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
事实。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 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动产交付制度
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 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 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
行政强制
当物权受到严重侵害且 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 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救济措施
侵占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时,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时,构成盗窃罪。
03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解析
所有权概念、特征及类型
所有权概念
01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特征
02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类型
03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2/2
32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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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2024/2/2
12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2024/2/2
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05
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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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2024/2/2
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2024/2/2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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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2024/2/2
占有的分类
2.1 保障各类物权(新版)-高二政治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地位: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含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期限: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
物尽其用——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①电脑属于动产,所有权取得应依照法律规定交付。②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尽管商品的卖方并不是真正所有权人,但买方如果是善意与之交易,并支付了相应价格,则同样能够取得该动产所有权。③由于该电脑是赃物,且小陈以过低的价格获得,并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小陈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
小组探究
善意第三人
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A
物尽其用——他物权
03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尽其用——他物权
充分发挥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他物权由非所有人享有,所有人并不因为他人享有而丧失所有权)
用益物权
物尽其用——他物权
①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知识拓展
区分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
2024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
2023REPORTING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定义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以物权为核心,确认和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物的归属关系。
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现代物权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物权法逐渐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强调物的流转关系。
在近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注重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03020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他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方式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取得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2023REPORTINGPART02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根据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以物权的内容是否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与占有物权种类的划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演示文稿
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 物的特点如下:
❖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 但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则可以成为物,如与身体分 离的牙齿、血液、毛发、精子等;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器官移植、捐赠虽以活人的器官为物,但须以移植人的同意 为前提,决不能由他人强行取走,更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 的。而且,要符合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 (二)物之范围 ❖ 法上的物究竟包括什么?学界争议较大。核心争点是:物仅限于有
体物,还是也包括无体物。物在民法上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称 为“广义物主义”,后者称作“狭义物主义”。 ❖ 1、“狭义物主义”与“广义物主义” ❖ 前者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奉行“物必有体”的观念;采“广义 物主义”的以法国、意大利、奥地利为代表,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 ❖ 2、我国的态度 ❖ 多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有 体物,也可以是作为无体物的权利。对此,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 款有明确规定。 ❖ 在民法史上,民法“物”的范围不是恒定的,而是与时俱进不断变化 的。近现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现象,社会 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一些特殊的物,如货币、有价证券,亦可 为物权的客体;电、热、光、磁、频道、射线等自然力也是物。其他 诸如胎盘、人体移植器官、遗体、死胎、骨灰等人身遗存物;特定空 间,虚拟财产等等,是否属于民法之“物”,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要参考文献
❖ (日本)近江幸治:《民法讲义(2)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6年版;
❖ (德国)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张双根译,法 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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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 ——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 高富平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9-16
目 录 一、引 言 二、传统公有制财产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思路 (一)公有物和私有物划分 (二)建立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两个概念 (三)物权法主要调整国有不动产 (四)集体所有权:仅应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三、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定位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创新 (三)房地产权设计完善 四、关于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利用权 (一)概述 (二)资源性土地使用权 (三)资源利用权 (四)划分依据或意义
一、引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便是传统公有制体制下的一些制度、观念如何调整或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主体立法已经取消按照主体性质规范企业的作法之后,便剩下在财产制度方面,通过物权立法寻找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途径,建立符合民法观念的公有制财产规范体系。 关于公有制财产物权法规范,笔者曾经撰写过一些著作和文章,从不同的角度阐述过笔者的观点。[1]归纳起来,笔者的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是:传统公有制下形成的所有制(对应的所有权)概念不能直接纳入到民法调整,因为这些所有权形式是根据所有制分类的(或者是按照主体分类的),本质上是实现传统公有制目标的制度手段,具有政治制度特性。而民法上对于物权规范,则是抽象的、不区分主体的(实质上是以个人权利为模型的);在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作为一种制度工具认识前提下,物权法的核心任务便是寻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这两种所有制目的的民法手段——创制使全民和集体所有体制下财产为民事主体分散利用并可流转的权利体系。因此,笔者一直在寻找传统公有制体制下的财产纳入民法规范的途径,而不是讨论物权法要不要规范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在笔者看来,这两个前提是宪法决定了的),而是讨论这两种所有权体制下财产如何纳入物权法规范。 本文只是对笔者这些年来探索的简要归纳和总结。 2
二、传统公有制财产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思路 (一)公有物和私有物划分 按照民法上公有物和私有物区分现行公有制下的财产是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出发点。[2] 公有物和私有物是民法对物(在本文,物和财产互换使用)的基本分类。这种划分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公有物是被用于公共利益或满足公益目的物。公有物也被认为不归任何人享有,实际上它们被认为是全体罗马人的或共同体的。这也就是意味着公有物被排斥于交易之外,属于非交易物。如果允许交易,那么就可以为私人获得,因而违背其宗旨。 因而,公有物,从用途上是为了公共利益,从性质上属于不可交易物,从是否为私人所有上,它不可为个人获得。与此相反,私有物是归个人所有的物品。因该物由所有者支配,自然可以转让给他人,因而属于可交易物。 公有物的最基本特性即是它不可交易、不可查封、不能因时效取得,彻底排除了个人获得或转化为私有的可能性。公有物一般由公共机关(地方政府或国家)行使管理权利。 传统公有体制下的物必须先按照公有和私有加以划分,然后再探讨如何规范公有制下的私有物或可交易物。这意味着,物权立法首先要对哪些是公有物和私有物做出界定。其实主要是界定公有物,因为除了公有物之外的物均为私有物。而根据现行国情,宜以公共财产概念替代公有物,故只要界定公共财产的范畴即可以了。 (二)建立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两个概念 在传统体制下,全民所有被等同于国家所有。这是因为,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全民是虚的,所有权必须依赖实在的民事主体行使,因此,全民所有即转化为国家所有。这种等同也被宪法[3]和法学界所认同。但是,《民法通则》第73条似乎认定全民所有高于国家所有。[4]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对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定位是正确的。因为在理论上,全民(nation)和国家(state)存在着区别。国家是政治意义上的组织,具有法定机关,因而具有主体地位(在民法上是特殊民事主体);而全民是人口意义上的虚拟主体,只是利益上的共同体,而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这样的区别决定了全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有可能不一致。因此,国家在管理国有财产时必须按照符合全民利益的方式行使管理权。本质上,国家所有只是达到全民利益的工具。 有了这样的认识之后,笔者认为,国家享有的财产分为两种性质:一种公有物(可替换为公共财产),为全民利益而存在,不能被用于商业目的;另一种是在商业活动中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物或财产。在性质上,前者不属于民法上财产;后者属于民法上的财产。国家对于公共财产,只是作为社会公共机构行使管理权,不适用民法规范;而对于后者,国家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适用民法规范调整。国家通过其授权机构,对这些私有物可以进行商业化处分,因而这些财产可以流转到个人或其他组织手中(前提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以土地为例,用于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公益事业等公共目的的土地,属于公有物或公共财产,国家只依其目的加以管理和维护,由行政法规调整。例如,城市绿地或公园、广场、国家自然保护区、公共道路、河道、边疆或海岸线、国防基地等,均属于公有物范畴,国家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实质上不具有民法所有权内容,而仅为管理权。而除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等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国营农场则属于可交易土地,国家通过出 3
让方式或承包经济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可以适用民法财产保护和交易规则。 (三)物权法主要调整国有不动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全民所有名义下积聚了社会主要财产(生产资料),这些财产,在物权法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自然资源等;另一类是动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国库等(物权法不涉及国库资金,只涉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属和保护)。前面所讲的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划分,基本上不适用于动产,因此,对于动产,物权法最主要是确认国家对于投资形成的资产或经营性动产的所有权,并适用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和交易规则。至于国有经营性动产所有权由何机构行使、如何行使、管理、处分,则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而由其他法律调整(诸如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等)。实质上,国家对于经营性动产,基本上可以准用民法私有物或可交易财产所有权一般原理,毋需作特别规定。[5] 与动产不同的是,不动产的利用必须分散到民事主体手中,国家直接支配和利用的只占少数。因此,法律必须创设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物权权利。创设这样的物权权利则是物权法的可以和应当完成的任务。而且创设这样的权利,也正是国家(不动产)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也正是这种民事权利的创设使本来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转化为民法上的可流转的财产权利(物权)。尽管国家(不动产)所有权仍然具有民法意义,即享有收益权和回复权,但是,创设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创设、存续期限、支付费用等却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调整的。因此,物权法主要规定创设的基本原则并调整创设后的他物权。 不动产以土地为基础。关于土地权利设计,作者认为应当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土地问题;二是建设用地问题;三是资源性土地问题。。本文也正是以土地权利体系的创设为例,阐明公有制财产物权法规范问题。 (四)集体所有权:仅应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与集体所有制经济联系密切。依据《宪法》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合作经济与城镇中的合作经济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些集体所有制经济对应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主要是: (1)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其客体是农村土地; (2)农村集体组织中劳动者集体所有权,其客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的财产; (3)城镇集体企业中劳动者集体所有权,其客体是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 第2种和第3种具有相同性,其所有者范围均是投资并参与到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中的成员,而其拥有对象是经济组织原始投资和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所在区域、土地使用权性质(如果涉及土地的话)等。这样,这三种集体所有权可以并为两类进行分析: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同全民所有一样,集体所有也只是集体经济或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简化,不能直接适用民法规则,而应当进行相应的物权化改造。在这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中,对两类集体经济产权和经营方式已经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如农村土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城市集体股份制改造等。乡镇和城市经济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按照投资、劳动积累等原则将集体企业资产明晰为股权,而适用公司法或股份合作企业法,基本上可以解决这些集体财产适用民法 4
基本规则的问题。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物权化不属于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关于集体所有,物权法仅应当仅确认和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不再涉及其他集体所有。 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范而言,作者在此仅简要阐述两个基本建议:第一,就农业用地而言,物权法仅确认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分散利用形成的权利即可。至于它的取得、流转等仍然需要特殊法(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法》[6])来解决。作者认为,我国需要制定农地法,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全面规范我国农村土地归属和利用制度。[7] 第二,就农村的建设用地而言,尽快创设可以流转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消除农村和城市建设用地不接轨的法律障碍,使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吸引外来资金,实现农村自主城市化发展的“原始资本”。甚至作者认为,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取消“身份”特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和规则。[8]而目前的物权法也很难完成这一制度设计任务。 因此,作者认为,物权法调整和规范农村土地问题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定位 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我国的土地不可能私有,因此,只能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但是,这里需要澄清一些认识上的问题。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定性。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与大陆法的物权制度设计的制度基础和背景相去甚远。如果与大陆法现有的用益物权形式作个比较的话,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属于地役权和人役权范畴。因为地役权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存在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我国的土地使用毫无任何共同点;而且地役权为非占有性物权,也不是独立的、可转让的物权,因此,地役权不可能成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模型。人役权最大特征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不可转让或处分的权利,而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既不是为了特定人利益设定的权利,也不是不可转让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在权能范围上远超过用益权。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人役权项下有相同名称的权利──使用权,但它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上是两码事。从根本上说,人役权是私人所有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用于解决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个人生存问题的一种物权制度设计,与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目的相去甚远。 在大陆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永佃权和地上权具有解决土地集中时的分散利用功能,因为它们旨在构筑原所有权人和利用人之间一种长期或永久性的共同分享土地权益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有权人之所以租佃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也是为了谋利,为了实现所有权,可以说是土地的资本化利用方式;而从永佃权人和地上权人角度讲,他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条件,获得一定期限或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实现了对物(土地)的占有支配。从社会的角度,这两种权利的功能也都在于解决土地集中与分散利用的矛盾,以使不得已而利用他人土地的人能够取得对世性的物权。因此,这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两种所有形式的土地分散利用功能和目的相吻合,决定了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类似性。也正因此许多学者均认为两种权利形态可供借鉴以设计规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这两种权利存在的基础都是私有或个人所有,永佃权和地上权虽旨在保护土地利用人权益,但它构筑了土地利用人和他的继承人或受让人长期或永久地向所有权人负担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