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DOCX 81页)

三、证券上市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03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监事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任职管理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八章内部控制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十章社会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创业板上市1. 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2.1.1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4)第一节独立性 (4)第二节股东大会 (5)第三节董事会 (7)第四节监事会 (9)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9)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13)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17)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8)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20)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1)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22)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8)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33)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36)第七章内部控制 (44)第一节总体要求 (44)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45)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6)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8)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50)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1)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3)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58)第九章社会责任 (60)第十章附则................................................................... 62— 3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3.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的,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二)业绩预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1.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 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新劲刚: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公告编号:2020-053债券代码:124001 债券简称:劲刚定转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颜仁仲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辞职报告。
颜仁仲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辞职后颜仁仲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颜仁仲先生的辞职自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颜仁仲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1年7月11日,截至本公告日,颜仁仲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颜仁仲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对颜仁仲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在公司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张天荣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4)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6)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6)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0)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0)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0)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0)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4)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0)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5)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6)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深证上〔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
深证上〔2022〕1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99号)和《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通知》(深证上〔2020〕49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的通知深证上〔2022〕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深证上〔2018〕6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停复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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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
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是指光伏产业链
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
出售等业务活动,其中光伏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主要包括多晶硅、
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逆变器以及光伏产业链
领域的其他关键产品或设备。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
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
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
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新签合同金
- 2 -
额或者投资金额达到本指引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未达到
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披露报告期内所
销售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主要产品的关键技
术指标如下:
(一)多晶硅产品的少子寿命、生产综合电耗、单位生产成
本等;
(二)硅片产品的少子寿命、厚度、单位生产成本等;
(三)电池片产品的转换效率、单位生产成本等;
(四)电池组件产品的转换效率、1年和25年的衰减率、
单位生产成本等;
(五)逆变器产品的转换效率、单位生产成本等。
上市公司在披露所销售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时,应当详细披
露指标含义和指标变化情况,并重点讨论与分析指标变化的原因
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第五条 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
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按技术类别(如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薄膜、铜铟
镓硒薄膜、碲化镉薄膜等)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销售量、
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
- 3 -
(二)按技术类别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产能、产量、
在建和计划建设产能。
第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电池组件、逆变器等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业务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收入
来源国(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10%以上)的国家名称、销售
量、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当地光伏行业政策或贸易政策发生的重
大不利变化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有)。
第七条 上市公司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各电站项目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下
列内容:
(一)电站规模及所在地;
(二)所采取的业务模式,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建设-
转让(BT)、建设-运营-转让(BOT)、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
(三)电站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已核准、已并网、已出售
等;
(四)自产产品在电站项目的供应情况;
(五)不同业务模式下相关业务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
资产的分类依据和计量方法、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等;
(六)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模式下,已并网项目的并网电
价及其承诺年限,已运营电站的发电量、并网电量、电费收入和
营业利润等;
(七)持有待售等模式下,已出售电站项目的规模、交易价
格、交易产生的利润以及未出售电站项目的风险提示等。
上市公司电站项目数量较多的,可依据前款规定逐项披露报
- 4 -
告期内规模前十名光伏电站项目的基本情况,对于其余电站项目
则按照业务模式汇总披露。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与地方政府等签订
的光伏电站投资框架性协议达到披露标准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
协议的主要内容、尚需取得的相关手续、主要风险因素以及后续
进展情况。
第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EPC、BT、BOT等模式从事光伏电
站业务的,新签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50%以上且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参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重
大合同公告格式》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还应当同时
包括项目规模、所在地、交易价格、结算方式、自产产品供应情
况、主要风险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模式从事光伏
电站业务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合法手续履行完毕后,应当及
时披露项目规模、所在地及当地电网公司接纳可再生能源的历史
情况、补贴政策、项目公司股权结构、项目周期、自产产品供应
情况、资金来源及规模、预期收益、主要风险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情形(如所在地
光伏电站政策发生变动等)时,应当及时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应当及时披露项目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并网、
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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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
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
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
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
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7月2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证上〔2015〕329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