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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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0月26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发挥引领作用,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遵守政商关系有关规定,主动服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围绕建设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和组团培育川东北省域经济副中心,加强与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和四川省南充市等毗邻区域的协同联动,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工业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和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质量、项目、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符合我市工业发展战略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建设;(二)重点扶持省、市工业发展战略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三)建立企业融资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必要支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达市府办[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川府发〔2005〕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督。

第三条市审计局依法履行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监督职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对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市监察局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实施动态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监督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和所属管理部以及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达市府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8日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政府拥有该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购置的构建筑物。

(一)国家、省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三)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市属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市政府授权部门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八)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九)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

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规则,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达市人办发〔2015〕9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达市府办〔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和筹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逐步调整筹资和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二)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三)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居民医保与其他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居民医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就医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统筹、管理与调剂,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医保基金的预决算及调剂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工作。

农村小额信贷的经济学分析——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

农村小额信贷的经济学分析——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

历程 , 额信 贷缓 解 了我 国农 村 金融 中农 民贷 款难 的 小 问题 , 同时也在 一定程度 上抑制 了民间借贷 、 利贷 的 高 发展 , 降低 了农 民融资 的成 本 。但 是 由于在我 国农 村
中长期 存 在 的金 融抑 制 现象 , 得我 国现 阶段 小额 信 使
贷 的发 展还 不尽 人 意 , 需 不断 完善 才能 发挥 其在 社 还
2D zo rn ho r utrl a ko hn , ah u6 5 0 , hn ) . ah uB a c A i l a n C ia D zo 3 0 0 C ia f g c u B f
Ab t a t To b g n w t t i p p r a a y e h fe t o h c o i a c n C i a r r la e n h r b e o h u a s r c : e i ih, h s a e n l z s t e e f c f t e mi r fn n e i h n u a r a a d t e p o l m f t e r r l mi r fn n e wh c a e n t e v e f r p e s d f a c . rh r r t i p p r e p a n h r b e o c o i a c y c o i a c i h b s s o h i w o e r s e i n eFu t e mo e, h s a e x l i s t e p o l m f mi r fn n e b n u i g we f r c n mi s I o c u i n, t e p p r g v s s me p l y s g e t n o o o ma e t e mi r fn n e t e p sn la e e o o c , n c n l s o h a e i e o o i u g si n h w t k h c o i a c o k e c o s san d d v lp n . u t i e e e o me t Ke r s mir c e i; e r s e n n e;n e e t r t o to y wo d : c o r d t r p e s d f a c i t r s a e c n r l i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达市府办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征缴管理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经办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提升统筹层次,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制度平稳运行,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统收统支、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原则,实行全市统一待遇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平台建设。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住院医疗统筹、门诊医疗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转移接续、就医购药等业务经办和日常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具体经办规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六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制定新措施 应对新挑战——达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农 民再就业 1 5 . 万人. 5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2%以内。 . 5 农村劳动力总量 2 6 8 万人 。 通过各 种途径转移 富余劳动力 10万多人 .其中 , 7 就
近转 移 和 省 内就 业 1 多人 .转 移 到 省外 务 3万
补贴; 吸纳失 业返 乡人员达 到 1 % 对 0 以上的企业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 予不 按
超过 2 O万元的小额担保 贷款支持 三是鼓励就业困难人 员 自谋职业 对在农 0
贸 市场 、 材 市 场 、 市 摊 区 自主 经 营 或 灵 活就 业者 , 予每 人 1 0 建 夜 给 0 0元 的 自谋 职 业补 助 金 四是 鼓 励 就 难 人 员外 出务 工 对 经 劳 动 就 业部 门有 序 组 织 外 出务 工 的就 业 困难 人 员 . 予每 人 3 0元 的 交 通 、 宿 费 用补 贴 。 给 0 食
集 型企 业 为就 业 困难人 员提供 就 业 岗位 3 0 5 0余 个 . 纳 困难 人 员就 业 1 0 吸 0 0余
人。 二是政府 出资 买岗位。安排资金在农贸市场、 建材市场、 夜市摊 区等购买不低
于总数 1 茗 O 的摊位, 免费提供给 “ 0 0 人员、 4 5” 失地农 民、 就业家庭人 员等经 零 营。三是立足社 区挖 岗位 。 在城镇社 区开发“ 三保” 保洁、 ( 保绿 、 保安)“ 、三托” 托 ( 老 、 幼、 托 托病)“ 、三管” 物管 、 ( 车管、 公管) 等公 益性 岗位 1 1万个 , . 在社 区兴办 关挤岗位。 县、 市、 乡三级机关事业单位对适宜困难群体就业的编外公 益性 岗位进 活力创 岗位。采取“ 政府给一点 、 银行贷一点、 单位帮一点 、 干部助一点” 的方式全 力支持就业困难人 员 自主创业. 累计帮扶 5 9名就 业困难人 员成功创业, 1 增加就 业岗位 2 0 0 0余个 ( 作者单位 : 南充市劳动保障局)

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最新)

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最新)南京、驻马店等地力推“带押过户”3月9日,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通知提到,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举措。

3月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开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即日起开办二手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无须卖方先结清贷款并解除抵押,即可通过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从而使买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前须落实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条件。

在经过审批后,进而获得公积金贷款放款。

另外,《襄阳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工作试点方案》提及,二手房交易实现无须提前结清贷款即可办理过户。

2022年下半年以来,安徽六安、福建漳州、浙江宁波等地相继推出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相关政策。

据了解,带押过户是指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不动产带着抵押过户,即在原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有业内研究人员表示,“带押过户”政策是一个不动产登记改革、便民服务政策,是一种新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从中长期来看,该政策对于后续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有分析人士指出,实施“带押过户”政策,主要是为了便利二手房交易,同时也会扩大新建商品房市场需求——卖方出售住宅后,既可能购置其他二手房,也可能进入新房市场。

对于市民而言,“带押过户”简化了二手房交易环节,缩短了交易时间,特别是免除了卖方筹钱还房贷的过程,也省去买方垫付资金的顾虑。

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2月末,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允许符合购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与开发企业或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达市府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2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7日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达州市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凡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增强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和重点项目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市级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公开,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市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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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达州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
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
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小额
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函[2009]134号)、市委、市政府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
意见》(达市委办发[2010]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小额担保贷款是为了帮助有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愿
望,诚实信用的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对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
合伙经营的资金不足部分给予的贷款支持。贷款主要用于购买项目经
营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和日常经营周转。
一、贷款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人员证》的其他一般失业人员;
4、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
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二)贷款反担保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提
供信用反担保:
1、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且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2、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人民币3000
元以上;
3、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三)贷款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
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
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和吸
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
贷款。
二、贷款流程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推荐、区就业服
务机构复审、担保机构复核并予以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
款手续。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
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所有相关证件需查验
原件留复印件):
1、《贷款项目计划书》(首次贷款类提供)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失业人员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
(首次贷款类提供);
4、《创业培训合格证》(首次贷款类提供,如贷款项目已经经营二年及
二年以上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技师及技师以上资
格证书可不用参加创业培训);
5、《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必须一致。
属于合伙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
如有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劳动合同、缴纳
社会保险清单)。
属于二次贷款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资料及最近一期的完税凭证;企
业招用员工的花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
纳社会保险清单);
6、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属于合伙经营的每人
需提供一名信用反担保人);属于第三种情况的反担保人提供《房产证》
(或按揭贷款合同)以及个人收入相关证明。
二、 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一)实行信用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以上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
入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贷款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建立良好的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利用全市小
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1、贷前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认真
评估,根据创业项目对资金需要,核定担保贷款支持额度,确保每笔
贷款都对应一个创业项目,避免贷款的盲目性。
2、跟踪服务。实现小额担保贷款信息与劳动保障管理系统贯通,提高
工作效率。市、区、街道三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获得小额
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他们的
项目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
超前防范意识,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创业项目的
成功率。
3、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加强对
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
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
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
风险。
(三)小额担保贷款展期的处理
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
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
意愿的,在申请人继续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
展期。申请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前2个月书面提出。展期期限为1年,
展期不贴息。
(四)逾期贷款的处理
1、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进行清贷,对未按期还
款的借款人通过电话、下达《催收通知书》、发律师函、上门催收等方
式,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担保机构和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
应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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