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

合集下载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xxx。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股东:xx,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三篇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三篇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三篇篇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以下称“企业”)企业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企业是××公司(以下称“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由投资者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七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八条经营范围:第九条经营方式: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投资者行使下列职权(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六)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作出决议;(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

第十二条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投资者任命。

第十三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八)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四条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三章企业增资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还在找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xx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是企业固本强基的基石,是基层工作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基层党支部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继承创新、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以选配一个好书记、建设一个好班子、带出一支好队伍、完善一套好制度、构建一个好机制、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六个一”党支部创建为目标,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党支部工作目标第四条选配一个好书记。

党支部书记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全心干事业,精心抓管理,用心带队伍,贴心爱员工,信心创佳绩,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班长”和带头人作用。

第五条建设一个好班子。

班子坚强有力,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清正廉洁、务实开拓,整体功能有效发挥,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带出一支好队伍。

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牢固,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员工队伍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精,始终保持昂扬向上、艰苦奋斗的精神风貌,和谐团队建设富有成效。

第七条完善一套好制度。

制度规范健全,有效管用,符合党章要求和党支部工作规律,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和基层实际,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第八条构建一个好机制。

机制完善配套,科学长效,富有活力,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

第九条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充分发挥,队伍风气正、作风硬,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强;管理规范精细,安全环保无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产品服务质量优良,生产经营指标全面完成。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2号令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7-01 【大中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应当在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三)听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五)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七)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八)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

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公司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依法保障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

第三条**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安全理念,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㈠定期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企业年金收益和职工培训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或决定。

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條例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二章))擔保及無股本有限公司擔保及無股本有限公司觀塘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有限公司觀塘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有限公司之章程細則章程細則名稱名稱1. 本公司之名稱為 「FEDERATION OF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S IN KWUNTONG DISTRICT LIMITED (觀塘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有限公司)」(下稱「聯會」)。

註冊辦事處註冊辦事處2. 聯會之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

宗旨宗旨3. 聯會成立之宗旨如下:3.1 促進觀塘區內各家長教師會(下稱「觀塘區各家教會」)之溝通,加強經驗交流,從而推行優質教育。

3.2 在觀塘區各家教會之間開展活動,改善及增強家庭與學校間之合作,從而推行優質教育。

3.3 協助在觀塘區內建立家長教師會。

3.4 推動親職教育活動,協助發展親子教育及其他活動,以促進觀塘區內家庭間之和諧關係。

13.5 對有關教育政策及家庭與學校間合作之事宜,向有關當局提出意見及建議。

3.6 支援、協助觀塘區各家教會並與其合作,實現聯會認為適當之任何慈善目標。

3.7 開展及為實踐聯會宗旨而必需之任何其他活動。

4. 在促進聯會之宗旨上,除了寫在以上條文3的宗旨之外,在其它方面,聯會應有以下之權力 : -4.1 購買及持有土地與不動產,並就出售、發展及保養有關不動產,包括就聯會而言拆除及新建樓宇之權力。

4.2 為實踐聯會宗旨,設立及管理基金。

4.3 為實踐聯會之任何一項或多項宗旨,接收任何財產饋贈(不論是否須受任何特別信託所規限)。

4.4 透過個人或書面上訴、公眾集會或其他方式,採取不時被視作對取得對聯會基金之供款屬適宜之措施。

4.5 編印及出版聯會認為對宣傳聯會宗旨所必需之任何報紙、期刊、書籍或單張。

4.6 銷售、管理、租賃、按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聯會全部或任何部份之財產。

4.7 將聯會非即時用於其用途之款項,投資於聯會認為適當之投資項目、證券或物業,惟須受法律不時施加或規定之條款(如有)及同意(如有)所規限。

4.8 建立及支援,以及協助建立及支援為實踐聯會所有或任何宗旨而成立之任何其他慈善組織。

4.9 與聯會宗旨完全或部份相同之任何慈善組織、機構、團體或協會聯合、合併或結交,惟本聯會有權限制該等組織以溢利、股息或其他方式,分派其溢利及資產予聯會會員,限制最低如聯會組織章程大綱第3條限制聯會者。

24.10 作出聯會認為推廣上述宗旨所必需,或有助於推廣上述宗旨之所有其他合法情事。

惟:(i) 倘聯會接收或持有之任何財產須受任何信託所規限,則聯會僅可以法律就有關信託而允許之方式處理或投資該等信託。

(ii) 聯會之宗旨不得引伸而適用於工人與僱員關係或工人組織與僱員組織關係之規例。

(iii) 據此不包括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附表七所載之權力。

無溢利分派無溢利分派5.1 無論從任何方面聯會得到之收入及財產,均僅適用於推廣本章程細則所提及之聯會宗旨。

5.2 受下文第(5.4)及(5.5)條所規限,聯會之收入及財產之任何部份,均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支付或轉讓予聯會之會員。

5.3 聯會不應委任聯會之理事會成員或其監管機關之會員,出任任何受薪職位或在聯會內任何收取報酬之職位,且聯會不得向上述理事會成員或其監管機關之會員,支付任何報酬或其他金錢利益或等同金錢價值利益之報酬(下文第(5.5)條規定者除外)。

5.4 本章程細則內各條文不得妨礙聯會真誠地向任何聯會職員或員工,或非屬於聯會理事會成員或監管機關之會員之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適當之報酬,以作為彼等向聯會實際提供任何服務之報酬。

5.5 本章程細則內各條文不得妨礙聯會真誠地:(a) 向其理事會成員或監管機關之任何會員支付實際報銷支出之費用;(b) 就聯會或其理事會成員或監管機關之任何會員所借之款項,支付年利率不超逾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就當時港元貸款提供之最優惠利率加2厘之利息;3(c)(c) 就聯會或其理事會成員或監管機關之任何會員饋贈或租予給聯會之物業,支付合理 及適當之租金;(d) 向聯會會員或其理事會成員或監管機關之會員所擁有權益之法人團體,支付報酬或其他金錢利益或等同金錢價值之利益,該會員僅可憑其為該法人團體之會員,而持有該法人團體不多於百分之一的股本或控制不多於百分之一的投票權。

5.6 任何人士均毋須交代其可能就根據上述第(5.4)及(5.5)條獲支付之任何款項而收取之任何利益。

有限責任6. 聯會會員只負有限責任。

會員承擔會員承擔((供款供款))7. 所有聯會會員承諾,倘其於身為聯會會員期間或彼退會後一年內清盤,則會向聯會注資,以支付聯會於彼退會前已訂定之債務及負債,及清盤之成本、支出及費用,以及支付為調整彼等之間供款人之權利所需款項,惟所規定之有關金額不得超逾1.00港元。

清盤清盤8. 倘於聯會清盤或解散時,於償還其所有債務及負債後尚餘任何財產,則該等財產不得用以支付或分派予聯會各會員,而須給予或轉讓予宗旨與聯會相同或相若之若干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分派予其會員之收入及財產數目之限制,最低如上文第5條限制聯會者。

上述機構乃由聯會會員於解散之時或之前決定;否則,由就慈善基金擁有司法管轄權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法院法官決定。

倘上述條文不能生效,則可將上述之所餘財產贈予慈善機構。

9. 不得增加、更改或修訂當時有效之本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除非該等更改經以 書面提交予公司註冊處處長並獲其批准,則另當別論。

4吾等(姓名及地址如下)擬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成立本公司。

簽署人姓名、地址及詳情 簽署1. 姓名:地址:職業:2. 姓名:地址:職業:日期:二零零七年[ ]月[ ]日上述簽署之見證人:5公司條例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二章))擔保及無股本有限公司擔保及無股本有限公司觀塘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有限公司觀塘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有限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組織章程大綱釋義釋義1. 除與文意不符者外,本組織章程大綱中:「聯會」指觀塘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有限公司。

「理事」指當時獲選為聯會理事會會員之任何人士。

「主席」指當時獲選為聯會主席之任何人士。

「月份」及「年度」分別指曆月及曆年。

「條例」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及包括其當時有效之所有法定修訂或替代條例。

「印章」指聯會之公章。

「秘書」指獲委任為履行聯會秘書職責之任何人士。

「辦事處」指聯會當時之註冊辦事處。

指稱單數之詞語亦包括眾數,反之亦然。

指稱陽性之詞語亦包括陰性。

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加插,不得影響本細則之詮釋。

6除非出現相反意圖,否則凡提述「書面」之處,均解釋為包括列印、印刷、影印,及以可視形式表達或再現詞語之其他方式。

本組織章程大綱須參照條例之規定予以解釋,且本組織章程大綱中使用之詞語(若非與文旨或文義不符)分別具有於條例中使用時所具有之相同涵義。

宗旨宗旨2. 聯會成立之宗旨載於章程細則。

會員人數會員人數3. 為便於登記,聯會聲明之會員人數不超過200名。

會員資格會員資格4. 凡經觀塘區學校所確認或批准之家長教師會,均合資格成為聯會會員。

會員之入會會員之入會、、權利及義務權利及義務5.1 入會申請須以書面形式向聯會提出並連同獲提名之聯會代表名單給聯會審批。

5.2 於申請獲理事會接納及批准,且於繳付會費後,家長教師會隨即成為聯會會員。

5.3 如任何會員違反組織章程大綱,理事會有權終止其會籍,任何已付會費將不予退還。

5.4 聯會所有會籍可每年自動延續,直至聯會收到會員正式退會函件通知。

5.5 會員有權選舉聯會理事會理事,亦有權於彼等有權出席之會議上投票。

5.6 會員有義務遵守聯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規定、服從理事會之決議及協助聯會發展會務。

75.7 所有會員均有職責繳付會費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六個月。

5.8 加入聯會後之所有會員,均可安排一名或兩名代表,在每屆會員週年大會上參選理事會理事。

會員退會及續會會員退會及續會6.1 任何會員可在一個月前透過向聯會註冊辦事處發出書面通知說明退會意圖,即可退會;而送達通知之家長教師會將於通知屆滿時不再為會員。

6.2 若任何會員未克遵守聯會任何規例,或作出任何作為或行為致使聯會遭受質疑、名譽掃地或貶低聯會名望而正在接受理事會審查,則理事會可於就此召開之特別大會上通過決議案將其驅逐出會。

有關會員將收到出席上述特別大會之三十日通知。

就此被驅逐出會之任何會員將不再為會員,惟須受以下條款所規限。

6.3 由理事會按上一條款規定表決驅逐出會之任何會員,可於收到開除通知後七日內就理事會之決定,於理事會隨後召開之會員特別大會上向聯會提出上訴。

出席上述會議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

彼等有權否決有關開除決定,惟須履行會議認為適當而施加之任何條件。

6.4 出現以下情況時,任何會員在事實上已不再為聯會會員:6.4.1 若有關會員忽視或拒絕遵守聯會組織章程或任何細則,且於收到榮譽秘書按理事會指示以掛號信發出之書面通知後,並未於合理時間內採取任何補救措施;6.4.2 若有關會員未向聯會繳付會籍所需之會費;惟於繳付拖欠之會費後,該會員之會籍可重新恢復。

6.5 名稱已從會員登記冊上刪除之任何會員無權要求退還已付會費。

8會費會費7.1 首年年費須於申請入會時繳付。

7.2 登記為學校家長教師會之會員,每年須繳付年費,年費金額由會員大會通過,並必須以劃線支票繳付,支票抬頭為聯會。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8. 除每年舉行之任何其他會議外,聯會亦須於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即會員週年大會,且須按召集會議之通知詳細說明該會議;而聯會兩屆會員週年大會之間的時間相距不得超過15個月。

惟倘聯會於其註冊成立18個月內舉行首屆會員週年大會,則毋須於其註冊成立年度或下年度舉行會員週年大會。

會員週年大會舉行之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

9. 除會員週年大會以外之所有大會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10. 理事可於彼等認為適當之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亦可應條例第113條規定之請求書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否則亦可由條例第113條規定之請求人召開。

若於任何時間,在香港具行為能力之理事不足以構成法定人數,則任何理事或聯會之任何兩名會員,即可以盡可能類似理事召開此等會議之方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通知會員大會通知11. 召開會員週年大會及為通過特別決議案所召開之會議,須至少在21日前發出書面通知,而除會員週年大會及為通過特別決議案所召開會議以外之聯會會議,須至少在14日前發出書面通知。

上述通知時間不包括通知送達,或被視作送達及通知發出之當日,且通知須列明開會地點、日期與時間,而倘為特別事務,則須列明該事務之總體性質,並須按下文所述方式或以聯會於會員大會上規定之方式(如有)發送至根據章程細則有權收取聯會通知之該等人士:9惟倘達成以下協定,即使通知大會召開之時間短於本條規定之時間,聯會會議仍被視作已妥為召開:(a) 若召開之會議被稱作會員週年大會,則經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之全體會員同意;(b) 若召開任何其他會議,則經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之大多數會員同意,大多數指不少於有權出席該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之全體會員總投票權之9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