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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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常政发〔2015〕2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常政发〔2015〕2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常政发〔2015〕2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4〕102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神木县、府谷县及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马政〔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马政〔2016〕38号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需要报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县区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配套实施。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审 批 和 新 增 授 信 支 持 等 相 关 业 务 ,并 合 力 推 进 化 解
一、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目 录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各 项 工 作 。
目,须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核 准 。企业
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 高行政效能,认 真 履 行 核 准 职 责 ,严格按照规定权
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限 、程 序 和 时 限 等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有 关 部 门 要 密 切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 配 合 ,按照职责分工,相 应 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
e i i M f i u f i 决 簾 鏖 ^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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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的意见。
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
八 、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下 放 层 级 与 承 接 能 力 相 匹 配
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 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依据。
六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 监 管 的 原 则 ,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 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
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 用 ,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
布 局 ,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 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手 段 。完 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皖政办明电[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4〕7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招商引资提质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方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订新形势下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作风和方式。

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和引智相结合,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积极采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园区共建等精准招商方法,着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招商引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和解决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清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拼政策、拼资源、拼环境、拼地价、拼人力等行为,杜绝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要坚决拒之门外。

三、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遵守规范、注重实效、精简安排”的原则,务实高效节俭地组织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切实精简数量、控制规模、减少人员、降低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

招商引资活动中,一律不得入住豪华酒店、布置豪华会场、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一律不得组织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一律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定向招商无合作意向或前景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实事求是报送和发布招商引资成果数据,不搞浮夸,不加水分;除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招商活动、省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外和省外会展招商活动外,原则上不邀请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宁政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发〔2015〕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现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要求,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新政发[2017]10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新政发〔2017〕10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深入推进全区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云南投资指南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 (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遵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划分如下:(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目录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 1.门核准"的项目,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省、州(市〉两级核准权限。

属省级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属州(市)级核准的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州(市)政府核准。

省级、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2.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 3.授权。

五)为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便于企业申报,本目录将国务院颁 (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汉政发〔2014〕3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汉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精神,我市对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322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5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审批事项。

实施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承办单位(明确到科室)、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和备注。

各部门公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别以本文件公布的《目录》为准,不得随意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整。

公开的设定依据以效力最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写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准予设置该审批事项的具体条款。

有收费的事项,要在收费依据及标准栏里写清依据的文件名、文号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的事项,要在收费依据栏里写明“不收费”。

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规范并公开审批流程。

各部门对公布的审批事项要加强规范管理,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制订公开办事条件、精简办事程序、兑现时效承诺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审批流程图,明确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审核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使审批事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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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第一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第二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第三类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第一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亿美元以下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制造业(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7.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9.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11.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12.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19.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21.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22.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21.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8.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第二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一、农、林、牧、渔业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3.棉花(籽棉)加工二、采矿业1.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2.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4.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5.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6.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7.天青石开采8.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三、制造业(一)农副食品加工业1.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2.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二)饮料制造业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三)烟草制品业1.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2.感光材料生产3.联苯胺生产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5.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6.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7.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8.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9.硼镁铁矿石加工10.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七)医药制造业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4.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5.血液制品的生产(八)化学纤维制造业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2.粘胶纤维生产(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2.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3.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十)通用设备制造业1.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2.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2.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十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十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2.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铁路货物运输公司2.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4.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5.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7.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六、批发和零售业1.直销、邮购、网上销售2.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4.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6.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七、金融业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2.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3.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4.保险经纪公司5.期货公司(中方控股)八、房地产业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法律咨询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3.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3.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十一、教育1.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4.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5.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第三类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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