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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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学国家一流专业特色发展思路与举措

应用化学国家一流专业特色发展思路与举措

收稿日期:2022-12-30基金项目:2021年陕西省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面向新兴能源产业的化工类专业改造升级探索与实践);2021年西安石油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面向新兴/新型能源产业的化工类专业新工科改造升级探索与实践);2020年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油田应用化学智能工程虚拟仿真实验系统)作者简介:苏碧云(1979-),女,博士,教授,***************。

安徽化工ANHUI CHEMICAL INDUSTRYVol.50,No.1Feb.2024第50卷,第1期2024年2月应用化学国家一流专业特色发展思路与举措苏碧云,燕永利,吴亚,祁帆,李希,李华锋,张琦(西安石油大学化学化工学院,陕西西安710065)摘要:西安石油大学应用化学专业坚持服务国家能源产业,拟建成石油石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从专业特色发展思路、特色发展举措以及建设成效等方面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进一步推进一流专业快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在西北地区乃至全国做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应用化学国家一流专业;石油石化;特色发展;思路与举措doi :10.3969/j.issn.1008-553X.2024.01.044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53X (2024)01-0184-03西安石油大学应用化学专业源于1958年的石油炼制专业,是我国高校中最早设立的石化类专业之一,1980年更名为应用化学专业,1996年获批“应用化学”硕士点,2001年立项建设省重点学科,2020年获得“陕西省一流专业[1]”和“化学”一级学科硕士点,2021年获批“国家级一流专业”。

应用化学专业以国家能源产业发展和“一带一路”国际人才需求为导向,秉承石油石化传统办学特色,立足西部油气资源,旨在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系统掌握化学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具备良好的科学素养、文化修养、道德水准和法制意识,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能够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及管理工作,并能够解决石油、石化、新能源等交叉领域化学问题,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理工复合型人才。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陕科基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培养造就一批国家层次的,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现将《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经费财务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杰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根据《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杰青项目资助在我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在理论或技术上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的创新研究,促进受资助者快速成长为学科领军人才并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行列。

第三条省杰青项目坚持“依靠专家、科学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陕西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省杰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省杰青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是省杰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资助期限为3年。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省境内工作并全职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二)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三)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五)必须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陕西省重大科技项目(其中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

(六)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工作方法等;(七)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基本保证,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研究工作;第七条省杰青项目不资助以下人员:(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二)“长江学者(含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科技人才”(含青年人才)、“三秦学者”获得者;第八条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编写《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陕科条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市(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省科技厅制定了《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放对象第三章创新券形式与使用范围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章申请与审核第六章使用与兑现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附件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各类科技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发放对象第五条创新券发放对象包括:(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

陕西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陕西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我省高层次人才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在全省开展“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尽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成立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认定与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负责青年科技新星认定与培育工作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科技新星的推荐、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凡在陕西省内从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

第五条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二)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四)申报当年的1月1日男性未满35岁、女性未满37岁;在企业研究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五)一般应获博士学位(企业申请者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者应获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973”、“863”、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前二名);3.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市、厅(局)级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被CSCD及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或取得地(市)及以上政府采纳证明的研究报告等成果;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6.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附件: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做好“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尽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组成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认定与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科技新星的遴选、培育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科技新星的推荐、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

第五条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二)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四)申报当年的1月1日未满35岁;(五)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过“973”、“86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过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前二名);3.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市、厅(局)级一等奖第一完成人;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被CSCD及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6.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浓厚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助力先进制造业发展,市科技局组织修订了《“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

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类型第三章主体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四章系列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五章活动补助方式第六章附则“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西安市打造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市办字〔2020〕70号)文件精神,围绕“6+5+6+1”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创业需求,营造更优创新创业氛围,丰富“科创西安”品牌内涵,推动科创资源市场化配置,助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创西安”活动包括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以及以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为重点的主题论坛、展会赛事、培训交流和投资路演等科创活动。

第三条鼓励全市科研院所、高校、行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众创载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承办“科创西安”活动。

第二章活动类型第四条“科创西安”活动包括主体活动、系列活动和投资路演。

主体活动以市级组织为主,主要包括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等举办的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等重点赛事。

系列活动以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组织为主,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围绕“创新创业”等主题组织的会议论坛、赛事、展会、培训交流等活动。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青年科技新星,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人才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新星”)的选拔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际贡献和发展潜力。

第二章选拔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科技新星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 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科技新星的选拔程序:1.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2. 专家评审。

3. 公示。

4. 省科技厅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培养与支持第六条对科技新星给予以下支持:1. 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2. 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3. 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进修。

4. 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科技新星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业绩、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

第八条考核不合格的科技新星,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科研经费。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陕科发〔2022〕4号3-14〔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和《陕西省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法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pdf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三章组建条件第四章建设程序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七章奖惩政策第八章附则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和《陕西省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陕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工程技术研究、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产学研融合平台,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制院所)或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建设主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分企业作为需求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联合高校建立的“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类。

遵循“开放、流动、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和认定评估。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陕科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韩城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doc附件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4号)及《陕西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陕科发〔2017〕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分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类型有三种:一是技术型,针对产业科技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二是培训型,结合地域特点指导、参与开展科技特派员团队、队伍建设,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三是创业型,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认定;市、县(区、市)级科技特派员由各市、县(区、市)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认定。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省级科技特派员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开展服务,市、县(区、市)级科技特派员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选择团队或个人开展服务,一经选择,任期内不得改变。

扶持青年人才成长——陕西省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

支撑平台人才计划扶持青年人才成长——陕西省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为鼓励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投身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步伐、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陕西省科协组织实施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2024—2025年)。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设立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是为了充分发挥科协组织科技工作者聚集的优势,以创新争先为主旨,强化对青年人才苗子的举荐,及早发现、重点扶持、加快培养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其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必要的科研条件,指导青年人才过好“起步期”,激发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夯实职业基础,扶持青年人才逐步成长为德才兼备、勇于创新的优秀科技人才。

评审立项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分为两类:面向陕西高校,主要资助自然科学类的基础研究及科技创新类应用开发研究;面向陕西企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园区、孵化器及科技、卫生等事业单位等),主要资助试验开发、产品或工艺操作方法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究。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举荐、科协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程序进行。

其中高校科协项目由高校科协推荐,企事业科协项目由市区科协、企事业科协推荐。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结题,并对各推荐单位组织承担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资助条件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分两类:一、高校科协项目,以自然科学理论和基础研究为主,包括:数理科学类:数学、力学、天文、物理。

化学科学类: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科学、环境化学、化学工程等。

生命科学类:微生物、植物、林学、免疫学、神经科学、农学、食品科学、园艺、畜牧、水产等。

地球科学类:地理学、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海洋科学等。

工程与材料科学类: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冶金与矿业、机械工程、能源利用、建筑、环境与结构工程、电气、水利科学与海洋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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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省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做好“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尽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组成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认定与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科技新星的遴选、培育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科技新星的推荐、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与陕西经济社
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

第五条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
(二)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
(四)申报当年的1月1日未满35岁;
(五)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过“973”、“86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过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前二名);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市、厅(局)级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 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被CSCD及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6.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推荐及评选
第六条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各国家级高新(示范)区管委会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科技新星候选人。

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如实填写《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各国家级高新(示范)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不齐全;
(3)已入选国家、省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第九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新星候选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分组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科技新星建议名单,并通过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确认符合入选条件者,授予“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新星培育周期为三年。

培育期内,省科技计划原则上资助一次由科技新星主持的科技项目,科技新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对所在单位申报项目数的限制。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在培育期内,同时享受“三秦人才津贴”;已经享受“三秦人才津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科技新星获得省级科技计划资助后,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科技新星所在单位,对科技新星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等优先予以推荐;优先安排并资助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新星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了解、评估其发展和科研工作情况;新星所在单位应当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科技新星年度工作总结。

科技新星培育3年期满,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初评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科技新星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资格并中止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科技新星因患病、调离本省、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提出报告,经核准后办理有关项目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对在培育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新星,领导小组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评审。

第十八条对已获得“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且研究方向属于陕西省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经个人申请、专家推荐、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可给予后续跟踪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陕科政发2009131号,《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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