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晨会管理制度》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晨会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台政服〔2021〕22 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晨会管理制度》的通知台政服〔2021〕22 号中心各窗口单位:现将《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晨会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21年5月24日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晨会管理制度(试行)为提升中心窗口形象,对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通过对大厅人员晨会的规范管理,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精气神,促进中心融合和组织凝聚力,强化人员时间观念和纪律意识,展现政务窗口良好形象,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现制定中心晨会管理制度。
一、参加单位公安出入境晨会小组、不动产登记中心晨会小组、税务晨会小组、通关中心晨会小组(贸促会、台州海关)、政通公司晨会小组(含5个运营部)。
二、晨会时间工作日早上8:20开始,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结束后快速到达各自岗位,做好上班准备工作。
三、晨会地点中心一楼大厅、二楼大厅区域。
四、晨会流程(一)列队整队、报数(二)整理着装(三)微笑、礼仪话术等练习(四)分享环节(五)以十全十美掌结束晨会五、晨会安排各小组负责人需提前做好晨会值班人员、内容分享的安排,晨会当天对参加晨会人员的出勤、着装、仪容仪表等做好检查;各小组值班员应提前将分享环节的内容报负责人审阅同意。
六、检查形式督查处每周将不少于1次对各组晨会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七、检查内容(一)出勤考勤:1.有无人员缺勤;2.有无人员迟到、早退。
(二)作风纪律:1.有无队列整体凌乱不整齐等现象;2.有无嘻笑打闹、交头接耳、随意晃动等现象;3.有无接打手机、精神萎糜不振等现象。
(三)着装仪表:1.有无不按规定着装等现象;2.有无不佩戴头花、工号牌、丝巾(领带)等现象;3.有无领花花型明显不成型等现象;4.有无披头散发等明显不符合工作要求等现象;5.有无衫衣下摆外露、着装明显不搭等现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吉林大学行政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行政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围绕师生办事需求,全面梳理面向师生的管理服务事项,凡是涉及师生的审批、服务类事项均应入驻服务中心。
各部门(单位)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入驻事项多部门联办,推动智能化办公,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与水平,为师生办事提供高效便捷、规范透明、及时周到的优质服务,切实做到师生满意。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群、行政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学生工作部、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
具体职责是:(一)领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审定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定各部门入驻服务中心项目清单,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四条服务中心下设学生办事大厅、教师办事大厅、各校区综合办事大厅,具体职责是:(一)负责落实学校和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各部门推动审批、服务类事项“一门式查询”“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
(二)负责制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考核办法、行为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服务能力和业务能力培训。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入驻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考核。
(五)负责受理关于入驻部门和入驻事项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六)负责办事预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服务中心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党组织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入驻服务中心各部门具体职责是:(一)将本部门涉及师生的审批、服务事项入驻服务中心,推动多部门联办事项集中办理。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研究,并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有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依法成立的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实施需求导向和流程再造,具备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投诉受理等功能。
第六条凡与企业和市民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等,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双重管理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可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推进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组织部门窗口开展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等。
第八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制证、送达等事项。
行政审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审查方式的,部门可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但依法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并逐步健全全市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业务办理过程中流转环节较多、涉及工作人员较多,同时业务量也较大,其所需办公区域布局较为复杂,空间要求也较高,无法纳入中心,从而由权力归属单位设立、由上级部门指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与监督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第三条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分中心实施管理,以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八个统一”,即: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服装胸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考勤方式、统一政务公开、统一网络建设、统一运作模式、统一考核评比。
第四条分中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首席代表,负责按中心的要求对分中心进行管理;首席代表身份和工作程序等同于中心的窗口负责人(审批科科长),参加中心的各项会议,及时向分中心落实中心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按规定对分中心的运作、管理情况向中心沟通汇报。
第五条首席代表应按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履历表向中心提供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中心有权对分中心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分中心所属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调入、调出、晋升、换岗等,需报请中心批准;分中心有新增人员,首席代表要及时向中心报送其简历。
第六条分中心工作人员请假要填写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单,采取分权限审批:请假1天(含)以下的,由首席代表或其下一管理层级准假;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首席代表准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中心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与中心分管领导共同准假。
分中心应详细记载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
第七条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中心的统一规范及自身的工作任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组织学习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运行模式等并遵照执行;(二)依据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考勤出勤、投诉督察、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创先争优、人员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报中心审定通过后在分中心范围内发布并组织实施;(三)审核、认定和调整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加强对业务操作程序的梳理和改进;按照法律法规调整及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增、减许可审批事项,或调整承办事项的相应要素.(四)建立服务窗口,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对外服务,并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五)建立广阔的信息交换平台,打造畅通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受理服务投诉,依法解决投诉人的合理诉求,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对中心考核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相应数据和依据;(七)主动及时地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行政服务质量,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服务中心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提供行政服务而设立的机构,负责集中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和提供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相关行政事务的办理和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及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诚信守法的服务理念,积极推行阳光服务,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申请人和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阻碍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要求。
第六条具体的行政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执行,服务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或违法违规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心领导班子、业务部门、综合事务部门等。
第八条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决策、规划和监督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带领,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
中心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务部门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部门,承担具体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受理及办理工作。
第十条综合事务部门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职能辅助机构,提供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支持和协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明确各个服务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第十三条服务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入口、受理、审查、办理、结果反馈及归档等环节,服务流程应当简化流程、简化材料,便于群众和企业的办事需求。
第十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申请、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电子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资料、交流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宁政发[2011]214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集中原则。
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市级公共资源要素市场整建制进驻,实行统一管理。
高效便民原则。
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效率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采取有效形式,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规范透明原则。
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
有效制约原则。
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是负责服务中心日常事务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进入或者退出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事项的审查、确认工作;(三)为进驻服务中心单位办理事项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组织市行政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指引和综合服务;(五)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自身建设;(六)组织对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评议;(七)负责对各分中心及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八)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管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是指设立在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提供公共行政服务的机构。
分中心负责为公众提供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证照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服务质量、效率和便民性,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第四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管理机构是分中心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第二章分中心设立和运行第五条分中心设立应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分中心设立申请表、分中心组织机构和职责说明、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受理分中心设立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复文件。
批复文件应明确分中心的设立条件、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分中心需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分中心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资源,提高行政服务的一体化和协同化。
第九条分中心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考核结果确定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
第十条分中心应建立公众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流程第十一条分中心应提供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证照等相关服务。
服务范围和标准应明确列出,并在分中心网站和服务大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分中心应提供在线预约和咨询服务,方便公众查询和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分中心应提供快速办理服务,确保承诺时限和办理效率。
对于特殊情况,应提供加急服务。
第十四条分中心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行政服务的电子化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分中心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和评估活动,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珠府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三日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管理第四条窗口设置。
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窗口管理。
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实行“一个窗口”接办。
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宝府办〔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5月20日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91号)的相关意见和要求,为确保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职责中心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主要职责:(一)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为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组织协调,适时开展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四)对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五)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区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入驻要求(一)事项入驻。
各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做到“两集中、两到位”。
各部门进驻中心的办理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确定,进驻事项一经确定后,由中心统一编制事项目录,集中在中心窗口既受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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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分中心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环境,建立并逐步健全以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主的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法制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分中心是指经区委、区政府“两集中、两到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分中心。
第二条区行政服务中心对分中心实施管理,应当坚持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分中心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规范运行模式、统一日常管理制度、统一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条分中心应成立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分管领导、行政服务科长、副科长及办事人员,窗口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的在编人员。
第四条分中心应以大厅的形式,设在方便办事对象办事的位置,并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软件。
第五条分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负责本部门所有未进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服
务)事项的全程服务工作和联合会办工作;
(三)负责制定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受理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协助区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调查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五)按照要求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
(六)负责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六条分中心服务工作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用语要文明: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提倡工作人员讲普通话,与外地服务对象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2、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应首先讲“您好,××窗口为您服务”,挂断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
3、接待服务对象时,应讲“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业务”。
4、给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应讲“请稍等”,“请填写”,“请缴费”,“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等用语。
5、服务对象离开时,工作人员应讲“请慢走”或“再见”。
因手续不全不好办理业务的,要说“对不起,请补全手续再来办理”等文明用语。
(二)态度要热情:1、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求做到“五个一样”,即:领导与群众一样尊重;生人与熟人一样和气;受理与咨询一样热情;忙时与闲时一样耐心;迟来与
早来一样接待。
2、服务对象来咨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回答、详细解释,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3、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仪表要端庄:1、窗口工作人员应服饰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按规定佩证上岗。
有统一服装的,应按要求着装。
2、女工作人员可淡妆,不得披散发,不得涂浓指甲油。
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不得蓄胡须,不得染发(黑色除外)。
3、窗口工作人员应举止大方、文明、自然,坐姿要端庄,站姿要挺立。
4、提倡工作人员不吸烟,严禁在窗口和工作大厅吸烟。
(四)服务要周到:1、对非本窗口办理的业务,不能说不知道,要热情将其介绍至办事窗口,并准确指名位置。
2、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办理的部门和程序。
3、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缩短承诺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
4、窗口应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及其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编制《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在窗口公示,方便办事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五)纪律要严明:1、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时部门要做好协调确保有人在岗,上班时间不得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嬉戏打闹。
2、不得在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不
得在窗口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带小孩上班。
4、不得在办公时间炒股、打游戏和网聊。
第七条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召开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席会议成员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区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及分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实行提前通知制度,各分中心应当按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2、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各分中心部门负责人参加。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成文,印发各分中心贯彻落实。
4、分中心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分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建立分中心办理事项统计报告制度,各分中心应当于每月初将上月的许可(服务)、收费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报告。
第九条区行政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分中心应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条分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窗口工作职责、服务工作守则、窗口管理考核办法以及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一次告知、首问负责、评比奖励等制度,加强对窗口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经常、广泛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纠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满意率。
第十一条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
区行政服务中心每年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并予以通报,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分中心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各部门行政服务分中心考评工作,有效促进机关作风建设,依据相关文件,结合各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分中心人员从严要求的原则,服务标准总体一致的原则,绩效重在社会满意的原则,适时检查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的内容(实行百分制)
(一)领导重视
1、分中心机构不健全或职责不明确的,扣3分;
2、服务场所不符合要求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主要设备缺一件扣1分;
3、职能不集中、授权不充分的扣3分;
4、制度不健全且不坚持实施的,缺一项扣三分;
5、分中心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有一人扣2分。
(二)政务公开
1、未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公示栏或未摆放、佩戴窗口工作人员工号牌的扣1分;
2、未在分中心公开许可(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法律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的,少一项扣1分;
3、服务信息未及时登录分中心或部门网站的,扣3分;
4、未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的,扣2分;
5、无法律依据增加服务许可事项、办理环节或增加收费的,扣3分;
(三)工作规范
1、上、下班迟到早退的,发生一次扣1分;
2、服务时间内离开服务岗位超过15分钟的,扣1分;超过30分钟的扣5分;
3、擅自离岗的扣10分;
4、电话铃响5声未接听电话的或接听电话未使用“您好”的,扣1分;
5、应着制服(统一工作服)而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1分;工作时间装束怪异,穿拖鞋、背心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6、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或无正当理由使服务对象有不满反映的,每次扣2分;
7、被服务对象反映业务不熟的扣1分;因业务不熟导致服务工作出差错的,扣5分;
8、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无论什么原因,每次扣5分;
9、应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的或可以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次扣3分;未按规定及时受理或出具《承诺告知单》的扣3分;
10、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除可以现场更正外,未向服务对象出具一次告知单的,扣3分;
11、书写的批文、打印的证照、单据等有错误或书写不规范
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2、服务时间在分中心抽烟、吃零食、非工作之需串岗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3、超期办结的,每发现一件,扣2分;
14、服务台面、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杂乱,每次扣1分;
15、对区政府和区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超期完成的,发生一次扣3分。
(四)否决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1、分中心无人开展服务,被查实的;
2、有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
3、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属工作人员责任的;
4、因违法行政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5、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被查实的;
6、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
(五)加分条件
1、工作经验在区级以上会议或刊物上专题介绍的;
2、分中心服务受到区级以上表彰的;
3、在分中心建设方面有创新成果的。
三、考核办法
1、分中心每月自行组织一次考核;
2、区成立行政服务工作考评小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行
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和各分中心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心督办科负责日常工作。
考评领导小组平时不定期对各分中心窗口的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明查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年终依照本细则组织全面检查。
3、年终综合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四个部分组成:平时检查(含明查暗访)、年终考核检查占50分;区级机关作风办评价占10分;区监察局评价占10分;基层评议占30分;
4、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先进部门行政服务分中心报区政府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