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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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号重要文件

605号重要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9〕60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为帮扶进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进行如下调整:一、调整总局备案范围。

需由总局组团指派相关检验专家协助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报经总局核准后,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证书。

其他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具体检验过程中如缺乏相关专业检验人员,可报总局统一协调相关专家。

二、再制造和专业维修,应当由再制造、维修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经总局同意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报总局批准登记。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关于规范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109号)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管。

三、基于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分析,调整《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对于不具有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风险的599个HS编码的旧机电产品,调出旧机电产品备案范围。

同时,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后,签发通关单放行。

四、对于产品风险相对较小的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对于风险相对较高的旧机电产品,列入《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2),仍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

五、对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3)的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批准的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准予备案许可。

六、对实施备案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各备案许可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规范》(质检检函[2006]251号)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执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0号公告,凡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

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2、石油化工设备;3、纺织设备;4、能源、核设备;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6、建筑施工设备;7、冶金、矿山设备;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3、医疗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备品备件;4、电焊机,如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等;5、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等;6、燃气灶具、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7、彩扩冲印设备及备件、附件;8、电子游戏机、游乐设备及备件、附件和散件等;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10、个人电信终端产品,如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及零配件等;11、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文字处理器、电子计算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打印机)、其它办公室用机器、传真机、电传打字机、幻灯机、缩微阅读机、正射投影仪、其他影像投影仪、复印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12、个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显示器、PC机、服务器等)、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UPS)等相关产品;13、家用电器,如冰箱及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和干衣机、家用电动机-压缩机、电风扇、空气调节器、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电饭锅、微波炉、食品电加工机、液体电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视机及显像管、组合音响、有源音箱、收录机、录放像机、摄像机、投像机、CD、VCD、DVD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14、其他民用旧机电产品。

检验检疫进口机电产品分级检验监管模式探讨及成效分析

检验检疫进口机电产品分级检验监管模式探讨及成效分析
岸进行一 次开箱查 验 , 查 验设备 的新 旧, 合格后放 行至 收货地 , 由检验 部门再次 对 设备 进行 检验 , 容 易 给企业 造成 一种两 次检 验检疫 的误 解 。 3 、 快 速 增长 的业 务 量对检 验检 疫 部 门的监 管 能力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对 低风 险的 三级进 口机 电产 品 , 按 陕速 核放 ” 的 要求实 施操 作 。 3、 检管职能分离, 确 保 规 范 运 作 苏 州局管理部 门对进 口机 电产 品实施 风 险管理 , 通过 风险评估对 进 口机 快 速发展 , 在苏州这 样外 向型特 点明
( 3 ) 进 口1 日 机 电产 品原则上 为一级风 险产品 , 实施批批 检验 但对于 旧的模 具、 工夹 具 、 测试仪器 等 风险较小 的产 品 , 可 划分 为二级 风险产 品 , 视具体 情 况
科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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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 j n a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R e v J e w
检 验 检 疫进 口机 电 产 品 分 级检 验 监 管
模 式 探 讨 及 成 效 分析
顾 环
( 苏 州 出入境 检验检 疫局 ) [ 摘 要] 本文对 检验 检 疫进 口机 电产 品分 级检验 监 管模 式的运 作流 程 、 业 务特 点进 行 了介绍 , 提 出了进 口机 电产 品分 级检 验监 管 的的概念 和 操作 方法 , 并 分析 了该 模式取 得 的成效 。 [ 关键 词] 检 验 检疫 进 口机 电产 品 分级 检 验监管 模式 成效 中图 分类号 : 1 7 7 5 2 .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9 1 4 X( 2 0 1 3 ) 0 7 — 0 2 5 0 - 0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一、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一、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进口旧工程机械检验监管的思考

进口旧工程机械检验监管的思考
局备案 。
号 文件 对进 口旧工 程 初 又 进 行 了一 次 调 整 ,犒 机备案年限延长为制i
之内且设备运行 时间!
2 0 年 5月 ,质 检 检 函 [ 0 1 04 2 44 0 4 号 文 件 对 旧 1 程 机 械 监 管 进 一 步 规 =
时 ,备 案时 仅需 按 照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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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口旧工程 机械 检 验 监 管 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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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工 程 机 械 具 有 价 格 低 廉 、 价 性 i 特 点 , 以 大 大 降 低 用 户 设 备 的 可
权 机 构 )签 发 的 最 后 年 度 检 验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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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对 进 口 旧 工 程 机 械 的 政 策 追 溯 到 19 9 8年 。1 9 9 8年 到 2 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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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7号 令 《 口旧 机 电 产 品 检 验 监 进 督 管理办法 》 和第 5 3令 《 口 旧 机 电 进
i 广 ,经过 境外 多 年超 负 荷使 域 可能存 在安全 隐患 以及 噪声 、 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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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旧 机 电 产 品 进 口手 续 , 定 了 进 口 规 旧 工 程 机 械 可 直 接 由各 直 属 检 验 检 疫局 办 理 备 案 。
二 、 口 旧 工 程 机 械 的数 据 分 析 进

进口旧机电产品能效监管问题及对策

进口旧机电产品能效监管问题及对策作者:韩振榕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3期摘要:近年来,进口旧机电数量的增加,对我国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同时,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能效问题也很突出。

本文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能效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对检验检疫机构如何采取措施有效监管进口旧机电的能效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进口旧机电产品能效 EuP指令低炭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能源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节能降耗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伴随着新一轮外商投资热潮,国内进口旧机电设备数量猛增。

进口旧机电产品,特别是旧机电设备的进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填补了某些生产领域的技术空白。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加强了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多次发布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及装船前预检验等检验检疫手段,消除了大部分进口旧机电的安全隐患。

但是,在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的检验监管中,检验人员发现许多进口旧机电设备的能效问题比较突出。

这些进口旧机电设备的制造年限多为上世纪70~90 年代,普遍存在结构设计笨重;材料、制造技术和工艺落后;维护保养状况不佳;机械传动部件磨损明显;电源和电控部分严重老化;使用电压、频率与我国标准不同等现象,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使用时性能下降和能耗急剧上升。

有些外资企业将相关行业的国外产能直接转移至国内,由此带来大批旧设备的进口。

有些设备基本上属于高能耗、在国外受严格限制或禁止的行业。

但是有些国内企业对进口旧机电设备这一敏感商品只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一味追求短期效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国外发达国家陆续出台的如EuP指令等技术法规,其对进口产品能耗的市场准入条件越来越苛刻。

面对旧机电设备能效问题突出的状况,笔者建议检验检疫监管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加快建立进口旧设备能源效率检验监管体系作为进口机电设备的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应将进出口机电产品的能效监管作为当前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5.11.29
•【文号】国质检检联[2005]482号
•【施行日期】2005.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国质检检联[2005]48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及下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进口旧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旧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备案申请,上述货物(包括法检目录以外的)进口时不再实施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督管理,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处理,签发有关检疫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二○○一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禁止进口:(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三)破坏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导语: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入境机电产品一、报检范围入境机电产品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单选题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B.翻新过的印刷机C.旧铁制家具D.废电机答案:B判断题: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二、报检要求(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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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管詹少彤Ξ 唐 锴(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 要:本文对当前旧机电产品进口中存在的问题和危害、个别企业“逃检”“漏检”的原因和手法、检验检疫部门如何加强检验监管的对策和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对策1 前言2000年9月9日,国家机电办公室发布了《有关旧机电申报问题的通知》,打开了中国几近关闭的旧机电产品进口的大门,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逐年上升。

以东莞为例,2004年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就达2275批、价值21,604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9.55%和20. 34%。

随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增加,进口旧机电产品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情况分析,2004年1~10月,共查处不合格进口旧机电产品144批次,案值1457万美元,仅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就查处31批次,案值501.8万美元。

如果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加强监管,势必给我国安全、卫生、环保方面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2 不合格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隐患及其危害进口不合格旧机电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隐患和可能危害:2.1 人身安全隐患人身安全隐患包括机械安全隐患和电气安全隐患。

一些进口旧设备,如机床、锣床、研磨机、切割机等,由于出厂时间长,设计先天不足,有的警示标识、防护装置脱落,传动带、传动链、齿轮、飞轮和链轮等危险部件裸露,易造成衣物、手臂、头发等被机械缠绕、卷入、挤压、刺伤等危险。

有的进口旧设备在国(境)外已运行较长时间,特别是有些在较恶劣环境下运行较长时间的设备,电源线老化,绝缘层裂口,导电体裸露,电气控制柜无防护罩和接地设施,无中文警示标志,容易造成人身触电和设备控制失灵事故。

2.2 对环境的污染对环境的潜在污染包括噪声污染、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和工业垃圾污染。

一些进口旧设备运行时间较长,传动部件磨损较大,工作时噪声超过规定值,不但对工厂工人健康带来危害,也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有的旧设备生产工艺落后,在国外、境外已属技术工艺落后的淘汰产品。

这些设备引进后,生产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个别企业进口的二手机电产品,实际上是国外、境外的报废设备,个别企业通过变相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处理“工业垃圾”,从中获利。

这些“工业垃圾”将对我国的环境卫生和生态环保都会造成很大危害。

2.3 虫害、疫病隐患有的旧机电产品在装运之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清洁与维护,卫生状况差,有的加工用机械里面的残留物中甚至带有国家禁止进境的泥土、种子,有的还有老鼠尸体。

旧机电设备一般包装简陋,多为裸装,大多数旧设备下面都会有木板制作的托盘,如果设备是从林木病虫害疫区进口,而企业又没有如实申报,病虫害就可能随着木质包装入境,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2.4 冲击我国相关产业,扰乱国民经济正常秩序有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中国自己就能制造,并不需要进口。

由于这些产品在国外接近或已经到使用年限,价格极为便宜,某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各种办法大肆进口,这些旧机电产品的大量进口,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以挖掘机为例,我国现有的年生产能力完全能满足国内需求,但由于国外旧挖掘机价格低廉,进口旧挖掘机数量剧增,势必对国内挖掘机生产带来极大冲击。

・72・2005年第2期V ol.15NO.2 检验检疫科学I NSPECTI ON AND QUARANTI NE SCIE NCE Ξ作者简介:詹少彤(1968-),男,毕业于汕头大学,已发表论文约20篇。

3 不合格旧机电产品入境的原因和违规手法3.1 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对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国家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够,偏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无视国家利益和安全,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手法违反国家质检总局53号令的规定。

3.1.1 有的企业认为,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同于新产品,可检可不检,有的企业根本不知道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要经过批准并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因此,他们在进口旧机电设备,特别是进口大型二手设备时,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53号令的规定在合同签署之前或发货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而是在货物打包装船装车、甚至到达境内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不但影响了检验检疫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也给企业按时投产带来影响,个别甚至造成不合格进口旧机电设备进入国境的既成事实,给国家带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隐患。

3.1.2 部分企业的报检人员对国家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够,缺乏应有的业务知识。

有的企业虽然主观上知道应该依法办事、及时备案、申报,但由于报检人员对有关规定和申报、受检程序不熟悉,不懂具体操作流程,不知道应该提供哪些材料,报检时不能准确提供必备资料,因而不能严格按照旧机电产品进口的程序适时进行报检,有的甚至将新旧机电产品混合报检,这样做,不但造成企业人力物力的浪费,影响设备按期投产,而且容易使有问题的旧机电产品混入境内。

3.1.3 个别企业受短期利益趋使,违规进口有问题的旧机电产品,还有个别企业受短期利益趋使,无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可能带来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危害和隐患,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不办理相关备案和报检手续,甚至弄虚作假、以旧充新,采取瞒报、不报检等手段,逃避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管。

3.2 采取的主要手法3.2.1 利用《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外商品无需商检通关单便可直接报关的空子,以旧机新报的方式进口目录外旧机电产品,逃避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目前我国各口岸均采用CI Q2000系统进行电子报检,电脑系统依据的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目录外的旧机电产品也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商品,但由于电脑系统无法区别《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目录外的旧机电产品,容易造成法定检验的目录外旧机电产品逃避检验监管。

东莞局在这方面的经验是,和海关紧密配合,重点查验发电机、注塑机等非法定商检但以旧充新较多的设备。

3.2.2 以旧充新,逃避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

由于我国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比新设备的进口管理控制严格,有的企业为了达到旧设备进口的目的,通过对旧设备重新保养、喷漆进行乔装打扮,通过变更生产制造时间,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隐瞒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事实,将旧机电冒充新设备进口,从而逃避国家执法部门的检验监管。

3.2.3 新旧混装,使旧机电产品通过新设备夹带进口。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使便宜的旧机电产品进口的目的,将旧机电产品混在新设备中一起报关,通过多批次、从多个口岸进口,检验人员稍不注意,就可能让旧机电产品逃过检验。

2003年,东莞局在检验一批火花机等设备时发现,现场设备与企业申报的资料严重不符:这台申报为“全新设备”的火花机,实际为一台新旧混装的旧设备。

3.2.4 变更设备制造年份,获取免装运前预检验证书,规避装运前预检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8年以上(含8年)的进口旧设备必须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企业为减化手续和减少开支,故意将超过8年的旧设备的制造年份申报为8年以内,骗取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使本来应该在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的旧设备蒙混过关。

3.2.5 伪造铭牌,变更制造日期,直接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我国对旧印刷机,旧工程机械,旧锅炉、旧汽车发动机等旧机电产品,是明令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口的。

但个别企业为达到将违禁产品进口的目的,采取伪造铭牌、变更制造日期、更换标识、以旧充新的手法,使无法备案的旧设备冒充成符合备案规定的设备进口入境。

4 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检验监管的对策4.1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法制意识,提高报检员素质。

一方面要大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宣传媒体,大力加强《商检法》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另一方面,可通过宣传栏、简报、宣传单,以及派员到有进口旧机电产品业务的企业上门宣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相关企业的领导的认识和法律法规意识,自觉把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置于国家执法机关的检验监管之下。

・82・I NSPECTI ON AND QUARANTI NE SCIE NCE 检验检疫科学 V ol.15N o.2 2005年第2期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举办进口旧机电产品法律法规和报检业务知识培训班及讲座等方式,定期对各进口企业或报检公司的报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报检公司、报检人员的素质。

4.2 熟练掌握、自觉执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2000年以来,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文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规范。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负责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做到熟记条文,深刻理解,准确把握。

在执行中,注意把握四个“区分”:一是要把允许进口与明令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严格区分开来,对允许进口的实施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

二是要把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和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严格区分开来,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必须执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制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三是注意把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和8年以内制造的机电产品区分开来,对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必须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四是注意把需要提供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相应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与不需要提供有关文件的产品区分开来,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必须提供相关文件才能备案。

4.3 采取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确保将不合格的的旧机电产品拒于国门之外东莞是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旧机电产品进口数量大,批次多,查出不合格次数也多。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方面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的规律,针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不合格的的旧机电产品拒之于国门之外;另一方面,注意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通报、新闻媒介、及其他多种渠道了解各口岸旧机电产品进口的动态,及时学习兄弟局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我局在学习兄弟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总结的一套检验进口机电产品的“十查”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4.3.1 查单证。

对企业报检的旧机电产品,审查其申报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状况是否与上级检验检疫机关审批备案相符,是否与到货的实物相符。

对企业报检的新机电产品,如果同批次有多台不同产地,不同种类的机电产品,尤其要提高警惕,尽量做到柜柜开,台台查,防止新旧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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