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03-11-1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发布日期:2003-11-11

执行日期:2003-11-1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

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

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房兴润清产核资审计总体实施方案

中房兴润清产核资审计总体实施方案

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清产核资审计工作方案 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清产核资审计总体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优质、高效和按期完成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的清产核资工作和清产核资结果审计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参与机构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特拟订清产核资审计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改制的批复函,为推动国企债务整合重组与制度创新,现处于改建初期。 第二部分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依据 一、审计目的 为摸清家底,真实反映本次涉改范围内的资产价值,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在清产核资审计基准日,对涉改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并发表审计意见。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计范围 (一)清产核资审计的范围 审计范围为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是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清产核资审计的资料范围 (1)截止清产基准日清产核资报表、重大清产核资事项说明; (2)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与资产购置、处置、损失处理的会议纪要或相关决议文件,重大经济业务的相关合同; (4)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资料等; (5)银行对账单、未达账项调节表、期末资产盘点表等; (6)资产管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7)与本次清产核资相关的询证函、盘点表; (8)清产核资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企业会计准则》; (5)《企业财务通则》; (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10)《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txt老公如果你只能在活一天,我愿用我的生命来延续你的生命,你要快乐的生活在提出分手的时候请不要说还爱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03-11-1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发布日期:2003-11-11 执行日期:2003-11-1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 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 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9.13 •【文号】国资评价[2003]73号 •【施行日期】2003.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项申请 第五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发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经济行为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经济行为需要,由母公司统一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 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情况简介; (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9-1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10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 2019 年底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 5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国资委 2021年4月10日附件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 号) 2.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4〕8 号) 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 号)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 号) 5.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 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198 号) 7.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 号)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 号) 9.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 号) 10.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 号) 1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 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7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 正文: ----------------------------------------------------------------------------------------------------------------------------------------------------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清〔1992〕7号1992年3月28日)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现将《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中执行。并将试点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根据《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提出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清产核资试点,是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步骤,也是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并真正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关键。为了积累和总结工作经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必须认真、严格、深入、细致地进行,真正做到能够为全面工作的开展创造经验和探索基本工作方法。 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摸清问题,研究政策,探索方法,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

度。 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摸清企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初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二)探索开展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秩序,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取得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工作的经验,为进一步组织扩大试点探索路子。 (四)取得清产核资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工作的初步经验。 (五)对干部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实战培训和实践锻炼。 二、试点单位的选定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较好的经验,根据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要少而集中的原则,试点单位主要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必要的覆盖面,而且基础工作比较扎实,业务人员力量比较强,有能力搞试点工作的少数大中型企业、中等城市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正式确定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企业有:鞍山钢铁公司、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南京化工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襄樊市、佛山市的部分轻工、纺织、化工、商业、粮食企业;并在水利部、卫生部、国家教委、海关总署所属的若干副业单位以及陕西省部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辽宁省盖县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试点(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按照《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清产核资统一资产目录》、《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试行)和《清产核资统计报表》(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统一政策、制度和办法进行。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单位各项资产和各项资金进行清查,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查实,摸清“家底”。 (二)所有权界定。指对企业、单位举办或有直接财产关系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它等企事业单位的应归国有的产权进行界定。 (三)资产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单位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以解决国有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问题。 (四)资金核实。指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重新进行准确核实。 (五)产权登记。指对企业、单位经核实或核定后的国有资本金或国家资金占用量进行产权登记,以确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清办[1995]50号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清办〔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关于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和汇总问题 1.清产核资基础表和汇总表格式是否可以变动? 答:清产核资基础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特点,作适当变动;汇总表是全国统一表式和统一软件,不能变动。 2.“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如何填报? 答:“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是指接受投资企业已破产、倒闭和结业清算,或者接受投资企业长期亏损,其亏损额已累计超过权益,造成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投资额。在1995年企业资产清查表中,“长期投资”的清查值应与帐面值一致,清查值中包含“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并将此“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数额,相应填报在该表补充资料中第70行“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项目内。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原填报的“待处理长期投资净损失”数,应调整填报在衔接表资产负债简表、资产损失和资金挂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1.02 •【字号】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 •【施行日期】2004.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 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2004年11月2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在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规定,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

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省管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文化宣传科技教育及劳教类企业,其中: (一)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这次清产核资范围之内,但省属国有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机构、医院、学校等,在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二)集体企业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 (三)对于企业所属的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子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但子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须由出资企业负责清理,并以子企业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省国资委。 上述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关于企业资产清查上报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要求,2004年12月31日前,企业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上报资产清查情况。资产清查情况,具体包括《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3号)中的资产负债清查表(企清工作0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清工作02表)及软盘。 三、关于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处理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 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6.07.09 •【文号】国办发[1996]29号 •【施行日期】1996.07.0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29号1996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其产权关系,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组织实施,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以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的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四、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集体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定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等。 五、1996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试点、探索方法、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轻工、纺织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单位或选择部分市、县,以及供销社系统和信用社系统部分所属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六、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要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地财政、经贸委(计经委、经委)、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七、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办法组织进行,对原已开展了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要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相应规范,并按统一时间进行数据衔接。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组织。 八、农村集体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要通过清查资产,界定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发[1995]11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5.04.18 【实施日期】1995.04.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5〕110号1995年4月1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各行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5〕1号)精神,总行决定,1995年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因此,各级行、各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总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殷介炎(人民银行副行长);副组长:梁英武(会计司副司长);成员:邵长年(办公厅副主任)、钟起瑞(计划资金司副司长)、张怀良(机关服务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姚桂琴;副主任:符盛丰、仪桂贞;成员:杨松潮、黎振兴、余征兵。办公室联系电话:6016412,6016785。 各级行、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行长任组长,会计、行政、资金、外汇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由以上部门抽调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办法》,明确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任务、工作内容、工作范围、时间和步骤以及具体作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行、各单位可根据本《方案》和《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认真抓好各个阶段每一项工作的落实、检查和督促,促进清产核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人民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要认真查清核实。对用财产方式或资金方式进行投资的资产,要在查清的基础上按规定政策确定产权关系,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将国有资产化大公为小公(集体),更不能化公为私,如有违反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查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一九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清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要求,积极配合机构改革和政企分开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为认真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的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求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也是密切配合各项改革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单位)的财产状况、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单位)加强基础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将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及时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做好各项工作。 二、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均应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由企业(单位)及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清产核资机构确定。具体工作范围如下:(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由国家确定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如配合国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工作,统一开展清产核资。 (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特定范围企业(单位)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如配合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清〔1992〕6号1992年3月28日)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现将《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建议和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第三条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建立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

业、单位”)。 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 境外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另作部署。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清查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金占用量,核定国有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第六条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资产盘存时间点定为1992年3月31日24时。 第二章资产清查 第七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占用的各项国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等)及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通过资产清查,在摸清企业、单位“家底”过程中,对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逐步解决,保卫国有资产的完整。 第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承包收入等)、税前(后)还贷资金、其它单位投资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或融资租赁等形成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构建物、机器设备、仪表仪器、工具用具和土地等。 固定资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水平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房屋、建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进行清查。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贷出(含借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制订的资产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要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处理性质登记。 第九条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种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和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汇存款、特种储备等。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0年第4号 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 2003年 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 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

78号) 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 2004年 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 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 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 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 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 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 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 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 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8.01.19 •【文号】农经发[1998]2号 •【施行日期】1998.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 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具体工作目标是:(一)通过清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XXX运用效益情况,做到帐实、帐款相符,弄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形成全国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总表。 (二)通过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四)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

2021年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95号 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1*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 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要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作。要及早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我委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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