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清算法》(以下简称《清算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清产核资流程和手续办法。

本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清算的流程、人员、手续办

法及清产核资程序、审计审计要求等。本办法既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又推动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来说,本办法规定:一、在清算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改制和重组;二、建立清算管理机构,合理安排清算工作,确

定清算责任人;三、清算过程中,对财产的存量和流转进行核查,对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四、清算结果应当制定

有效的筹资安排,有效地解决财产问题;五、资产清选结果应及时公布,及时解决涉及财产的利益冲突;六、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严格负责,加大执法力度。

本办法对国有企业清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将为企业在清算过程

中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结构提供有力

支持。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杨希耘整理目录一、国资委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9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0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4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4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二、财政部5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56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57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5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60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71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项申请 第五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发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经济行为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经济行为需要,由母公司统一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 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情况简介; (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第九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等,下同)。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子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第十条企业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一)子企业新成立不到1年的; (二)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三)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后,应当依据清产核资制度及时予以审核和答复。 (一)对于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 (二)对于不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并告之原因。 第十二条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或资产管理等机构或者成立多部门组成的临时机构作为具体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于接到同意文件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应当抄报本企业监事会1份)。 第十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 1 号令, 2003 年 9 月 9 日 ) ⋯⋯⋯⋯⋯⋯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 58 号, 2003 年 9 月 2日)⋯⋯⋯⋯⋯⋯⋯⋯⋯⋯⋯⋯⋯⋯⋯⋯⋯⋯⋯⋯⋯⋯⋯⋯⋯⋯⋯⋯⋯⋯⋯⋯⋯⋯⋯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 2003 年 9 月 13日)⋯⋯⋯⋯⋯⋯⋯⋯⋯⋯⋯⋯⋯⋯⋯⋯⋯⋯⋯⋯⋯⋯⋯⋯⋯⋯⋯⋯⋯⋯⋯⋯⋯⋯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 号, 2003年 9月 13 日)⋯⋯⋯⋯⋯⋯⋯⋯⋯⋯⋯⋯⋯⋯⋯⋯⋯⋯⋯⋯⋯⋯⋯⋯⋯⋯⋯⋯⋯⋯⋯⋯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 73 号, 2003 年 9 月 13日)⋯⋯⋯⋯⋯⋯⋯⋯⋯⋯⋯⋯⋯⋯⋯⋯⋯⋯⋯⋯⋯⋯⋯⋯⋯⋯⋯⋯⋯⋯⋯⋯⋯⋯⋯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 87 号, 2003 年 9 月24 日)⋯⋯⋯⋯⋯⋯⋯⋯⋯⋯⋯⋯⋯⋯⋯⋯⋯⋯⋯⋯⋯⋯⋯⋯⋯⋯⋯⋯⋯⋯⋯⋯⋯⋯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 号, 2003年 9月 18 日)⋯⋯⋯⋯⋯⋯⋯⋯⋯⋯⋯⋯⋯⋯⋯⋯⋯⋯⋯⋯⋯⋯⋯⋯⋯⋯⋯⋯⋯⋯⋯⋯⋯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 号, 2003 年 11 月 11日)⋯⋯⋯⋯⋯⋯⋯⋯⋯⋯⋯⋯⋯⋯⋯⋯⋯⋯⋯⋯⋯⋯⋯⋯⋯⋯⋯⋯⋯⋯⋯⋯⋯⋯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 号, 2004 年 2月 12日)⋯⋯⋯⋯⋯⋯⋯⋯⋯⋯⋯⋯⋯⋯⋯⋯⋯⋯⋯⋯⋯⋯⋯⋯⋯⋯⋯⋯⋯⋯⋯⋯⋯⋯⋯56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一、概述 为规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高核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资产清查、负债清理、权益核定等方面的工作。 二、组织与管理 1、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机构 1.1 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 1.2 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2、清产核资工作的职责划分 2.1 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2.2 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三、清产核资的流程与方法 1、清产核资筹备阶段 1.1 制定核资计划 1.2 成立核资工作小组

1.3 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2、资产清查阶段 2.1 制定资产清查方案 2.2 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2.3 资产清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3、负债清理阶段 3.1 制定负债清理方案 3.2 开展负债清理工作 3.3 负债清理结果统计与分析 4、权益核定阶段 4.1 制定权益核定方案 4.2 开展权益核定工作 4.3 权益核定结果统计与分析 四、法规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五、附件 详见附件清单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1、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或者由国家授权设立的企业, 国家对其具有所有权或者控股权。 2、清产核资: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和核定的工作。 3、资产清查:指对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全面、 系统、有组织的核实和盘点。 4、负债清理:指对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负债进行全面、 系统、有组织的核查、清理和核准。 5、权益核定:指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实、核定 和确认。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及作用 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前期会计记录等进行审查,共同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以便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状。清产核 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拟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控制资产的负债风险,确保企业 健康、稳健的运营。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 1.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原则,确保核算数据的可靠性; 2. 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核实各项收入、费用等各项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3. 严格把关资产清单和负债清单的编制,完整的收集、汇总和登记所有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评估的全面; 4. 公正,公平的审查企业现有的利润和税收,确保核算结果公正、准确; 5. 以上原则都是以科学、合理、认真、周密的态度来贯彻执行的。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法 1. 手工清理法:采用手工逐一记录存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及账面价值,并逐一盘点,并在核实完成之后进行清理,实现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 2. 现金流量表法:采用企业现金流量表,查清现金流的各项进出口情况,了解企业现有的现金运转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 3. 财务报表分析法:深入理解财务报表的各项内容,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损益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 4. 采集交叉核查法:以常规清产核资的核算数据信息入手,并在现场进行实地察访、交叉比对,将获得的各种信息建立起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参考的 报告数据。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流程 1. 执行前的准备:明确清产核资的目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核算的范围及要素,确定参与核算的人员及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txt老公如果你只能在活一天,我愿用我的生命来延续你的生命,你要快乐的生活在提出分手的时候请不要说还爱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03-11-1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发布日期:2003-11-11 执行日期:2003-11-1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 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一、概述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陷入到资产负债矛盾的困境中,这些资产负债矛盾不只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所导致,也由于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信息透明度不足等原因所致。 我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查明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基本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是对资产负债矛盾的矫正措施,也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企业改革的前提。 二、关于清产核资基本制度 1.清产核算基本概念 清产核算是指企业为了查明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真实经营状况所进行的一种经济和财务的核算工作。 2.清产核算的目的 其目的在于通过查核清算,保护国有资产,保障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清产核算工作的主体责任 清产核算的工作主体责任应由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门等担任,同时财务、审计、律师等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算提供支持。 4.清产核算的主要内容 •对企业内部的所有资产及负债进行核算,查明资产负债状况。 •对企业内部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核算,查明企业在债务方面的情况。 •对企业内部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查核。 5.清产核算的主要程序

•筹备阶段:确定清产核算小组,编制清产核算工作计划,明确清产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标准。 •资料收集阶段:收集企业内部资产负债情况的证据材料,并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 •核算审定阶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核算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等进行清产核算,并详细说明核算的各个环节。 •报告编制阶段:根据核算结果,编制清产核算报告,并进行公开披露,提供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保障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 •其他和措施阶段:依据清产核算报告,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明确企业下一步的经济运行方向和改革措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清产核算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报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财务、经营等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做好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3.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对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等方面的预警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出现损失。 4.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应当加快推动各项经济改革,尤其是对于企业资产、负债的整合和重组等方面的工作,从而消除长期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其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保护国家资产的重要手段。国家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基本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最终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9-1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有资产清查方案

国有资产清查方案 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 为适应我区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核实国有企业资产情况,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1号令) 和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京国资评 价字?xx?13号)精神,区政府经研究决定,从xx年4月起开展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一)清产核资是明确产权归属,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初 步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科学评价和规范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 (二)清产核资是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健全制度,夯实 基础,明晰权属,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三)清产核资是以改革发展为主线,以结构调整、加快股份制 改造、强化监督管理为重点,规范企业改制的前提和关键,是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的需要。 二、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白云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

三、工作目标 (一)核实国有企业资产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 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三)全面清查核实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做好资不抵债或难以维持经营企业的情况分析,推动企业 调整内部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四、工作任务 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区国资委组织分步 实施,有关重大问题由区国资委提交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企业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区国资委负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规章 制度和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做到操作程序科学规范,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1号令)规定,西城区需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可自行选聘具有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11.11 •【文号】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施行日期】2003.1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评价〔2003〕73号 【发布日期】2003-09-13 【生效日期】2003-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资评价〔2003〕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

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

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项申请 第五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发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经济行为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经济行为需要,由母公司统一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

清产核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与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X 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与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与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与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与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X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与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1.24 •【字号】青国资委[2004]31号 •【施行日期】2004.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 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4】31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

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出售、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及产权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 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9.13 •【文号】国资评价[2003]73号 •【施行日期】2003.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项申请 第五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发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经济行为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经济行为需要,由母公司统一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 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情况简介; (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律师解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混改”)一直是国企改革的重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对未来三年国企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国家不遗余力的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混改过程涉及可行性研究与混改方案制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程序、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等几个主要流程,但“清产核资”这个流程最易被人忽视,本文将对国企混改过程的“清产核资”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及内容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定义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清产核资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国企改革打下基础。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内容整理,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二、国企混改中“清产核资”的程序定位 (一)国企混改中“清产核资”的必要性 清产核资是区别于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程序,且为审计与评估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规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该文强调“清产核资”为非法定程序,但未明确指出适用的情形,不免让人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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