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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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

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治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峻失真、账实严峻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阻碍,造成严峻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峻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差不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要紧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往常清产核资中差不多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差不多进行资产评估的,能够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依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托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能够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讲明清产核资的缘故、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治理机构、资产治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要紧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要紧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差不多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治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方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方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依照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完全、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治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打算,强化内部财务操纵,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能够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治理,建立账销案存治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幸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治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治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治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门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托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会计档案治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方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可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治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方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58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我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日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治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为中央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制造条件,国资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分期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依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制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治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

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分批开始,分不用5个月

时刻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时期进行:

(一)前期预备(2003年6~8月)。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调查排队基础上,提出中央企业分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打算,制订《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下发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2003年9月初)。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中央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职员作。

(三)业务培训(2003年9月)。打算组织2期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方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分批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

三、清产核资清查时刻点

为了保证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依照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及国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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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企业改制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结合本次清产核资的实际情况,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讲解。 一、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具体操作 (一)账务清理 企业清产核资首先要进行账务清理,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账务清理工作: 1、企业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3、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对企业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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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工作原则制度 (3) 第二章工作管理制度 (4) (一)公司文化制度 (4) (二)会议管理制度 (6) (三)入职离职制度 (7) (四)培训管理制度 (8) (五)合同管理制度 (9) (六)员工考勤制度 (9) (七)车辆使用制度 (11) (八)客户接待制度 (12) (九)员工出差制度 (14) (十)物资采购制度 (16) (十一)借支报销制度 (17) (十二)公章管理制度 (20) (十三)基本礼仪要求 (21) 第三章工作使用表格 (一)会议记录表 (25) (二)招聘申请单 (26) (三)员工入职表 (27) (四)离职申请表 (28)

(五)离职交接表 (29) (六)加班申请表 (30) (七)请假申请表 (31) (八)用印申请单 (32) (九)出差申请单1 (33) (十)采购申请单1 (34) (十一)采购申请单2 (35) (十二)入库登记表 (36) (十三)固定资产表 (37) (十四)出库登记表 (38)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限归总裁办所有。 某某集团总裁办 2017年4月17日

第一章工作原则制度 一、工作基本原则 1、承诺以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放下一切情绪和干扰因素。 2、提出问题必须提出解决方案。 3、立足整体,把本职工作做到极致。 4、工作要抓重点,任何时候都要优先解决重要的事情。 5、鼓励对企业和工作负责任的不同声音表达。 6、下级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必须当场进行复述确认。 7、工作中,三会一层职责要清晰,其关系要明确,要求各司其职。 8、基于公司利益需求和职业化要求,上下级层面严禁越级请示汇报和布置安排工作。一旦违反,各警告一次,上级警告三次后总裁和主管副总裁约谈,下级警告三次后予以辞退。 二、基本管理制度的说明 1、目前阶段,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坚持重点性、简化性和有效性三大原则。即突出管理重点、制度内容简单和有利于执行等方向。 2、基本管理制度的落实主要采取表格化管理。均属于试行性质。 3、基本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总裁办;执行落实部门:总裁办、综管部和财务部。 4、基于公司管理运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颁布如下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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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多年持续不断的扩大开放与引进外资,令越来越多的行业为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主导甚至垄断,民族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无法与这些跨国企业向抗衡,越来越多的民族企业成为跨国公司的附庸,成为跨国公司国际分工链条上的一环,没有丝毫的谈判与议价能力,而且在跨国公司面临困境的时刻,往往成为转移风险、转嫁危机的对象。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存在,使得中国经济主权总体上依然掌握在中国人自己的手中。实际表明,凡是国有企业居于主导地位的行业,经济安全就有保障;凡是国有企业被改制、被私有化的行业,经济安全状况便令人堪忧。 国有企业的利益与大众利益、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在公益性、自然垄断性、部分资源性、关系国家安全、易得厚利与需求弹性小、民间资本无力投入的高资本与高技术密集、外资企业已经或可能垄断同时民营企业薄弱等行业,承担着诸多其他性质的企业所不愿、不能、不应承担的角色。国有企业急国家所急,想国家所想,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抗震救灾的一线,在航空航天的一线,在自主创新的一线,在走出去为国家获取资源、拓展市场的一线,在一切高风险、低回报的一线,在其他性质的企业瞻前顾后、踟蹰不前的一线,都能看到国有企业的身影。 国企是社会主义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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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公车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车队公务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特制订本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集团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部室站队工作用车按领导分管对口用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再调度派车。 2.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若有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并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用车,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部室用车要接受调剂。 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审批程序: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装潢或添置设备用品的,须经分管领导准许,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后,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凭《维修联系单》到市采购中心定点厂家维修。维修金额估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车辆维修方面技术人员出具项目清单报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维修。

在外地发生故障或车辆突发故障等情况下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维修申请单》等手续。 2.费用结算:厂家每季度凭《维修联系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清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室核销。 3.建立维修台账:由办公室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掌握车辆情况,如维修时间、维修厂家、更换部件名称、部件价格等。 三、车辆用油制度 集团车辆用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一车一卡,设定加油卡权限,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购买油料的,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车辆保洁制度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五、车辆保险制度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择优投保。投保险种按照节约、必需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车辆验审制度 驾驶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驾驶车辆的验审工作,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停放制度 1.在集团大院落内,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2.晚间与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集团大院内。但因工作需要晚间不能停放在集团大院内的车辆,在充分考虑停放安全的前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杜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

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手册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国企改革的社会责任

国企改革的社会责任 国企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有企业经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步洗礼,形成了一批规模上在全球举足轻重的国有企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未来国企改革的六大重点之一。这既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到社会责任,对于国企的未来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义,也会引起许多不同方面的思考。 应该说,新时期的国企改革既不是回到许久之前的企业办社会,也不是回到国企一味承担所谓学校医院甚至派出所社会政府职能;既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口支援扶贫赈灾救灾上,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上。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国企改革的社会责任内涵呢? 第一,承担可持续发展的领导者责任。中国国有企业群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和必然选择,但是衡量国有企业价值的关键在于最终不只是成为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促进者,而是要成为可持续发展实践带头人和领导者。这既与社会责任的本质(即贡献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增进社会福祉)相一致,也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角色相符合。 第二,承担综合价值创造的引领者责任。国有企业要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领导者,成为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价值创造的领先者是其重要途径。这不仅需要超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简单经济目标,把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创造放在与经济价值创造的同等地位,同时还必须超越“企业办社会”的落后思想,时刻不忘有效率地创造物质财富的企业基本职责。 第三,承担关注并响应更多利益相关方的表率者责任。综合价值的创造不仅仅需要关注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关注国家股东的诉求和期望,同时也要关注国有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除国有出资人之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期望,还包括企业经营决策和活动过程中对子孙后代的代际责任。国有企业有责任首先承担起对这些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而这也是综合价值创造的对象。 第四,承担责任管理的创新者责任。无论是成为履行对各利益相关方责任的表率,还是综合价值的创造,都离不开对责任管理的创新。简单地说,依靠现有管理理念和方法都不足以实现。国有企业必须在不断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过程中锐意创新才能实现。 第五,承担责任运营的中国代表者责任。中国国有企业不仅在国内要履行社会责任,有条件的国企特别中央企业更要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视野来定位自己,以全球企业公民的角色来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不可或缺的贡献者,成为贡献全球

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设备管理条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设备的管理条例。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管理的全过程 2.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网络 1.设备管理网络的组成 1. 1为加强设备管理,公司决定成立多元化设备管理网络。 1.2设备管理网络由分管副总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主管、各车间助理及维修工组成 2.设备管理网络图 3.设备网络管理员名单 组长: 设备主管 副组长: 分管副总经理技术部经理 组员: 各车间助理及维修工 4.设备网络管理员职责 4.1组长 4.1.1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设备管理。 4.1.2负责定期召开设备网络管理员成员会议 4.1.3负责本公司设备保养考核。 4.1.4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查。

4.1.5对全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4.2副组长 4.2.1督促设备主管及各成员对设备进行管理。 4.2.2对各部门设备维护保养进行抽查。 4.3组员 4.3.1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 4.3.2及时处理设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3.3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文明生产 4.4.4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公用设备管理 4.4.5周末及节假日,在组长的组织下,对全公司设备进行检查 5.设备主管的岗位职责 5.1设备主管在厂部分管副总经理、技术部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 5.2制订、贯彻和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3建立设备的台帐、卡片、档案,统管全厂的设备技术资料。 5.4 负责设备的验收、移交、转移、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工作. 5.5负责设备事故的处理及对设备保养的奖惩工作。 5.6编制设备的检修,一、二级保养计划和备品配件管理,并负责做好以上各项工作的实施和验收、考评工作。 5.7采取勤巡检、勤考核等有效措施,提高全厂设备的完好率,巡检工作,每周不得少于三次,每次检查不得少于25 台。 5.8 监督生产设备的使用情况,每月召开一次设备管理网络会议,通报设备管理状况. 5.9安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车间及其他部门提出的设备管理上的问题。 5.10利用每天晨会,安排设备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事宜。 5.11对设备科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5.12根据每日设备检查情况对各车间设备保养进行考核。并于当月30日前,将考核排名结果报生产副总经理。 5.13 每月审核各车间设备维修保养奖惩情况,并于本月30日前批复各车间汇总表,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部门结算。 5.14对全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转、供电正常化负责。 6.设备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6.1维修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6.2维修人员必须凭“设备报修单”进行维修,“维修单”统一由操作者填写,并由车间主管签字后交到设备科,再统一安排给维修工实施维修。 6.3值班时间内发生的设备故障,一律由值班维修工承担负责修理,并按接到报修单先后或设备维修的急缓依次修理。 6.4维修人员在未确准设备故障原因时,不可盲目随意解体设备。 6.5维修人员在排除设备故障后,须认真地在“报修单”上写明维修措施和方法及调换零件名称和修理工时,而且须操作者签字认可。 6.6维修人员在修理完毕后,应立即将填写完整的“报修单”交到设备主管备案。 6.7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如修理同一台设备,当天发生三次同一故障时,维修工该天作为事假处理,不记发工资。 6.8设备维修责任承包者,必须对承包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和维修速度负全部责

国有企业制度建设

国有企业集团的制度体系建设 执笔人:夏凌云 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企业的制度体系是指为了让企业正常运营发展而制定的各种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的一个有机整合体。 在当前市场深化改革的形势下,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制度体系建设无论是对于母子公司管控,还是母、子公司单体持续发展,都有极重要的作用。如何在企业制度体系的建设中融入管理者的理念、智慧,如何通过制度体系建设,有效配臵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公司目标实现;如何使子公司在集团统一指挥下,抓而不死、放而不乱,百花齐放,是多数国有企业集团公司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制度体系建设发展现状 为了更清晰直观的描述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制度体系建设的现状,本文先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将企业制度体系建设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指出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制度体系建设的。 第一阶段建立初期——“应急期”。这个阶段主要呈现的管理现状是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也可以称之为经验管理,即“人治”。这个阶段下的企业不是完全没有制度,但主要是靠经验和习惯发挥着管理作用。 第二阶段成长期——“规范期”。这个阶段的企业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上主要是完善与管理相关的各种制度,并培训实施。但是这个阶段员工对制度执行的自觉性不足,管理层对制度贯彻的监控

不力,建立起来的管理制度体系还未能在企业运营中进行固化。 第三阶段稳定期——“固化期”。这个阶段的企业进入一个发展较为平稳的时期,企业为了将已成熟的管理制度体系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进行固化并提高管理效率,主要采用现代IT技术建立信息系统,用以解决制度执行、贯彻中的不足,同时将企业的制度固化成员工的习惯。 第四阶段成熟期——“文化期”。这个阶段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自有的企业文化并根植每位员工的心中。“文化期”的企业,仍然存在制度管理,只是不再反复强调制度的强制作用,制度管理正逐步升华,遵守制度也成为一种基本的企业文化。 图1:企业制度体系建设发展阶段 二、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制度体系的建设 在我国国有企业由“规范期”向“固化期”发展的过程中,探讨如何构建一套既具有国际竞争力,又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的企业制度体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1、国有企业集团制度体系建设需要考虑的五个关键要素 国有企业集团的制度体系产生于企业具有个性化的环境和自身特点,带有强烈的企业个性特征。而个性则提炼于企业运营的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 篇一: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XX)2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湘政发(2000)17号),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原则、要求和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本着“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凡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和相应市县,要顾全大局,创造条件,能快则快,确保20XX年底全面完成。同时要合理界定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二、分离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熏移交后的教师待遇标准要与当地相应级别的教师保持一致。移交过程中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办学经费来源。移交后的办学经费,以企业在分离前一年实际补助的办学经费和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作为基数,在三年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市州财政和企业分摊,分摊比例为?押第一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15%,企业承担70%;第二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35%,企业承担30%;第三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40%,企业承担20%。对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上述分摊比例中企业所承担部分在改制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留。过渡期后,基数内办学经费(包括教师在原企业的待遇标准与当地相应级别教师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所在市州财政从教育附加费中支出,不足部分通过向国家申请提高教育附加1一1?郾5个百分点的办法解决,或由省、市州财政协商解决。学校移交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及固定资产投入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和企业不再承担。 2.资产划转。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整体移交当地政府时,实行资产整体无偿划转。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学校分离时,要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按资产清单进行划转。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转,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照重置后的价格入账。划转后的资产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需要,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便于管理使用。如有债务的,由原办学企业负责清偿。企业应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拨和权证变更等手续,免收各项费用。

集团清产核资的方法

某集团清产核资工作培训资料 2003 编制单位: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2003年9月20日

资料目录 资料页次 一、清产核资具体方案(共56页)3-59 二、报告参考格式(共16页)60-75 1、清产核资审计报告(共12页) (含报告封面、目录、正文、损失讲明) 2、内部操纵审核报告(共4页) (含标准无保留及保留意见报告版本)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共21页)76-96 四、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讲明(共26页)97-122 五、清产核资内控问卷(共24页)123-146 1、采购与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2、仓储与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3、工薪与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4、操纵环境调查问卷(3页) 5、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6、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7、投资与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8、销售与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六、损失申报讲明147 七、清产核资文件(共24页)148-172 1、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58号) 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 企[2003]233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八、中远集团关于航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173-177 方案目录 项目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4-5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5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5-6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6 第六章:清产核资法规依据6-7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7-8 第八章: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8-11 第九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11-12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步骤12 第十一章: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12-14 第十二章:审计工作程序14-16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16-52 第十四章:内部操纵的审核内容及要求52-54

矿业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矿业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矿业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矿业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13-10-1 7:58:59矿业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word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目 录1、**矿业集团公司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22、**矿业集团公司顶板管理考核办法63、**矿业集团公司生产技术考核办法284、**矿业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创新考核办法315、**矿业集团公司单产、单进考核办法 346、**矿业集团公司原煤产量质量验收管理办法387、**矿业集团公司采煤工作面设计、安装、回收验考核办法 418、**矿业集团公司坑代品管理办法519、**矿业集团公司编制采掘衔接与“四量”关系管理考核办法5710、**矿业集团公司进尺及井巷重点工程管理考核办法7211、**矿业集团公司生产矿井井下外委队管理考核办法8412、 **矿业集团公司班组安全建设及班组长准入考核办法 9213、**矿业集团公司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条例 10614、**矿业集团公司20XX年班组长及班组职工培训指导意见121 **矿业集团公司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提升煤矿技术管理水平,坚持“12468”的工作思路,强化“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指导思想,在生产技术管理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煤矿生产技术的精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汾煤生发【2011】746号文件《**矿业集团公司采掘开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1.2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集团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及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1.3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要在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企分类

国企分类

国企按公益、功能、竞争三类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属性、产业特征和发展阶段,按公益、功能、竞争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湖南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这一点。 分类管理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评价和考核 3月18日上午,深化国企改革座谈会在省国资委举行,省国资委副主任张美诚对近日发布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国有企业种类多样,《意见》明确,根据企业属性、产业特征和发展阶段,按公益、功能、竞争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界定功能定位并分类的基础上,再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评价和考核。 公益类国有企业,包括了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管网、市政公用运营资源等重要民生领域企业。采用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实现公共政策性目标为主,引入行业监督和社会评价。

中央企业、引进大型民企、引进国内外其他优势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三个允许”,即允许国有资本准备退出企业,允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且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或参股地位的企业,允许创新型、研发类、基金类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员工持股,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张美诚解读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进多元股东,包括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打破所有制壁垒,让各种所有制共生共荣。” 新闻链接 竞争类省管国企,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本报长沙讯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意见》明确,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改革。《意见》表示,对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省管企业由省委管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其余省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管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省委对竞争类省管企业只任免党委书记、提名董事长人选,其余省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管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产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逐步实行聘任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产权代表队伍,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1 2020年5月29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能够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科学评价和规范企业考核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天津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此次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编制报表、资金核实、总结建制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有关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4年8月31日。 第二章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第七条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其清产核资内容、方法另做安排)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含子企业,下同)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三)各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 另外,由上述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参股企业,如果对参股企业有实际控制力,也可以进行清产核资。 上述企业单位中,凡近两年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已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关闭、停业在一年以上的,以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开展清产核资的股份制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批准,可将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账面数额作为清产核资结果。 第三章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第八条户数清理。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所确定的范围,对其所属企业单位户数和有关情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

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的宗旨与治理

国有企业的宗旨与治理 按西方经济学的人性假设,企业的宗旨即是利润最大化。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目前的国有企业宗旨似乎与西方的不同。中国经济的发展基础、社会环境,改革的难度,社会治理的动力,与西方也有非常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经济学的人性假设的基础,因此西方经济学中人性的假设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在国有企业,企业经理人是任命制,与业绩有一定关系,更多的还是考量企业在庞大的国家治理中的价值,进而寻找合适的人。因此,企业经理人考虑更多的是对上,而不是对服务客户。 这必然会导致以下几类矛盾: 一是企业属性与社会服务之间的矛盾,考量企业经理人的平衡能力。政企分离,国有企业改革之初,即是要企业在市场上寻找出路。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最终服务的必然是社会大众,是每个社会公民,由于刚开始没有解决国有企业具体为谁“打仗”的问题,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必然会造成“全民所有制结构要求承担社会服务”责任与企业之初业绩导向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企业要根据自身全民所有制结构的出生,践行更多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企业要发展壮大,需要对社会服务属性进行调整,而时间、环境、治理结构各个要素并不能立即到位,企业自主权制约。 二是企业员工与社会服务之间的矛盾,考量企业员工参与社会治理的认同度和积极性。传统意义上,企业员工是企业参与生产的要素之一。作为国有企业,此种性质应该更加明显。但正因为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服务职能,隔行如隔山,企业员工由于对本行业的熟悉度及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企业员工以国企身份自居,而没有形成职业、职责等基本的职业素养。企业员工,由于受国企社会服务职能影响,并不能实现市场化的薪酬体系,而社会大众对于“国企员工身份”普遍存在误解(铁饭碗),必然导致企业贡献在企业员工及社会大众理解上出现极大的差异。常此以往,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势必会加重。 三是企业发展与社会革新之间的矛盾,物质与精神层面加剧割裂。企业发展的本身,应该是做大做强,以自身商业模式服务社会大众,实现企业宗旨“为民众服务”的可持续。当前中国社会处于改革关键期,社会变革在民众物质精神需求急剧变化、国外经济社会遇到较大困难导致外部环境不稳定、新生代对国家及历史认同度下降、社会中坚力量理想信念减弱等几个方面影响下发生,确实很艰难。社会革新,要求国有企业将企业发展融入到社会变革之中,促进社会进步、民众安康,而不是在此种情况下,巧取豪夺、投机取巧。从这个意义上,国企的发展应该更多地站在服务民众的角度思考。短期之内,应该发挥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减少急功近利的企业经营行为。 而要做好以上安排,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需要优选一批企业家队伍参与国企改革。新的国企企业家队伍,需要建立和宣传,不能仅仅是在民企、互联网企业等企业中,发掘榜样。新的国企企业家队伍,应该与中央经济决策保持高度一致,应该具备服务社会大众、服务社会治理的基本思想,应该具备企业经营的基本运作能力,应该具备把握市场、社会变革时机的基本理念,应该具有高度的企业家精神及国家忠诚度,应该是最典型的经济战线代表。 二是需要完善企业治理与企业宗旨体系。国有企业不是私人企业,全民所有制结构应该进一步加强,不能仅仅从利润归属的角度去思考国有企业的贡献,而应该考虑国有企业在参与社会服务中的贡献,以社会服务贡献度为考量体系,去重新设计国有企业考核机制。国有企业的宗旨,应该建立在所有制基础上,不能成为某些个人的钱袋子,而更多地应该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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