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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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定义】危险货物是指那些能引起事故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物质等。

第四条【宗旨】本规定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资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运输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货物运输技能。

第八条【安全设施设备】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运输计划】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计划,明确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运输方式等。

第十条【车辆安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一条【货物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在包装和标识方面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破损。

第十二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货物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储存设施】危险货物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设备。

第十四条【储存管理】危险货物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分区进行,储存区域应当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使用安全】危险货物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禁止擅自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危险品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品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品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保障危险品车辆安全运输,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相关人员。

3.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加强危险品车辆的安全运输管理。

4.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车辆的选择、装载、运输路线的确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车辆的选择与装载1.危险品车辆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次进行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

2.车辆的装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过车辆的最大装载量。

3.装载危险品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的密封性和稳定性。

4.危险品的装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不得超过最大装载量,并应保证危险品的固定和封闭。

三、运输路线的确定1.运输路线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和运输距离进行合理规划,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

2.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选择较平坦和宽广的道路,避免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

3.运输路线的选择应考虑交通情况和天气状况,确保运输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四、事故应急预案1.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应急调度、伤员救护、事故清理等内容。

3.应急预案的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应急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车辆驾驶员的要求1.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接受危险品运输相关培训和考核。

2.驾驶员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

3.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车辆状态,并随时报告异常情况。

六、安全措施1.车辆应配备与危险品运输相关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火灾报警器、泄漏探测器等。

2.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正常运行。

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4.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火灾、泄漏等危险情况的防范和处理。

七、违规处罚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车辆和驾驶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因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特殊保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名称,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过度敏感或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会自发反应并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为铁路监督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办理站]危险货物的运输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定经营危险货物的车站、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3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3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定义】危险货物是指那些能引起事故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物质等。

第四条【宗旨】本规定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资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运输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货物运输技能。

第八条【安全设施设备】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运输计划】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计划,明确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运输方式等。

第十条【车辆安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一条【货物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在包装和标识方面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破损。

第十二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货物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储存设施】危险货物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设备。

第十四条【储存管理】危险货物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分区进行,储存区域应当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使用安全】危险货物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禁止擅自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一、车辆和设备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胶合板,橡胶等,但不得使用谷草、纸板等易燃材料。

(2)、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3)、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4)、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应置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5)、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品。

(6)、根据相关规定,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危货运输单位必须建立监控中心.2、装运危险品的罐(槽)应适合所装物品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物品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正所物品不“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车辆在每次装运危险物品前都要回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调度室,作为能否继续执行任务的依据。

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修理厂检修,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交调度室备案,方可待令、出车。

二、运输和装卸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

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2、装载危险货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处罚规定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处罚规定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处罚规定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9期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处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同时,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国家还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经过有关考试合格。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

具体申请机构和程序根据行政区域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和设备。

2.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需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

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需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4.企业需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十四条货运经营的申请和审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企业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企业需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一、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驾驶员须具有____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选择: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车辆必须有专门的货舱,并且货舱内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

2. 驾驶员资质: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驾驶证件,并经过危险品运输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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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

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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