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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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劳资谈判和协商

劳动关系中的劳资谈判和协商

劳动关系中的劳资谈判和协商劳动关系作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现代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形成离不开劳资谈判和协商,这是实现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劳动关系中的劳资谈判和协商进行探讨。

一、劳动关系中的劳资谈判1. 劳资谈判的概念和目的劳资谈判是指由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就劳动条件、待遇和权益等问题进行双方交流和讨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谈判解决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分歧,达到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结果。

2. 劳资谈判的原则和程序(1)平等原则:劳资双方应该在谈判中保持平等的地位,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合法权力。

(2)诚信原则:劳资双方在谈判中应本着诚信的态度,诚实守信,遵守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3)合法原则:劳资谈判应基于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4)程序原则:劳资谈判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议题、召开会议、发表观点、协商达成意见等环节。

二、劳动关系中的劳资协商1. 劳资协商的概念和类型劳资协商是指劳资双方通过协商和合作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它分为集体协商和个人协商两种形式。

(1)集体协商:由劳方团体代表和资方团体代表进行的集体谈判和讨论,解决劳资关系中的集体问题,如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

(2)个人协商:由雇主和雇员个体之间进行的协商,解决劳资双方的个人问题,如晋升、加薪、工作调动等。

2. 劳资协商的重要性和原则(1)重要性:劳资协商在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解决劳资纠纷、改善劳动条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双方的合作意愿。

(2)原则:劳资协商应基于平等、自愿、公正、善意和和谐的原则进行,双方应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和诉求,协商的结果应公平合理。

三、劳资谈判与劳资协商的联系与区别劳资谈判和劳资协商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1. 联系:劳资谈判和劳资协商都是劳资关系中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劳资业务知识点总结

劳资业务知识点总结

劳资业务知识点总结一、劳资关系的基本概念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下,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之一。

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 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为获得劳动者的劳动力,向劳动者支付薪酬,然后卖出劳动者创造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得利润。

2. 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转化为商品。

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同于普通商品,它是由人具有的劳动能力所创造的,是一种劳动和劳动者之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

3. 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剥削关系。

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只是劳动者创造的产品或服务价值的一部分,雇主通过剩余价值占有来自劳动者的剩余部分。

这种剥削关系是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劳资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劳资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资关系的历史过程。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导致了雇佣劳动的出现,从而形成了劳资关系。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导致了劳资关系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是劳资关系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从而获得利润。

劳资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然发展的结果。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劳资关系逐渐得到完善和深化。

资本家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获取剩余价值,通过积累资本扩大生产,进而形成了雇佣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雇佣关系。

劳资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断发展和深化,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关系之一。

三、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1、雇佣关系: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雇佣关系。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主为获得劳动者的劳动力,向劳动者支付薪酬,然后卖出劳动者创造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得利润。

2、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同于普通商品,它是由人具有的劳动能力所创造的,是一种劳动和劳动者之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劳资关系与劳资合作

劳动关系中的劳资关系与劳资合作

劳动关系中的劳资关系与劳资合作劳资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益关系和相互作用。

在任何组织中,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的积极性、生产效率以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劳资关系的管理和促进劳资合作是组织成功的重要基石。

一、劳资关系的含义及重要性劳资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就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劳动时间等方面权益发生冲突与协商的过程。

劳资关系的良好是组织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

良好的劳资关系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的投入和工作表现,提高生产效率和绩效,并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

二、劳资关系中的问题与挑战1.权益冲突:由于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存在着利益分配上的差异,劳资间的权益冲突是劳资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比如,工资、考核制度、劳动时间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2.沟通障碍:沟通是劳资关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沟通不畅导致信息不对称、误解增加,进而影响双方的合作与理解,甚至引发矛盾与冲突。

3.技能短缺:技能与工作质量息息相关。

如果员工缺乏职业技能、培训机会不足,劳资关系中的问题就会难以解决,影响到工作效能和合作。

三、促进劳资关系的方式1.建立沟通渠道:建立有效畅通的沟通渠道,通过定期会议、员工代表制度、匿名反馈机制等方式,使双方能够坦诚交流、共享信息,解决问题。

2.制定公平正义的劳动法规:建立公正、透明的工资福利机制,确保员工权益得到维护,为劳资关系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培养职业技能: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使他们更适应新技术和变化的工作环境,从而增强员工与组织间的协作意识。

4.奖励与激励机制:建立正向的奖励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工作、创新和合作,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劳资合作的优势与重要性1.实现共赢:劳资合作可以促进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共同实现组织目标。

2.增加生产力:合作与沟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冲突与阻力,从而提高生产力和质量。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概述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管理方
• 1. 在劳动关系中,管理方是用人单位,是“雇 佣”的一方,雇员是被“雇佣”的 一方,但 两者的界限并非清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 理方与雇员的角色实际并不绝对对立。 • 2. 18世纪,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获得剩 余价值的人)集财产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 管理权于一身,与雇主概念重合 • 3. 19世纪中期以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 离,职业经理人实际担负了雇主角色,资本家 仅通过所有权管目标 3 期望
冲突的根源
(一)根本根源 1 异化的合法化:
并非为自己工作
2 客观的利益差异: 利润最大化——工资福利最大化
3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背景根源
1 社会不平等 2 劳动力市场状况 3 工作场所的不平等 4 工作本身:高度分工和人性的异化
劳资目标的合作与冲突
企业的目标 工会的目标
雇主协会
• 雇主协会是一种团体组织,它由雇主组成,代表 并维护雇主利益,通过谈判和协商与工会协调劳 动关系。 • 雇主协会是为对抗工会而形成的。可称为斗争型 协会。 • 雇主协会由雇主自愿加入,具有法人资格,实行 独立核算,依靠为雇主服务取得服务性收入。
劳动关系的主体
• 劳动关系的主体狭义包括: • (1)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 团体 • (2)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 广义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及其联合体、 雇主及其联合体以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为代表的第三方。 • 政府是广义的劳动关系主体
管理方
• 狭义上,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 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 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 广义上,管理方除了包括企业中的各级 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 雇主协会
合作与冲突的影响因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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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续订
提出续延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出的要 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 又未续订,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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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核算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 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 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 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 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 补偿金
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劳动法与 劳动关系管理
1
劳动关系的含义
又称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等 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企业或事业单位等(而不是政府)劳动关系
是劳动力(雇员)与劳动力使用者(雇主) 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质: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 现形式,与劳动分工无直接联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表现: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 体之间的关系;劳动给付和工资的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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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核算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 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 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 于医疗费的100%
约定条款
其他补充条款 没有协商约定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约定条款的内容

第十二章劳动关系

第十二章劳动关系

第十二章劳动关系【教学目的】西方国家工会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集体谈判的基本模式和原则是本章需要了解的一个方面;此外,需要进一步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

【教学要求】通过学习,了解集体谈判的三种基本模式以及应注意的一些原则;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

【学习方法】在学习本章的过程中,应对西方国家工会的发展历史作一个简要的了解(可以参看本章的附录),在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的基础上,能正确处理我国各类企业、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出现的一些基本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始终是要提倡的学习方法。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内涵一.劳动关系的含义我国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从法律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在西方国家,劳动关系又常常被称为“劳资关系”,指为保持劳资之间的良好关系和解决双方分歧所作出的努力。

它包括在这方面的努力中组织的调解、措施和政策。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第一章1、劳动——指人们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利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的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

2、具体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3、一般来说,劳资关系或雇佣关系是指私有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它反映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

劳资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含义或性质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4、劳动关系的主体:⑴员工⑵员工团体⑶管理方⑷雇主协会⑸政府5、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⑴合作⑵冲突⑶力量⑷权力第二章1、西方劳动关系分为四个阶段:⑴自由竞争时期⑵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⑶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历史时期⑷二战至今的历史时期2、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⑴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⑵劳动关系的确立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认定的⑶劳动集体组织在劳动关系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⑷劳动关系的是指仍然是对抗性的3、经典作家笔下的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有:⑴平等的劳动关系⑵合作的劳动关系⑶不体现任何身份差别的劳动关系⑷主体发生在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4、中国特色的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⑴就利益关系而言是在利益分化的同时仍然以利益一致为取向;⑵就运行机制而言,在市场机制的总体要求下,政府干预、人际关系和社会传统仍然会有相当的作用;⑶就文化特色而言,在开始注重个人和群体价值实现的情况下,仍然以追求社会和谐一致为主要的文化价值标准。

5、股份制劳动关系的特点:⑴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主体身份比较清晰。

⑵劳动关系的运行及关系处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

第三章1、当代劳动关系理论⑴新古典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理论:认为市场是决定就业状况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工会或工会活动并不是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甚至认为工会或工会活动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和发展具有副作用或反面影响。

特点:①忽视或贬低工会的作用②开始关注劳动关系系统内部各要素的作用和特征⑵新制度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⑶人事管理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⑷组织行为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2、影响劳动关系运作的因素:⑴环境因素:①经济因素②技术因素③政治和法律因素④思想意识因素⑵工作场所因素:①工作场所的技术②预算和市场力量③工作场所的管理④所有制和企业的思想⑶个人因素第四章1、基本需要——也称必不可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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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联系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联系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都会很多人了解的名词,但是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的联系。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资关系,就是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学上的概念,比如缓和劳资关系等等。

不是法律概念。

劳动关系,是法学上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照劳动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劳动和给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双方最基本的区别就是法律保护上的不同,劳动关系有法律保护,劳资关系只属于一种关系。

避免劳资纠纷的方法1、强化法制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与完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涉及也比较多,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条例法规等等,甚至还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

对于法律法规,我们HR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并且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千万不要遮遮掩掩,这样,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HR,我们在涉及到劳资关系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尤显重要,有时一句话抑或是一个字就可以决定纠纷的“胜败”。

因此,在具体事务操作中我们需要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严谨思路与态度去办(譬如录用通知的发放、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的管理等等)。

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具体体现,作为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这是有效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前提。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有许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方面,是需要我们HR人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去说服老板的,往往好难办,因此我们要有恒心)。

2、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劳动关系是根本。

众所周知,“沟通是人们生存、生产、发展和进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沟通是现代管理的命脉。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沟通是管理工作的灵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目标,满足各种需要的重要工具。

”而对于劳资关系管理来说,沟通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一定离不开良好顺畅的沟通。

对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使员工认清形势明晰目标,使企业的决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员工的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使上情下达或下情上传的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让员工感觉到企业对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产生极大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企业与员工更容易达成共识。

既然容易达成共识了,那么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沟通),即便是出现劳资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完全可以通过良好的沟通(商量)来解决。

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环境中,即便是发生了雇佣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的劳资纠纷,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或是法院也还是先以调解协商来进行解决的(还是沟通为主),真正来“判决”的事件还是相对比较少的。

而且后者的处理,对双方来说不但都将造成人财物力的付出和浪费,也会造成各自名誉的“损害”。

因此,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健康、正向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预防和应对劳资纠纷发生的根本。

完善沟通机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

要在企业内部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企业内各方的正当权益,以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同时,要积极倡导部门、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营造一种令人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以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满足雇佣双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并不代表没有劳资矛盾,劳资矛盾是永远都会存在的,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而已。

可以说,劳资矛盾是时时刻刻都会存在和发生的,这从我们平时听到的员工抱怨声中就应该能感觉和分析出来。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企业与员工的矛盾转化工作,也就是说要从中寻找、把握好双方的利益平衡,满足雇佣双方的需求,消除矛盾于“激发”之前,这才是劳资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复杂而且呈现日益紧张的态势,国家一直在提倡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那么,主要依靠什么来营造与维护?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平衡。

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虽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关以外,还和道义相关。

利益和道义的平衡,是预防和消除劳资矛盾、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良方。

很多时候,我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需要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身份去开展工作的(在许多大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

作为HR,我们应该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们之间也是可以、并且必须转化的。

当有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当冷静对待,不能参与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发生,而是应想办法将这些矛盾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找到劳方和资方的一个平衡点,如果没有这种平衡,就不可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

都说管理是一门艺术,而劳资管理更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只要我们做HR的平时注重练就熟练的劳资纠纷处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实现双赢的结果,成为劳资双方都喜爱的“夹心饼”。

4、加强约束管理,杜绝漏洞防患未然为目的。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注重对人力资源的激励,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资源的约束。

其实,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更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

我们应从自我约束、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是避免出现漏洞、防患于未然的有效举措。

我们首先应当引导员工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要从道德、声誉和关注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去约束自己,从而最终实现个人的良好发展;其次要从企业文化约束、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心理契约以及在激励中体现约束等,来有目的的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当今市场竞争的环境、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行外部约束,诸如法律约束、外部机制约束、媒体约束等来向员工宣贯、传递正向的信息,让员工明白任何人的行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场的要求、规则与惯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听起来有些生硬,执行起来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业进行劳资管理的必要手段,我们万万不可忽视,必须认真谨慎对待,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HR是以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为目的来开展工作的。

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

第三条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佣用之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规定之。

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之内容相抵触。

第四条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之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

劳方有受雇解约之自由,资方不得强迫劳方受雇。

劳方如中途辞职,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辞职前五天通知资方。

第五条各工商企业之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行。

如有违犯上述规则者,资方有按规则中之规定给以处分或解雇之权,各工商企业之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不得与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及劳资双方签定之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六条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有雇用与解雇工人及职员之权。

资方解雇工人及职员,在集体合同及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解雇前十日通知劳方并酌给劳方若干遣散费。

遣散费之数额应按工厂企业之营业情况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之长短而定,最低不得少于半个月的实际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实际工资,但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及因工人职员的过失而解雇者不在此例。

第七条工会认为资方对工人职员之处分与解雇不合理时,有向资方提出抗议之权。

如资方不接受抗议,得依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解决劳资争议手续处理之。

第八条所有工厂商店已开工复业者,须努力经营;未开工复业或未完全开工复业者,须力求开工复业;如因不可克服的困难而不能开工复业或须歇业转业者,须向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第九条凡在解放后,资方复业招雇职工时,曾因参加革命政治活动而被解雇之职工应首先复工;其他在解放前六个月内被辞退之原有职工,应尽先录用或逐渐补用;但因过失被解雇者不在此例。

第十条资方招用原有职工时,须采用书面通知和登报通知的办法。

原有职工须于接到书面通知十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者,自登报之日起半个月内)报到并按期到厂工作,否则作弃权论。

资方在原有职工不足复工之需要时,得另招新职工;但在资方并未添用新职工时,原有职工一般不得提出强行复工的要求。

第十一条资方已得政府批准而停工歇业时,如无力偿还所欠职工之工资与解雇费或其他债务者,须报告劳动局,由劳动局召集劳资双方协商合理办法处理之。

资方所有之房屋、机器、原料、家具等,均不得迳交劳方或工会处理,劳方及工会亦不得自行接收和分配上述财产。

第十二条职工每日劳动时间以八小时至十小时为原则。

如因生产需要或有害职工身体健康之生产部门,得由劳资双方协议增加或缩短。

但职工工作时间之延长,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手艺工人、店员、学徒及一般杂务人员的劳动时间及休假,原则上均照旧例。

但工作时间过长,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者,应酌予缩短。

第十三条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人民政府已有规定者依规定,无规定者依习惯。

休假日及事假,暂时均照各个企业的旧例办理。

如有不合理者,在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时由双方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劳方参加工会开会及其他娱乐教育活动,均不得占用生产时间。

工厂中的工会组织负责干部如有必要占用生产时间,须取得资方同意,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工资照发。

如职工根据市政府、军管会、市总工会之指示,被选为人民代表或团体代表参加会议者,在参加会议期间之工资,由召集会议之机关或团体发给。

第十五条在新解放的城市,资方须保持职工在解放前三个月之实际工资平均水准,不得降低,同时在目前凡属生产或营业不发达及利润低微之企业,一般亦不应增加实际工资。

如解放前工资过低或过高者,得由劳资双方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协商酌量增加或减少之,但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之批准,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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