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青科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24〕8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字〔202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中期评估第四章项目变更第五章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合同任务书实施和资金使用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条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责任体系。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二)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五)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六)与项目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中国科学技术部印制技术开发合同范本5篇

中国科学技术部印制技术开发合同范本5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技术标的为:_________。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该技术进行研发和优化,以实现预定目标。
二、技术范围和要求2.1 乙方应对以下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_________。
2.2 乙方在研发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_________。
三、开发进度和交付物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以下进度进行研发工作:_________。
3.2 乙方应在研发完成后,向甲方交付以下成果:_________。
四、经费和支付方式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研发费用:_________。
4.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研发费用:_________。
五、保密条款5.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2 乙方应对其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技术成果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转让。
六、验收和成果归属6.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研发成果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为:_________。
6.2 验收通过后,该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转让该成果的所有权。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7.1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乙方支付研发费用,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发费用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
7.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甲方交付研发成果,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研发成果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8.1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范围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技术咨询合同范本--科学技术部印制2001年

【技术咨询合同范本】技术咨询合同范本--科学技术部印制2001年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委让方(甲方): 受与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电子信箱: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传真:传真: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 咨询内容:。
2. 咨询要求:。
3. 咨询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 提供技术资料: ⑴⑵⑶⑷2. 提供工作条件: ⑴⑵3. 其他:4.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 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2. 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财教[2007]42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科学技术部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5篇

科学技术部技术开发合作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共同进行技术开发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背景与目的双方为推进[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提高技术应用的普及率及产业价值,共同进行技术开发与合作。
通过本次合作,双方期望达到以下目的:(1)[具体目的描述];(2)提高双方在行业内的技术竞争力;(3)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合作内容及范围1. 技术研发内容:双方共同研发[具体研发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改良、新工艺研究、新技术应用等。
2. 合作范围:研发合作涉及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及技术推广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3. 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并持续技术合作年。
项目完成后的后续技术合作视情况而定。
三、合作形式与分工1. 甲方负责提供[具体分工内容],如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
2. 乙方负责提供技术研发团队、技术支持及研发过程中的具体实施工作。
3. 双方共同设立项目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确保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4. 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四、资金及费用管理1. 双方约定共同出资用于本次研发合作,具体金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详细列举)。
2. 研发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3. 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设备采购、试验费用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4. 项目完成后,对于新增的经济效益或知识产权收益,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技术成果分享与保密条款1. 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双方均有权使用研发成果进行后续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合作过程中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否则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双方应妥善保管涉及合作的资料和数据,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最好不要设定为永久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方(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2.3.4.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 ;2. ;3. ;4. 。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技术资料清单:。
2.提供时间和方式:。
3.其他协作事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其中:(1)(2)(3)(4)2. 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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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科学技术部 2001-07-18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网址:http://www.51wf.com- 2 -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专利权转让合同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网址:http://www.51wf.com- 3 -
1. 技术服务合同 2. 技术培训合同 3. 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网址:http://www.51wf.com- 4 -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 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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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网址:http://www.51wf.com- 6 -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网址:http://www.51wf.com- 7 -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