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技术规范

2.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

3.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二、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 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司考)

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法律需要国家

B 国家也需要法律

C 政党需要法律

D 社会需要法律

5.法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什么?

A 社会关系

B 社会秩序

C 社会公益

D 社会稳定

6.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达哪个是正确的?

A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的同一

B 法是公共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并由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这体现了法的正式性,而法的正式性正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C 法的本质根源在于物质生活关系

D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具有公共性

7.我国古代法学家商鞅提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如何理解商鞅所说的“定分”?

A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B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 法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力义务关系

8.以下关于法的定义的表述中,哪个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描述?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B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C 法是政治社会中人们相互关系的协议

D 法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9.关于法的基础的论断,哪项是正确的?

A 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

B 法的基础是正义

C 法的基础是权力

D 法的基础上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10.下列表述中哪个是法的专门法律内容?

A 亲亲得其匿首

B 禁止近亲结婚

C 不顺父母去

D 轻罪重刑

11.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论述中,哪些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①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

③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④法的本质最终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①②④

1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哪项?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国家强制性

D.统治阶级意志性

13.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使用,这体现了法的什么特征?

法的强制性

B.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的规范性

D.法的普遍性

14.关于法的阶级性,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绝对不可能被规定于法律中

B.只有统治阶级才可以把本阶段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C.对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也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D.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15.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

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②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③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④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①④ B.②③④

C.都不正确 D.④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下列关于国家意志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法律不等同于国家意志

B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元的

C 法律可以自发形成

D 国家意志性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它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司考)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4、下列哪些属于法的普遍性的含义?

A 法的效力对象广泛性

B 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C 一切具体的法的效力都是相同的

D 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的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5、法的科学概念应从哪几个方面考虑?

A 法的规范性

B 法的国家意志性

C 法的阶级意志性

D 法的物质制约性

6.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B.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D.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7.以下关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社会各阶级的总体意志

B.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各集团意志的总和

C.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

D.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实力上占优势阶层的意志

8.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与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9.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C.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10.“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如何理解马克思这句话?

A.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B.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C.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D.法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考研)

2、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四、分析题

1.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观点是:A法与法的概念完全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C表述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A法的要素等不能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C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试对以上甲与乙的观点进行评析。(司考)

五、论述题.

如何理解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六、深度论述题

1.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并说明应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教育法的含义及特征 2、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3、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归责要件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即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主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调整的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或叫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 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调整教育主体之间(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杨不管事件:母亲阻止女儿上学事件;歹徒在幼儿园搞破坏事件。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制定机关多样。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 2、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特定之一,就是在其运行过程中,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它所规定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能非法剥夺,其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和舆论、良心等手段,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考文本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 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在潜意识或有意识、有 针对性地探索和掌握安全文化。概而言之,安全文化是人 类在现实工作生活中对自身或他身安全在由感性向理性认 识、把握和实践过程中,追求最佳安全状态的要求、意愿 和氛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断提高,持以人为本、从 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角度、突出通过人的素质提高和人的主 观能动性来保证安全的安全文化观,是包括所有企业在 内,全社会共同努力追求的方向。 2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加慢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落实“j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作为业文化的一部分,安全文化代表了

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宣传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发点在于捉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罔,最终目标是防止事故、抵御灾害、维护健康,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2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没,就是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提高职工安全自主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使企业能集巾精力抓生产,聚精会神搞建设。只有这样,煤炭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途径 3.1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是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教育法1

教育法 1、导论 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于1996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正式确立。 2、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的核心: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 序合法(4)救济有道:救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教育法制建设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 (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 2、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教育法 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2、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 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广义):(1)依法治教的原 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 则。 4、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B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B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 A.法律需要国家 B.国家也需要法律 C.政党需要法律 D.社会需要法律 5.我国古代法学家商鞅提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如何理解商鞅所说的“定分”?(D ) A.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D.法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6.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D )?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2)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3)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等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4)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1、4 B.2、3、4 C.都不正确 D.4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C )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AC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3.以下关于法律体现的意志的说法错误的是(ABD )? A.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社会各阶级的总体意志 B.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各集团意志的总和 C.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 D.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实力上占优势阶层的意志 4.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BCD )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C.国家强制性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 一、“经济法”的语源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 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1.每个部门法又可划分成多个子部门法。如民法可划分为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宪法可划分成为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 2.有些法律部门是有一定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如民法围绕着民法总则,刑法围绕着刑法典。 3.法律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交叉之处。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主要制度,在宪法、商法、经济法中也会涉及。对商标的侵权既在《商标法》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 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规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守望新教育,守望真善美 [核心素养三人谈]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概念 从三维目标走向核心素养 作者|褚宏启|余文森|崔允漷 褚宏启: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年来,在教育实践领域和教育研究领域,“核心素养”成为非常时髦的一个热词,谈论教育问题时如果不涉及核心素养,似乎有落后之嫌。但是对于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看法并不相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滥用、泛用该词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强,乱象迭出。对此概念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很有必要。

“核心素养”这个概念舶来于西方,英文词是“Key ompetencies”。“Key”在英语中有“关键的”、“必不可少的”等含义。“Competencies”也可以直译为“能力”,但从它所包含的内容看,译成“素养”更为恰当。简言之,“核心素养”就是“关键素养”。 “核心素养”最早出现在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中。经合组织1997 年启动了“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和概念基础”(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即DeSeCo)研究项目,此时并未在项目名称中直接使用“核心素养”一词,但2003 年出版最终研究报告《核心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KeyCompetencies for a Successful Life and a Well-Functioning Society)时,则使用了该词。为推进核心素养走进教育实践,2005年经合组织又发布了《核心素养的界定与遴选:行动纲要》(The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Key Competencies:Executive Summary),以增强核心素养应用于教育实践的可操作性。 欧盟的核心素养框架受到经合组织研究项目的影响。欧盟的一个研究小组在2002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素养》中首次使用了“KeyCompetencies”这一概念,并认为“核心素养代表了一系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集合,它们是可迁移的、多功能的,这些素养是每个人发展自我、融入社会及胜任工作所必需的”。2006 年12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核心素养的建议案《以核心素养促进终生学习》(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标志着8项核心素养最终版本的正式发布。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0年的报告《面向变化中的世界的核心素养》(Key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师范类学生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前言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教学要求: ?了解教育法的涵义; ?掌握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的概念 1、教育法的涵义 2、教育法的特点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二、教育法的体系 1、教育法的渊源 2、教育的层级和效力 3、教育法的体系 三、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3、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4、研究教育法律规范结构的意义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5、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章教育法的实施 教学要求: ?了解教育法实施的涵义与原则 ?理解教育法遵守的涵义及教育法普及 ?理解教育行政执法涵义、原则 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实施概述 1、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2、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的关系 3、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4、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二、教育法的遵守 1、教育法遵守的涵义 2、教育法的普及 三、教育行政执法 1、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四、司法适用 1、司法的涵义 2、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3、司法过程 五、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涵义 2、法律监督的种类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 教学要求 ?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及其法律地位 ?理解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分类、种类 ?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 教学内容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1、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2、教育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 1、教育部的主要行政职能 2、基础教育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章学校 教学要求 ?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掌握学校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概述

教育评价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教育评价的基本概念 一、教育评价的含义 (一)价值及教育价值 1.价值 价值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它既是经济学范畴,又是伦理学、社会学、美学等范畴,同时更是一个哲学范畴。哲学上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是指客体及其属性同主体的尺度与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当主体需要时,客体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这就形成了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形成价值的前提,主体是形成价值的基础或核心,离开主体的需要谈论客体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价值的有无和大小,是由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而决定的。对价值的这个界定是对不同领域具体价值形式的共同本质和普遍特性的概括,因而是价值的一般界定,它对研究教育价值、教育评价的界定有重要意义。 2.教育价值 所谓教育价值是指教育这一社会活动或社会现象中的客体及其属性与其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就教育价值结构而言,其基本要素同一般价值结构是相同的,即主体及其需要和客体及其属性两个方面,缺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教育价值。但是这两个要素在教育价值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意义。教育活动或教育现象的客体及其属性是教育价值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先决条件,没有客体存在这一事实为前提,教育价值关系这一事实就不复存在;而教育活动或现象的主体及其需要则是教育价值关系事实的基础或核心,没有主体及其需要,就无所谓价值关系、无所谓价值,客体及其属性的存在也只是一种存在。因此,教育活动或现象的客体在教育价值关系这一事实中是被动者、是服务者、是前提,而主体则是主动者、是被服务者、是基础,教育价值关系是以教育活动或现象的主体及其需要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 从不同角度出发,教育活动或现象的主体及其需要是多元的,所以教育的价值也是多元的。从形态上说,教育活动或现象主体有个体主体和社会主体,所以有教育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从空间上说,有教育的内在主体或直接主体和外在主体或间接主体,所以有教育的内在价值或直接价值和外在价值或间接价值;从现实性和超越性说,有教育的现实主体和未来主体,所以有教育的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从目的性和工具性上说,教育的主体有目的主体和工具主体,所以有教育的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从投资上说,有投资主体(个人与社

第一章 教育的概念和本质习题集

第一章教育的概念和本质 【真题回顾】 1.在我国,最早把“教”和“育”连在一起使用的人是()。 A.孔子 B.孟子 C.荀子 D.老子 2.【多选题】广义的教育包括()。 A.学校教育 B.社会教育 C.家庭教育 D.全民教育 E.素质教育 3.一般而言,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 A.学校教育 B.家庭教育 C.社会教育 D.社区教育 4.【多选题】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的方式主要有()。 A.互访 B.家长会 C.家长委员会 D.电话访问 5.【判断题】学校教育是指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X ) 6.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教育现象的是()。 A.妈妈教孩子洗衣服 B.初生婴儿吸奶 C.成人学开车 D.木匠教徒弟手艺 7.教育是()。 A.人类社会独有的活动 B.人类与动物共有的活动 C.现代社会特有的活动 D.人类与其他高等动物独有的活动 8.【多选题】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发展性 B.历史性 C.永恒性 D.相对独立性 9.教育与社会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表明教育具有()。 A.依赖性 B.继承性 C.相对独立性 D.历史性 10.【判断题】因为教育受社会发展制约,为此,教育不可能超前发展。(X ) 二、教育的基本要素 11.构成教育活动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a )。 A.教师和学生 B.教师和教科书 C.学生和教科书 D.教学内容和手段 12【多选题】教育的基本要素包括(abd )。 A.教育者 B.受教育者 C.学校 D.教育影响 13.教育具有人口功能、文化功能、经济功能,这些是教育的(d)。 A.社会遗传功能B.人的培养功能 C.本体功能 D.社会功能 14.教育的生物起源论和心理起源论的共同特点是都否认了(a)。 A.教育的社会性 B.教育的平等性 C.教育的阶级性 D.教育的生产性 15.认为动物界也存在教育活动的学者是(c )。 A.孟禄 B.杜威 C.利托尔诺 D.斯宾塞 16.教育心理起源论认为教育起源于(b)。 A.生产劳动 B.模仿 C.语言 D.动物本能 17.【多选题】劳动起源说的代表人物是(bc )。 A.沛西·能 B.米丁斯基 C.凯洛夫 D.利托尔诺 学说主张代表人物 18.【多选题】原始社会教育的特点是(abcd )。 A.无阶级性 B.为生产劳动服务 C.在社会生活中进行 D.教育手段极其简单 E.在特定场所进行 19.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形成了两种著名的封建教育体系,即教会教育和(d)。 A.武士教育 B.绅士教育 C.僧侣教育 D.骑士教育 20.我国奴隶社会的教育内容是(b )。 A.四书五经 B.六艺 C.自然科学 D.生产技能 21.欧洲奴隶社会中,斯巴达教育特别重视(D )。 A.文化知识教育 B.艺术教育 C.读写算教育 D.军事体操教育 22.斯巴达和雅典两种教育体系出现于欧洲的(B )。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 23.下列描述能够体现中国古代教育特点的是(B)。 A.教育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 B.教育与生产劳动严重脱离 C.教育与生产劳动逐步结合 D.教育与生产劳动若即若离 24.“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反映了古代社会教育具有(A )的特点。 A.等级性 B.专制性 C.刻板性 D.象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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