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Ⅰ讲义第37讲_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税务师税法Ⅰ讲义第37讲_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税务师税法Ⅰ讲义第37讲_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D: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例题3·多选题】下列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A.某外商投资企业已缴纳增值税,但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某企业总机构在甲地,在乙地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在乙地缴纳

C.某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单独进行处罚

D.某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返还

E.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答案】BC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题·单选题】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货物。2019年7月应纳增值税-32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80万元;本月税务检查时发现,2018年的一笔内销货少计消费税,被查补消费税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019年7月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4

B.4.55

C.22.40

D.26.95

【答案】B

【解析】该企业出口应退税额320万元,免抵税额=380-320=60(万元)。

该企业应纳城建税=(60+5)×7%=4.55(万元)。

(七)征收管理

1.同“两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两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税务局缴纳。

【例题·多选题】某县甲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接受位于市区的乙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生产一批高档化妆品,乙厂提供原料的不含税价为30万元,甲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当月该批高档化妆品加工完成并全部收回。关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高档化妆品成本利润率5%,消费税税率15%)

A.乙厂应自行申报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23.53元

B.甲厂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23.53元

C.甲厂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52.94元

D.甲厂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2.00元

E.甲厂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0.00元

【答案】BE

【解析】甲厂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2)×10000/(1-15%)×15%×5%=2823.53(元);甲厂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00×13%×5%=130(元)。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一、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三、计算

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3%

四、减免规定——同城建税

核心考点:

结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的减免税优惠,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基本规定

城建税: (1)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对象: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属于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自2010.12.1起,我国对外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5)税率: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两个具体规定: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 (1)定义:是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2)征税对象: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起,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5)税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三税”税额的3%)

2019年度土地增值税培训讲义

2019年度土地增值税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文件解读 一、鄂地税发【2008】207号文件废止的影响 2017.10.26省地税局局1号公告废止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总局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地税局规定年限。 实际征管中以房管局认定的房屋属性为准,联合控管。 对开发商将开发产品自持后再转让,按照新建商品房政策处理。(二)、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废止后,前三条按总局规定执行不变,第四条作为可要求清算情形,基本上也无变化。 (三)、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

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止后,前两条按总局规定执行无变化。第三条取消,第四条省局目前暂无规定。 (四)、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清算审核工作时限不含纳税人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 总局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目前省局暂无规定。 市局今年继续按照往年做法要求各区局当年完成当年度清算项目,并实施绩效考核。 滞纳金问题按总局220号文件执行,查补税款在限定日期内缴纳的不收滞纳金。 (五)、第十八条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计算分摊按核实的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并遵循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与取得收入的面积相配比的分摊原则。对于商住综合楼,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商铺与住宅的单位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中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下文是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指第五条划定范围以外的),其适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还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 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但对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第九条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地方预算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单位和个 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 作他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仍按原来城市三项 费用的规定办理,具体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奖罚以及违章处理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问题解释,由省税务局办理。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 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 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 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 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 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本质:附加税 目录 .1特点 .2义务人 .3征税范围 .4计税依据 .5适用税率 .6税额计算 .7征免规定 .8税额减免 .9违章处理

.10征收方式 .11工作要求 .12相关问题 .13法律条规 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

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 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义务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取消。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完整版)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导讲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导讲义 2011年9月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规定 (一)条例细则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税收相关文件:15个(附件1)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 (一)清算单位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房开企业的立项手续或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开发项目。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条件 1.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纳税人条件: 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辽地税发[2007]102号: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速记知识点总结

●企业所得税 25%:居民;有场所且所得有关联得非居民 ●10%:其她非居民 ●20%:小微(≤100万得部分减按25%,100—300万,减按50%) ●15%:高新技术、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职工福利费:14%扣除;工会经费:2%扣除;职工教育费:8%扣除 ●补充养老、医疗:不超工资总额5%可扣除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得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5‰ ●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可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与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30%可扣除 ●公益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可扣除,三年内结转。 ●手续费佣金扣除:财险:余额得15%内; ●人险:余额得10%内; ●电信:总额得5%内; ●其她:总额得5%内。 ●保险赔偿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按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按8%提 取。 ●亏损弥补:高新技术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10年;器具工具家具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得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林木10年;畜类3年。 ●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 ●专项申报:损失超过500万;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 ●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得计税毛利率:政策房3%,非政策房15%(人民政府所在地)、 10%、5% ●委托境外机构销售:不超过销售收入得10%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预提费用:出包未取得全额发票得,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得10%。 ●“三免三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包括电网新建项 目)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免征;>500万,减半征收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个人收入减按50% ●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1、2年免征,3—5年按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得,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得按175%税前摊销。 ●安置残疾人所支付得工资:100%加计扣除 ●创投企业:投资额得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得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得应纳税所得 额。 ●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扣除. ●综合利用资源,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得,该专用设备得投资额得10%可从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西部得鼓励性产业:减按15%得税率征收 ●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适用税率=成本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 税所得率 ●非居民得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利润率=成本总额/(1—利润率)*利润率 =经费支出/(1-利润率-相关税率)*利润率(利润率不低于15%) ●限售股:不能确认原值得,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得15%确定。 ●源泉扣缴:代扣7日内缴入国库。 ●登记备案:30天:签订; 15日:完工&不一致;10天:变更 ●超过5000万元,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 ●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被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得:股权75%;资产总额90%;收入90%●关联交易包括:两形两融一个劳务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7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提示2】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转让中: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以房抵债的某工业企业 B.出租写字楼的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 C.转让房产的某个人 D.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某高等学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出租房地产,未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出租写字楼的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D.双方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没有发生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关注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可以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有(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 D.转让房地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19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真题18页word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 高校后勤实体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B. 企业获得的由财政部规定指定用途的流转税返还款 C. 储蓄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D. 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 2. 经税务机关核定某企业2019年度实现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万元,2019年度发生 亏损32万元。该企业2019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 1.44 B. 2.16 C. 2.64 D. 13.20 3.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有关保险企业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 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B. 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给保监会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2% C. 保险企业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的8% D.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8%的部分, 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4. 某内资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6700万元,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400万元,接受捐赠 收入50万元,投资收益40万元。该企业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是()万元。 A. 23.10 B. 23.70 C. 24.30 D. 25.80 5. 下列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 国有企业 B. 个人独资企业 C. 集体企业 D. 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6.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纳税人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B. 纳税人在融资租赁前发生的手续费、律师费等,准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C.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D. 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因购销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准予作为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依据 7. 下列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 A. 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的长短有必然联系 B.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均应计入开办费 C. 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必须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D.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8. 某内资企业甲投资于乙企业,乙企业2019年实现税后利润120万元,向甲企业分配 股息8.5万元,甲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税率33%,乙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税率15%。甲企业分回股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 3.81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48讲_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含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四、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有偿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房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企业合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作价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意: 以上情形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未发生产权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出租,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抵押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额征税范围。 7.房屋的代建行为 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也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例题1·单选题】(2017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出租住房的孙某 B.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甲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获表决通过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获表决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5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占用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A.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B.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C.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 D.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答案】A。解析:占用耕地从事农业建设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营用 故A正确;选项B医院经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职工住房不免征;选项CD铁路线路、城区公路线路 减按每平方米 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下列车辆,应缴纳车船税的是() A.挂车 B.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C.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使用的车辆 D.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 【答案】A。解析:选项B C、D属于免税车辆。 3.下列合同,应接照“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是() A.设备测试合同 B.专利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答案】C。解析:选项A设备测试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选项B、D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4.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B.依法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答案】D。解析:选项A B属于居民企业,选项C不属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转让定价方法中的成本加成法,其公平成交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A关联交易的实际价格X (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B.关联交易的实际价格十(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C.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x (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D.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答案】C。解析:转让定价方法中的成本加成法,其公平成交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关联交 易的合理成本X (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6.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转让动产的所得来源地是() A.交易活动发生地 B.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C.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D.受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答案】B。解析:企业转让动产的所得来源地为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7.关于董事费来源地的判断,国际通行的标准是() A住所标准 B.停留时间标准 C.劳务发生地标准 D.所得支付地标准 【答案】D。解析:董事费: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标准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在国有权征税。 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2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B.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C.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5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D.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4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答案】B。解析: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 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①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② 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土地增值税讲义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培训 主讲人:高驰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5、《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2010]53号); 1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 1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 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15、《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2011年第1号); 16、国税发[2009]91号与国税发[2006]187号对比表 本次培训大纲 一、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 (一)概述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三)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清算审核的内容(PPT第1页) 各位好,我是财务部的高驰。今天上午就为大家讲一下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注意的一些要点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如果有讲得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指正,一起讨论。

2021年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doc

大家期待已久的2021年税务师考试大纲正式公布啦!为了给大家学习指明方向,了解税务师考试主要考什么,为大家整理好考试大纲,供大家学习,接下来为大家带来2021年税务师《税法二》考试大纲,火速来看! 《税法(Ⅱ)》考试大纲 (2021年度)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主要修改内容:1.企业所得税根据近一年及疫情期间的新规定进行了修改;2.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作部分小调整,补充了近一年及疫情期间的新规定;3.其他小税种根据新规定也作部分补充修订。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掌握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八、税收优惠 (一)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 (三)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 (四)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五)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 (六)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 (七)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 (八)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 (九)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

注会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课后作业)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位于县城的甲企业2013年7月委托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加工化妆品,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6万元,则甲企业当月应被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0.06 B.0.18 C.0.3 D.0.42 2.位于县城的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甲企业2013年8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6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50万元。当月实际缴纳消费税30万元、被查补企业所得税40万元,被加收滞纳金3万元,被处罚款2万元。则甲企业2013年8月应缴纳城建税()万元。 A.0 B.0.5 C.1.5 D.2 3.烟叶税由()征收。 A.海关 B.财政部门 C.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D.国家税务机关 4.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一直都是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B.只有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才是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C.纳税人只要缴纳消费税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下列各项中,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的是()。 A.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按规定缴纳的资源税 B.纳税人欠缴增值税被加收的滞纳金 C.纳税人欠缴消费税被加收的罚款 D.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6.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2013年10月共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20万元,其中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20万元。则该企业2013年10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A.8 B.10 C.7 D.5 7.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烟叶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在我国境内销售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 B.在我国境内销售晾晒烟叶、烤烟叶的个人 C.在我国境内收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 D.在我国境内收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个人

税务师税法二-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2018年)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B.依法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转让动产的所得来源地是()。(2018年) A.交易活动发生地 B.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C.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D.受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答案】B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C: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所得,实际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是()。(2018年) A.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所得 B.小型微利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内的股息所得 D.高新技术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 【答案】C 【解析】选项A:适用25%的税率;选项B:适用20%的税率;选项D:适用15%的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下列资产处置行为应视同销售的是( )。(2018年) A.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B.将外购材料用于产品生产 C.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将外购礼品用于交际应酬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案(名师版)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案(名师版) 【更新中,请关注!】 一、单选题 1.【题干】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的有()。 【选项】 A.纯电动汽车 B.人民检察院领取常用牌照的车辆 C.半挂牵引车 D.捕鱼船 E.燃料电池汽车 【答案】ADE 【考点】车船税——减免税优惠——法定减免 2.【题干】下列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占用园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地 B.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C.减免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当补缴耕地占用税 D.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E.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案】ABCE 【考点】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征税范围 3.【题干】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选项】

A.法人企业为其股东购买小汽车将汽车办理在股东名下 B.个人取得的国债转让所得 C.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用企业资金进行个人消费部分 D.职工因拥有股票期权且在行权后,取得企业税的利润分配收益 E.个人合伙企业的自有利润 【答案】AD 【考点】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题干】2015年退休公民张某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3600元,年金500元,该年金缴付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0 B.180 C.305 D.72 【答案】B 5.【题干】中国公民孙某任职于一家外资企业,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孙某所在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2015年孙某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限额为()元。 A.3360 B.3840 C.6912 D.6048 【答案】B 6.【题干】下列情形中,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201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真题及答案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5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占用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 A.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B.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C.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 D.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答案】A。解析:占用耕地从事农业建设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故A正确;选项B医院经营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职工住房不免征;选项C、D铁路线路、城区公路线路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下列车辆,应缴纳车船税的是( ) A.挂车 B.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C.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使用的车辆 D.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 【答案】A。解析:选项B、 C、D属于免税车辆。 3.下列合同,应接照“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是( ) A.设备测试合同 B.专利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答案】C。解析:选项A设备测试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选项B、D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4.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B.依法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答案】D。解析:选项A、B属于居民企业,选项C不属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转让定价方法中的成本加成法,其公平成交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 A关联交易的实际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B.关联交易的实际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C.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D.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答案】C。解析:转让定价方法中的成本加成法,其公平成交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6.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转让动产的所得来源地是( ) A.交易活动发生地 B.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C.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D.受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答案】B。解析:企业转让动产的所得来源地为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7.关于董事费来源地的判断,国际通行的标准是( ) A住所标准 B.停留时间标准 C.劳务发生地标准 D.所得支付地标准 【答案】D。解析:董事费: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标准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在国有权征税。 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2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B.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C.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5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D.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4个纳税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讲义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9年起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要交纳消费税,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举例:A企业委托B加工烟丝,委托方A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提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货物; 2、进口货物; 3、委托加工劳务。 (四)、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案例: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80 x17%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举例:甲卷烟厂生产的同一种型号卷烟每包10元,将这种型号的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则卷烟厂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10/(1+17%)x17% 如果卷烟厂将特制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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