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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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杨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就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即法律监督机关。

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理解,将决定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和配置,而如何进行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使法律监督权按照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运作,保持整个法律监督体系最优化和动态平衡,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难题,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在理论上还有争议,在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拟从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检察权配置存在的弊端及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几点建议等几个方面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一般而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包括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检察人员之间的权力配置。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权等。

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

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置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的全部内容,初步形成了一个分工相对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规范了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体制,并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弊端及其影响因素(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在地方党政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院只能对下级院进行业务上的领导,而人事权和财权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检察机关自己不能按照需要和要求自行招录人员,也无权决定检察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检察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更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决定。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司法体制的过程中,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可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正性和可信度,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首先,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作为国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指导,确保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其次,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将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放在首位,确保其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和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

司法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与法院、公安等其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司法体制。

第四,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

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力量,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推进司法体制十分重要。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检察职业。

最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意识,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总之,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注重公众参与,可以推动司法体制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发展。

《优化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相关问题研究——以检察权分类为视角》.

《优化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相关问题研究——以检察权分类为视角》.

优化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相关问题研究----以检察权分类为视角[内容摘要] 检察权的配置是检察权在司法活动中运作和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合理化的配置对于检察权应有功能的发挥有着积极而关键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检察权的定位、性质及分类的简要分析,对检察权进行了理论界定,并在反思检察权配置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在理念、实务、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目前,包括检察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正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指引下如火如荼的开展。

位列司法改革之中的检察改革的实质是要对引发检察权脱离司法规律要求的因素予以修正和变革,把检察权配置和运行中不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职能和机制实施重组和完善,这就必须要按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设计检察改革的整体方案。

1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在检察改革中处于基础而关键得地位,对其的改进已成为检察改革的第一步任务。

一、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基础性考察——检察权的分类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有司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结合、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等几种观点。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应为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主流观点。

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正确定位检察权在国家公权力中的1余海敏、王乐司:《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地位,3也有助于停止用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对检察权进行定性的理论纷争4。

对检察权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类,可以从宏观层面上观察检察权的分配现状,进而成为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客观指示标。

我国检察权配置问题浅析

我国检察权配置问题浅析
法官 事 务 委 员会 并列 的检 察官 事 务委 员 会 , 一步 扩 大 了检 察官 的 职权 。 进 还
有 的 国家 , 察 机 关在 一个 时期 内隶 属 于审 判 机关 , 检 而另 一 个时 期内 又隶 属
于 司法 行 政 机 关 。 日本 , 战之 前 检察 机 关 隶 属于 法 院 , 战后 受 美 国司 如 二 二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问 题 浅 析
刘 海志 宿 迁 市 人 民检 察 院 江苏 宿迁 2 3 0 2 0 8
【摘 要 】检 察权 的 配 置 是 当前 司 法体 制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课 题 之 一 , 受 到 司法 学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并在 该 问题 上 存 在 诸 多 争 议 。本 文 试 图 从 检 察 权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我 国 社 会 体 制 出 发 探 讨 当 前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配 置 问 题 , 并 通 过 中 西 对 比 来 分 析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的 基 础 和 特性及 其发挥的重要 作用。 【 关键 词 】检 察权 历 史 沿革 检 察权 配 置 中 图 分 类 号 :D9 6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 - 6 - 2 2. 9 4 6 ( 01 1 2 9 0 0 O 2
具有 法 律 赋予 的 法律 监 督职 能 , 是 其 区别 于 其他 国 家机 关 的 本质 特 征 。 这 但 是 , 此 基 础 上 能否 进 一 步 推论 , 察权 的 性 质 就 是法 律 监 督 权 呢 ? 在 检 笔者 认
由总 统根 据 司 法 部 长 的推 荐 任 命 , 却具 有法 官 的身 份 , 与法 官地 位相 同 , 被 称为 “ 站着 的法 官 ”2 世 纪 9 年 代起 , 在 全 国最 高 司法 委 员 会 中分 设 与 ;O O 还

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

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

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我国各项工作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优化。

在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电子化办案,实现线上办案,减少传统办案的人力物力投入,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检察官进驻派出所制度和公安机关办案中的检察参与机制,实现前监督、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进程,提高侦查质效。

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配合和协调,优化工作流程,减少重复办案,加强案件的整体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二、加强涉外合作与国际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涉外追赃追逃合作,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工作机制。

与国外同行加强对涉及双方的跨境犯罪和重大案件的交流和合作,探讨共同研究工作,促进执法合作交流,加强国际执法力量的整合。

三、加强公开和透明度加强案件的公开和透明度,做到案件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细致化。

同时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体系,对干部作风和工作作风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检察机关形象。

将检察机关的工作纳入舆论监督范围,加强媒体参与和舆情评估,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四、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干部培训和学习,提高检察机关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加强干部的流动和交流,为人才的引进和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建立更为严格的任职制度和考核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全面考核干部工作水平和绩效,从而推动整个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应分三个方面来考虑:提高办案效率、加强涉外合作、加强公开和透明度、强化队伍建设。

只有通过这些途径,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要求,促进检察机关工作的持续发展和创新。

工作心得:科学配置检察权

工作心得:科学配置检察权

工作心得:科学配置检察权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从宏观角度看,涉及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等国家权力之间的配置,这种配置的状况将直接决定检察权的权力属性,从微观角度的看,涉及检察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和配置,这种配置状况将直接决定检察权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而很多问题其实是发轫于宏观问题,而落脚在微观问题,比如诉讼监督问题,如果不从宏观配置搞清楚检察权的性质,就无从找到诉讼监督的根据和出发点,如果不落脚在微观问题,诉讼监督因缺乏载体、机制而无法运行。

检察权的追诉职能体现公诉权等权力,检察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具体的职能并依照法定程序而实现的,检察权的追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分野、相互关系等问题,实质上是附着于对检察权配置问题从宏观到微观研究的理论脉络之中,通过对理论脉络的梳理或许会澄清难解的枝节问题。

一、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关于检察权的性质,由来已久,既是争论的热点,众说纷纭,又莫衷一是,界定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权配置的先后问题也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互相缠绕”的问题,生硬的分出先后不仅会出现认识错误也会导致实践的混乱,关于检察权的争议都可归类于这类错误。

1、检察权性质的争议我国学界对检察权性质的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检察权属于行政权。

其理由为:一是检察权从本质意义上讲是一种公诉权,而根据西方“三权分立”国家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公诉权正好属于行政权;二是检察机关体制的行政性,即检察机关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上下一体及上命下从的行权模式与行政权的属性正好一致;三是根据“三权分立”模式,西方国家的检察权大多定性为行政权。

观点二,检察权属于司法权。

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等同性,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

理由为:一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府两院”的权力架构下,检察权已与行政权分离;二是宪法已明确规定,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说明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三是检察官与法官在任职资格、身份保障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四是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司法活动全过程的机关,其行为特征和活动具有司法的性质,尤其在其行使不起诉决定权之时,更体现了司法的性质。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我国,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权通过分解也包括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三项基本权能,但这三项基本权能都被视为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

换句话说,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但是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置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置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一、合理配置检察权的相关要求(一)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检察权的宪法定位。

检察权的配置是由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官的性质界定往往是“政府律师”,在权力配置上,检察官主要是侦查权和公诉权的行使者。

对于这一点,有人认为,法国等国家的检察制度是成熟的检察制度,而英美等国家的检察制度“乃在尚未成熟阶段”。

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和近来英美国家检察制度的变革来看,这种认识是很有道理的。

在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

尽管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我们决不能以一个时期实际执行的职权范围来作为对检察权重新定位和重新配置的理由。

(二)检察权配置应当符合诉讼价值观。

检察机关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必然在其职业行为中体现这一效率观念,体现效益价值或诉讼经济价值观,这一理念客观上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

检察权的行使不仅仅简单地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制衡、制约司法权的职能,还要通过检察活动体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等价值,最大限度地避免价值冲突,维护诸价值之间的衡平。

因为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检察权的配置必须考虑如何以最少的检察资源耗费,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和谐社会中检察工作应当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而法律监督的效能不高是司法不公的一个方面。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职能作用,优化检察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从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现实中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级晋升等激励手段,提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决定的评估与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督与协作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二步是加强监督与协作。

首先,要健全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违反纪律、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

其次,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提升执法能力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三步是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比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办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四步是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总结起来,优化检察权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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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臵杨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就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即法律监督机关。

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理解,将决定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和配臵,而如何进行检察权的优化配臵,使法律监督权按照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运作,保持整个法律监督体系最优化和动态平衡,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难题,我国检察权的配臵在理论上还有争议,在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拟从我国检察权的配臵现状、检察权配臵存在的弊端及优化检察权配臵的几点建议等几个方面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检察权的配臵现状一般而言,我国检察权的配臵,包括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臵、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臵和检察人员之间的权力配臵。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权等。

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

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臵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的全部内容,初步形成了一个分工相对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规范了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体制,并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我国检察权配臵的弊端及其影响因素(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检察权的优化配臵,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在地方党政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院只能对下级院进行业务上的领导,而人事权和财权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检察机关自己不能按照需要和要求自行招录人员,也无权决定检察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检察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更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决定。

这种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状况,使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呈现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法律监督的公正性难免要打折扣,有的地方领导随意摊派工作任务,甚至干涉检察院的业务工作,制约了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内部配臵和运作,使任何优化检察权配臵的构想都难以实现。

(二)检察权能划分不科学,缺乏整体规划性,限制了检察权整体效能的发挥。

1、检察权配臵上过于强调业务归口管理,分散了检察权。

现行的检察体制上,侦查权的行使主要集中在自侦部门,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在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由民行部门行使,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权的威力,分散了检察权,也人为地增大了诉讼成本投入。

例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侦查监督部门的立案监督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职务犯罪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反渎职侵权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存在不足。

侦查监督部门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能时,会对一些刑事案件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表现在应当立案的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的而立案。

而这些不正常的案件中,往往隐藏着枉法办案的一些情况,可是却没有依法得到查处,立案监督工作也仅仅停留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上。

2、存在部分领域检察权配臵不到位的现象,削弱了检察权。

从现行法律中有关检察权的规定来看,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削弱了检察权的一些基本内容。

表现在: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力。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写进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具有事后抗诉权等程序性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实体性职权条款,加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导致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司法的参与及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三)法律授权的监督手段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影响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1、立案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到位。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如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职权,但公安机关如果坚持不说明立案理由或者以虚假理由、不充分理由加以长期搁臵、立而不侦、拖延立案时间,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上就没有进一步的措施了。

这种监督方式的效果,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认可程度。

2、审查批捕监督权缺乏权威性,监督工作苍白无力。

一是对公安机关随意变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监督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情况。

二是对公安机关不切实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制止手段。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准备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往往不会立即释放,而是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直至行政处理决定作出。

针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至于公安机关是否纠正,也缺乏后续手段。

3、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难以纠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

但是纠正违法通知在实践中效果微弱,抗诉也只是启动程序,最后的决定权仍在法院,而多层级的反复抗诉又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迟延,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不合理,人员分类不明确,影响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一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业务部门仍然按照诉讼环节和受案范围进行设臵,科室之间关系没有理顺,分工过细,环节过多,职能交叉而又重叠,不利于检察工作高效运转。

如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的检察院将之作为反贪局的内设科室,有的则将其并列于其他业务部门。

机构设臵上的这种混乱,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的比例过高的现象也不容忽视。

在人员配臵不变的情况下,提升了党政和服务的功能之后,相对而言就削弱、降低了业务属性和司法职能。

二是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和法警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

对于所有人员不加区分地都统一采用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没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不符合检察官的养成规律,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臵,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办案效率。

三、关于优化检察权配臵几点建议(一)改革现行人事管理体制和司法经费管理体制,确保检察权独立行使。

现行检察机关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制约日益明显,要实现检察权的优化配臵,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就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检察机关完全独立的垂直管理是不现实的(如果能当然最好),但财政经费权和重要人事权一定要独立,这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保障因素。

一是在经费管理体制方面,要实行司法经费单列,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编制预算,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查后编制全国检察系统财政预算方案,报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由中央政府从中央财政中统一下拨;或者采取检察官按国家规定所享有的薪金、补贴由地方财政足额按时拨付,其他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办法,对地方财政无故不拨或延期拨付检察官所享有的薪金、补贴行为应作出规定,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是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下级院检察长由上级院检察长向同级人大提名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各级检察机关在各自的干部管理职权范围内依法任免干部,报上级院和地方党委备案。

这样,在管理模式上,就形成以上级院领导为主、地方领导为辅的体制,即由上级院负责业务领导、人事调配和划拨业务经费,地方负责行政开支和班子协管等,从而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提供必要的外部保障。

(二)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要进一步强化侦查权、诉讼权、逮捕权等职能作用,充实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让检察权更好地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1、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有必要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

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可以同时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应当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但对案件的范围不宜作限制。

2、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

从世界范围看,扩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也应当建立这一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以解决存在的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又无人起诉的案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权对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二是在案件来源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其他机关、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

三是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权,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

3、充实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公安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建议通过赋予当事人等申诉权,建立检察机关事后审查机制,以解决对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制约问题。

与此相应,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4、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在决定直接起诉和直接不起诉之间设臵了一个缓冲地带,对不起诉的适用附加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具体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又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可以促使刑事追诉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三)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臵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明确检察权配臵中的人员分类管理。

一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臵方面,应当既要有利于检察权的全局,又要有利于检察资源的有效配臵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在机构安排上要考虑到检察机关经费不足、人员不够的现实,实事求是地设臵内部机构,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不宜贪大求全、过多设臵;要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批捕权、诉讼监督权的行使来安排,调整职能,理顺关系,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性质重新配臵,最大程度上解决职能相近、工作交叉、任务重叠的问题;应着力精简非业务部门,充实业务部门,尽是向业务部门倾斜,加强一线力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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