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管理体系中的一种独立检察机构,负责受理重要刑事案件。
根据立法力量赋予的宪法权利以及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检察院有权担任犯罪侦查、公诉、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工作,并协助实施其他司法行政职能。
一、受理案件和确定案件受理权。
检察院拥有管辖特定刑事案件的权力,包括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涉及政府问责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法庭行政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及受理任何犯罪行为,如入侵他人财产、抢劫、贩卖人口、组织犯罪团伙等行为。
二、公诉。
检察院有权提出公诉,向法院提出公诉意见、行使自行公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发起公诉、诉讼等权力;
三、行政审判审判权。
检察院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决审判,包括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和抵押案件等。
四、司法行政职能实施权。
检察院有权推动司法行政事务的实施,比如强制遣返外籍人士以及其他令人不愉快的行为,以及制定司法行政法律;
五、司法监督权。
检察院有权督促执行司法机关正确、全面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开,提出办案督办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的研究权。
检察院有权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给司法行政工作提供理论之路,具体体现在检察院研究以及解释司法行政职能,检察院还可以发布法律解释意见和视定性文书。
检察院作为一个主管司法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有效完成司法行政职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权定位浅析

尽 管 中国的检 察杈 与 西 方
国家检察 权 的属性 不 同 ,在 国
家政 治体 制 中 的地 位 也 不 同 ,
身 带 有司 法和行 政两 大权 力的 部 分特 征。 但 无论是 行政 性还
是 司 法 性 , 都 只 是 公 诉 权 局 部 的 、 属 的和 非本 质 的特征 , 从 其
力 ,也是从 司 法权 中 分离 出来
并 制 约审 判权 的一 种 权 力 , 本
家在 设计政 治 制度 时 ,都 不 能
不考虑 如何 建立 一套 有效 的监 督制 约机 制 ,都 不能 不考 虑如
何 防 止 国 家权 力 被 滥 用 。 不 少 西 方 国 家 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胜利 后 , 照 “ 权 分 立 ” 按 三 的 原 则 , 法 权 、 政 权 和 司 法 立 行 权 分 别 由 议 会 、 政 府 和 法 院 行
逮 捕 权 和 诉 讼 监 督 权 。 这 些 权
讼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直 接 运
会 制度 。 按照《 宪法》 规定 , 民 人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用 法律 赋予 的诉 讼监 督权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和 法 院 纠 正 ,从 而 有
关 ,依 照法律 规定 独 立行使 检
监 督 权 即 对 刑 事 诉 讼 、 民 事 诉
检察 机 关 ,例 如 美 国的 独立 检
察 官 制 度 、 日本 的 检 察 官 指 挥 司 法 警 察 侦 查 职 务 犯 罪 的 制 度 等 。 是权 力 制衡 原理 的体 现 , 这
讼和行政 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
是 检 察 机 关 对 各 种 诉 讼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实 行 监 督 、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要 职 权 。 刑 事 诉 讼 法 》 《 、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

关键词 : 察机 关 ; 检 检察权 ; 公诉权 ; 督权 ; 力性质 监 权 中图分类 号 : 9 6 3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 1— 0 8— 8 D2. A 10 6 5 (0 0 0 0 7 0
关于检察 机关 的性 质 , 国 的立 法规 定 及学 界 各 观点 都有 较 大分 歧①。笔 者认 为 , 判断 一 个 国家 机 关 的性质应 当以该机 关 的职权 为标 准 , 国家 机构 在
权 、 大问题决定 权等 , 许多 国家都将议 会定性 为 重 但
立 法机关 , 却很少有 国家将 议会定 性为监督 机关 , 因
为 立法是议会 首 要 的 、 基 本 的权 力 。又如 各 国政 最
府拥 有 的众多 权力 中执 行 法律 的权力 是 最重 要 、 最
的性质 、 地位 、 制 、 体 职权等众 多 因素中 , 国家 权力是
如果 一个 国家 机 关有 几种 职权 , 当 以其 中首 应
议 ,‘ “ 检察 权 当是几项 权力 的综 合称 谓 , 具体 应 其
包 括哪几项 权力 , 理论界 有三 种 不 同的说 法 : 1 二 ()
要 的职权为定 性依 据 。也 就是 说 , 当一 个 国家机 构
拥有不 止一 个权 力 时 ( 是 常 态 ) 其 中最 主要 的 、 这 , 核心 的权 力是什 么性 质 , 基本 上 可 以决 定该 机 构 的 性 质 。如 各 国 议会 普 遍 拥 有 立法 权 、 督 权 、 免 监 任
收稿 日期 :0 9—1 20 0—0 5 作者 简 介 : 马岭 (9 O 16 一
权 能说 。此 观 点 认 为 , 中 国检 察 权 内容基 本 可 以 ‘
检察权的定位及其相关问题

检察权的定位及其相关问题万慧王彩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 430074)[摘 要]检察权的性质是当前理论界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存在学说观点的分歧,以及由此引发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加以改革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 双重属性说 法律监督说 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早已社会关注并纳入日程上。
其中法院体制改革是最为明显的,如庭审方式的改革。
检察院体制改革也正在进行,然而却不如法院改革那样明显。
究其原因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检察院体制存在分歧。
检察权的定位是进行法院体制改革的前提,但是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无法统一。
因而本文从检察权的性质存在的各种学说观点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权的界定以及检察机关的相关问题,望有关学者评定指正。
一、检察权的界定 目前关于检查权的界定,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观点有:①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一种行政权。
②司法权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
③双重属性说,即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④法律监督说,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即法律监督机关。
由于将检察权定位为单纯的行政权或单纯的司法权,这两种观点都存在许多问题。
如单纯的行政权说无法解释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处分权,起诉便宜主义等。
而单纯的司法权说也不能解释清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
因而对于“行政权说”与“司法权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去。
6.*我不知不觉睡觉起来了。
7.*不知什么时候,天已经亮过来了。
8.*他自己家的事还管不过去,哪有时间管别人的事。
9.*我们要努力把经济搞过来。
10.*我早就看上来了,你不是什么好人。
11.*我已经等了三年了,实在等不起来了。
12.*这件事很重要,你千万别说上去。
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构究竟如何 . 宪法地位是否合理 ? 其 带着这 些问题 , 本文
从 实 在 法 的 角 度 . 格 区分 实 然 与应 然 . 合 学 界 的 相 严 结
为判断标准 的。 由此 可见 , 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 . 以 是 西方 的理论与立法衡量 中国检察权得 出的结论 这种对
检 察 权 性 质 的 解 读 . 然 不 是 一 种 实 在 法 的解 读 . 能 显 不 揭 示 我 国检 察 权 的实 然 法 律 性 质 . 能 看 作 对 检 察 权 性 只
权确定几个 区分标准 . 以此来 衡量检察权 . 认为 “ 以公诉
权 为 基 本 内容 的检 察 权 不 可 能 具 有 笔 者 所 说 的终 局 性 、 中立 性 、 动 性 、 立 性 的特 点 , 察 机 关 的 设 置 也 不 同 被 独 检
对 于检察 改革 . 意见 分歧严 重 . 的认为检察 机关 改 则 有
该权 力 的享 有 主 体 的 法 律 性 质 . 是 该 权 力 行 为本 身 的 二
法律性质 。 为行政 权 , 作 首先 , 其享有主体应该是行政 主 体: 其次 , 其运作 行为应该 属于受行 政法调整 的行政行
作 者 简 介 : 楚 开 , 江 省 人 民 检察 院二 级 检 察 官 , 士 研 究 生 。 邓 浙 博
关争论 . 对我 国检察权 的法律性质与结 构作 出实然解读 。 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权 的宪法地位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一
、
检 察 权 属 于行 政 权 ?
质 的 个 性 化 的 应 然 要 求
对 我 国检 察 权 的性 质 进 行 实然 判 断 . 从 现 行 法 律 应
在对检察权性质 的研究 中 . 种非常值得关注 的观 一 点, 将检察权直接归属 于行 政权 , 为“ 认 检察机关 的基本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摘要]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由于当前存在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行政化、办案程序行政化、队伍管理行政化等体制的弊端,造成了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法、有效、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因此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促进检察权转型,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化;检察机关;转型检察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8年重建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渗入,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能时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笔者认为,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既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检察权转型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这两点均已成定说。
但对于介乎二者之间的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
第一种观点是“行政权说”,它从检察权具有的命令性、国家代表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第二种观点是“司法权说”,它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类似的特征,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如德国学者戈尔克称: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1]第三种观点是“双重属性说”,它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监督权说”,它认为检察权是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与国家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相并列的,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正是此项权利的行使者。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定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的共同性出发,还要结合我国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
而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
论权力制约视角下中国检察权的性质

权 利的各部分之间相互 制约 以保 障公 民权利 的原则 ,[ ’1 ,]
在 资本 主义 国家 的 宪 法 中 , 主要 表 现 为 分 权 制 衡 原 则 ; 在
社会 主义 国家则表现为权 利监督原则 。 从形式上来 看 , 检察权应该是检察机 关所 行使 和运用 的有宪法依据的国家权力 。资本主义 国家 的检察权是 指 :
权力 的分工进行 了设 计 , 即把 国家权 力分 为立法权 、 行政
权和司法权 , 并按 照一定 的均衡 原则 进行权 力配置 , 使各
个权力之间互相分立 , 彼此制约 , 以达到限制权力 , 保障资
产 阶 级 民主 自 由 , 进 社 会 发 展 的 目的 。在 资 本 主 义 国家 促
中图 分 类 号 : D96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 - 2 8(0 91 -O t -0 1. 5 07 172 0 )2 0 3 2 《 华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 19条 、 3 条 规 定 :人 民 中 第 2 11 “ 检察 院是 国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在 很 大程 度 上 是 基 于 西 方 “ 权 分 立 ” 论 而 提 出 的 。“ 三 理 只
虑 国家权力划分 的前 提下 , 以我 国宪政 体制 为基 本参照 , 并在其内部权力结构 中定位 。
一
、
权 力制约 与一 , “ 成 国 家 指 组
为 解决 我 国检 察 制 度 的 宪 法定 位 与 具体 部 门法 中检 察 职 能 的基 础 性 话题 。本 文 从 宪 法 权 力 制 约 原则 的角 度 ,
通过对 现有 的检察权 性质 学说 进行梳理和分析 , 出检察权为我 国一项独立 的国家权 力的结论。 得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关 键 词 : 察 权 : 律 监 督 权 : 律 性 质 检 法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1 D9 8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8 ( 0 9 0 — 0 5 0 1 7 — 7 7 2 0 )5 0 3 — 4
混合 说认 为 关 于检 察权 属 于行 政权 或 司法 权 的论述 都有 各 自的道理 . 但也 都失 之 于 片 面 , 因而 从现 实状 态 出
发 认 为 检 察 权 具 有 双 重 性 从 西 方 国 家 般归 属 政府 系统 . 检 但确 立 检察 官 为单 纯 行政 官 员 的 国家确 实不 多 见 。多数 国家认 为检 察 官是 双 重 身份 . 只是各 国有 不 同 的倾 向性 而 已。日本 法学 家伊 藤 荣在 其 所著 的 《 日本 检察 厅逐 条解 说 》 中指 出 :检 察权 一 “ 方 面有 执行 法律 的职能 . 本质 上 属 于行政 权 : 另一方 面公 诉权 与 审判 权 直接 关联 .从 而 又具 有 与 审判权 同样 性 质
理 由 主要 是 :
伴 随 我 国 法 治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司 法 改 革 渐 渐 成 为 人 们 热 议 的话 题 。 学 界 对 司 法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已 基 本 达 成 共
首先 . 宪法 对检 察机 关和 审判机 关 的平行性 规定 凸现
了它 们作 为我 国两大 主要 司法机关 的地 位 . 其他 国家 和地 区也 有类 似 的规 定 . 如法 国人 称检察 官是 “ 站着 的法官 ” 。
的 司 法 性 质 。 此 , 察 权 有 着 行 政 与 司 法 权 两 面 特 点 。 因 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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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检察机关不论是设在行政机关,还是隶属于政府首脑,抑或独立设立,都不是作为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设置和管理的,同时,检察机关也不同于审判机关。
强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是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共同特征。
第二,检察机关到底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西方国家并不是没有争议的。
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审判机关,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但也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检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享有司法保障的独立机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第三,扩大和强化检察权是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趋势之一。
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开创国,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设立了独立的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法国则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全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中分设了与法官事务委员会并列的检察官事务委员会,扩大了检察官的职权。
总之,检察权是国家权力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特殊性的权力,与之相联系,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存在。
其次,从国内政治体制来看,我国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一重要指示为检察权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权会不会有大的变化,检察权该如何优化配置和规范,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
从上述几种学说的分歧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情况可以看出,检察权有自身独有的特征,检察权兼有行政、司法和监督等多重性质,是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一项权力,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属于行政权或司法权。
与其不停地争论,倒不如承认它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二、关于当前检察权配置存在的几点问题一是有关检察权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笼统,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了司法监督权的监督范围和内容不尽清晰,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不甚明确。
突出表现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在民事、行政诉讼法中有原则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而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是检察权存在地方化。
根据我国宪法,目前检察机关施行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具体表现在人员管理、经费来源地方化。
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现在检察机关经费主要来源于本地区的财政部门。
三是检察权行使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基本对应检察职能,但也有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非业务部门设置过多的问题。
虽然保障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非业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检察业务的开展,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四是部分领域检察权行使不到位。
如在刑事诉讼中,理论上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由公诉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运用,另外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具体由哪个部门来行使这项职能,检察机关往往无所适从。
五是自侦案件侦查权的侦查手段少。
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一些侦查手段,但是同公安机关相比,缺乏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
三、关于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几点建议检察权的合理配置过程,既包括检察权与司法权、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实现分权、制衡,也包括检察权内部各项职能性权力之间的结构平衡及自我完善。
笔者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优化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建议:(一)优化检察权的纵向配置具体是指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分配设置。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由于我国人大没有对该法条内容做出解释,对“领导”是否包含人财物的权力没有谈及,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产生办法,造成了检察机关人财物没有独立的现实。
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垂直领导体制,主要表现是:①各级检察机关对外是一个整体,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都是整个检察系统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②上下级检察机关和上下级检察官之间实行上命下从制。
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受任何地方利益的约束。
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对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不正当干扰,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对此,笔者建议我国检察机关首先应改变现行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官的产生方式,使检察官的任免、晋级、奖惩与地方脱钩;其次,可将检察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实行单列,由上至下逐级下拨,保障检察机关经费独立;第三,可吸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改革的经验,逐步实行全国检察机关的垂直管理。
(二)优化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具体是指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备设置,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上。
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通过精简机构,将职能相近的机构整合为一个部门。
如将反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为一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立统一的侦查机构,这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也是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特征,将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的。
二是按照职权设置机构,突出职能部门,减少非职能部门的比重,形成包括职能部门、内部监督部门、职能保障部门在内的三大类别的机构体系。
(三)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现行的立法结构对民行检察权设置的力度不足、监督权力内容空泛、权能模糊,致使民行检察监督权缺乏操作性,无法落到实处。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直接由原告诉至法院,法官的素质、品德、能力等直接决定判决的结果,其错判率远高于刑事案件。
特别是近年来民事案件的新类型层出不穷,加大了审理难度,影响到判决的准确与公正。
因此,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应为检察改革的重中之重。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并对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抗诉的范围、效力,抗诉案件的管辖和审限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如应将调解、执行、破产、诉讼保全等活动纳入抗诉范围,并赋予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
对在一定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如涉及国家权益或社会公益的案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派员到庭旁听,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
就监督方式而言,除了对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这一方式外,还应增加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等多种形式,针对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以提高诉讼效率,增强监督实效。
(四)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随着近年来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其中以国有资产被侵占或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被侵害而无人行使诉权最为典型,除此之外,一些污染环境的公害案件、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设施的公益案件等,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
因此,为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其不只是刑事公诉,还包括民事、行政公诉。
由于民事行政公诉本身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而我国的检察机关亦具备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各种条件,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权对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当然,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应当是有限制的,即只限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且所侵害的国家、公共利益无人主张保护的案件。
(五)赋予检察机关更广泛的侦查权力现阶段社会腐败现象相当严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压力很大,这与侦查权力受限,手段落后有很大关系。
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其相对于非职务犯罪而言具有如下特征,如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查处的阻力较大。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比照公安机关现有的侦查措施,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来增强自侦部门的侦查能力,这样才能提高侦查效率,对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谐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