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合理配置(202101250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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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21 0 第 2 卷 第 5期 1 1年 9月
J OURNAL OF YUL N UNI I VERS 兀Y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S p . 01 e t2 1 V0 . . 12l No 5
论刑事和解 中检 察权的合理配置
赵胜珍
( 南人 文 科技 学院 政 法 系, 湖 湖南 娄底 4 70 ) 100
且 比较混 乱 , 有 省级 的 检察 机 关 、 法 委 员 会 、 既 政
司法 局 , 也有 地 级 市 甚 至 县 级 的政 法 部 门。有 学 者
将 这些 规 范 性 文 件 称 之 为 “ 隐形 法 ” 。根 据 立 法 法 的规定 检察 机关 的结案 方 式 应 该属 于 “ 法律 保 留条 款 ” 效 力 较 低 的规 范性 文 件 根 本 无 权 立 法 。 而 对 , 于撤销 案件 、 相对 不 起 诉 、 非刑 罚 处 罚 的决定 , 律 法 虽 已 明确 的授权 给予 检察 机关 行使 。但 实践 中检 察 机关 已经扩 大 了法 律 的规定 的使用 范 围。如 根据 我 国的刑事 诉讼 法 的第 12条 第 3款 和 《 民检察 院 4 人
收稿 日期 :0 1 0 1 2 1 — 6— 6 作者简介 : 胜珍 ( 9 8 , , 赵 17 一) 女 湖南邵东人 , 讲师 , 硕士, 研究方 向: 讼法学。 诉
刑 事 和 解 ( i i —o e dr—rc nia o , Vcm t f ne f eo c i i 简 ltn
权存 在 的这 些 问题 大家 提 出 了质 疑 , 首先 , 检察 机关 的 自由裁 量权 得到 了扩 大 , 否 会存 在滥用 职权 , 是 司 法腐 败 , 不 会 出 现 “ 会 和稀 泥 ” 的现 象 , 以有 必 要 所 建立 一个有 效 的监督 体制 。 其 次 , 些 问题 的 出现 已经严 重 的违 反 了程 序 这 法 定原 则 , 据程 序法 定 原则 的规 定 , 法 上没有 规 根 立 定 的权 力 , 国家机 关是 禁 止行使 ; 国家机罪 后 , 由调 停 人 的帮 助 , O ,一 经 使加 害者 和被 害 者直 接 协 商 , 决 纠纷 或 冲 突 的一 解 种刑 事 司法制 度 , 目的是 修 复 因犯 罪 人 的犯 罪 行 其 为而 破坏 的加 害人 和被 害 者 原本 具 有 的和 睦 关 系 , 并 使 罪犯 因此 而 改过 自新 , 复归社 会 。 … 刑事 和 解 ”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我国,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权通过分解也包括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三项基本权能,但这三项基本权能都被视为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

换句话说,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但是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置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置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一、合理配置检察权的相关要求(一)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检察权的宪法定位。

检察权的配置是由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官的性质界定往往是“政府律师”,在权力配置上,检察官主要是侦查权和公诉权的行使者。

对于这一点,有人认为,法国等国家的检察制度是成熟的检察制度,而英美等国家的检察制度“乃在尚未成熟阶段”。

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和近来英美国家检察制度的变革来看,这种认识是很有道理的。

在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

尽管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我们决不能以一个时期实际执行的职权范围来作为对检察权重新定位和重新配置的理由。

(二)检察权配置应当符合诉讼价值观。

检察机关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必然在其职业行为中体现这一效率观念,体现效益价值或诉讼经济价值观,这一理念客观上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

检察权的行使不仅仅简单地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制衡、制约司法权的职能,还要通过检察活动体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等价值,最大限度地避免价值冲突,维护诸价值之间的衡平。

因为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检察权的配置必须考虑如何以最少的检察资源耗费,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和谐社会中检察工作应当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而法律监督的效能不高是司法不公的一个方面。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职能作用,优化检察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从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现实中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级晋升等激励手段,提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决定的评估与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督与协作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二步是加强监督与协作。

首先,要健全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违反纪律、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

其次,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提升执法能力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三步是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比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办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四步是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总结起来,优化检察权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摘要] 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是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科学配置检察权,需要以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制度框架为基础,遵循司法规律和考量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 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和创新运行机制的方面的浅见和思路。

若干方面。

[关键词] 检察权内部权能配置机制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权的定位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也缺乏整体架构上的协调,在配置的各个检察权能之间、具体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之间,也缺乏必然的关联性。

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一)、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 1、侦查权。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胡渝;熊皓
【期刊名称】《教师教育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顺应党的十七大对司法工作指导精神的必然要求。

当前,检察权的配置存在着一些问题,完善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坚持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与活力。

【总页数】5页(P59-63)
【作者】胡渝;熊皓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检察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配置 [J], 耿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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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我国检察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配置 [J], 耿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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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合理配置

检察权合理配置

检察权合理配置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1、侦查权。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

检察机关有权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从而达到检察国家工作人员、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是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

主要指对公安和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不充分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满足对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

2、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这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

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控诉并在审判过程中出席法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

参与诉讼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由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3、依法行使批捕的司法审查权。

4、诉讼监督权。

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

诉讼监督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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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合理配置
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
、检察权的内涵
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
“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 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
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
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 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1、侦查权。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

检察机关有权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从而达到检察国家工作人员、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是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

主要指对公安和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不充分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满足对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

2、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这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

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控诉并在审判过程中出席法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

参与诉讼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由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3、依法行使批捕的司法审查权。

4、诉讼监督权。

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

诉讼监督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

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据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各项检察权能是法律监督权的外延,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不仅不能偏废,而且应当继续充实和完善。

二、检察权内部配置结构
从结构上看,我国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呈三个层面:
1、检察系统的层级权力配置。

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四个层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不尽相同。

2、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权力配置。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是:侦查监督部门。

行使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察活动的监督权;公诉部门主要行使提起公诉权、刑事抗诉权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反贪污贿赂部门,主要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行使控告、举报的受理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监督权;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主要对检察权的行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并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分析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等。

此外,各级检察院还设有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行政装备等专司党务、行政事务的部门。

3、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

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主要体现在几个关系上: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关系。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

其中,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立法寓意上可以看出,虽然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机构,但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检察长在同一检察机
关的权力架构中起主导作用。

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

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检察官法虽将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却未对高级别检察官可以领导低级别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作出规定。

在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上,延用至今的机制具有非常典型的行政机关的特点。

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授权和委托。

检察院部门领导对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具备审核权和一般指示权,并当然拥有日常行政管理权。

检察官在部门领导的督促、指导和检查下完成职责任务,检察官本人不具备履职的独立性。

检察官和检察院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

除检察业务部门以外,检察机关的运转还必须配置机关事务、行政装备、政治部、纪检监察、警务等综合部门,负责检察人员的管理、培训、保障,涉及的人员包括政工员、纪检员、书记员、档案员、保密员、技术人员和法警、司机等。

这些人员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有力支持。

多年以来,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并未进行角色界分,检察官专司后勤、政工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 而综合后勤人员作为有生力量介入检察业务和参与办案
也很常见。

三、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权力分拆过细,导致法律监督力的整体弱化。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覆盖了侦查、公诉和参与诉讼、批捕、诉讼监督四大层面, 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应主要依据法律监督的任务进行配置,不宜拆分过细。

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上看,一是由于缺乏一体化的制度支撑,在办案任务的立查结案指标需分级统计,业绩均单独以各个检察院作为考评主体,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注重监督和指导,如侦查职务犯罪,基本按属地原则由案发地检察机关独立完成,上级检察机关的介入和指挥十分有限。

二是内部职权分解过细,容易引起职能重叠和冲突,造成工作扯皮,致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要的知信力和查究力整体疲软。

如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分立导致刑检案件的审查存在重复劳动之嫌,并有可能出现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案件判断上的矛盾,捕了以后诉不出去,在侦查监督上也容易引起监督脱节;反贪和渎检部门分立造成侦查资源分散,侦查实效降低,且贪污贿赂犯罪
和渎职犯罪均属职务犯罪,二者往往相互交织难以界分,两部门分别单独画地为牢,自家各扫门前雪的传统调查方式违背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实施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时,由于没有配置侦查权,不能对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枉法裁判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及时发现和进行查处,这种诉讼监督显然会打折扣。

监所检察部门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看守监狱场所的监督同样存在监督不力之嫌。

、权力的行政性质突显,导致检察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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