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合理配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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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应当围绕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来确立检察权配置的方向,同时必须按照法律监督的内在需求,科学配置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和职能性权力,以保证检察机关拥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必须的各项具体权能。

[关键词]检察权;宪法地位;法律监督;配置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权的正常运行。

没有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就没有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1]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日益丰富,但尚未形成共识。

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必须适应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科学配置检察权。

一、检察权配置的理论基础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

[2]检察权配置是指在宪政框架内,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权的权能结构设置。

即宪法和法律如何界定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相互关系,也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行使检察权的具体方式等。

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是指司法规律要求,对检察权进行科学分配,以保障检察权的科学、高效、协调运行,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优越性,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9]在宏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实现分权、制衡的过程;在微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内部职能性权力之间的结构平衡与自我完善。

要实现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必须符合当今世界检察权发展趋势,必须考虑我国现有的宪政基础和制度框架的要求,必须考量检察工作的法治功能和现实需要。

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设置的目的和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科学总结和正确阐述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和解决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理论基础。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检察权的配置是国家立法的结果,也受到检察工作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配置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影响。

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就是在探索我国检察权演变的历史进程,总结检察权配置经验的基础上,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反映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基本规律。

理解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才能把握检察权演变的方向,自觉地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权是一种国家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角色和分工的体现。

检察权的配置首先必须反映和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法律监督性质:首先,各项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从属于法律监督。

因为检察权渊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由人大监督权派生的一项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所决定的。

检察权和检察机关都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和基本定位。

其次,只有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才适合纳入检察权。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是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大就越好,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原则上不应当配置给检察机关。

将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纳入检察权,至少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是导致权力冲突,影响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二是导致权力滥用和误用,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并不都归属于检察权。

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21 0 第 2 卷 第 5期 1 1年 9月
J OURNAL OF YUL N UNI I VERS 兀Y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S p . 01 e t2 1 V0 . . 12l No 5
论刑事和解 中检 察权的合理配置
赵胜珍
( 南人 文 科技 学院 政 法 系, 湖 湖南 娄底 4 70 ) 100
且 比较混 乱 , 有 省级 的 检察 机 关 、 法 委 员 会 、 既 政
司法 局 , 也有 地 级 市 甚 至 县 级 的政 法 部 门。有 学 者
将 这些 规 范 性 文 件 称 之 为 “ 隐形 法 ” 。根 据 立 法 法 的规定 检察 机关 的结案 方 式 应 该属 于 “ 法律 保 留条 款 ” 效 力 较 低 的规 范性 文 件 根 本 无 权 立 法 。 而 对 , 于撤销 案件 、 相对 不 起 诉 、 非刑 罚 处 罚 的决定 , 律 法 虽 已 明确 的授权 给予 检察 机关 行使 。但 实践 中检 察 机关 已经扩 大 了法 律 的规定 的使用 范 围。如 根据 我 国的刑事 诉讼 法 的第 12条 第 3款 和 《 民检察 院 4 人
收稿 日期 :0 1 0 1 2 1 — 6— 6 作者简介 : 胜珍 ( 9 8 , , 赵 17 一) 女 湖南邵东人 , 讲师 , 硕士, 研究方 向: 讼法学。 诉
刑 事 和 解 ( i i —o e dr—rc nia o , Vcm t f ne f eo c i i 简 ltn
权存 在 的这 些 问题 大家 提 出 了质 疑 , 首先 , 检察 机关 的 自由裁 量权 得到 了扩 大 , 否 会存 在滥用 职权 , 是 司 法腐 败 , 不 会 出 现 “ 会 和稀 泥 ” 的现 象 , 以有 必 要 所 建立 一个有 效 的监督 体制 。 其 次 , 些 问题 的 出现 已经严 重 的违 反 了程 序 这 法 定原 则 , 据程 序法 定 原则 的规 定 , 法 上没有 规 根 立 定 的权 力 , 国家机 关是 禁 止行使 ; 国家机罪 后 , 由调 停 人 的帮 助 , O ,一 经 使加 害者 和被 害 者直 接 协 商 , 决 纠纷 或 冲 突 的一 解 种刑 事 司法制 度 , 目的是 修 复 因犯 罪 人 的犯 罪 行 其 为而 破坏 的加 害人 和被 害 者 原本 具 有 的和 睦 关 系 , 并 使 罪犯 因此 而 改过 自新 , 复归社 会 。 … 刑事 和 解 ”

我国检察权配置问题浅析

我国检察权配置问题浅析
法官 事 务 委 员会 并列 的检 察官 事 务委 员 会 , 一步 扩 大 了检 察官 的 职权 。 进 还
有 的 国家 , 察 机 关在 一个 时期 内隶 属 于审 判 机关 , 检 而另 一 个时 期内 又隶 属
于 司法 行 政 机 关 。 日本 , 战之 前 检察 机 关 隶 属于 法 院 , 战后 受 美 国司 如 二 二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问 题 浅 析
刘 海志 宿 迁 市 人 民检 察 院 江苏 宿迁 2 3 0 2 0 8
【摘 要 】检 察权 的 配 置 是 当前 司 法体 制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课 题 之 一 , 受 到 司法 学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并在 该 问题 上 存 在 诸 多 争 议 。本 文 试 图 从 检 察 权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我 国 社 会 体 制 出 发 探 讨 当 前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配 置 问 题 , 并 通 过 中 西 对 比 来 分 析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的 基 础 和 特性及 其发挥的重要 作用。 【 关键 词 】检 察权 历 史 沿革 检 察权 配 置 中 图 分 类 号 :D9 6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 - 6 - 2 2. 9 4 6 ( 01 1 2 9 0 0 O 2
具有 法 律 赋予 的 法律 监 督职 能 , 是 其 区别 于 其他 国 家机 关 的 本质 特 征 。 这 但 是 , 此 基 础 上 能否 进 一 步 推论 , 察权 的 性 质 就 是法 律 监 督 权 呢 ? 在 检 笔者 认
由总 统根 据 司 法 部 长 的推 荐 任 命 , 却具 有法 官 的身 份 , 与法 官地 位相 同 , 被 称为 “ 站着 的法 官 ”2 世 纪 9 年 代起 , 在 全 国最 高 司法 委 员 会 中分 设 与 ;O O 还

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对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片面性认识要么将检察职能片面理解为指控犯罪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无法并存进而否认监督职权的独立价值形成唯诉讼职权论要么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归属于监督职权因而忽略监督职权对诉讼职权的反向保障功能形成唯监督职权论
查 权 和法律 监督 权 构成 , 其 中 的公 诉 权 和侦 查 权 统 称为 诉讼 职权 。由于侦查 权与 公诉权 在指 控犯罪 上
对 于检察 机 关 的双 重 职 权 配 置 问题 , 理论 界 与
实 务界 历来 争议 很 大 , 由此 带 动多 重 视 角 的 检察 权 配 置研 究 。与既 往 的研 究 相 比 , 本 文 检 察 机关 诉 讼
实 效性 , 体 现为倡 导 以检 察 机关 在 现 行 法 中兼具 诉
讼 职权 与监督 职 权 为 预设 前 提 , 将 研 究 重 心从 检 察 机 关 双重 职权是 否具 有法 理正 当性 适度转 向如何有
互相 制 约 。在 审前 程 序 中 , 公 安机 关 负 责 大部 分 案 件 的侦查 工作 , 检察 机 关 负 责公 诉 工 作 兼 部分 案 件 的侦 查工 作 , 两者 在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基 础 上共 同完
成指 控犯 罪 的任 务 。 同时 , 公 安 机关 和检 察机 关 实
效 提 高检察 机关 双 重 职权 之 司法 运 作 实 效 , 借 此提 倡 在遵 循诉 讼 经济原 则 的基础 上探 讨现有 检 察权有
效 整 合 的研 究 理 念 。

行双 向制约 。在公 安 机 关 侦查 的案 件 中 , 检 察机 关
[ 摘 要] 在现行 法框 架下 , 检 察机 关 集诉 讼 职权 与监督 职权 于一 身 。在 复合 性权 力 中 , 检 察机 关的诉

我国检察权能配置的具体对策



要: 检察权能的配置 是检察权 运行 的前提和 基础。 正确审视 我国 目前检察权 能配制现状 的前提下 , 在 适度扩大检
察机关机 动侦查 权,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 的技 术侦查权 、 构建科 学、 理、 合 切实可行 的宪法监督 制度 以及完善诉讼 监督 制度 、 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等对策, 列检察权的有效运 行都是 一种促进 。
务犯 罪的原案 , 即违法侦查 的案 件 , 察机关有 权对原侦查 检 结论予 以撤销并 自行组织重新侦查。
2机 动侦查权 的监督 制约 。为了防止 机动侦查 权 的滥 . 用, 在肯定人 民检察 院机动侦查权 充分行使 的同时 , 对人 民 检察院行使机动侦查 权在程序 上应 当有一定的制约。首先 , 对人 民检察 院行使机动侦查权 , 安机关有异议 , 公 可以提 出
第三 , 行使机动侦查权 , 由检察长决定 , 应 并逐级上报到上级 人 民检 察 院备 案 审 查 。
二 、 予 检 察机 关技 术 侦 查 权 赋 1 . 技术侦查适用的条件 和范 围。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对公
能的案件进行调 查取证的权力 , 由宪法委员会作出是否违宪 的裁定。 四、 加强对批捕权的权 力制约——批 捕听证 1 . 批捕听证的主体。批捕听证就是以听证 的方式决定是 否批准逮捕 ,是对 司法程序 中程序性刑事强制措施 的听证 。 因此 , 只有公安司法人员 、 师及犯罪嫌疑 人才能参加批 捕 律 听证 , 听证主持人应 当是检察机关的特 约人员 。 2批捕听证的方式 。可分为捕前听证 与捕后听证。捕前 . 听证适用于被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 , 并且听证时必须有犯罪嫌
权。 在这一复合违宪审查体制 中 , 检察 机关 应根据其承担的
复议 , 如对复议结论不服 , 可以提请 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复核 。 法律监督职责 , 发挥相应的作用 , 即调查 取证 和启 动程 序 , 也 其次 , 被害人 、 犯罪嫌疑人等诉 讼参与人 对人 民检察 院行使 就是说 , 赋予检察机关 违宪案件 调查控告权 : 由检察 机关启

检察权配置刍议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蟹圈翟雹藿i.竺竺!!望里f苎型圭塾金检察权配置刍议陈文滔摘要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涵括了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权能的综合性权力。

本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立足于扩大刑事公诉权,巩固职务犯罪侦查权两个方面。

关键词检察权配置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128-02近年来,司法改革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中心话题。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权力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的界定上。

我国的检察制度脱胎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及其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在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处于十字路口的关键时期,有必要站在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上,以司法活动的内部规律为视角,认真研究和分析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以便为检察权的配置和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考进路。

应当看到,检察机关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权有其独立的宪法品质。

因此,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立足我国的宪政体制来进行研究和部署,而非脱离国情和社会发展程度,生搬硬套西方国家所谓的成功经验,或者作繁琐哲学式的体系构建。

一、在“一元分立”政权结构下准确界定检察权眭质纵观学界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I)行政权说。

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2)司法权说。

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等同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3)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认为检察权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4)法律监督权说。

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均未能准确、完整地概括检察权的属性。

首先,检察权不是司法权。

在中国,司法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是约定俗称的,与“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权不是同一概念。

检察权配置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检察权配置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学科分类】诉讼法学【出处】正义网【摘要】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即纵向与横向职权的合理配置,其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权能设置存在相对侦查权、技术侦查权缺失等诸多问题,当前检察权配置过程中应着重加强和完善内部机构权能的设置,赋予检察机关相对侦查权和技术侦查权。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完善措施【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P>&nbsp;&nbsp;&nbsp; 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特有的一种权能,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的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三是公诉权;四是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五是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1],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个方面,它同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公诉权等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权,缺一不可。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是强化法律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业化以及减少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情况看,实践中存在: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严重[2]、基层侦查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渎职案件查办难等问题,所以说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成为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P><P>&nbsp;&nbsp;&nbsp; 一、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设置存在的问题</P><P>&nbsp;&nbsp;&nbsp; 1、职能机构设置不合理,自侦力量分散不集中。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享有职务犯罪初查或侦查权的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四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在案件管辖上分工不同,形成一个“多头侦查”的态势,实践中真正在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作用的业务部门只有反贪和反渎两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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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合理配置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一)、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所以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实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作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1、侦查权。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

检察机关有权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从而达到检察国家工作人员、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是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

主要指对公安和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不充分的案件实行补充侦查,以满足对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

2、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这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

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控诉并在审判过程中出席法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

参与诉讼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由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3、依法行使批捕的司法审查权。

4、诉讼监督权。

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

诉讼监督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

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据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各项检察权能是法律监督权的外延,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不但不能偏废,而且理应继续充实和完善。

二、检察权内部配置结构从结构上看,我国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呈三个层面:1、检察系统的层级权力配置。

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四个层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不尽相同。

2、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权力配置。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是:(1)侦查监督部门。

行使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察活动的监督权;(2)公诉部门。

主要行使提起公诉权、刑事抗诉权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3)反贪污贿赂部门,主要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4)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5)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行使控告、举报的受理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权;(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监督权;(8)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主要对检察权的行使中的法律问题实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并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9)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分析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等。

此外,各级检察院还设有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行政装备等专司党务、行政事务的部门。

3、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

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主要体现在几个关系上:(1)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关系。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

其中,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意见,能够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立法寓意上能够看出,虽然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机构,但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检察长在同一检察机关的权力架构中起主导作用。

(2)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

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检察官法虽将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却未对高级别检察官能够领导低级别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作出规定。

在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上,延用至今的机制具有非常典型的行政机关的特点。

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授权和委托。

检察院部门领导对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具备审核权和一般指示权,并当然拥有日常行政管理权。

检察官在部门领导的督促、指导和检查下完成职责任务,检察官本人不具备履职的独立性。

(3)检察官和检察院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

除检察业务部门以外,检察机关的运转还必须配置机关事务、行政装备、政治部、纪检监察、警务等综合部门,负责检察人员的管理、培训、保障,涉及的人员包括政工员、纪检员、书记员、档案员、保密员、技术人员和法警、司机等。

这些人员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有力支持。

多年以来,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并未实行角色界分,检察官专司后勤、政工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而综合后勤人员作为有生力量介入检察业务和参与办案也很常见。

三、我国检察权配置存有的问题(一)、权力分拆过细,导致法律监督力的整体弱化。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覆盖了侦查、公诉和参与诉讼、批捕、诉讼监督四大层面,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应主要依据法律监督的任务实行配置,不宜拆分过细。

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上看,一是因为缺乏一体化的制度支撑,在办案任务的立查结案指标需分级统计,业绩均单独以各个检察院作为考评主体,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注重监督和指导,如侦查职务犯罪,基本按属地原则由案发地检察机关独立完成,上级检察机关的介入和指挥十分有限。

二是内部职权分解过细,容易引起职能重叠和冲突,造成工作扯皮,致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要的知信力和查究力整体疲软。

如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分立导致刑检案件的审查存有重复劳动之嫌,并有可能出现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案件判断上的矛盾,捕了以后诉不出去,在侦查监督上也容易引起监督脱节;反贪和渎检部门分立造成侦查资源分散,侦查实效降低,且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均属职务犯罪,二者往往相互交织难以界分,两部门分别单独画地为牢,自家各扫门前雪的传统调查方式违背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实施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时,因为没有配置侦查权,不能对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枉法裁判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即时发现和实行查处,这种诉讼监督显然会打折扣。

监所检察部门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看守监狱场所的监督同样存有监督不力之嫌。

(二)、权力的行政性质突显,导致检察官履职水平的萎缩。

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很大水准上抹杀了检察权自身的司法属性,也桎梏了检察官履职水平。

这反映了检察机关内部体制上即为:(1)检察官缺乏独立性。

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要求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

而在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传统解释和制度设计指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非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

从检察院的权力层级上,检察长乃检察职权的集权者和代表人,其他检察官的履职行为均来自其授权,并不具备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

此外,检察官须接受分管副检察长、科处长的直接领导,他们能够否决检察官的办案意见,也能够通过集体讨论的途径决定检察事务,然后报检察长批准。

在这样的体制中,检察官仅仅行政垂直线上底部的一个点,其所承办检察事务,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经由检察长批准,且上级的决定检察官亦必须执行。

检察权是司法权。

司法权的核心内容即为司法机关的机构独立和司法官的履职独立。

这种管理方式有悖于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业务本身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张显办案个性,积极展开工作。

(2)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合。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纵向位阶式的行政领导方法,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合并以行政为主导。

(3)检察长、检委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不顺。

从人民检察院这个机关法人的内部建构来看,检委会是该法人的权力机构,检察长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在二者具体运行过程中,现行立法却赋予了检察长对检委会强大的制约权,即提请人事任免权、会议当然主持权和最后排众请示权。

这在一定水准上造就了检察长主导并实际凌驾于检委会之上,破坏了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之法定原则的真正贯彻,也使检察委员会其他委员讨论检委会事项的责任感的参与热情受到难以避免的体制性抑制。

(三)、检察权的配置不科学,导致检察权的内部耗散。

一是各内设部门之间存有一定的职能混乱,如侦查监督权,按照现有的情况,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都责无旁贷,但这种部门视角下的检察监督有可能是片面地和无序的,造成“大家都管,大家又都不管”的状况。

二是因为检察权配置上的不明确,有的职能部门没有完全行使法律规定的检察权。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作出相关解释和规定,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三是检察机关称谓有待规范。

如检察机关内部如今有厅、局、处、科、室等各种称呼,这些称呼均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不能反映检察机关的特点,缺乏应有的司法底蕴。

四、优化检察职权的配置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途径。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按照检察机关发挥功能作用的需要和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立法授予和调整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使检察职权的配置必要、合理、科学;另一个是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公正高效和有利于监督制约的要求,通过内部的机构调整和职权配置,整合现有资源,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以下作者主要从第二个方面实行思考探索。

(一)、合理科学的配置检察权1、增加违宪案件调查权。

宪法监督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选择。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审查制。

从具体运作看,这个机制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宪法监督不能经常化;缺乏违宪审查的操作程序。

因为传统理论认为宪法不具有可诉性,所以没有建立对具体违宪行为的宪法诉讼制度。

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对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但是从运作现状看,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被认为是宪法监督弱化或流于形式的症结所在。

作者认为,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增设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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