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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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研究

中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研究


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 的含义及价值
检察官的 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 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 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 酌情作出公正、 合理决 融和 白领犯罪等案件进行侦查 。 在一些州 , 对于复杂 、 疑难案件 , 检察
定的权力。 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 , 具体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统一 , 决定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
的一切问题。 法律的概括性和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多变性之 间存在着矛
盾, 而检察官的 自由裁量权则成为了缓和或弥销法律规范的僵硬性与 现实生活的流动性之 间矛盾的必要手段 , 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重要途径。
二、 中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之 比 较
判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就终止诉讼 , 从而简化刑事诉讼程序 , 节约了人 动 中采取 强制措施必须要具备合法性条件 , 否则的话, 控方要承担因 力、 物力和财力 。 ( ) 三 有利于突破法律本身的局 限性
我 们 知道 法 律本 身 是有 局 限性 的 , 类 思维 至 上性 与 非至 上性 的 人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取得 的证据被法官排 除的不利后果。另外在强 制措施 的顺序上, 以令状优先。往往鼓励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尽可 能的首先选择有证搜查和有证逮捕 。 无证逮捕、 无证搜查被视为司法 令状原则 的例外 与美国相比, 国检察官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 , 我 则享有更广泛的 裁量权。具体来说 , 我国没有 实行司法令状主义, 检察官不仅对 自侦 案件, 有权采取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 拘留和逮捕措施, 而且对公
( ) 二 有利于 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 经济原则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 不得不考虑其经济成本。 由于犯罪 的剧增和监狱维持所需 费用的增加 , 给司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迫使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作者:郭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要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监督者。

“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问题一直欠缺满意的回答。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虽然空间很小,仅存在于罪轻不起诉的情形中,但“微罪不检举”裁量权也需要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由裁量权作者简介:郭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58-02一、现行监督和制约机制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力的公共价值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地滥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正在加紧制度建设,使检察权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日益完善。

(一)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主要有人大监督、公安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

第一,人大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最高效力的监督。

从产生上说,检察院、检察官从诞生之初就收到人大的监督。

人大与检察机关的组织与被组织关系,检察长、检察官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罢免;其次,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定期听取检察官行使权力的整体状况以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对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以此形式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第二,公安机关的监督。

这是基于职能分工产生的监督。

刑诉法第175条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上级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复核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人民的监督。

公民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权利,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自然也要受到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一方面,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以广泛的实体权利,例如举报权、控告申诉权,使之与权力结构相平衡。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时的一种权衡考量方法。

它是指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践工作者在处理犯罪案件时,根据犯罪情况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更好地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平衡了法律的严格性和人道性。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刑罚的基准;二、结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三、保证罪与罚的相称性;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刑罚的基准。

犯罪行为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同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刑罚幅度。

法官、检察官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应该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刑罚的基准,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要结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仅取决于犯罪行为本身,还要结合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考量。

如果一个年轻人犯下了轻微犯罪,但是有悔过之意,且是第一次犯罪,那么在确定刑罚时就可以适当考虑其个人情况,给予轻刑。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要保证罪与罚的相称性。

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不能过轻或者过重。

只有确保罪与罚的相称性,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合理。

自由裁量权从重计算方法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工作者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被个人情感或者其他因素所左右,要保证刑罚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篇示例: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刑罚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从重计算方法是一种对于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情节和后果的评价体现,只有在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采取从重的处理方式。

下面将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作用以及从重计算方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自主权。

道德控制:PSC检查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新视角

道德控制:PSC检查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新视角

“ 独 ” 为 一种 崇 高 的道 德 品 质 , 慎 作
指 在 无 人觉 察 的 闲居 独 处 时 , 要 保 持 也
看能否在 微小处严 于律 已,把握住 自 己 , 有 做 到 慎 “ 、 ” 能 真 正 做 到 只 隐 微 才 “ 独” 慎 ,在 l C 检 查 中 时 刻 提 醒 自己 o S 合理 运 用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 能 避 免 海 才 事 检 查 中不 当裁 量 行 为 的 发 生 , 正实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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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An Regul i w d at ons

2 、行 政 自由 裁量 权 具 有 单 向性 的
特 点
单 向性 是 指 上 级 可 以指 挥 下 级 , 而
下 级 只能 服 从 而 不 能 反 对 上 级 , 政 人 行 员 在 特 殊 的 、 体 的 行 政 活 动 中 , 需 具 无
法 律 所 未 及之 范 围 内 , 政 享 有 某 种 程 行 度的决定空间, 它本 身 的 内在 特 点 决 定 了 其 更需 要 道 德 的控 制 。
1 、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是 一种 伦 理 性
权 力
检 查 官 滥 用 权 力 , 害 船 舶 、 员 以 及 损 船 船 东 的合 法 权 益 ,影 响 当地 经济 发 展 , 从 而损 害港 口国 利 益 。 法制 已经 相 对 在
现 “ 航 运 更安 全 , 海 洋 更 清 洁 ” 让 让 的宗
旨。
善 的追 求 与 自律 , 慎对 待 自己 的 思 想 谨 和言行 , 自觉 遵 循 道 德 要 求 , 持 自我 保 的 道德 操 守 , 自我 节 制 、 自我 约 束 , 不做 有 损道 德 原 则 的事 情 。 独 既 是 一 种 人 慎 生 修 养途 径 , 是 修 养所 达 到 的 一 种 极 也 高境 界 。对 于 检 查 官 来 说 , 独 主要 应 慎

中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比

中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比

中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比作者:蔡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检察官公诉制度中,其实现了诉讼程序的简化、羁押成本的减少、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矫治以及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是司法实践中公平公正的体现。

中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不同之处,本文将对中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分别进行论述。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公诉制度作者简介:蔡娇,云南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22-02作为司法程序的一大重要环节,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对法律规则进行选择、适用或创造新规则而酌情做出起诉决定的权力”。

检察官起诉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实施,事关检察执法公信力问题。

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概述(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上世纪70年代开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开始在两大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在缓慢的演变过程中逐步被各国承认且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检察制度。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建立不仅让诉讼程序实现了繁简分流,提高了诉讼效率,还适应了刑法目的观的转变,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加强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推动形式司法体制的整体改革进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权利,检察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尺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斟酌处理,通过这种进退有度的判断和原则约束来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通常情况下,自由裁量权主要集中在行政领域,而司法领域更崇尚的是确定性,然而绝对的确定性是不存在的,客观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就决定了检察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灵活平衡确定性,而灵活的实现靠的就是裁量。

(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演变过程中,集社会之大成,不断为刑事司法活动的前进发挥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任何裁量权都是矛盾的统一体,在法律范围内考虑法理的同时还需兼顾情理,但并非是以道德标准作为判断,而是在法律尺度内灵活地运用情理作为法理的判断补充,毕竟裁量权存在的价值恰恰因为它的灵活。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探析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探析
的定罪量刑阶段提前到检察官的起诉环节上 ,这更符合诉讼经济和合理原则 ,能够使 司 法实践在实现司法公正 的同时,大量地节约司法资源 ,降低 司法成本 ,提高司法效率。
( ) 起诉 法定主 义与 起诉便 宜主 义 二
根据检察机关对具体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时有无 自由裁量权 的不同,刑事诉讼理 论界把起诉分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 ,或称为起诉法定原则、起
检 察 机 关 自由裁 量 权 的运 用 与 控 制探 析
杨 健涛
( 东莞市人 民检察院,广 东 东莞 53 2 ) 2 19 摘 要 : 检察自 量权在各国司 由裁 法实践中 普遍存在。 本文通过分析辩诉交易、 暂缓起诉
等典型的检察自由裁量权制度,认为只要对检察 自由裁量权给予适当的规范。便可 以有效
的法定情节 。也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从诉讼经济原则看 ,将可 以免除刑罚 的重大犯罪的
犯罪人推人审判程序 ,是对审判资源的耗费 ,也无 助于减轻被告人的诉 讼负担 。其二 , 相对不起诉不附有跟踪观察 的条件 ,也没有法院参与决定不起诉的规定。它与人 民检察 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相一致。但不问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后 的行为表现 ,是否与起诉 便宜主义的精神有悖 ?其三 ,相对不起诉具有相对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的效力 ,依据法律
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 即通常所说的微罪不起诉。第二种情况是案件经 过两次 ”
补充侦查后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时,也就是说仍 然不符合起 诉条件时 ,才可以做 出不起诉决定。可 以看 出,我国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 不起诉 具有三 点特征 :其一 ,相对不起诉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 。重 大案件 的行为人即使 具备免除处罚

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 为适宜时作 出的不起诉决定。起诉便 宜主义产生于 刻板的起诉法定原则 已不合时宜的十九世纪后期 ,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 观念 。实施刑 事追诉制度改革 的结果。它 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 ,又与 当代 的 。 诉讼 经济 ”理论相 契合。4脚’ 【( 检察机关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 诉在法理上称为 “ J 酌定 不起 诉”或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一、引言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自身专业判断和主观意愿对案件中的某些具体事项做出决策的一种权力。

它在检察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办理的灵活性和效率。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和探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实际运用情况,以期为进一步优化与规范检察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两种方法。

我们从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中选取了一定数量的检察官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与访谈。

三、调研结果1.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广泛: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都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对于一些细微的案件细节或者证据材料的评估上。

2. 自由裁量权存在个人主观因素:在访谈中,一些检察官反映自由裁量权运用时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一些案件的走向更多地依赖于自身的经验和判断。

3. 自由裁量权需合理限制:从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权过度的运用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因此有必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和规范,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

4. 需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文件:许多受访的检察官都认为,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存在一定困扰,他们希望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四、建议与思考1. 加强自由裁量权的培训与指导:通过加大对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可以有效提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水平。

2. 完善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在制定相关法律与法规时,可以充分考虑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明确规定其使用的范围和限制,以及不同案件类型下的运用方式。

3. 建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用情况,并及时纠正和整改不当的运用行为。

五、结论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重要权力,其运用可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灵活性。

海事检查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海事检查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海事检查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陈宏杰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下半月)》
【年(卷),期】2008(008)012
【摘要】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使得海事检查官进行海事行政执法更加高效,但也存在储多问题.就此,本文分析了海事检查官在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陈宏杰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局,北仑海事处,浙江,宁波,315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2
【相关文献】
1.检察官起诉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 [J], 曹良德
2.海事玫瑰别样红-记广东海事局PSC女检查官王国芬 [J], 段小军
3.海上巾帼检查官-记日照海事局PSC女检查官刘岩 [J], 刘金岩
4.从船长到海事检查官的华丽转身--记营口海事局执法支队安检站PSC检查官尹良大 [J], 王芳
5.丹麦海事局首席船舶检查官到上海海事局交流访问 [J], 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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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祁亚平˙摘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公诉权的集中表现,因而自由裁量权的分析必须从公诉权的主要特点开始。

公诉权的行使必须以保护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

既包括了起诉,也包括不起诉。

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忽略了这些条文的规定,几乎没有人将不起诉与这些条文相结合。

对于检察权性质定位的争论本身如果离开了公诉权的公益性。

关键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起诉裁量权、公益性一、学术研究我国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源自建国初期在对敌斗争中发展产生的免予起诉制度。

在20世纪50年代,免予起诉作为一项刑事政策曾在国家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

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免予起诉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一直适用到1996年3月八届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修改。

免予起诉违背了控诉权和审判权分离的原则,程序不公开,违背了现代诉讼基本原理,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因而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免予起诉被废除。

但是这个修正案保留了免予起诉制度的合理精神:即在一定范围内,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机关。

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与其相关的法条有第86条、第140条、第142条,以及第143至146条。

1998年《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306条进一步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和应受到的权力制约。

学术界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始于刑诉法修正案颁布以后。

当时主要是在不起诉的制度之下讨论起诉法定主义及起诉便宜主义。

一般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的、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①学术界的普遍观点是只有酌定不起诉才属自由裁量权的内容,②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也有人通过比较法研究,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应当同时成为自由裁量权的当然内容。

③近些年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主流的观点是刑诉法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太多,检察院只能对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及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才能进行自由裁量。

这种限制既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又不能发挥检察院应有的防范功能。

④学术界普遍认为根据英、美、法、德、日等国司法实践和历史发展,˙祁亚平,男,甘肃省庆阳市人,(1973——),诉讼法学硕士,现任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讲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审判程序以及审判理论比较研究等,自2003年开始发表文章,主要论文有《测谎技术鉴定的使用界限》、《诉讼漫谈》、《沉默权:秩序与自由的平衡——评〈沉默权研究〉》、《刑事庭审中的事实认定初探》、《对辩诉交易的诉讼结构分析》、《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试论侦查程序价值取向及沉默权制度移植》等,专著三部。

①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版,P265—272页。

②同①陈光中文。

③林劲松《日、德、中三国适用起诉便宜原则之比较》,《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11月,P36页高丽芸、杨正彤《中英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P5。

④同①陈光中文。

检察院应当重新解释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改革不起诉的运作程序,增强酌定不起诉对公众的透明度,完善救济机制。

①也有人建议设立日本、德国的类似机构和程序进行起诉审查。

②学术界还对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进行了初步讨论,许多人建议将“公益”作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使权力的行使以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

2001年以后,“普通程序简易审”和“辩诉交易”的讨论进一步推动了学界对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江伟、龙宗智、卞建林三位著名教授初步论及求刑权及刑罚建议权。

③另外一些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比较法研究。

通过中德、中美等起诉裁量权的比较,寻求突破对于起诉裁量权的不合理限制。

④还有一部分学者以自由裁量权为核心,将研究的范围扩大到不起诉制度或公诉制度,试图通过权力的运作及制衡原理分析、文化背景分析来揭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存在。

⑤目前主要争论的是:自由裁量权的性质。

有人认为是司法权,有的人认为是行政权,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性的行政权或行政性的司法权。

目前名称之争还难以统一。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既有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相当严重的缺陷,无法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

主要表现在:1、缺乏个案的研究。

目前学者们提出来的程序设计意见,体制改革意见,甚至是直接针对自由裁量权的研究都只集中于宏观意义上的权力运作,只讨论了检察院自由裁量权与其它权力、权利之间的制衡问题,没有涉及到个案条件下权力运作的特点及权力防范。

这使得有关的研究过于粗糙,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司法运作更多的应当是一种司法习惯的生成,而不是概念设计。

2、将疑罪不起诉排除出自由裁量权的说法并没有经过详细的论证。

笔者估计将自由裁量权局限于酌定不起诉的原因可能是刑事证据法的有关争论还没有最终结束,(尤其是证据法中的认识标准问题)。

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的要求应当有所区别,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对于案件证据存在相对独立的判断——尽管这种判断必须以法院对证据的可能裁判为基准。

3、对于“公益”缺乏细致的分析。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公益”为目的,但是如果对于“公益”范围缺乏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那么就很难指导司法。

“公益”在某一时段内的判断标准、实际可能的发展变迁、如何区分“公益”与人群情绪波动等等。

如果“公益”要成为权力的一个出发点,对司法来讲就必须将这个点可能被滥用进行充分估计和防范。

4、没有注意到自由裁量权的政策性。

在英、美、德、意、日各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都存在与行政政策有一定关系。

与司法机关不同,检察机关只能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

在我国,虽然检察院与法院并称司法机关,但是许多人忽略了这两个权力的独立有所不同。

⑥自动裁量权涉及刑罚权的行使,因而与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具有适度的区别。

应当防止公共行政机关首脑干预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

二、反思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公诉权的集中表现,因而自由裁量权的分析必须从公诉权的主要特点开始。

龙宗智教授认为刑事诉讼中存在两重结构:即三角结构与线型结构。

三角型诉讼结构保证①同②陈光中文,同③②王超《起诉便宜主义相关问题评析》,《国家检察院学报》,2002年第10期,P75。

③《关于公诉制度的讨论》检察论丛,第5卷,P181—215④徐鹤喃《英国皇家检控准则评价》,许敏《英美刑事起诉裁量权与中国规制的比较研究》。

⑤攀崇义《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P124。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2期P3宋世杰、王志华《公诉权理论新探》检察文丛第5卷P217刘树远、王雄飞《关于中西检察权本源和属性的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8月P40。

⑥龙宗智《论依法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P3。

当事人的权利得到行使、其法益不受歧视;线型结构则在另一个层面上揭示了公诉权与审判权的相对同一性,公诉权与审判权都来源自刑罚权。

公诉权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审判前程序必然具有公益性和行政性。

所谓公益性是指公诉权必须以社会秩序保护的目的出发,保护国家的法律不受到犯罪的破坏,保证公众法益不受犯罪的侵害,同时又要保护刑事执法程序尊重公民权利,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司法追究。

公益性要求公诉机关的起诉与不起诉都必须以公益作为判断依据。

公益性要求使得公诉机关区别于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也区别于法院。

公益性使不起诉的裁量权具有的一定的司法性即停止国家对公民的刑事责任追究。

但是这种权力并不是司法权。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文本使用上有“犯罪情节轻微”的表达方式,但是考查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目的即可明白,这种“犯罪情节”只是“涉嫌犯罪”与人民法院审判确定的犯罪具有本质的不同。

因此不能将这种权力归结为司法权,这只是具有司法性属性。

所谓具有司法性质,是指检察机关的裁量决定可能会使案件嫌疑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公诉权不同于审判权,它集中表现在公诉权主动发动程序,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和程序迅速将犯罪行为制止、控制,并将犯罪提交法庭,寻求合法的社会控制。

美国“正当程序革命”的人权保护内容对我国刑诉法学者们影响很大,但即令是美国,公诉权也并不是以保护人权为唯一目的,首先,美国检察官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

因此检察官对于追究犯罪具有天然的本能的警觉性。

本地犯罪如果得不到及时控制,他就可能因此而失去选民支持。

其次,70、80年代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美国专门成立了有关专门委员会,行使侦查为控诉的职能统一运作,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第三,美国大院审团制度既有保护公民不受司法追究的防御手段,也是防范公诉机关滥用权力,加强控诉职能的进攻手段。

对于检察官不起诉的案件,法官可以提起大陪审团决定起诉。

我们对于一种制度的考虑,尤其是对一项制度的建设作参考性的考察时,不能将目光局限于同样的名称,甚至同一性质的机关。

因为作为一项权力,有时候会有明示的约束,但有时候又可以从其它制度那里作出同样的约束。

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必须将自动裁量权的设计谨慎地约束于行政性目的之下。

中国目前正在工业化进程中,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普通公民的权利保障尚十分不足,防止犯罪和控制犯罪是公诉权的当然目的,起诉决定是这样,不起诉决定仍然是这样,自由裁量权也只能以这个目的为出发点。

承认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性并不是讲将公诉机关与行政机关合而为一,而是从权力运作本质上来研究。

如果我们认识到权力本身就具有流变性,那么谨慎地行使权力将有利于提高检察院的实际社会控制力,不要让行政首长过多地干预司法过程,尤其是当普通公民“含冤”时不让首长“拍案而起”;应当承认,忽略了公诉权的行政性研究,使得公诉权对控制犯罪,控制侦查机关相当无力,这样不利于检察院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也不利于中国检察权的进一步发展。

自由裁量权可以使刑事追诉停止,但这种“停止追诉”只能服从公益的考虑,即将司法成本尽可能地转移到公众更迫切关注的犯罪追究当中,而不是单纯地抑制犯罪侦察工作。

美国司法实践中更多地关注权利保护是因为美国检察官的追究犯罪倾向过于明显,检察官个人生活往往与犯罪的揭示与追诉密切相关。

我国检察院基本上是任命制,因而应当更多地而不是忽略犯罪的追究。

这一点与人权保护并不矛盾。

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中更主要的是防止公民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权利受到侵犯,这是程序性的权利保障而不是抑制犯罪追究本身。

因此,本课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考察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定位。

1、起诉裁量权的公益性,行政性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

从刑事诉讼法第1、2、3条来看,公诉权的行使必须以保护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

既包括了起诉,也包括不起诉。

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忽略了这些条文的规定,几乎没有人将不起诉与这些条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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