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合集下载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配置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配置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配置作者:莫纪宏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8期很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就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配置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这个题目我曾在十几年前高检院在西安举办的另外一个研讨会上讲过。

十几年过去了,当我重新思考这一题目的时候,发现很多想法还是过去的老想法。

很多理论上的问题,到今天来看仍然存在,在制度实践中也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突破。

所以我想,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与检察权配置这个问题,制度上要有所创新突破,首先还是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加以细化,把一些关键的问题说清楚。

理论更多的来自于实践,其自身也有一定的逻辑特征。

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对于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如何从宪法学上给予很好的解释,这恐怕是我们宪法学者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方面,我们一定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党的领导。

这一次修宪,《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讲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西方政党制度下产生的宪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不可能被我们照抄照搬过来。

我们要看到这些制度背后的理论,虽有西方的特征,但大多数还是涉及到人类社会本身的问题,所以说要想在国际舞台争取话语权的话,关键自己还要把问题说清楚。

法治原则的很多地方是有共性的,它不属于西方,也不属于东方,是人类自身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按照人类思维的规律,认真总结得出来的。

所以我想,我们还是要用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目前遇到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宪法地位,一直以来我们在宪法学上都有相关讨论,但是直到今天,我个人感觉这个问题讲得不是很清楚。

我们的认识总是有一种陷阱,就是没有很好地把这个问题的实质内涵有效和清晰地讲出来,一些学者往往在研究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时候习惯去引用国外的理论。

国外其实也很复杂,但是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类,一类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一类是英美法系检察制度,还有一类就是原来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科学总结和正确阐述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和解决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理论基础。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检察权的配置是国家立法的结果,也受到检察工作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配置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影响。

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就是在探索我国检察权演变的历史进程,总结检察权配置经验的基础上,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反映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基本规律。

理解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才能把握检察权演变的方向,自觉地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权是一种国家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角色和分工的体现。

检察权的配置首先必须反映和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法律监督性质:首先,各项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从属于法律监督。

因为检察权渊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由人大监督权派生的一项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所决定的。

检察权和检察机关都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和基本定位。

其次,只有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才适合纳入检察权。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是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大就越好,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原则上不应当配置给检察机关。

将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纳入检察权,至少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是导致权力冲突,影响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二是导致权力滥用和误用,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并不都归属于检察权。

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对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片面性认识要么将检察职能片面理解为指控犯罪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无法并存进而否认监督职权的独立价值形成唯诉讼职权论要么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归属于监督职权因而忽略监督职权对诉讼职权的反向保障功能形成唯监督职权论
查 权 和法律 监督 权 构成 , 其 中 的公 诉 权 和侦 查 权 统 称为 诉讼 职权 。由于侦查 权与 公诉权 在指 控犯罪 上
对 于检察 机 关 的双 重 职 权 配 置 问题 , 理论 界 与
实 务界 历来 争议 很 大 , 由此 带 动多 重 视 角 的 检察 权 配 置研 究 。与既 往 的研 究 相 比 , 本 文 检 察 机关 诉 讼
实 效性 , 体 现为倡 导 以检 察 机关 在 现 行 法 中兼具 诉
讼 职权 与监督 职 权 为 预设 前 提 , 将 研 究 重 心从 检 察 机 关 双重 职权是 否具 有法 理正 当性 适度转 向如何有
互相 制 约 。在 审前 程 序 中 , 公 安机 关 负 责 大部 分 案 件 的侦查 工作 , 检察 机 关 负 责公 诉 工 作 兼 部分 案 件 的侦 查工 作 , 两者 在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基 础 上共 同完
成指 控犯 罪 的任 务 。 同时 , 公 安 机关 和检 察机 关 实
效 提 高检察 机关 双 重 职权 之 司法 运 作 实 效 , 借 此提 倡 在遵 循诉 讼 经济原 则 的基础 上探 讨现有 检 察权有
效 整 合 的研 究 理 念 。

行双 向制约 。在公 安 机 关 侦查 的案 件 中 , 检 察机 关
[ 摘 要] 在现行 法框 架下 , 检 察机 关 集诉 讼 职权 与监督 职权 于一 身 。在 复合 性权 力 中 , 检 察机 关的诉

我国检察权能配置的具体对策

我国检察权能配置的具体对策


要: 检察权能的配置 是检察权 运行 的前提和 基础。 正确审视 我国 目前检察权 能配制现状 的前提下 , 在 适度扩大检
察机关机 动侦查 权,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 的技 术侦查权 、 构建科 学、 理、 合 切实可行 的宪法监督 制度 以及完善诉讼 监督 制度 、 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等对策, 列检察权的有效运 行都是 一种促进 。
务犯 罪的原案 , 即违法侦查 的案 件 , 察机关有 权对原侦查 检 结论予 以撤销并 自行组织重新侦查。
2机 动侦查权 的监督 制约 。为了防止 机动侦查 权 的滥 . 用, 在肯定人 民检察 院机动侦查权 充分行使 的同时 , 对人 民 检察院行使机动侦查 权在程序 上应 当有一定的制约。首先 , 对人 民检察 院行使机动侦查权 , 安机关有异议 , 公 可以提 出
第三 , 行使机动侦查权 , 由检察长决定 , 应 并逐级上报到上级 人 民检 察 院备 案 审 查 。
二 、 予 检 察机 关技 术 侦 查 权 赋 1 . 技术侦查适用的条件 和范 围。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对公
能的案件进行调 查取证的权力 , 由宪法委员会作出是否违宪 的裁定。 四、 加强对批捕权的权 力制约——批 捕听证 1 . 批捕听证的主体。批捕听证就是以听证 的方式决定是 否批准逮捕 ,是对 司法程序 中程序性刑事强制措施 的听证 。 因此 , 只有公安司法人员 、 师及犯罪嫌疑 人才能参加批 捕 律 听证 , 听证主持人应 当是检察机关的特 约人员 。 2批捕听证的方式 。可分为捕前听证 与捕后听证。捕前 . 听证适用于被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 , 并且听证时必须有犯罪嫌
权。 在这一复合违宪审查体制 中 , 检察 机关 应根据其承担的
复议 , 如对复议结论不服 , 可以提请 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复核 。 法律监督职责 , 发挥相应的作用 , 即调查 取证 和启 动程 序 , 也 其次 , 被害人 、 犯罪嫌疑人等诉 讼参与人 对人 民检察 院行使 就是说 , 赋予检察机关 违宪案件 调查控告权 : 由检察 机关启

检察权配置刍议

检察权配置刍议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蟹圈翟雹藿i.竺竺!!望里f苎型圭塾金检察权配置刍议陈文滔摘要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涵括了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权能的综合性权力。

本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立足于扩大刑事公诉权,巩固职务犯罪侦查权两个方面。

关键词检察权配置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128-02近年来,司法改革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中心话题。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权力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的界定上。

我国的检察制度脱胎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及其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在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处于十字路口的关键时期,有必要站在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上,以司法活动的内部规律为视角,认真研究和分析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以便为检察权的配置和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考进路。

应当看到,检察机关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权有其独立的宪法品质。

因此,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立足我国的宪政体制来进行研究和部署,而非脱离国情和社会发展程度,生搬硬套西方国家所谓的成功经验,或者作繁琐哲学式的体系构建。

一、在“一元分立”政权结构下准确界定检察权眭质纵观学界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I)行政权说。

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2)司法权说。

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等同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3)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认为检察权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4)法律监督权说。

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均未能准确、完整地概括检察权的属性。

首先,检察权不是司法权。

在中国,司法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是约定俗称的,与“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权不是同一概念。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余海敏;王乐【摘要】司法规律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性,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配置检察权,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预期效果.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为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我国检察权应当由检察调查权、检察追诉权、检察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四个方面构成.【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5【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司法规律;法律监督;检察权【作者】余海敏;王乐【作者单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泉,323700;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泉,3237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23所谓司法,就是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通俗的讲,司法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所谓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

司法规律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性(特征),它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和运作规律所决定,并由法治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司法特性(特征)。

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司法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反映,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司法规律是统摄整个司法过程的中轴,司法活动只有在司法规律的中轴上进行,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准确性。

检察活动处于整个司法过程的中间环节,理应受到司法规律的制约。

只有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配置检察权,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控制侦查和制约审判权启动的预期效果。

检察职能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检察职能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Vo. No 5 1 31 .
O t2 1 c. 0 0
检察职能 与检察权 的科 配置
杨 开 江 徐 慧 ,
(. 1 淮北 市人 民检察院; .淮北师范大学 外 国语学 院 , 2 安徽 淮北 2 50 ) 30 0
摘 要 : 检 察 规 律 指 引 下 , 过 对检 察 权进 行科 学 配 置 , 而 建 立公 正 、 效 、 威 的 检 察 权 运 行 机 制 , 在 通 从 高 权 以

基金项 目: 高人 民检察院课题 “ 最 检察权威研究 ” G2 1D 2 (J00 0 )
作者简介 : 杨开 江 (9 5一 ) 男 , 16 , 安徽 蚌埠 人 , 淮北市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博士 , 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 淮
授; 慧(9 3一 )女 , 徐 18 , 安徽 蚌埠人 , 淮北师范大学外 国语学院讲师 。
收稿 日期 :0 0— 7—1 21 0 0
首先应当完善现有的批捕权制度 。逮捕是对公 民 人身 自由的一种限制 ,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 施, 同时 《 国家 赔偿 法 》中也 规定 了对 错捕 的 国家 赔偿 规定 , 因此 对于 批 捕必 须慎 之 又慎 。 一批 捕 统 标准 、 严格批捕程序是防止错捕发生的保证。 要形 成 检 察机 关 统一 协 调 的工 作机 制 ,对 审查 批捕 的 案件要集体研究 ,各省市县检察院批捕部 门要定 期召开批捕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 形成协同机制, 统 研究 , 群策 群力 。 “ 变 阅卷 方式 ” 提审犯 罪嫌 疑 为 人, 遇有重大案情可逐级向上级院请示 , 同时严格 批捕裁量标准 , 强化侦查监督 。 其次要完善刑事立 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法律规定 ,将积极立案与消 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 , 形成一个完整 、 严 密 的刑 事 立案 监督 体 系 。应 当在诉讼 程 序开始 的立案 阶段就 设 置检 察 机 关 的监督 程序 ,具 体改 革措施包括 立案的备案制度、不立案的司法建议 制 度 。 现 行 的法律 规 定 , 依 刑事 案件 的立案 由公 安 机关 自主决定 , 而没有任何机关的约束 , 立案的备 案制度则有效地约束 了对立案的随意性 ,有利于 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利 。对 于公安机关不立案而检 察院或被害人有异议的也 只是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理 由的规定 , 如果理由不成立,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如果公安机 关 还是 不立 案 ,对 这 种情 况 应 该 由本级 检察机 关 提交 司 法建 议 给上 级 的行 政 机 关 , 由上级 行政 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应当围绕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来确立检察权配置的方向,同时必须按照法律监督的内在需求,科学配置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和职能性权力,以保证检察机关拥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必须的各项具体权能。

[关键词]检察权;宪法地位;法律监督;配置
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权的正常运行。

没有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就没有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1]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日益丰富,但尚未形成共识。

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必须适应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科学配置检察权。

一、检察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

[2]检察权配置是指在宪政框架内,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权的权能结构设置。

即宪法和法律如何界定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相互关系,也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行使检察权的具体方式等。

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是指司法规律要求,对检察权进行科学分配,以保障检察权的科学、高效、协调运行,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优越性,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9]在宏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实现分权、制衡的过程;在微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内部职能性权力之间的结构平衡与自我完善。

要实现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必须符合当今世界检察权发展趋势,必须考虑我国现有的宪政基础和制度框架的要求,必须考量检察工作的法治功能和现实需要。

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设置的目的和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检察权配置应当紧紧围绕实现法律监督目的的内在需求来设置。

离开了法律监督的目的要求,谈论检察机关应当具有哪些职权、不应当具有哪些职权,都将是无的放矢的空谈,检察权的构建也就会迷失方向。

[3]也就是说,检察权的具体权能即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必须按照法律监督的需要来配置。

唯有如此,检察权设置的目的才有可能实现。

如果不考
虑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对检察权的配置就可能是盲目的、非理性的,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就难以保证。

二、检察权配置的现状评析
现行检察权从宏观上看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极大的优越性。

但是,由于在具体运作层面存在微观制度和机制支撑不足,检察权配置存在着立法缺陷及完整性不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关于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
从法学基础构造研究的角度,法律上的权力可以分为职能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两种类型。

[4]职能性权力反映法律职权的内容和外延。

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

结构性权力是某一具体领域的法律职权所必备的基本法律要素,如侦查权中必须具备人身自由限制权、物证与财产强制权、强制协助取证权等等。

尽管检察权的各项职能性权力的具体内容不同,却都是由相同的、不随具体职权内容的改变而改变的法律要素所构成。

这些在所有检察职权中所共同具备、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要素,就是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

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反映了检察职权内在的构成的基本内容,是检察职权能够客观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为检察权立法提供成熟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

因此,结构性权力的完整性是构建检察权的重要前提,结构不完整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力。

原则上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各项法律监督职权,而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缺乏完整的结构性权力构建,这样的检察职权是难以行使的。

只有把这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取得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关于检察权的职能性权力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性权力主要包括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等三类。

但由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检察工作的需要,还有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特有的司法解释权、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职能等派生权力。

从检察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和运行情况来看,前三类检察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1.公诉权。

公诉权是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并将犯罪诉到审判机关,请求给予以定罪处罚的一种权能。

公诉权的表现形式可分提起公诉(包括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变更起诉权,其中变更起诉权又包括撤回起诉权、追加起诉权、补充起诉权等)、不起诉权、抗诉权(上诉权)三项;依据权力的内容可分为定罪请示权、量刑请求权、程序适用的请求权。

[5]从公诉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公诉权相比较,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有许多方面亟
待改进:相对不起诉范围过窄,不能充分发挥不起诉的作用,公诉裁量权受限;
[6]撤回起诉制度的滥用,“损害了公诉活动的公信力,也极大地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7];抗诉权饱受质疑等等。

2.职务犯罪侦查权。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8]职务犯罪侦查在检察工作中居于突出的重要地位,不仅是检察权中最具威力的一项职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而且是检察机关的“拳头产品”,是检察机关最具特色和影响、最能打开局面的一项工作。

[9]但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不尽合理,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有限,职务犯罪侦查的保障性措施和手段严重不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等。

职务犯罪侦查权制度存在的缺陷,限制和弱化了其功能的发挥。

3.诉讼监督权。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诉讼监督方式主要是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

其中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重要的、最有力的法定方式,也是最受争议的监督方式。

诉讼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从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到立案、侦查、审判,直到裁判的执行,包括诉讼的各个环节。

与各个诉讼环节的特点相适应,监督的方式、重点和实现途径也有所不同。

由于有较长的实践经验,加之立法机关的重视,现行法律对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比较细致和完善。

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只有原则性规定,在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等方面存在诸多模糊的地方,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

三、检察权科学配置的方向
(一)科学配置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
从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其复合性的权力结构出发,我国检察权的结构应当由知情调查权、案件程序决定权、纠正违法及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权和检察建议权等四项法律要素构成。

这四项法律要素是检察权各项具体的职能性权力共同必备的法律要素,形成检察机关完整的结构性权力。

1.知情调查权。

知情调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拥有对客观事实的知晓权力,它是检察权结构性的、前提性的法律要素。

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享有充分知情调查权的基础之上,没有知情调查权或者知情调查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检察机关作出的程序性决定就难以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要求。

检察机关启动某个具体法律监督程序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知情调查权;没有知情调查权就谈不上法律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