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应当围绕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来确立检察权配置的方向,同时必须按照法律监督的内在需求,科学配置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和职能性权力,以保证检察机关拥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必须的各项具体权能。
[关键词]检察权;宪法地位;法律监督;配置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权的正常运行。
没有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就没有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1]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日益丰富,但尚未形成共识。
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必须适应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科学配置检察权。
一、检察权配置的理论基础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
[2]检察权配置是指在宪政框架内,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权的权能结构设置。
即宪法和法律如何界定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相互关系,也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行使检察权的具体方式等。
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是指司法规律要求,对检察权进行科学分配,以保障检察权的科学、高效、协调运行,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优越性,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9]在宏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实现分权、制衡的过程;在微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内部职能性权力之间的结构平衡与自我完善。
要实现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必须符合当今世界检察权发展趋势,必须考虑我国现有的宪政基础和制度框架的要求,必须考量检察工作的法治功能和现实需要。
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设置的目的和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管理体系中的一种独立检察机构,负责受理重要刑事案件。
根据立法力量赋予的宪法权利以及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检察院有权担任犯罪侦查、公诉、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工作,并协助实施其他司法行政职能。
一、受理案件和确定案件受理权。
检察院拥有管辖特定刑事案件的权力,包括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涉及政府问责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法庭行政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及受理任何犯罪行为,如入侵他人财产、抢劫、贩卖人口、组织犯罪团伙等行为。
二、公诉。
检察院有权提出公诉,向法院提出公诉意见、行使自行公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发起公诉、诉讼等权力;
三、行政审判审判权。
检察院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决审判,包括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和抵押案件等。
四、司法行政职能实施权。
检察院有权推动司法行政事务的实施,比如强制遣返外籍人士以及其他令人不愉快的行为,以及制定司法行政法律;
五、司法监督权。
检察院有权督促执行司法机关正确、全面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开,提出办案督办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的研究权。
检察院有权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给司法行政工作提供理论之路,具体体现在检察院研究以及解释司法行政职能,检察院还可以发布法律解释意见和视定性文书。
检察院作为一个主管司法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有效完成司法行政职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

21 0 0年 9月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u n l u e Unie st o lc o r a H b i of v ri f Poie y
S p. e 201 0
第5 期
总 第 16期 1
No. Se . o 1 6 5 rN . 1
司 法规 律 中 的检 察 权 配置
件 的专 门活动 , 通俗 的讲 , 司法是 国家适用法律解决
社会 纠纷 的活动 。所谓规律 , 是指事物之 间内在 的
司法求是 、 司法效率 等为要素 的司法运行 法则 。
( ) 二 司法 规律 在 检 察 改革 中的 作 用
司法规律是统摄整个 司法过程的中轴 , 司法活
动只有在司法规律 的中轴上进行, 才能保证 司法活动 的准确性。 检察活动处于整个司法过程 的中间环节 ,
余 海敏 , 王 乐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 院, 浙江 龙泉 3 30 ) 2 70
【 摘
要】 司法规律 是 国家适 用法律 解 决社会 纠纷 时 的 司法特性 , 照 司法规 律 的要 求配 置检 察权, 范检 察 按 并规
权 的运行 , 能保 证检 察 活动 达到预 期 效果 。 方 考虑 到我 国检 察机 关的性 质定 位 、 法律 文化传 统和 现 实 国情 , 实现 法 为 律监 督 的 目的 , 国检 察权 应 当 由检 察调 查权 、 察追 诉权 、 察建 议权 和 法律 话 语权 四 个方 面构成 。 我 检 检
本质联系 , 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 以人们的意志为转 不 移, 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 、 利用 它。司法规律就 是 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 眭( 特征 ) , 它 由司法活动 的性质和运作规律所决定 , 由法治 并 实践证 明是正确 的司法特性( 特征 ) 。 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 , 是普遍性 与特殊性相结合 的司法运行法则 , 不同社会形态下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摘要]检察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权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检察权的产生、发展、运行都与司法规律有密切联系,要按照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检察权改革,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检察权改革;法律监督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权配置优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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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5 ( 中)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
权配置优化 的意义
罗振华
摘
周
群
高新亮
Hale Waihona Puke 要 检察权 自 我配置的优化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案件管理 中心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 进行 自我完善的
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 实践对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与基层检察机关检 着 } 权的配王优化 的关系进行分析优化基层检{ 陬 配置的作用和意义,以期为上级机关在对基层院机构改革规划方面提供 些参考.
例 占一半还 要 多。
因为基层 检察 院检 察权 的配 置方面 存在的 问题 。 催生 了案件 管理 中心, 案件 管理 中心 是在案 多人少 的现 实困境 中检察机 关对
基层 检察 院检察 权的 配置存在 的主 要 问题 是 : ( 1 ) 结 构方面 案件 管理机 制 的有 益探 索 。( 1 ) 致 力于 解决权 能条块 划分 , 导致 的 问题 。这 既包括 业务 部 门之 间 的结构 问题 也涵盖 行政 部 门和 监 督空 白的 问题 。 ( 2 )致 力于解 决 内部执 法办案 监督 不力 的问
j
检察 权行使 不 到位 的现 象 , 由于 部 门的条块化 , 检察权 的层层 分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对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对检察院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诚履职: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之一,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尽职守,不得有违犯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的行为。
2. 公正廉洁: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坚守法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制尊严。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3. 专业能力: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素养,能够独立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具备一定的调查、审查和诉讼能力。
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协作沟通能力。
4. 执法严明: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法律,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起诉,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同时,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5. 乐于奉献:检察院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敬业奉公,乐于奉献。
要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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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科学总结和正确阐述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和解决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理论基础。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
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检察权的配置是国家立法的结果,也受到检察工作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配置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影响。
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就是在探索我国检察权演变的历史进程,总结检察权配置经验的基础上,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反映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基本规律。
理解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才能把握检察权演变的方向,自觉
地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符合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一种国家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角色和分工的体现。
检察权的配置首先必须反映和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法律监督性质:
首先,各项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实
现方式和途径,从属于法律监督。
因为检察权渊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由人大监督权派生的一项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所决定的。
检察权和检察机关都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和基本定位。
其次,只有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才适合纳入检察权。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是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大就越好,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原则上不应当配置给检察机关。
将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纳入检察权,至少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是导致权力冲突,影响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二是导致权力滥用和误用,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并不都归属于检察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宪法定位决定了它具有发现、消除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能,但是,这样广泛的职能,如果全部由检察机关来承担,是不切实际的,必须有适当的分工和限定,检察机关只能承担最重要的那一部分。
对于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只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一是对诉讼中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监督;二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追诉。
对于公民和法人守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只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能。
检察机关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严重的公职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需要,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职务犯罪侦查权除了具有一般的侦查权特征外,还具有更加突
出的法律监督特征,因而由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合理的
制度安排。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我国检察权配置的首要标准和第一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既是检察权扩张的根本依据,也是限制检察权扩张的重要理由。
从总体上说,它是检察权优化
配置的理论基础。
(二)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检察权配置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
察权的配置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具备一定的发现、惩治和预防违法犯
罪行为的法律能力。
首先,发现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
不知情、不能进行必要的调查,就不可能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就是无从开展法律
监督活动。
概括地说,检察机关知情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主动发现和被动发现。
被动发现,即检察机关具有受理一切法律监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的权力。
主动发现,则需要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信息共享权、参与权、调查权。
目前看来,有待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实现知情权的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获得
法律监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信息和情况;二是对诉讼违法行为进行
法律监督调查。
其次,惩治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方式主要有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起诉、抗诉、
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
这些惩治措施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们基本上是程序性的。
二是这些惩治措施都不是终极性的,有待审判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裁决,当事人可以抗辩或者申诉。
虽然检察机关的惩治方式是程序制裁,但是它们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实体制裁的前提和条件。
另一方面,程序制裁不仅具有追诉职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这种惩罚包括对实体违法和犯罪的惩罚以及对诉
讼中违法行为的惩罚。
最后,预防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目标和社会责任。
发现和惩治违法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
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就等于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这个意义上说,预防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目的。
另一方面,预防违法犯罪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法律监督的一项工作,是检察机关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
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视为法律监督
职能的合理延伸,是法律职责之外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
发现、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是检察权运行的三个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环节。
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缺少,而且弱化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其他环节的职能作用。
因此,检察权的配置只有全面地考虑这三个主要环节的权力设置,才能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
能。
(三)保证接受监督制约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
它既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要接受监督制约。
首先,合理分工,保证检察权的有限性和相对性。
这里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分工。
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它不是一种终极性的裁决权,而主要是一种调查和追诉权。
这种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的程序制裁功能,但主要不是制裁,而是提请制裁,因而往往有后续程序的审查和制约。
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权的危险性和滥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手段、方式、效力都是有限的,其独立性也是相对的。
实践中存在的权力滥用现象,主要不是因为权力本身的错误,而是运行过程中的控制不当。
如果检察机关做到了有案必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威力就不是检察机关的威力,
而是法律的威力了。
其次,完善检察权运行规则,保证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运行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形式上是对已有权力的规范化,但实质上是对权力的二次分配,它涉及谁行使哪项
权力、如何行使。
检察权运行规则,不仅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准绳,而且是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的基础。
只要把执法规则和检察活动公开,就可以把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
督之下,并且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制约。
最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配置检察权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也
不能过于依靠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因为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检察机关,内部的一元化程度较高,可能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在这个意义上说,违反这三个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都是不合理的权力配置。
只有统筹兼顾这三项原则或者三项内在要求,才能实现检察权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