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案例分析
退保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先生为给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保障,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
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需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为张先生及其家人提供保险保障。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和保险需求的调整,张先生在2021年决定退保。
在退保过程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发生了纠纷。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提出退保,需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和未到期保费,剩余部分退还给张先生。
而张先生则认为,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退保手续费的具体数额,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退保手续费的具体数额,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扣除手续费?2.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三、法院判决1. 关于退保手续费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扣除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退保手续费的具体数额,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合理的手续费。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合理的手续费后,退还张先生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2. 关于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单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终止时,投保人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额与未到期保费之间的差额。
在本案中,张先生已支付了两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规定,退还张先生相应的金额。
四、法律分析1. 退保手续费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扣除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然而,小明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有高血压的病史。
不久后,小明因病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了小明隐瞒的病史,拒绝了理赔申请。
小明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提起了诉讼。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小明隐瞒了自己的病史,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不久后,小红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小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了小红的理赔申请。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利益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我国对保险中自杀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6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假设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依据 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肯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 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 同生效满肯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担当保险责任,依 据商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 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 进展具体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 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 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 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承受的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 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 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有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保险学案例分析

A。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
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案例分析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

案例分析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4.1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
在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为核心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领导下,因市而兴,因势而变,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寿险服务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一直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
2000年11月,全面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建立了国际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2011 年,泰康人寿引入高盛集团为公司股东,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在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方面的竞争力。
2012年,泰康人寿增资40亿,支持2013年各项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
截至2012年,泰康人寿总资产超4100亿元,净资产近210亿元,在全国设立了北京、上海、湖北、山东、广东等35家分公司,各级机构超4200家,构建起完整的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及时和周到的服务,累计为2776万个人客户和25万机构客户提供过服务,累计理赔客户927万人次,累计理赔金额99亿元。
2011年,泰康人寿启用亚洲首位网球大满贯冠军李娜作为全球形象代言人,为青春、时尚、健康、幸福的品牌形象注入了新内涵,迎接新十五年的到来。
泰康人寿旗下拥有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泰康资产是国内资本市场大型机构投资者之一,受托资产管理总规模超4600亿元,综合投资收益率居于行业前列。
2012年,泰康人寿和泰康资产分别通过“保监会不动产投资能力和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行业内第一批取得不动产直接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设立与发行双重资格的保险集团化公司。
泰康养老与泰康资产拥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项资格,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企业年金服务体系,已基本完成全国化布局。
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保险公司拒赔案例篇一:寿险拒赔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回放:施女士在去年6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
7月,施女士突感身体不适,被查出患有乳腺癌。
她认为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
于是,几天后她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点评: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
按照合同规定,施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虽然施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泡汤了。
拒赔理由三:不属于保险责任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最后遭拒的情况也比较多见。
案例二:案例回放:去年6月,刘女士为出差在外的丈夫买了一份定期寿险。
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
因此,签保单之前,刘女士问代理人:“我的丈夫正在出差,无法在保单上签名。
”代理人的回答是:“没关系的,你帮他签字就可以了。
”这样,刘女士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他的丈夫签了名。
今年春节刚过,刘女士的丈夫不幸病逝。
伤痛之余,刘女士想到曾为丈夫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为签字的,而实际投保人丈夫并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事后,保险公司对诱导客户的代理人做了严肃处分,但刘女士受到的经济损失却已无法弥补。
点评:刘女士是遗憾的,因为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而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但法律是无情的,她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
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拒赔理由五:不如实告知和申报业内人士介绍,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
规模还是价值?中小寿险公司的发展战略选择困境——基于中邮人寿的案例分析
规模还是价值规模还是价值??中小寿险公司的发展战略选择困境中小寿险公司的发展战略选择困境 ————基于中邮人寿的案例分析基于中邮人寿的案例分析基于中邮人寿的案例分析2017年03月29日从2012年开始,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业绩,保险监管机构不断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开始真正实现从单纯投资向资产管理的转变。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人寿”)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集团”)于2009年9月发起设立的国有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金为65亿元。
其中,中邮集团股权比例为50.92%。
依托股东优势,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中邮人寿在全国18省(区、市)开展业务,保费和资产规模得到快速增长,但也一度面临着偿付能力压力大、退保和赔付支出增长过快以及资产配置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作为“银保系”中邮人寿五年来经营管理活动分析,讨论中小寿险公司如何在实现规模增长同时,强化偿付能力约束、完善资产配置结构和提升公司价值。
一、保费和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和两极化的资保费和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和两极化的资产配置产配置产配置 (一)保险业务收入快速增长1、保费收入在历经开业后的高速增长后趋于下降在经历2014年以来的保费增长回调后,中邮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总体上依然是快速增长的,其中2011-2015年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和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88.6%和32.52%,均远高于保险业和寿险业增长水平(见图1)。
但是,2013-2015年,中邮人寿的保费增长无论是年均还是复合增长均落后于寿险行业水平。
这或许是高速扩张引起的偿付能力(增资)压力直接迫使中邮人寿减缓激进扩张速度。
与保费增长的轨迹相一致,中邮人寿的资产规模增长也是在经历高速发展后开始下降。
例如,2011-2015年,中郵人寿资产总额年均和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28.84%和58.27%,而全行业年均和复合增长率分别仅为19.67%和19.70%。
保险案例分析
1、李某有两个儿子李A和李B,李A已婚,李B因残疾一直未 婚。1996年11月10日,李A从某保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 己的父母办理人寿保险,遂与李某商议,李某考虑到李B 在自己死后难维生计,就指定李B为受益人。次日,李A 为其父投保了定期寿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 1998年5月李某因疾病住院,李A未经李某同意将保险单 交给邻居姜某作质押,借款5万元。1998年7月李某因医 治无效死亡。姜某找李A要求归还借款,李A不还。姜某 遂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 经审查认为:姜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 保险公司通知李B,要求李B持保险单前来公司领取保险 金。李B向姜某索要保险单,姜某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为由 拒绝返还。;李B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归还保险单, 姜某则称保险单已作抵押,不能返还,如要归还须用保 险金归还借款。
1)本案涉及人寿保险单的常用条款有( ACD ) A、自杀条款 B、不可抗辩条款 C、受益人条款 D、复效条款 E、不丧 失价值条款 2)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将是( A ) A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自杀期间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 连续计算 B保险公司究竟是运用自杀条款还是运用复效条款来解释该赔案 C某乙是否是合法的保险金受益人 D、某甲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是否适用原先的自 杀条款 3)我国《保险法》在规定“自杀”为除外责任的同时,限定了一个两年的期限,其 主要是为了( ABCD ) A、防范道德风险 B、避免蓄意自杀者谋取保险金 C、兼顾受益人的利益 D、强调风险管理 E、增加保险公司受益 4)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对该案的条款解释是( AD ) A、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 B、保单复效后,连续计算自杀期间 C、“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D、“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分析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分析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管理和规避风险。
它通过将风险分散到大量的个体中,以便在发生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业务的实施受到四个基本原则的指导。
以下是关于这四个基本原则及相关案例分析的文章,超过1200字的长度。
第一,合同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原则,合同应具有法定义务和权利,即双方均应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下面是一个案例,说明合同原则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小明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和小明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承保范围和理赔条件等。
后来,小明的车辆发生了事故,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称该事故不在保险范围内。
小明对此不满,并指出根据合同,该事故应该在保险范围内。
在法院的介入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向小明支付理赔金额。
这个案例显示了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赔偿原则。
赔偿原则规定,在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进行赔偿。
下面是一个案例,说明赔偿原则的应用。
案例分析:小红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不幸的是,她的住宅在一场火灾中被完全毁坏。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小红100,000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显示了赔偿原则的应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对小红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第三,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务中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都应本着诚实、信任的原则,相互信任并按照约定履行责任。
下面是一个案例,说明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小王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
他没有向保险公司披露他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患有严重的疾病。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小王因疾病去世。
保险公司在调查事故原因时发现小王曾隐瞒疾病的事实,并据此拒绝了对其家属的保险赔付。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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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 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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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 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 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 不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 被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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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 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 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因为被告的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造成原告信赖利益损失, 所以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 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过错方致使受害方丧失了与其 他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如果认定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签名的无效合同负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其不但 要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还要赔偿对方有关费用支出(直接损失) 和因此而无法得到死亡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正是 基于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案件重审法院依法做出了由泰康人寿 赔付二原告保险金30000元的判决,从而杜绝了保险公司单凭被保 险人未亲自签名导致合同无效来规避责任的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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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代签 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原告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 检章上交公司。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被告实 际默认了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 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业务员的麻痹大意归于 偶然,那么该投保单可以顺利通过被告的层层检验核查 “关口“,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漏洞。本 案中,正是由于泰康人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后又疏于 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泰康人寿应该对合同形 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