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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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冲突与协作研究

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冲突与协作研究

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冲突与协作研究地方立法是指在中国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下,各个设区市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力,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决议,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冲突与协作的情况。

地方立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权限的争夺。

由于中国政府分级管理体制的存在,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设区市政府三级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限,因此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不同级别的政府可能会争夺立法权限,导致冲突的产生。

在某个具体问题上,中央政府认为应由其负责立法,而地方政府又认为自己拥有该立法权限,这就会导致冲突和争议。

二是地方法规之间的冲突。

由于不同设区市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存在差异,各个地方有时会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特殊情况。

不同地方的法规往往存在冲突,例如不同设区市对于某一政策的规定存在分歧,这就会给公民和企业带来困扰,甚至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是地方法规与中央法规之间的冲突。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法制国家,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具有普遍性和优先性。

由于地区的特殊情况,一些地方可能会制定一些与中央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

某个设区市制定了一部法规,规定与中央某项法规相悖,这就会产生冲突。

地方立法的协作也是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

中央政府在制定法律和法规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并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和合作。

在制定经济政策时,中央政府应该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制定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

二是不同设区市之间的协作。

不同设区市在立法时,应该密切合作,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竞争。

在解决跨区域污染问题时,不同设区市应该协商合作,共同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措施。

三是不同级别的法规协调。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该注重协调和统一,避免出现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在制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时,不同级别的政府应该协商合作,避免出现相互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摘要随着、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国大陆与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

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地与、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自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地与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现了大量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将这种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律冲突对待。

在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地与、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地与、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加之目前大陆与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法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目录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一)立法途径 1.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性质 2.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原则 3.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法域代表 4.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方式 5.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步骤(二)司法途径 1.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 2.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围 3.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三)其他途径 1. 互派学生 2. 互派考律师资格者 3. 互派司法人员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概括地讲是指一国之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区际法治冲突及进路

中国区际法治冲突及进路

中國區際法治衝突及進路姬朝遠∗法治,以其尊重和保護人權、人民主權等民主理念為內容,以循法而治為手段,以社會之有序發展為目標,是人類探索社會至治之共同文明成果。

不同法治樣態在相互衝突中、互為參照,漸次進化是法治發展的必然規律。

在當代中國,存在着大陸、港、澳、台四種法治樣態。

隨着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日益密切、人員往來之日常化,以人的社會行為為載體的不同法治樣態之間的衝突會日益增加。

如何解決法治衝突給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所帶來的問題,促進共同發展,是當前區際法治共同面臨的任務。

一、基本概念界定(一) 法治法治之確切含義,雖然仍存在分歧。

但學術界,起碼是理論法學界形成了一定共識:“法治”是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與人治、德治相對立。

在理念上,體現“公平、正義”、“尊重和保護人權”、“人民主權”、“權力分立與制衡”、“司法獨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承認利益的多元化,對正當利益給予無差別的保護”等民主主張;在立法方面,要求形成有效調節社會生活、體現現代民主理念之健全法制體系,做到有法可依;在運行上,做到法律至上,依法辦事,人人平等,排除法外特權並以此為基礎形成有利於經濟發展、民眾安居樂業之社會秩序。

(二) 區際法治衝突區際法治衝突是指不同地區之民眾對於其他地區存在的法治理念、法制體系、法的運行及其相關的各種因素之體認分歧、排異心理和行為之總稱。

法治衝突有着複雜的文化、經濟和政治背景。

可以分為大陸法系法治與英美法系法治之衝突、非法治與法治之衝突、後法治與發達法治之衝突、不同政治實體之法治衝突、不同地域之法治衝突等。

本文所稱的區際法治衝突是指中國大陸與台、港、澳四種法治樣態之間的法治衝突。

二、中國區際法治衝突之表現(一) 立法衝突立法衝突表現為三個方面:第一,立法體制衝突。

例如,中國大陸存在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地方人大、中央和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立法權之“一元多極”立法體制。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发展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发展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发展摘要: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民商事交往中解决区际民商事争议的一大障碍,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区际民商事交往,损害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关系,危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因而各国都十分重视。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有不同之处,世界上一些多法域国家,包括我国,为解决本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已经积累了一些立法和实践经验。

归纳起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两种,即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

文章通过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现状和特点的辩证研究,比较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各种模式,认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佳方式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以及运用区际司法协助和判例法的方法,最后提出具体的设想,展望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发展。

关键词: 区际法律冲突;统一实体法;区际冲突法;区际司法管辖;判例法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属地性法域之间法律冲突。

不仅联邦制国家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存在着复合法域的单一制国家也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

被殖民统治多年的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各自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和立法权以及司法终审权。

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同时存在大陆、香港和澳门地区之间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而这些不同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彼此承认其域外效力,使得中国进一步成为多法域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在中国也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随着四地之间的经贸往来的进一扩展,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就日益突显,将来台湾统一后,这种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一、国际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类似,主要是两种解决途径:一个是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另一个是统一实体法的解决方式。

但是,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冲突,与国际间的法律冲突仍有很大的区别。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
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
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
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
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
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
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
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必读法规
〔一〕关于送达与调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21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
•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 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 判决中的局部请求
•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 09司法考试〔多项选择〕
•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 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 决。以下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 可的理由?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 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 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 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 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 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机制解决探讨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机制解决探讨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机制解决探讨作者:方棋梓林金墉柯雅萍来源:《卷宗》2013年第12期摘要:我国是一个四个法域的国家,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可以根据本身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金融、文化、体育、文教等方面的法律,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对待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同时,四个法域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冲突自然也就会产生。

本文针对这个现象通过分析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阐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理论途径,最终提出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理论途径;解决模式1 我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困难根据我国现行做法,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分别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这在实践中难度较大。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因此香港法应作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但适用香港法解决实体问题,对法院来说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1、中国香港的法律制度属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衡平法、习惯法等,对我们了解香港法律制度造成一定困难。

而两地语言文字的差异则给互相了解造成巨大的障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适用的外国法律属成文法,上述途径应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国家或地区,就存在相当的困难。

2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理论途径2.1 比较国际法律冲突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即不分区际冲突和国际冲突,都视同涉外法律冲突,运用同样的规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这种方法简单容易,不必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再劳神费心,也不必寻求与其他法域的协调。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解决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一直是一个单一法制国家(不考虑台湾因素),即全国施行统一的法律,各地适用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是不得同中央的法律相抵触的。

但是,香港和澳门分别于1997年和19999年回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的施行,使得我国单一法制国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根据这两个基本法和我国宪法,这两个地方的原有的法律制度在回归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至少50年)基本不变,而它们原有法律同在内陆适用的法律有很大的差别。

这意味着,在中国领域内出现了两种以上在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已经从单一走向复合或者说是多元。

在多元法制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会带来一系列在单一污秽国家不会产生的法律问题,如区际法律关系,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以及区际法律协商、协调与合作。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些基本问题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人民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即在一国内部出现区际法律关系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

在一国内部,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条件主要有:1、在一国内部存在首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法律地位;4、各法域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①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冲突尤其是国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它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2、它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3、它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4、它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即该国也有总的宪法和一些全国性的法律,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于平行的一些法律之间。

区际法律冲突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在这些跨国法律问题中,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尤为突出。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的冲突。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从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产生原因、处理原则以及具体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1. 概念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国家内部,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在内容、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2)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3)法律解释上的冲突,如对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解释导致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结果不同。

2. 产生原因(1)立法上的差异: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能存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法律适用范围的差异:同一国家的法律规范在不同地区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如某些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而在特定地区不适用。

(3)法律解释的差异: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解释机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1. 主权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尊重各地区的法律主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合法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公平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公平对待各地区的当事人,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实用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并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一、引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冲突和互动。

国际法是独立于国家的法律体系,着重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目的是调节国内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提出解决冲突问题的方法。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源于其权威来源不同。

国际法的权威来源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权威来源是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

当国际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冲突问题。

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

根据此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涉及国家内部的事务。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确保了国际关系中的一致性和相互尊重。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国际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优于国内法。

在一些国家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也被采纳。

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的主权和国内利益常常处于优先地位。

三、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几种方法可以采取。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一种方法是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来解决冲突。

这需要国家内部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纳入国内法体系中。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在国家内部协调一致地适用,避免发生冲突。

2. 双重适用原则双重适用原则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不同的领域都可以适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国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而国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内部的事务。

通过双重适用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各自有效地发挥作用,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3. 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是指国内法在适用国际法时应与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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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 一国四法域 格局的形成 法域 是指享有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具有自己独 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地域。 依此为标准, 世界上的国家可以 分为两大类: 单一法域国家和多法域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在其境内只有一个法域, 即为单一法域国家: 而另外一些 国家, 由于历史或政治的原因, 在其境内存在两个以上的法 域, 即为多法域国家, 如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等。 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 中国也成为了一个多法域 的国家。事实上, 中国早在 1949 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 时就已成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在当时, 大陆实行社会主义 制度, 而国民党统治集团在台湾以 中华民国政府 的名义实 行与大陆截然不同的政治、 经济和法律制度, 并且 迄今, 两 岸的敌对状态并未正式结束
法系、 英美法系、 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我国现存的 四个法域中, 香港由于原属英国殖民地, 立法模式为英美法 系; 台湾和澳门属大陆法系; 大陆属社会主义法系。所以, 我 国现 有 的四 个法 域 之间 的法 律 冲突 表 现为 不 同法 系 的冲 突。 第三、 四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其各有独立的司法 权、 终审权和最高法院的条件下产生的。世界上其他多法域 国家的区 际法律冲 突在无法协 调的情况 下会借助 本国最高 法院的力量, 而我国在四个法域之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最高法 院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 这种冲突既表现为四法域之间适用法律方面的冲 突, 又表现为四法域之间适用国际条约的冲突。世界上其他 多法域国家均是以主权国家的名义缔结国际条约的, 而中国 由于特殊的国情, 除大陆之外的其他三个法域也可以缔结经 济、 贸易、 金融、 体育、 旅游、 文化等方面的国际条约。例如香 港可以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缔结以上领域的国际条约。但 是, 值得注意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并不当 然的适用于其他三个法域, 反之, 港澳台原有的条约在不违 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但也并不当然的 适用于大陆地区。 四、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国应采取的立法模式及原因分 析 区际法律冲突是多法域国家都存在的一个问题, 世界上 一些多法 域国家在 长期的司法 实践中积 累了解决 区际法律 冲突的经验和方法, 在探求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 模式时, 我们要分析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 从中探求适合我国的立法 模式。下面我们就先来分析几种主要的立法模式。 ( 一) 美国模式 美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将 州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基本等同起来。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 实践中美国都认为州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没有什 么区别, 都适用相同的冲突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等同并不是完全 的等同; 第二: 美国的冲突法多为判例法, 制定法较少 ( 除路 易斯安娜州外) ; 第三: 主要利用各州的冲突法协调州际法律 冲突。 在美国, 除破产、 海事、 专利、 版权和竞争领域适用联邦 统一的实体法外其他大部分私法事务属于各州的立 法范围, 州际之间的法律冲突主要通过各州的冲突法来解决 ; 第四: 美国宪法在调整州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明显, 充分利 用宪法中的限制性条款, 其中的 充分信任条款 使各州之间 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简便易行。 ( 二) 英国模式 英国主要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几个 部分组成, 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英格兰法律, 苏格兰适用苏 格兰法律, 形成了英国的两大主要法域。英国区际法律冲突 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 等同起来。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 英国各法域都把对方法 域看成是独立的国家, 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方法来解决区 际法律冲突; 第二: 注重制订统一成文法协调区际法律冲突,
[2] [1]
。香港、 澳门在回归之后, 为
了保持香港、 澳门的稳定与发展, 在 一国两制 方针的指导 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分 别明文规定, 两地原有的法律, 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这就标志着, 香 港和澳门也成为中国境内独立的法域。 至此, 中国 一国四法 域 的格局已经形成。 二、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法律冲突又称为 法律抵触 , 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 不同 国家的法律 对同一涉外 民商事法 律关系作出 了不同 的 规定, 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常见的是
[3 ]
产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称为 国际冲突 , 有时这种 冲突也产生在多法域国家不同法域之间, 称为 区际冲突 。 中国 目前由于存 在四个不同 的法域, 并且台湾至 今尚未 统 一, 在这种情况下, 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成为现实。 收稿日期 2002- 06- 10 作者简介 刘冰( 1976-
律冲突的立法模式, 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 律冲突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 法域; 区际法律冲突; 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9093( 2003) 03- 0053- 03
中国目前 一国四法域 的格局是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 前提, 大陆、 香港、 澳门和台湾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金融、文 化、 体育、 旅游等方面的法律, 这样, 在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中就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为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条 件。 但是, 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必然的产生法律冲突, 它只是 为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可能性, 要想将这种可能性转变 成现实性, 它还要具备其他的条件。 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 我认为还因为以下原因的存在: 第一、四个法域都有法定的或者事实上的立法权、 司法 权、 终审权和行政管理权。香港、 澳门回归后, 我国宪法以及 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肯定了它们享有以上的权力。 台 湾的这些权力虽然没有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 但在长期的实 践中得到了事实上的认可。这样, 就形成了主权国家内部四 个法律制度不同区域的并存。 第二、 各个法域赋予其他法域的民事主体与域内民事主 体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所谓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赋予其他法域民事 主体同等的民事 法律地位是 确保不同法 域之间进 行正常民 事交往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对于大陆、 香港、 澳门民事主体在对方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予以了法律 上的保障。但是, 在大陆与台湾民事主体在对方域内的民事 法律地位这个问题上就比较复杂了。从理论上说, 台湾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 台胞应该与大陆居民享有同 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 台湾与大陆长期隔 离甚至处于敌对状态, 这就使得两岸居民在对方的民事法律 地位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两岸关系解冻后, 我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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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7 月
刘冰 :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探析
第 3 期( 总第 17 期)
英国虽然实行地方分权自治, 但毕竟是一个单一制国家, 从 19 世纪以来, 随着中央政府对社会与经济干预的加强, 英国 在私法、 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和社会立法方面颁布了大量重 要的议会制定法。 这些法律在英格兰和苏格兰有同样或相近 的效力。目前这种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强。 ( 三) 瑞士模式 瑞士模式实质上是无冲突模式。瑞士原为邦联, 各个州 都为拥有主权的独立体, 在转变为联邦制国家后, 各个州原 有的法律得以保留, 因而产生了区际法律冲突。但是随着瑞 士民法的逐步统一, 区际的法律冲突已经基本消除。 综观 以上三种主要的区 际法律冲突的立 法模式各有 优 点。其中美国的立法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 由于判例 法的作用, 美国各州冲突法的内容基本一致, 无疑起到了统 一区际冲突法的作用。但是对于这种模式我们只能借鉴, 而 不能照搬。首先, 在我国只有香港存在判例法的传统, 大陆、 澳门和台湾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 其次, 由于我国的宪法不 能象美国宪法一样在调整区际法律冲突时发挥重大的作用, 目前也没有可能在我国宪法中加入 充分信任条款 ; 再次, 在 四个法域之间实际 上也没有最高的司 法机关可以通过 有 效的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对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进行调整; 最后, 由于台湾仍没有统一, 加之我国中央立法机关无充分 的法律依据去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因此通过制 定 统一的区际站冲法 来解决区际法律冲 突只能作为一个 奋 斗目标。 鉴于以上中国特殊的国情, 笔者认为我国在解决区际法 律冲突时目前可行的方法是应采取英国的立法模式。 具体原 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 我国目前四个法域象国家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 不 存在相互限制和歧 视的问题, 在现实 处理区际法律冲 突 时, 我国的四个法域也是将其他法域看成是单独的国家。例 如, 香港的冲突法和英国的冲突法一样, 对国际冲突和区际 冲突不加区分, 既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也用于解 决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在香港的冲突法来看, 冲突法上的 涉外因素 和 外国国家 是指一个非香港因素、 非香港国家 或地区, 国家 一词不是指宪法或国际公法意义上的主权国 家, 只是一个法域的代名词; 澳门在 1999 年 10 月 1 日实行 的新的 澳门民法典 中在其 总则 第一编第三章中规定了 冲突法则, 既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也适用于与国内 其他区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我国大陆地区也没有专门 用于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也没有明确规定用调整涉外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调整区际法律冲突, 但是, 在司法解 释和司法实践中含糊地采用了这种方法, 至于在处理大陆涉 台之间的法律冲突时, 在立法上我国目前仍是空白, 但是台 湾地区将台湾与大陆其他法域之间的冲突问题单独处理, 采 用 处理同其他国家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问 题区别加以对待 的 做法。 这些做法使得在现实中各法域之间彼此将对方看成是 独立的国家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其次, 我国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渠道上存在一定的局
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中确认了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在 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在大陆有效。另外, 台湾也在 台湾 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中规定, 祖国大陆的法 律 在不违背台 湾地区的公 共秩序的 条件下在台 湾地区 具有 域外效力, 可以在特定的涉及两岸之间的民商事案件中由台 湾地区法院直接加以适用。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 在四个法域的居民进行交往时就 会产生在纠纷出现时应由哪个法院享有管辖权、 以哪一个法 域的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判决作出后能否在其他法域得到 承认和执行这些问题。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将会在一段时间 内持续下去, 随着两岸 三通 的实行和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 织, 四个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势必会越来越多, 采取何种立 法 模式解决它 们之间的区 际法律冲 突就成为一 个急需 解决 的问题。 三、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区际法律冲突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 的特殊性及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原因的特殊性, 使得我国的区 际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 具有了以下的特点: 第一、 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我 国 一国四法域 的格局是在 一国两制 的指导方针下形成 的, 我国的宪法及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了特 别行政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种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同 时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现象, 在世界上是独 一无二的。 第二、 是具有不同法系特征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世 界上的国家因为不同的立法模式及立法原则, 可以分为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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