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海船舶〔2022〕396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22〕39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海船舶〔2005〕53号,以下简称《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请有意向参评的航运公司或个人按照《规定》要求,逐项核实填报信息,积极参加“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活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负有海事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的评选工作。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一)“安全诚信船舶”申报材料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以每艘参评船舶为单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并填报1份《XX公司2022年度安全诚信船舶申报汇总表》(附件1):1.《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2.公司简介;3.船舶清单;4.符合证明(DOC);5.安全管理证书(SMC);6.安检报告(按照检查时间倒序排列,1年内必须有安检记录);7.公司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按照审核时间倒序排列);8.船舶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按照审核时间倒序排列);9.公司审核报告(按照审核时间倒序排列);10.船舶审核报告(按照审核时间倒序排列);11.最近一次获评安全诚信船舶证书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供给结构,统筹考虑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现就《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二、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二)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企业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自有船舶运力分年度达标进度和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三、仅从事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原油污油水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

仅从事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以外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直达运输(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内河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企业,可适用《规定》附件1中其他内河省际运输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即应不低于1000总吨),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核定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交办政研〔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交办政研〔2023〕74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相关单位,部内相关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服务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聚焦长江航运重点领域和航运重点要素,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信用在提升行业诚信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长江航运风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全力打造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信用体系,为建设统一开放的长江航运市场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原则。

1.部门联合,社会共建。

通过构建统一开放、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建立长江沿线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航运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行业自律、企业负责、船员参与的联合治理格局。

2.系统谋划,分步实施。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长江航运发展阶段特征,加强信用顶层制度设计,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统筹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为推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安全[2007]398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07.23【实施日期】2007.07.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质监发[2012]774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25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诚信船舶评选管理办法

诚信船舶评选管理办法

诚信船舶评选管理办法(SXTH-AQ-13)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河段通航管理秩序,营造良好通航环境,有效推进船舶诚实守信、安全营运,打造三峡“平安、文明、无违章”河段,依据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及通航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中诚信船舶是指在三峡河段航行、待闸和过坝过程中遵章守法、安全可靠、履行承诺、诚实守信的船舶。

2)本办法中常年过坝的船舶是指2年内累计通过三峡船闸或葛洲坝船闸不低于8次的船舶。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规范的常年过坝的船舶,下列船舶除外:特殊任务(警卫任务、军事任务)船;公务船;游(客)轮船。

3 职责3.1 三峡局成立诚信船舶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三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党办、通航安全处、纪检监察室、通航指挥中心、三峡海事航道局、三峡船闸管理处、葛洲坝船闸管理处、三峡待闸锚地管理处、通信信息中心主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1)保障诚信评选公平、公正、公开;2)保障诚信船舶优惠待遇兑现;3)审定诚信船舶。

3.2 领导小组下设诚信船舶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通航安全处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1)统筹协调诚信评选工作;2)受理诚信评选申请;3)资格审查及诚信船舶的评选工作;4)诚信船舶的公示与上报工作。

4 管理规定4.1评选程序4.1.1 需要申报三峡河段诚信船舶的必须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接受评选。

1)《诚信船舶申请报告》(样表附后);2)两年内《船舶过坝安全检查记录》原件送审,复印件报备;4.1.2 办公室受理诚信评选申请,核实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并对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4.1.3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完整的船舶,通过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开展诚信征询,对申报船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船舶名单,并形成初步评选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8.12.13
•【文号】交水发[2008]511号
•【施行日期】2008.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8〕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健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在作为全行业“曝光不良、规范市场和建立黑名单制度”标准的同时,可以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判别和认定,以及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的自律,开展自查自检等工作,以提高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的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程序等。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其性质和相关职责做
好落实工作。

本标准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河南、陕西省航务(运)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山东、浙江、湖北、安徽省、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上海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各有关船公司:为倡导长江航运企业诚信经营,打造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品牌,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05年制定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05年试运行以来,对规范长江航运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长航运[2005]17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航运市场,营造良好运输经营环境,有效推进长江船公司、船舶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不断提高长江航运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授权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诚信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船公司与船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诚信船公司申报条件:(一)2年内年度经营资质核查合格;(二)持《符合证明》2年以上,仅经营干散货船运输的船公司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经营船舶年安全面在80%以上(注:年安全面=一年来未发生等级以上事故的经营船舶艘数/经营船舶总艘数×100%);(四)经营船舶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五)守法经营,经营船舶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海事、航道、船闸、治安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诚信船舶申报条件:(一)2年内年度经营资质核查合格;(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三)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2年以上,干散货船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2年内未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五)2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无滞留,1年内安全检查无严重缺陷;(六)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海事、航道、船闸、治安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诚信船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诚信船公司申请报告》(见附表1);(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仅经营干散货船运输的船公司须提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三)经营船舶船名;(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报告书复印件;(五)船籍港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出具的2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年度累积记分及其记分情节,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第八条申报诚信船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诚信船舶申请报告》(见附表2);(二)《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三)船舶2年内的年度经营资质核查记录复印件;(四)船舶2年内的安全检查记录复印件;(五)船长记分簿复印件。

第四章评价工作组织第九条诚信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统筹协调诚信评价工作;(二)审定诚信船公司、船舶;(三)保障诚信评价公平、公正、公开;(四)保障诚信船公司、船舶优惠待遇兑现。

第十条诚信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任由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诚信评价申请;(二)负责相关征信工作;(三)负责资格认定工作;(四)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五)负责诚信船公司、船舶的公示与上报工作。

第五章评价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办公室受理诚信评价申请,核实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并对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十二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完整的船公司、船舶,通过办公室成员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征信。

第十三条办公室分别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申请船公司、船舶进行资格认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船公司、船舶名单。

第十四条专家组根据办公室提交的符合评选条件的船公司、船舶名单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办公室上报的诚信船公司、船舶候选名单及评价意见,审定拟公示的诚信船公司、船舶名单。

第十六条办公室网上公示诚信船公司、船舶名单,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船公司、船舶,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授牌、颁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评价计分标准第十八条诚信评价计分采用扣分制,2年累积扣分超过10分的,取消船公司和船舶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船公司评价计分标准:(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年度累积记分,每2分扣1分;(二)经营船舶年安全面,以100%为基础,每降低4个点扣1分。

第二十条船舶评价计分标准:(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每4项缺陷扣1分;(二)船长违章记分,每2分扣1分。

第七章优惠待遇第二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给予以下优惠待遇:(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诚信信息;(二)运政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在延伸航线、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优先;(三)航道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经营船舶航道养护费采取统交方式;(四)海事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对其所经营船舶按规定实施定期签证,并给予缩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间等优惠。

第二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诚信船舶给予以下优惠待遇:(一)海事管理部门对诚信船舶安全检查每年一次,“四客一危”船舶每6个月一次,对诚信船舶按规定实施定期签证;(二)缩短诚信船舶和船员证书办结时限。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已评上诚信船公司、船舶应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办公室提交诚信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通过调查表的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征集意见和了解情况,并接受社会的举报,加强对所评诚信公司、船舶状况的有效监督。

对经核实不再符合诚信船公司、船舶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定的诚信结果、撤销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予以公告。

评定周期为二年,从上次评定之日算起。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运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二)篡改船龄或使用报废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三)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有关审批、登记文件;(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扰乱航运市场秩序的;(五)拒绝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的正常经营资质监督检查,或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查的;(六)有旅客或货主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运输质量和其他经营行为不端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严重违反海事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系指对通航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人命财产和(或)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交通肇事逃逸;(二)持有伪造法定证书;(三)最低安全配员不足;(四)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五)严重超载运输;(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航道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在通航建筑物引航道从事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等港口业务;(二)超载搁浅造成航道堵塞;(三)造成航标损坏、移动不及时报告;(四)逃缴、抗缴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船闸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谎报船位,谎报、瞒报船舶过闸计划参数;(二)不服从调度指令停靠、进(出)闸、系泊和移泊;(三)危险品和普通货物混装;(四)在闸室内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严重违反治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治安、消防组织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制度未建立或执行不力;(三)有重大消防、治安隐患,未整改和及时处理;(四)未掌握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经历,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严重缺陷系指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影响船舶、人命财产安全或对水域有重大污染隐患的缺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事故”系指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诚信船公司申请报告(略)2、诚信船舶申请报告(略)——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