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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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一、船员职位要求根据船舶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应根据职位的不同,明确各职位的职责、资质和技能要求,以便有针对性地招聘和聘用合适的人员。

二、招聘渠道1.通过航海院校进行招聘,与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定期组织招聘宣讲和面试。

2.通过船舶公司内部推荐招聘,鼓励现有船员推荐优秀的人才。

3.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从事航海工作的人员。

三、聘用条件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航海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有效的航海证书。

2.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健康证明,符合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健康要求。

3.了解航海法规和国际规范,具备船舶应急处理和危险品管理的能力。

四、工资待遇1.根据船员职位的不同和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2.航运公司应及时全额支付船员工资,同时要保障船员的伙食、住宿和交通等基本福利。

五、考核标准1.船员应按照国际海上人员认证法规进行培训,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证书。

2.航运公司应定期进行岗位能力培训和测试,确保船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与船舶运营要求相匹配。

3.船员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态度应受到定期考核和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船员进行奖励和晋升,对于表现不佳的船员进行必要的纠正和培训。

六、其他管理要求1.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船员管理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信息、培训成绩、工作经历等。

2.定期进行船员身体健康检查和职业适应性评估,确保船员能够适应船舶工作和海上环境。

3.船舶公司应建立船员的交流、奖惩和激励机制,鼓励船员之间的互动和学习,提高工作积极性。

总结: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对于船舶运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职位要求、规范招聘渠道、制定聘用条件、合理工资待遇和严格考核标准,可以确保船舶配备优秀的船员,提高船舶运营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建立船员管理档案和其他管理要求有利于了解船员的情况,并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船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综合管理手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综合管理手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综合管理手册一、中远(集团)总公司以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治理体系标准、GB/T24000:1996 idt ISO14000:1996 环境治理体系标准和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治理体系标准为基础,建立一体化的综合治理体系,将全面质量治理〔TQM〕的要旨贯穿体系运作之中,同时逐步运用六个西格玛质量打算的理念和方法作为连续改进的重要工具,并按照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治理体系--要求»、GB/T24001-1996 idt ISO14001: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治理体系试行标准»申请第三方认证。

二、我任命最高治理层的一名成员为治理者代表,代表我全权负责推行ISO9000质量治理体系标准、ISO14000环境治理体系标准和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治理体系标准工作,对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监控。

三、«综合治理手册»是中远〔集团〕总公司综合治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用以统一和规范集团总公司的治理活动。

我宣布从2001年02月01日起04版«综合治理手册»生效。

全体职工必须贯彻执行方针和目标,并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体系文件。

四、经营目标创国际一流企业跻身世界500强以国际航运为主业,拓展综合物流业,优化陆上产业;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强化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由传统的远洋运输企业逐步转变成为一个以国际航运为依靠的现代物流企业,通过10年努力,跻身世界500强。

五、方针正确决策、科学治理、优质服务,实现企业价值与人文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和谐与进展。

1.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系统化、科学化。

2.健全治理制度,实施系统化治理。

3.为顾客提供高效、优质、便利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080306-《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

080306-《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

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二〇一二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招聘与用工 (2)第三章 工时与假期 (8)第四章 证件管理 (11)第五章 船员教育培训 (15)第六章 实习与见习 (17)第七章 考核与任职 (18)第八章 船员调配 (20)第九章 在船管理 (23)第十章 在船患病与因工伤亡 (29)第十一章 船员遣返 (32)第十二章 劳务外派 (32)第十三章 奖励和惩处 (33)第十四章 附 则 (3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中远集团船员工作,促进船员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称《船员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称STCW公约)、参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中远集团实际以及船员的工作特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坚持“船员资源是中远集团最重要、最核心、最宝贵的战略资源”的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素质为重点,以服务和保障集团航运主业发展为根本,强化战略引领,加强资源配置,推动管理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一流、作风过硬的船员队伍,为集团航运主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远集团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以及中远集团各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

协作船员、实习船员、随船人员等在船期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定义(一)本办法所称“中远集团”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的简称;“集团总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简称。

(二)本办法所称“各公司”是指负有船员管理职能的中远集团各所属公司。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船员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船员队伍的稳定和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船员,离职人员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依法的原则,维护公司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经公司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入职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纪律管理、奖惩管理等。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七条新船员应当经过公司招聘程序遴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方可入职。

第八条入职船员应当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按照公司规定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入职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着装、出勤、作息时间等执行。

第十条入职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通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后方可成为正式船员。

第十一条入职船员如需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船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培训机构,配备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船员参加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听从培训师的指导,积极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完成培训任务的船员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并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考勤管理第十七条船员的考勤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正常出勤、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考勤时间和考勤地点准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

第十九条船员不得擅自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船员的迟到早退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被辞退。

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吕晓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吕晓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吕晓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1【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7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吕晓阳【当事人】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吕晓阳【当事人-个人】吕晓阳【当事人-公司】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希承山东鹏程万某某律师事务所;李晶山东鹏程万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希承山东鹏程万某某律师事务所李晶山东鹏程万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希承李晶【代理律所】山东鹏程万某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吕晓阳【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中,法庭询问吕晓阳:目前以吕晓阳的身体状况能否上班?吕晓阳能胜任什么工作?吕晓阳称:可以,得由中远公司安排工作。

中远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营业范围,工作岗位性质十分单一,只有船员和陆地管理岗位。

吕晓阳称,中远公司安排吕晓阳从事“一水”(即一级水手)和“大台”(即船上的服务员)岗位,都是在船上工作,吕晓阳的身体情况不能在船上工作。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吕晓阳在中远公司工作期间因患病经中远公司准许予以长休病假,中远公司之后安排吕晓阳从事的工作岗位“一水”、“大台”均为在船上工作的岗位,以吕晓阳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在船上工作。

集装箱远洋运输管理

集装箱远洋运输管理

4.环球运输( Line) 4.环球运输(Round Line) 环球运输 ◆类似干线运输,即用大型集装箱船舶,在集装 箱枢纽港之间载运集装箱的环绕地球运输方式。 ◆环球航线分东行线和西行线两条航线,都从东 亚开始出发。 ◆东行线为:太平洋——巴拿马运河——大西 洋——地中海——苏伊士运河——印度洋—— 太平洋,西行线则反向而行。 ◆每隔7天对开一班,航次时间为80天。
南行航线
(1)中国—越南、柬埔寨、泰国航线 (2)中国—新家坡和马来西亚航线 (3)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航线 (4)中国—澳、新航线 (5)中国—西南太平洋岛国航线
西北航线
(1)中国—孟加拉湾航线 (2)中国—波斯湾航线 (3)中国—红海航 (6)中国—北欧、波罗的海航线
2.保证集装箱船舶具有适度的稳性 2.保证集装箱船舶具有适度的稳性 ◆配积载时,应把重箱装在舱底,轻箱及 结构强的集装箱装在甲板上,以保证船 舶的稳性及集装箱的稳固。
3.保持集装箱船舶具有适当的吃水差 3.保持集装箱船舶具有适当的吃水差 ◆应注意集装箱重量在船舶纵向上的分配; ◆为防止尾吃水过大,或避免用较多的压 载水来调整吃水差,预配时应将较重的 集装箱配置在船首的箱位上。 ◆在预配船舶进出吃水受港口水深限制的 货载时,更应注意集装箱的纵向分布, 以减少使用压载水来调整吃水差。
二、集装箱船舶的结构特点
图 3-1
吊装式全集装箱船舶的船型结构图
二、集装箱船舶的结构特点 1.集装箱船的机舱基本上设置在尾部或偏尾部。 2.集装箱船船体线型较尖瘦,外形狭长,船宽及 甲板面积较大。 3.集装箱船为单甲板,不设置起货设备,在甲板 上可堆放2-5层集装箱。 4.船体由水密横舱壁分隔为若干货舱,货舱口宽 度等于货舱宽度(可达船宽的70%-90%)。 5.货舱内装有固定的格栅结构,以便于集装箱的 装卸和防止箱子移动。 6.船体为双层结构,具有两重侧壁和双层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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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三章教育培训第四章证件管理第五章调配制度第六章在船管理第七章考核与评估第八章聘任与任职第九章船舶事故处理第十章假期、事假、病假及旷工第十一章守则与纪律第十二章奖励与惩处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国际公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是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简称。

船员公司是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除特别规定外,公司授权船员公司行使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船员是指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

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规定,适用于全体船员和公司所属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在船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外聘船员以及临时随船人员,在船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船员管理部门是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主管船员管理的部门,以及由公司授权的船员公司的人事、调配管理、教育培训、党群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称。

第六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下设的高于公司的机构是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

其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转发后,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第七条船员公司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挪威船级社《海员劳务公司认证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船员公司管理部门及船员应当遵守。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八条船员用工管理主管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船员公司人事部门等承担公司授权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公司按照船员队伍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从航海类院校中录用一定数量的毕业生,作为船长及高级船员(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船员)的培养对象。

第十条船舶政委的产生,应当根据公司《船舶政委选拔培养任用管理规定》和船员公司《远洋船舶政委选拔培养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选拔聘任。

原则上从优秀干部船员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普通船员(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的录用,公司或船员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远洋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可在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公司通常使用的船员应当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上船前船员公司应当与船员签订《在船工作协议书》第十三条船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协作船员或临时招聘社会持证船员。

使用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制订实施的《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船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作出规定。

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应当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船员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地填写《船员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船员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船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公司可解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需向船员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船员信息登记表》载明的船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船员应及时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如因船员未及时报告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船员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登记册和船员档案,如实反映船员的情况和在公司期间的表现。

第十七条公司与船员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船员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公司。

在考察试用期内的船员,经船员公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船员应根据船员调配管理部门的安排在合适的港口离船。

第十八条根据远洋船舶工作的特点,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船员的服务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制。

在船时集中工作,离船后集中休息。

公司按照国家、省、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及公司的规定,保证船员的休息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不低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签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所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船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条船员在船期间施行同工同酬。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船员的工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或船员公司为船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其中船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船员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

在具体作业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应当为船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按规定为船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船员应当办理公司规定的手续。

船员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公司在船员办结手续后按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船员公司为录用船员已向院、校支付专项费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书》。

服务合同约定船员为公司服务的期限。

此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相一致。

在服务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向院、校支出的专项费用。

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

第二十六条船员考取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时,由公司出资参加培训及考试的,在每次晋级前应当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

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船员应当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一般为五年。

在约定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经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

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

第二十七条负有保守公司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义务的船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专项协议》,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船员违反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约定追究船员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服务合同书》、《培训服务协议》和《保密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签约双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制订船舶定员标准。

因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取消某种职务时,公司对取消职务类船员进行转岗,并进行转岗培训、变更劳动合同。

船员不同意转岗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转岗培训后不能胜任新工作的,经再次培训重新上岗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按相关退休政策,船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可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办理此项退休手续前,个人必须向船员公司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船员年满六十周岁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

如年龄届满时仍在船工作的,可延至下船时办理退休手续,但享受的各种待遇以年龄届满月份分段计算。

届满月份及以前的期间享受原待遇,之后的期间按外聘船员的相应待遇计算。

第三十二条船员公司建立船员个人档案。

船员档案内容包括:船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情况、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情况、考试发证记录、证书情况、受到奖励或处分的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船员与公司双方应首先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司、船员公司或船员也可以直接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实施方案》。

依据本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包括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岗前(新招船员)安全培训、聘前(职务变更)安全培训、派前安全培训、休假安全培训(包含与各种培训合办的安全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青岛远洋船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在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在船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国际公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SQEH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基本安全知识,海上求生知识,消防和灭火常识,防污染知识,保安、防海盗、防偷渡、防毒品等知识,医疗急救知识,应急演练,关键设备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特殊作业程序及注意事项,事故案例分析、讨论等。

第三十八条船员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制订实施《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培训内容及各类专业证书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各类相关知识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船员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船员岸基安全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具体实施,相关船员管理部门配合;在船船长、政委负责在船船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船员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审批,由教育培训部门按国家海事局的规定办理考前适任培训申报和组织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参加除适任证书考试以外的教育培训,由教育培训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经船员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调配规定选调船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由船员公司出资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根据《中远集团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和《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英语适岗标准考试办法》,船员可根据休假时间自行参加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

船员上岗前应当取得与职务相对应的英语等级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的,船员公司可不聘任对应职务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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