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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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等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管,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持续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管的职责划分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和任职资格审核权限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银监局负责对设在太原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掌握各市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局报告辖区内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监管办依据授权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分局报告辖区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分局各监管处(科)和监管办具体负责对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实施动态监管。

办公室、纪检监察、统计、政策法规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对口监管处(科)室通报所掌握的高管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银监局组织的异地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通报有关情况;银监分局组织的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机构所在地监管办通报有关情况。

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的案件调查等,可视情况向发案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河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履职尽责监

河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履职尽责监

河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履职尽责监管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豫银监发[2014]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2.21【实施日期】2014.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履职尽责监管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豫银监发〔2014〕5号)各银监分局(含济源监管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银行,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郑州分行:现将《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履职尽责监管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1日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履职尽责监管指导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监管,有效防范基层银行业机构负责人员从业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促进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旨在提高基层员工对基层负责人员的监督意识,重点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利用银行平台以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违法违规吸收存款、内外勾结利用非法违规吸存的资金账外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账外经营、伙同他人投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及时纠正和制止潜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促进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

第二章监管对象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员是指全省银行业各级经营性机构中对支行级基层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实用版3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篇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进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职责明确:金融机构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划分,确保职责明确、权责对等。

2. 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金融机构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挂钩,以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3. 内部监督与制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其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

同时,应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

4. 违规问责与处罚:金融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问责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强化管理责任。

5. 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将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问责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6. 培训与教育: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履职素质,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规履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篇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进行问责和追责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界定:明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等,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职责范围。

2. 绩效评估: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绩效、风险控制能力、合规意识等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履职情况与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监管要求相符。

合规执行年填空题

合规执行年填空题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____,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标准答案:非现场监管2.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____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标准答案:省3.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____,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标准答案:信用危机4.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____。

标准答案:指导和监督5.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____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标准答案:存款人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____的原则。

标准答案:效率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____管理。

标准答案:任职资格8.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____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标准答案:审慎经营9.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____报告。

标准答案:评估10.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法规和____相一致。

标准答案:准则11. 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____的价值观念。

标准答案:违规12.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____责任。

标准答案:首要13.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和____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标准答案:风险14.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____“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防控风险工作总结报告(11篇)

银行防控风险工作总结报告(11篇)

银行防控风险工作总结报告(11篇)银行防控风险工作总结报告篇一截止到去年底,我行各项贷款余额为万元,其中不良占 %。

针对清收难度大的实际,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和提高清收力度,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主要做到了如下三点:(一)认真防范信用风险。

一是发挥评级授信管理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先导作用。

严格按标准、按程序核定客户信用等级,切实按上级行的要求,提高评级质量,杜绝失真现象,真正扼制住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严格把住“第一关”。

其次调查、审查人员时刻恪尽职守,主任作为重要责任人更是加强了前瞻性研究,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超前防控能力。

所有信贷人员都认真执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指引》,按照上级“行为独立、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的基本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认真验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同时对信贷业务风险点进行充分揭示,主任和分管主任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后续决策环节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把住“第二关”。

三是继续执行好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逾期贷款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凡是职权范围内的毫不掩饰、毫不留情地坚决处理,属于职权范围外的及时上报,请示上级行处理,把住“第三关”。

对违规办贷人员的严肃处理,不仅震慑了少数违规人员的失职所为,同时起到了对“大众”的警示作用,有效防范和控制了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确保了信贷资金安全。

四是,结合上级行开展的“贷后管理规范年”活动,完善贷后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市分行领导讲话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结合”的文章,对过去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掩不遮,对号入座认真反思,找出差距和漏洞,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本行贷后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

同时,在每周两次的全员集体学习时,号召大家有紧迫感、危机感和忧患意识,人人都要防范风险,人人都要身体力行对全行安全经营负责,尤其各重要岗位的把关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全员加大贷后风险监控力度。

今年,我行又在市分行信贷工作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过去考核办法,严格加大对信贷人员的考核力度,要求分管领导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要切实担当起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的双重责任,明确贷后管理重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案件防控知识50问

案件防控知识50问

案件防控知识50问1.银监会案件防控的类型主要有哪些?答:主要包括:银行从业人员实施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银行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2.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实现“三个目标〞,指的是什么?答:“三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三个目标〞就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3.案件专项治理中须排查的“九种人〞指的是什么?答:〔一〕有“黄赌毒〞行为的;〔二〕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三〕大额资金买彩票或炒股的;〔四〕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行社有贷款的〔正常消费贷款除外〕;〔五〕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常旷工的;〔六〕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七〕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八〕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九〕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

4.银监会X明康主席提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建立要重点推动“十个配套与联动〞,这“十个配套与联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一〕完善票据业务制度,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保证金他行托管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制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加强证章管理,实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证章统一管理的配套与联动。

〔三〕实行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展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五〕鼓励基层员工揭露举报与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六〕实行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贷款“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建立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立的配套与联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金融机构高层职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层职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层职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高层职员的履职评价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表现能够被准确、公正地评估。

履职评价标准1. 工作业绩高层职员的工作业绩是评估其履职表现的重要指标。

评价标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完成的项目和任务数量;- 业绩目标的达成情况;- 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 同事和下属的反馈。

2. 领导能力高层职员应展现出优秀的领导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团队管理能力;- 决策能力;- 沟通和协调能力;- 激励和培养团队成员的能力。

3. 遵守法律道德规范高层职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遵循金融行业的监管规定;- 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 不利用职务进行个人谋利;- 保守机密和客户信息。

履职评价程序1. 数据收集评价程序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以评估高层职员的履职表现。

数据收集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定期工作汇报;- 评估问卷调查;- 客户评价;- 同事和下属的反馈。

2. 评估评估高层职员的履职表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综合分析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 面谈和讨论;- 评估委员会的评审。

3. 反馈和改进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高层职员反馈,并提供改进建议。

高层职员可以根据反馈和建议进行改进,并制定个人发展计划。

结论金融机构高层职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高层职员的履职表现,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该管理办法应适应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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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行为动态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等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管,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
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持续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管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按照
属地监管和任职资格审核权限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银监局负责对设在太原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
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掌握各市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
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局报告辖区内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监管办依据授权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
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分局报告辖区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分局各监管处(科)和监管办具体负
责对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实施动态监管。

办公室、纪检监察、统计、政策法规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对口监管处(科)室通报所掌握的高管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银监局组织的异地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
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通报有关情况;银监分局组织的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机构所在地监管办通报有关情况。

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的案件调查等,可视情况向发案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在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过程中,银监局、
银监分局、监管办及内部各处(科)要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动态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的
内容主要包括高管人员的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情况等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情况主要包括:
(一)高管人员是否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是否熟悉并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指引和要求。

(二)高管人员是否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个人填报的有关资料、声明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经商办企业及涉及黄赌毒行为;是否有明显超出收入能力的各种支出和消费。

(三)高管人员对工作是否勤勉尽职,是否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第十三条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具备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是否具备与其所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二)是否树立了科学的发展观;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是否合规和切实可行;决策程序是否科学、民主、公开;有无因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重大风险等问题。

.(三)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审慎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重要经营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风险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各项内控
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操作是否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内部人控制、内部授权、关联交易、客户授信等是否实行了有效的控制措施;内部稽核部门是否能够独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无资金被骗、被抢、被盗案件;有无失职渎职、贪污和挪用银行资金的问题;
(三)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监控评价系统以及风险排控纠偏机制;风险管理的技术是否先进、有效;是否建立了新业务成本核算和风险补偿系统;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是否能根据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
调整更新等。

第十五条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情况主要
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的任命以及新业务的开办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和依法依规实施;
准确、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时、(二).
全面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事项和报送各类报表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是否能够积极、有效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完成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是否存在敷衍塞责和影响监管的行为;(四)是否能够认真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建议和意见。

(五)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动态监管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收集汇总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
为的有关内容可从以下渠道获得: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高管人员个人述职;
(四)监管谈话;
(五)向高管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了解;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高管人员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试、测试。

第十七条分析整理信息。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梳理,
尤其是对高管人员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完整记录。

第十八条进行年度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口监管处(科)
应于次年的一季度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考核和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银监局负责对银行一级分行及相当级别机构(包括太原市商业银行总行、各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设在太原的国有银行二级分支行(包括农发行营业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银行二级分行及相当级别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单一
法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市级联社)高管人员进行考核。

其余机构高管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监管办或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管理机构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职业操守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各占20分,风险管理能力和与监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各占30分。

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级次。

(三)高管人员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亏损或较严重亏损;
、发生重大案件后,不及时报案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
3、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风险、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案件;
4、干扰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
5、发生严重违法规违经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掌握的信息,可视情况采取
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
对触犯刑法的高管人员,还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对于年度考核为合格的高管人员,可采取监管谈话等形式指出不足,加强跟踪监管;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要进行诫免谈话,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在持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由任职资格核准机构建议其董事会或上级机构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或处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
关部门的专门协调沟通机制,必要时将高管人员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
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在调查和处罚阶段不得调动工作或借故离岗。

高管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监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要能够真实、全面、完整、连续地反映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管理的全过程,并在监管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报材料;
(二)本人和所在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重大
案件情况;
(三)所在机构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行政处罚、本人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四)高管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及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的年度考核情况;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进行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试、测试的情况记录;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有关资料;
(七)监管谈话记录;
(八)离职离任审计报告;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十)反映高管人员合规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配合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
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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