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

合集下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项目】开发区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保险项目。

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规定。

开发区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原则】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并与其承受能力相适应;(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三)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四)符合和促进开发区经济及社会全面发展;(五)符合国际惯例。

第五条【社会保险体系】开发区实行以基本社会保险为基础,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及个人储蓄性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社会保险实行强制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权利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领取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三)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起仲裁、复议或诉讼;(四)对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应履行的义务是: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缴费记录;(二)要求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起仲裁、复议或诉讼;(四)对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是指天津市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保障职工社会福利以及强制性社会保险体系的政策法规,旨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天津社保规定包括以下几项:
一、职工基本保险
职工基本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各项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障职工在各种情况下的基本经济生活。

天津市政府的监管部门还制定了有关缴纳比例和计算方法,确保企业和个人不违规操作。

如果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通过领取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生活。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属于提供住房保障与资金支持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可以存款,领取低息贷款,帮助实现自主购房。

天津市政府与银行合作,为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利率,鼓励职工勤奋工作,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住房的改善。

三、补贴和福利
天津市政府规定了义务教育、全日制普通高中、中职、本科等就读津贴,规定了提供大病医疗救助、特困供养、救助孤儿等福利制度。

为了鼓励生育二孩,天津市还出台了相关措施,提供生育津贴和婴儿抚养补助。

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优惠的住房政策,提高了居住条件。

通过上述的措施和规定,天津市政府为员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

同时,加强各企业对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落实,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天津市作为我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其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

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规定,旨在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公平。

本文将对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详细解读,以供参考。

一、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概述根据相关规定,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如下:1.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3939元;2.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3939元;3.失业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3939元;4.工伤保险: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无最低缴费基数要求;5.生育保险:单位无需缴费,职工无需个人缴费。

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意义和影响1.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最低缴费基数的设定,有助于确保职工在遇到疾病、失业、养老等风险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维护其基本生活水平。

2.促进社会公平:最低缴费基数的实施,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3.提高职工参保积极性:最低缴费基数的设定,有助于激发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三、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确保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违规操作。

2.职工要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个人保障需求。

3.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总结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企业和职工要共同关注这一政策,合理缴纳社会保险,共同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开发区社会保险问答12.5

开发区社会保险问答12.5

开发区社会保险政策问答(以下如有变动,有现有政策或经办要求为主)仅供参考第一章单位参保缴费部分1、问:新成立单位,如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答:新成立在开发区参保缴费,总体上可分为三步:第一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签订网上申报及缴费扣款协议;第二步:缴费人员参保登记,即“缴费人员增加”;第三步:申报缴费,在柜台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或利用网上申报系统自助申报。

2、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答: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并按照单位类型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A4);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⑤银行基本帐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⑥其他批准成立相关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或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A4)。

除此之外还需要携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均可)。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问:如何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答:参保单位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和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提供的ID号到开户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目前协议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4、问:网上申报登记业务如何申请?答:参保单位可在的“社保用户服务区”下载:①《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协议书》;③《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

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征缴部办理。

5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

5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修订)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以下范围:(一)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二)职工依法享受的补贴;(三)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个能考核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利息。

本办法实施前,后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七条 [个人帐户管理]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金给付]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胜仗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九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百分之二十计发。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的人员,在按照前款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金中支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的复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的复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22
•【字号】津人社局函[2009]240号
•【施行日期】2009.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的复函
(津人社局函〔2009〕240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备案的《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平安养老 [2009]995号)及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收悉。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有关规定,现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120000090049。

望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按规定运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投资管理人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此复。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津政发[2004]5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6.03【实施日期】200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按坐落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已经在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参保,但坐落地不在以上三区的企业,不再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统计登记、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通过网络传输交换有关数据。

天津市社会保险法

天津市社会保险法

天津市社会保险法(原创版)目录一、天津市社会保险法概述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三、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四、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天津市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旨在为劳动者在年老时提供生活保障。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受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三、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保障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

四、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在遇到困难时可以获得国家的帮助和补偿,减轻其生活压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项目】开发区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保险项目。

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规定。

开发区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原则】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并与其承受能力相适应;(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三)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四)符合和促进开发区经济及社会全面发展;(五)符合国际惯例。

第五条【社会保险体系】开发区实行以基本社会保险为基础,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及个人储蓄性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社会保险实行强制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权利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领取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三)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起仲裁、复议或诉讼;(四)对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应履行的义务是: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缴费记录;(二)要求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起仲裁、复议或诉讼;(四)对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开发区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责任,履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政府支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和帮助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并在政策、资金和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九条【用语含义】本规定所用下列用语是指;(一)用人单位--是指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职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三)工资- -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每月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个人帐户--指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个人建立的存储社会保险金的帐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管理机构】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责:(一)编制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开发区社会保险工作;(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开发区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其职责是:(一)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筹集、管理、支付工作,并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二)定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三)核查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报表和帐目;(四)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的查询,做好服务工作。

(五)应当办理的其他社会保险事宜。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第十二条【缴费分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养老保险为百分之二十;(二)失业保险百分之二;(三)工伤保险按照行业类别和危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自百分之零点零五至百分之零点九;(四)医疗保险为百分之十;(五)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为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职工按照下列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养老保险为百分之七;(二)失业保险为百分之一;(三)医疗保险为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误餐补助、冬季取暖补贴、国家规定五类工种的劳动保护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列入工资,但以上项目不得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超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相应社会保险项目待遇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超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相应社会保险项目待遇的基数。

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六条【费率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随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变化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浮动费率的原则,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

第十七条【按时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次月十日前由用人单位向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自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和职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工会有权对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缴费记录】开发区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职工的社会保险号码终身不变。

第二十条【保险转移】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保存职工的缴费记录。

第二十一条【破产优先清偿】用人单位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在资产清算处理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第一清偿顺序偿付所欠职工工资后,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前三十日内向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作用第二十三条【基金来源】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滞纳金收入;(三)基金存储利息;(四)对基金的捐赠;(五)政府对基金的补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分立帐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和适当储备的原则建立,按不同保险项目分别设立基金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开发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为每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权益属于职工本人。

第二十六条【个人帐户资金来源】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划入的部分;(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第二十七条【个人帐户资金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计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根据职工的年龄阶段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八条【资金存储利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九条【管理经费来源】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条【基金使用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审计制度。

第五章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及发放第三十一条【待遇发放】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实施。

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按时、足额向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依法享受的补贴和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死亡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工伤医疗期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待遇、职业康复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职工死亡丧葬费。

第三十六条【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产假津贴、哺乳假期补助和职工子女的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改善】社会保险待遇应确定在合理的水平,并根据社会及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改善。

第三十八条【管理服务】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领取社会保险金的职工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第三十九条【保险原则】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