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刍议
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的法律思考【摘要】药品不良反应是在正常使用合格药品时产生的有害或意外反应。
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患者严重损害的,相关主体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存我国现行法下,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不同于医疗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而属于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
我国应及早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救济机制;救济基金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 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1—0014—06a legal perspective on relief mechanism for adverse drug reactions.tian ye ,jia 0 yan-ling~.j.departmentoflaw.tianjinunwe~ity,tianjin 300072;2.department ofmedico1 and socid science,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0 【abstract】adverse drug reactions are the harmful effects happening in the right use of drugs up to standard.those who areresponsible for adverse drug reactions should compensate the victims financially、this kind of liability is diferent from that causedby medical malpractice,product liability,and state compensation liability.it is equitable liability in nature,the relief mechanismfor adverse drug reac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eady as possible,the relief fund for adverse drug reaction should be set ud,【key words】adverse drug reactions;liability;relief mechanism;relief fund人难免会得病,得病后就要吃药,药能治病,然而同时它也会带来一些不良反应,俗话说“是药三分毒”。
浅析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挑战和对策

作者简介:周耘(1973-),男,博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 )/事件在我国发生频率之高,规模之大、引起损害之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ADR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所限,世界上还不存在绝对安全的药品,药品在发挥其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等功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ADR 。
通常ADR 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药品生产商对损害后果不负有过错责任,而且ADR 损害是在药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因此,受害者也没有过错责任。
那么,在药品生产商和受害者均无过错的前提下,因ADR 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是目前我国药政管理部门在处理ADR 损害事件时面临的两难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工作的必要性及所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ADR 损害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和设想。
1建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1救济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制药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药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药害事件频发不仅给使用者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浅析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挑战和对策周耘1,董作军2(1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浙江杭州310012;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杭州310012)中图分类号:R9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29-(2009)06-0325-04摘要:阐述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我国现阶段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为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挑战;对策The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 of Establishing Chinese Relief System of Injures Caused by Adverse Drug Reaction ZHOU Yun 1,DONG Zuo-jun 21Zhejiang Center for ADR Monitoring (Zhejiang Hangzhou 310012,China)2Zhejia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Zhejiang Hangzhou 310012,China)Abstract :To investigate the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of establishing relief system of injures caused by adverse drug reaction(ADR)in our country.Some suggestions are provided for establishing Chinese relief system of injures caused by ADR in this paper.Key words :adverse drug reaction(ADR);relief system;challenge;strategy325工作秩序,制约了制药业的健康发展。
“治病”药品如何“保险”——浅析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保险救济制度

92 | ECONOMY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层出不穷。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效益与风险并存。
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导致药品不良反应(ADR)的发生。
尽管各国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药品准入制度,但受科技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限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难以避免。
据统计,美国住院病人的严重ADR发生率为6.7%,致命ADR发生率为0.32%;1994年有221.6万住院患者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导致10.6万人死亡,死亡率高于肺病和糖尿病。
我国住院人次每年5000多万,发生ADR的达250多万人,其中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有近20万人。
国际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在经历了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各国纷纷根据本国情况通过立法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制度,要求制药企业加入救济基金,或强制医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药品不良反应险种,共同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
日本是创设独立救济基金制度的代表性国家,其颁布的《医药品副作用救济、研究振兴与调查机构法》规定,救济基金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因药物正当使用而产生副作用所致疾病、残疾及死亡的人群。
基金来源主要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一般捐款和附加捐款两种方式完成,同时,日本政府对该基金也进行一定的拨款补助。
瑞典属于高福利国家,对于意外事故损害的救济方式,一般采取保险制度。
其药物保险制度适用于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在内的一切因药物损害的救济。
药物保险协会代表所有在瑞典从事药品生产或在本国进口药品的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
在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费则由协会成员企业共同承担,份额根据药品生产者的市场占有率确定。
同样,对于责任保险高度发达的美国来说,采用商业保险救济制度无疑是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索赔的最优选择。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所依据的基本法律。
美国法律要求本国生产药品需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并且各国出口到美国各类药品的销售也必须以投保产品责任险为前提。
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探讨

国危重病 急救 医学,2001,13(3):161—162. 【3】 张天 平 ,梁 延成 ,葛 再吉 ,等 .胸 外 肺心 同步按 压 复苏 法 临床 应 用
疗次数买救济保险,门诊 1元 /次以下 占83.62%。住 院 lO元 /次以下占 82.55%。结论 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严重的ADR应得到救济;大
部 分被 调 查者 愿 意购 买保 险 ,我 国建立 以政 府救 济 基金 为主 ,商业 保 险为辅 的救 济模 式理论 上是 可行 的 。
【关键 词 】 药品不 良反 应 ;药 品不 良反应救 济 ;救 济保 险
1 976:386.399.
建 立我 国药 品不 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探讨
龙 项 彭 六 保 周 志 宏 冯 默 (1中南大学药学 院,湖南 长沙 410011;2 中南大学 湘雅 三医院药学部 ,湖南 长沙 410011,
3岳 阳市二人民医院 ,湖南 岳阳 414000)
【摘要 】 目的 探 讨如何 建 立我 国的 药品不 良反 应救 济 帮】度 。方法 通过一 对一 问卷调 查我 国 民众 对建 立 药品不 良反 应救 济 制度 的 态度 、救
近年 国际复苏默 默 向ECPC靠 拢 ,2005年 《指南 》提 出吹气 时间 缩 短 。把按 压/通气 比15:2改成 30:2,开始 认识到 口对 口通气影 响 持 续胸外按压 。不利于连续推动 血流。2007年 世界名刊 《循环杂 志》 Circulation先后 发表 了Ewy教授等 、1wami教 授等 、Bohm教授等 三篇 名 家研究 报告 及SOS-KANTO等 在Lancet单独胸外按 压CPR观察研 究 报告。通过 大综病例观察 均推荐不加 口对 口单独胸 外按压CPR应用于 院外现场复苏 。呼吁尽快修改 现行 肺复苏 指南》 。2008年1月 1日 我国 医师 报以一个版 面报道了世界复苏名 家的三项研 究报告 ,呼 吁现 场复苏 应用单独胸 外按压CPR。在医师 报的同一版面 ,登 载了 国内急 救权 威人 士 沈洪教 授的 点评 ,他说 : “心肺 复苏 时人工 呼 吸是否必 要” 眼下 已成为复苏领 域的一个 关注 点 ,问题始于 口对 口人工呼 吸难 于被所 有救助者接 受。心脏骤停 时已经有氧化血 红蛋白仍可短 时间内 给组 织供氧 ……也有研究认为 ,仅胸外按压 即可产生350mL左右 的潮 气量 ,且心脏停博 时经肺血流 明显减少 ,故接 近正常肺通气 已经足以 供 用。 良好 的胸外按压可产生 35OraL的潮气量 ,这 一数据是我 院张 氏 早在 1990 ̄1992年试验观 测所得 ,它是举世最 早研测 报道 的胸 外按压 本身兼有 良好 肺通气的佐证 。沈洪教授似 支持张 氏胸外 心 (肺)按压 具有较 良好 的肺通气 的观 点 ,希望他 能进一步关注 国内对 不加 “口对
民法体系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规定

民法体系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规定明代土肯堂在其《伤寒证治准绳》自序中有言:“夫有生必有死,万物之常也。
然不死于老而死于病者,万物皆然,而人为甚。
故圣人悯之而医药兴,医药兴而天下之人,又不死于病而死于医药矣”。
人类对药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更新的过程,时至今日,对于药物的认识还不能达到全面而精确的程度,不可避免地发生药品不良反应。
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概述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口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这种不良反应并非是由于不合理用药或者药品存在缺陷而引发的,而是建立在合理使用合格药品的基础上。
(一)合格药品的法律界定对于“合格”的法律界定,《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给出。
既然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理应适用《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合格”之定义。
依据《产品责任法》第46条可以推定,产品合格应当是指产品在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符合该标准规定;或者在无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前提下,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叫。
笔者认为,合格的药品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获得国家批准能够在市场上公开流通销售的药品。
(二)合格药品发生损害的客观性合格的药品是否意味着使用的百分百安全呢?实际上囿于药品自身作用于人体复杂的药理机制、口前科学技术水平所限以及人体个体之问差异,特别是特殊体质群体的存在,合格的药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始料不及的有害反应,给人体带来危害。
这种危害是不可预见的,甚至可能需要多年的使用力-能显现,而这种危害也可能是灾难性的。
历史上发生了多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如20世纪60年代德国的“反应停”事件、日本“斯蒙病”事件等,都造成了大规模群体性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问题探讨

——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上),《管理世界(双 月刊)》,1997年第5期(总第74期),第126页。
必要性
市场体制存在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需求
政府提供规制政策
必要性
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对自己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质量或 服务质量履行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和 牟取暴利,认识并尊重消费者的权利, 建立和维持一个忠诚于企业的消费者群 体,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必要性
对消费者生命和健康负责,是医药企业首要 的社会责任 天津和平法院审结的一起患者状告胸科医院 及 “拜斯亭”生产厂家的涉外医疗纠纷案
——《用法律平衡医患关系—和平法院医疗纠纷案件患者胜诉率78%》, /news/2005%5C1%5Cli66833844319215002145 92.html
必要性
一、完善政府对医药产业的规制 规制(Regulation):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 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 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 为。
——[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 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必要性
医药产业规制旨在“从制度上保证消费 者获得更多的药品信息和医疗保健服 务,从而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和健康风 险。”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制度研究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制度研究所谓药品的不良反应,指的是在正常使用合格药品时,出现了有害的反应。
药品的不良反应会给患者带来一定的损害。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下,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法律责任,与一般的医疗责任是不同的,属于侵权责任。
近几年,频繁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使得人们对药品安全的信任度明显降低。
因此,如何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预防,并完善救济制度,已经成为了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标签: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救济制度近几年来,社会上频繁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对广大民众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人们对于药品安全的信任度,也大幅度降低。
因此,如何加强药品安全管理,降低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几率,已经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1-2]。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药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预防和救济制度,已经是当务之急。
1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的研究现状(1)建立预防与救济制度的必要性近年来,在我国频繁发生了一些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例如,2000年发生的PPA事件,01年发生的拜斯停事件、03年发生的排毒养颜胶囊不良事件,以及10年的曲美事件,这些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无论是对广大民众,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损失。
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直接受害对象就是社会大众,社会大众是药品的主要使用者,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这对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与救济制度,迫在眉睫[3]。
(2)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界定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所谓药品不良反应,指的就是在正常使用药品的时候,出现了意外有害反应或者与目的无关的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界定因素主要有一下几点:第一,药品必须合格。
药品必须与我国的相关药品管理法相符合,还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使用。
劣药、假药造成的不良反应,属于药品不良反应之一。
第二,必须合理使用药品,患者需要经过医师指导才能用药,必须与药品的明示规定相符合,不能违反药品的正常用量用法和配量禁忌。
建立我国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探讨

建立我国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探讨王盼;朱文涛【期刊名称】《中国药物警戒》【年(卷),期】2012(009)002【摘要】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ief system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TCM) injection adverse reactions. Methods With Introducing the foreign relief system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and contrasting our existing system, we analyze the status quo of relief system of TCM injection adverse reactions and give advice to solve the difficulty. Results & Conclus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adv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CM injection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relief system of TCM injection adverse reactions.%目的探讨建立我国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方法介绍国外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对比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分析我国现阶段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现状及建立该救济制度可能遇到的困难,并提出解决困难的建议.结果与结论我国应加快建立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救济制度,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能促进中药注射剂制药企业的发展.【总页数】4页(P81-84)【作者】王盼;朱文涛【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282【相关文献】1.我国亟待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J], 刘洁;顾海2.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调查分析 [J], 周志宏;龙项;冯默;潘先良;凌伯勋;吴小红3.浅析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挑战和对策 [J], 周耘;董作军4.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构想 [J], 冯默;周志宏;龙项;吴小红;潘先良;王志5.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探讨 [J], 龙项;彭六保;周志宏;冯默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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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定 义 , 品 不 良反 应 (des rgr c 药 avr du a. e e t n A R) 指 “ 预 防 治 疗 疾 病 或 调 节 生 理机 能过 程 中 , 予 正 i ,D 是 o 在 给 常 用 法 和 用 量 的 药 品时 所 出现 的 有 害 的 和 与 用 药 目的无 关 的 反
22 72 第l第4 0年月0 2 1 1 日 卷 期
Chi a Pha ma e ia s n r c utc l
中l 虱茜
・
食 品 药 品监 管 ・
F o n rg Ad nsrt n o d a d D u miit救济制度刍议
刘 敏
( 东药 学院 , 东 广 州 5 0 0 ) 广 广 10 6
摘 要 : 品 不 良反 应 主要 是指 合 格 药品 在 正 常 用 法 用 量 下 出现 的与 用 药 目的 无 关 的或 意外 的有 害反 应 。 药品 不 良反 应 导致 患者 严 重 药 因
损 害的, 由相关主体对受害人进行 赔偿 。 应 但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药品不 良反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缺位 , 因此应尽快建立和 完善 药品
药 品不 良反应性质的认识是一致 的, 都认为不 良反应是药品固有 的特性 , 相关各方都无主观过错 , 属不可避免 的反应。
1 构 成 要件 2
部反 应 ; 另一方面 , 临床试验观察 期太短 , 一些潜伏期长 (0年或 1
2 0年 ) 是 在停 药后 才 发 生 的 不 良反应 尚难 被 发 现 。 或
疗 孕 妇 早 期 妊 娠 呕 吐 的 理想 药 物 , 6 代 却 发 现 正 是 它 造 成 但 0年 了 大 量 畸 形 婴 儿 。 年 前 , 疗 感 冒 的药 品 中一 种 常 见 的 成 分 苯 几 治 丙醇胺( P ) P A 让世界打 了一个 “ 大喷嚏” 在全球使用 了多年 的含 , 苯丙 醇 胺 类 药 物 被 发 现 易致 过 敏 、 律 失 常 、 血 压 、 性 肾 衰 、 心 高 急 失 眠 、 脏 早 搏 、 痫 发 作 甚 至 出 血性 中风 等 严 重 不 良反 应 。 向 心 癫 一 被 国人 当作 “ 火 良药 ” 龙 胆泻 肝丸 , 含 有 关木 通 而使 多 人 发 清 的 因 生 了 肾损 害甚 至 尿 毒 症 。 似 药 品不 良反 应 并 非 患 者使 用 药 品 的 类 初衷 , 也是 医 师 和 药 厂 都 不 可 能 预见 的 。 管 药 品 上 市 前 须 经 过 尽
药 品不 良反应通常会导致 患者身体 的严重损害甚至死亡 , 这 种损害必须要 由相应 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 对患者而言 , 必须 要有 相应的救济机制 。 但从我 国现行 的法律 看 , 于药品不 良反 对 应所致 的损害应如何救济并没有相应 的法律依据。 法律制度 的缺 失导 致药品不 良反应损 害诉 讼困难。 我国 目前的法律体 系中, 在
不 良反 应 的 救 济机 制 。
关键词 : 药品不 良反应 ; 救济机制 ; 民事赔偿
中图 分 类 号 : 1 7 1R 5 R 9. :9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3 (0 2I 10 9 1 2 1 _4—00 0 1 0 3— 3
俗 话 说 ,是 药 三分 毒 ”药 品能 够 防 病 治病 , 同时 也 会 带来 “ , 但
一
不 良反应 的出现与用药 目的无关或属意外 : 任何事物都有两 面性 , 就药品而言 , 其主要治疗作 用与其他作用必然 同时存在 , 在 尚未掌握某种药品 的全部属性之前将其应用于对疾病的治疗 , 危 险就不可避免 。 2 如 0世 纪 5 代 研 制 的 “ 应 停 ” 被 认 为 是 治 0年 反 ,
对 药 品 不 良反 应 损 害 的处 置 只 能 参 考 《 民法 通则 》 产 品质 量 法 》 《 和《 费 者权 益保 护法 》但 它 们 在 对 药 品 不 良反应 损 害 救 济 的适 消 , 用 上 存 在 着 种 种 困境 , 导致 受 害者 很 难 真 正 获得 救 济 。 握 抗 菌 药 物 使 用 的 适 应 证 、 忌 证 , 强 抗 菌 药 物 合 理 使 用 培 训 禁 加 与监 管 。 基本 药 物 实 施 前 后 基 层 医 疗 机构 住 院患 者 激 素 和 维 生 素
些 不 良反 应 。 据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统 计 , 国住 院患 者 发 生 药 品 各
不 良反应的 比率为 1 % ~ 0 , 0 2 % 其中有 5 的患者因严重的药品 %
不 良反 应 而 死亡 。 全 世 界 死 亡 患 者 中 , 有 1 3的 患 者 死 于 用 在 约 /
药 不 当 , 品不 良反 应 致 死 占社 会 人 口死 因 的第 4位 。 品 不 良 药 药 反 应 问题 备 受 国 内外 社 会 的广 泛 关 注 。 1 药 品 不 良反应 的界 定 及 其 构成 要件
2 我 国关 于 药 品不 良反 应 的 法 : 用 困境 卑适
药 品必须合格 : 谓合格 药 品, 的是 符合 我国《 品管理 所 指 药 法 》 国家药 品标准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 准生产的药品 。 和 假
药 、 药所 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不 属 于 药 品 不 良反 应 。 劣
应 ”我 国《 。 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管理办法》 也作了同样解 释:
“ 品 不 良反应 主要 是 指 合 格 药 品 在 正 常用 法 用 量 下 出现 的 与 用 药 药 目的无 关 的或 意 外 的 有 害 反应 。可 见 ,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我 国对 ” 世
严格 的临床研究 , 但该研究具有: 很大局限性 。 一方 面临床试验 的 病例 数毕 竟 太 少 , 验 不 能兼 顾 到 所 有 不 同体 质 的人 对 药 品 的全 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