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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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广府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4日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业主自治、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依靠科技技术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市、县(区)工商、发改、国土资源、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税务、城管、质监、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选举、换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二)负责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三)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四)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交接,负责对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和业主自管小区的指导和管理;(六)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和玻璃幕墙安全的排查工作,协助建设、房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信用评价和各项创先争优提出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运转、绿化管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管理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代办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指提供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物价部门是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严禁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形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一、对普通住宅区(普通商品住宅、普通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超过1元/平米·月的报省物价局批准。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物业管理的自治权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包括物业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维护物业。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违规行为的认定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认定。

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规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流园区等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以服务业务为导向,注重解决业主的需求和问题,保障小区的公共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及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备物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责任由相关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益,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负责健全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障业主正常使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应积极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建立业主意见反馈机制,听取和解决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第八条业主在购买物业房屋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合规,及时明确,并在业主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用于物业费收取的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使用,定期向业主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具体用途,应根据业主需求和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四章居住环境的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做好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排污、垃圾处理等工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小区内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门禁管理、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调试和维护,保障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对小区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矛盾纠纷的处理第十六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以和谐解决为原则。

第十七条矛盾纠纷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主体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2019年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市物业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市人民府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行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行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主管部门按照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权和被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第十条业生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物业管理解决方案广元

物业管理解决方案广元

物业管理解决方案广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城市生活中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提供者,物业管理涉及到日常维护、安全保障、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等方方面面。

然而,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管理费用偏高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为了改善物业管理的状况,我们需要通过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来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就广元市的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1.管理水平不高目前,广元市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小区的环境脏乱差,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安全隐患较多。

2.服务质量不高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不高,业主有投诉维修不及时、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3.管理费用偏高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较高,而对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却不到位,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元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使得广元市的城市形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解决方案1.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要解决物业管理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

广元市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2.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业主参与要提升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可以采用引入业主委员会的方式,让业主积极参与到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中来。

业主委员会可以包括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代表,共同协商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和维护计划,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随时向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使得小区的管理更加科学和民主。

3.合理控制管理费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针对管理费用偏高的问题,广元市可以建立一个管理费用合理评估标准,并将其纳入到物业管理的监管体系中来。

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元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型、商业型、办公型等各类物业的维修、养护、管理、服务及收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能,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服务,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业务咨询和管理服务;(二)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和保洁服务;(三)环境卫生服务;(四)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服务;(五)安全、保安和消防服务;(六)绿化和景观维护服务;(七)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职责,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和费用标准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高效和安全,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舒适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及时地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及时反馈并做出解决方案,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垃圾分类制度,保障环境卫生,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和清洁卫生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保养机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清晰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政府有关收费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确保合理、透明、公平。

四川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四川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国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十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决定十八、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十九、国务院关于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决定二十、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十一、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二部分四川省二十六、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十七、四川省消防条例二十八、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二十九、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三十、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三十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三十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三十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三十五、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三十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的通知三十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十八、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四十一、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住宅物业管理规程》的通知。

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及其背后的意义展开探讨。

二、物业管理的背景与意义1.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城市化进程过程中,人口剧增、居住密度增加、建筑数量增多等问题愈发凸显。

物业管理不善带来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如小区环境脏乱、停车难、安全隐患等。

因此,制定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2.提升城市形象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市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通过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小区生活环境质量,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居住环境。

三、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小区服务管理为了提高小区服务质量,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垃圾处理等。

并强调了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业主委员会,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

2.停车管理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小区停车管理进行了规范,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环境。

规定物业公司应建立停车位管理制度,合理划定停车位,有效管理有限的停车资源。

3.安全保障措施物业管理涉及到小区安全问题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4.纠纷解决机制物业纠纷是频繁发生的问题,妥善解决纠纷事关居民合法权益。

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纠纷的处理程序,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便利途径。

四、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影响1.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制定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物业公司行为,防止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的发生。

规范的管理行为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加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

2.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业主委员会。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广元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广元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让小区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提高居民居住满意度,我们针对广元市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和分析,并制定了以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二、管理服务内容1. 日常维护管理(1)清洁卫生:定期对小区的公共场所、楼道、电梯、垃圾站等进行清洁卫生,确保小区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2)绿化管理:做好小区内绿地的养护,及时修剪树木、修建花坛、草坪等,并对植物进行定期浇水、施肥,保持小区的绿化环境。

(3)设施维护: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如电梯、消防设备、照明设施等,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2. 安全监控管理(1)安全巡查:定期对小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如漏水、漏电、异物堵塞、消防设备是否完好等,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居民安全。

(2)监控设备:配备小区内的监控设备,对小区内的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3)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让居民知道如何预防火灾、盗抢等安全事件,增强居民的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3. 社区服务管理(1)开展文体活动:组织小区内的文体活动,如健身操、舞蹈课、篮球比赛等,增进居民之间的社交互动,活跃小区氛围。

(2)维护小区秩序:加强小区内的巡逻工作,及时劝阻违规行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净化小区环境。

(3)协助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共同为小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提供帮助。

三、管理服务模式1. 专业化管理团队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承包,公司将组建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由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人员来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设立管理服务中心在小区内设立管理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便民的服务,如接受投诉、咨询、报修等工作,让居民能够更方便地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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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决、自律的原则,业主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物业服务活动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按其应有比例的收益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十)请求停止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四) 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但是,业主公约对投票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或者按照业主公约约定不足一个投票权单位面积的,计为一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二年的,应由建设单位在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决定共用部位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六)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拟订物业共用部位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五)拟订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六)组织物业共用部位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按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八)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十)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四)被判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从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省市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实行备案制度,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二)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经业主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适时公告;(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合同、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五)接受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七)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用途;(八)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九)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预售之前,应当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依照建设部制订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拟订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入住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同时,签署业主临时公约。

首次业主大会制定并通过业主公约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新建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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