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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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能够挥发成气体状态的有机物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如空气污染、臭味扰民、化学物质污染等。

为了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下是一个工作方案:一、目标1.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2.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实时了解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

3.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工作内容1.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标准,明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2.鼓励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

3.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体系,包括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设备。

开展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对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4.鼓励企业购买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对符合低挥发性要求的产品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整改和惩罚。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开展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6.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对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要公开其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1.全面摸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和污染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名录,并核实排放量。

2.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限值,明确企业的排放要求,并规定违规处罚制度。

3.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设备和定点监测站,并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估。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和生产水平。

5.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和抽查企业的排放清单和监测数据。

6.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限值,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7.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机制,共同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

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

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

福州市合成纤维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2018年4月前言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十争五”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八争四”目标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印发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福州市臭氧污染应对办法(试行)、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9号)和《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8年度实施方案》,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列入整治名单内的79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并继续推动一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工程,对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企业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为明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要求,为下一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南,特制订本技术标准。

本技术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标准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相关定义 (2)4执行标准 (2)4.1有组织控制标准 (3)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5.整治验收技术要求 (4)5.1源头及过程控制 (4)5.2废气收集要求 (7)5.3末端治理措施 (9)5.4环境管理 (12)附录A.验收整治技术要求对照表 (16)附件B.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18)1适用范围本技术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福州市有机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内容和要求。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82合成纤维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

国家及地方发布行业污染物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中对挥发性性有机物有作出规定的,同时需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AQT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 T 429-2008 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HJ/T 359-2007 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HJ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 121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福州市臭氧污染应对办法(试行)、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9号)3.相关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voc治理实施方案

voc治理实施方案

voc治理实施方案标题:VOC治理实施方案引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是一类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广泛存在于各种工业和日常生活场景中,包括化学品、油漆、溶剂、清洁剂等,对人体和环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保护人员健康和减少环境污染,有效的VOC治理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综合性的VOC治理实施方案,以减少VOC的排放和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全面的VOC管理政策和法规1. 研究和制定相应的VOC管理政策和法规,确保其与国家环保标准相一致。

2. 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督和检查各行业和企业的VOC排放情况。

3. 鼓励采取更环保的生产和工艺技术,减少VOC的生成和排放。

二、加强VOC监测和数据收集1. 建立一套全面的VOC监测体系,包括监测站点的选取、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等。

2. 收集和分析VOC排放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VOC污染问题。

3. 定期发布VOC监测数据和治理效果,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三、推广VOC治理技术和设备1. 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推广先进的VOC治理技术和设备。

2. 制定相应的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更新和升级VOC治理设备。

3. 建立VOC治理技术研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

四、加强VOC治理与环保产业发展的结合1. 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促进VOC治理与环保产业的结合。

2. 促进VOC治理技术和设备的本土化开发和生产,减少对进口依赖。

3. 支持和培育VOC治理相关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团队,提升我国的VOC治理能力。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意识1. 开展广泛的VOC治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VOC污染和治理的认识。

2. 加强与媒体和社区的合作,提升VOC治理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3. 鼓励公众参与VOC治理,共同守护健康和环境。

六、建立VOC治理的长效机制1. 建立健全VOC治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持续监督和改进。

2. 制定VOC治理的目标和指标,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是造成大气污染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源头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Vocs排放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深度治理Vocs成为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目标。

本方案旨在通过深度治理Vocs,减少其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监测。

建立Vocs监测网络,覆盖重点工业区、城市中心区和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测Vocs排放情况,为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Vocs排放标准,建立Vocs排放许可制度,对排放源进行分类管理,对超标排放实施严格处罚,推动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减少Vocs排放。

3. 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Vocs排放。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艺的环保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Vocs治理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Vocs污染的认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5.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Vocs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排放源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Vocs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预期效果。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2. 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呼吸道疾病发病率下降;3.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促进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4.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Vocs治理的良好氛围,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五、总结。

Vocs深度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一种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污染问题。

为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工作,特制定了以下方案:1. 建立监测体系: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源的监测体系,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定期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排放源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污染情况。

2. 加强科研力量:增加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科研投入,开展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3. 制定控制策略:根据监测结果和科研成果,制定针对不同行业和区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策略,包括技术控制策略、管理控制策略和政策控制策略。

4. 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源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5.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治理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规范性和追溯性。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污染问题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程度。

7. 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国内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区居民等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和推广适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技术和措施,形成合力。

8.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可以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9. 强化行业减排措施:针对重点行业,制定严格的减排目标,推动企业采取更加清洁和节能的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同时,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减排措施的有效实施。

10. 引导推广清洁能源: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如太阳能、风能等。

通过鼓励企业和居民采用清洁能源,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从根本上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一定温度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其挥发性特性,VOCs被广泛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溶剂、涂料、油漆、清洁剂等产品中。

然而,VOCs的大量释放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我编写了以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1.背景:VOCs的大量释放已经引起了环境污染问题,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2.目标:制定该实施方案旨在减少VOCs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

二、实施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VOCs的源头控制、治理和监管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多方面的整治措施。

3.协同性原则: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形成合作共识,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4.可行性原则:控制措施应具备可行性,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三、整治措施1.源头控制: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工艺和工艺装备,减少VOCs的产生和排放。

2.治理措施:对高风险和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污染整治,包括改善设备、加强运维管理等。

3.监管措施:建立VOCs排放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和督促。

4.政策支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推动企业和公众参与治理,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5.社会宣传: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VOCs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

四、组织实施1.责任部门:制定并负责实施方案的部门。

2.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合力。

3.监测评估:建立全面的数据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VOCs排放情况和整治效果。

五、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整治措施的实施1.减少VOCs的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

2.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减少与之相关的人体健康问题。

3.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形象和竞争力。

4.以科学的手段解决VOCs污染问题,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1.目标确定制定清晰的目标是整治工程的关键。

可以设定减排目标,如降低VOCs排放量10%;设定VOCs浓度控制目标,如保持室内VOCs浓度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等。

2.排放源识别和排放清单编制对于VOCs排放源,进行全面的识别和清单编制。

涵盖各个行业的生产过程和操作环节,列出具体的VOCs排放源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

3.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选择对排放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排放风险和可能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密封、捕集和回收技术,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和溶剂,安装高效的废气处理设备等。

4.建设和改造根据排放源的特点和选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工作。

包括设备采购和安装、系统调试和优化、现有设备的改造等。

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减少对生产过程的干扰。

5.运营和监测整治工程完成后,进行运营和监测。

建立定期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监测VOCs排放量和室内空气质量,及时调整控制措施,确保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和室内环境质量。

6.培训和宣传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VOCs排放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组织相关培训,传授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技巧,推动整体改变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文化。

7.定期审核和改进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对整治工程的效果进行评价。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程方案,进一步提高排放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需要明确目标、识别排放源、选择适宜的控制措施、进行建设改造、进行运营监测、开展培训宣传,并定期审核和改进。

通过科学合理的整治工程,可以达到减少VOCs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

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任务之一、为了提高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份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背景二、目标1.提高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技术水平,减少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危害;2.加强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力度,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3.培养和发展高素质的治理人才,提升治理工作的能力。

三、重点任务1.加强立法工作,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制度;2.推进技术创新,加大对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治理效果;3.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4.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5.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推动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共享经验和技术。

四、组织架构1.设立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成立专项工作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协调和推进具体的治理工作;3.建立治理工作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五、预计效果1.通过技术创新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危险废物的排放量将逐渐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将逐渐降低;2.公众对于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关注度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将逐渐增强;3.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工作将更加有效和协调,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六、落实步骤1.制定治理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2.确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3.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4.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5.定期评估和总结工作成果,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措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闽环保大气〔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0〕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32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把政治、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工作部署上来,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科研等相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坚决打好VOCs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

各地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予以倾斜,各驻市站予以配合。

要加强督促指导,统筹纳入相关考核工作,强化调度机制,确保抓实抓细抓落地。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引导相关行业协会有效发挥桥梁、监督等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深入开展“长空亮剑”臭氧污染治理强化监督帮扶行动,组织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治理等力量,以夏秋季(7—10月)为重点时段,以厦漳泉、环湄洲湾、环罗源湾—三都澳为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制药、印刷、喷涂、制鞋等为重点行业,主动“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到基层一线,推动VOCs治理攻坚走深走实。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到2023年,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到2025年,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o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2%o一、完善市场化机制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等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市场机制间的衔接。

探索完善市场化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健全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制度。

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

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引导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

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

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

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35%,秸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8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柒45%,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区域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池塘面积比例达到80虬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

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灶具、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

实施农药包装回收行动,开展农田残留地膜监测,农药塑料包装清理整治工作。

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以县为单位,建设一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严格落实池塘尾水排放标准,拦截和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行动,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

三、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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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榕政办〔2017〕169号)和《提升长乐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长委办〔2015〕94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近期(2017年5月-2018年6月)分两个阶段完成我区加油站、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32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的整治工作,第一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家加油站的整治,第二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31家企业的整治任务。

(二)中期(2018年7月-2020年12月)1、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区排放VOCs重点企业名单及排放基数。

逐步推进全区重点行业VOCs整治,提升重点企业工艺装备与治污水平。

2、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到2020年,VOCs 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项目VOCs整治工作1、第一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区企业“中石油福州歧头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工作;部署第二阶段我区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31家企业的整治工作。

2、第二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区化纤、纺织印染等31家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街道)〕(二)严格VOCs项目环境准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业技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三)开展移动源VOCs综合整治1、道路移动源(1)加强夜间市区主要入口处“冒黑烟”车辆查处力度,继续开展公交、客运、物流等车辆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环保局、交通局、交警大队〕(2)采取措施鼓励老旧货运柴油车辆的淘汰更新。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3)加强渣土车管理,鼓励淘汰更新老旧渣土车。

(责任单位:区市容局)2、非道路移动源试点开展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治理工作,建成区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各类工地使用锤击桩,禁止使用非标柴油。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住建局,航城街道、吴航街道、营前街道、首占镇)3、油品贮存运输销售油气回收治理(1)加大加油站油品抽查力度,确保加油站供应达标车用汽油、柴油。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2)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备、闲置破坏油气回收设备、治理效果未达标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环保局)4、控制停靠市区码头的船舶废气污染加强停靠各港口、码头的船舶废气污染控制,在停泊期间改用岸电或轻质柴油,减少污染。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四)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三、保障措施(一)落实整治责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已列入《提升长乐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应根据相关职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分别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7月5日前将相关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区空气质量提升办(区环保局)。

(二)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提请区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

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塑胶、制鞋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应逐步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对重点行业的企业加强VOCs监督性监测,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

(三)加大财政补助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

为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列入重点VOCs整治名单、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业,应向区环保局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经验收合格后,可按照《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榕政办〔2017〕169号)的补助规定,向区环保局递交资金补助申请材料,由区环保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福州市环保局。

(四)加强VOCs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19-2020年,根据需要,在省控大气自动监测站增加VOCs监测设备。

(五)强化科技支撑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

附件:1、福州市长乐区重点VOCs整治企业名单2、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暂行)3、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验收申请表附件1:福州市长乐区重点VOCs整治企业名单附件2: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暂行)为保障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成效,切实提高VOCs治理水平,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暂行)》和《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要求进行整治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项目的验收。

二、验收标准油库:《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橡胶行业:《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石化行业:《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包装印刷行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44/815-2010)家具制造行业:参照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汽车制造与维修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44/815-2010)表面涂装行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44/815-2010)纺织染整行业:参照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制鞋行业:参照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电子行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44/815-2010)塑料制品: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44/815-2010)若相关行业国家出台新标准或福建省出台地方标准后,执行国标或福建省地方标准,优先执行福建省地标。

(本办法遵行原则:油库、加油站、橡胶、石化等行业已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制鞋、电子、塑料等行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参照目前已有的其他省份、城市制定的地方标准)三、验收监测已完成治理的项目,由环保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作为治理项目验收依据。

实施验收监测时,生产车间必须密闭,必须在VOCs 排放口和产生VOCs的车间边界设置监测点。

四、验收方式由区环保局对已完成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通过审核验收监测报告和企业提供的相关验收申请资料,出具验收意见。

五、验收流程(一)验收申请企业完成项目治理的10天内,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验收申请资料包括:1、验收申请表(附后,须加盖公章,无公章加盖法人或企业所有者手印);2、V0Cs治理方案和合同;3、治理项目现场照片。

(二)组织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区环保局在收到验收申请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现场监督性监测,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其他事项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榕政办〔2017〕169号)的规定,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向区环保局提交材料,由区环保局上报福州市环保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对于未按期申请验收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由区环保局依法查处。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环保局通知要求继续整改,达标排放。

附件3: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验收申请表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无公章加盖手印): 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福州市长乐区环境保护局印制一、企业概况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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