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选拔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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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医疗队员选拔条件

援外医疗队员选拔条件

附件1援外医疗队员选拔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医疗队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出国人员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观念强;热爱援外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顾全大局,有团队精神,工作认真,积极主动,医德高尚,忠于职守。

二、科别设置及业务要求1.医疗队各科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科室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医疗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上述人员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临床经验,具备独立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内科:1人,能正确诊断和治疗内科常见病、疑难病(特别是心血管疾病)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熟悉B超和心电图机。

外科:1人,能正确处理本专业的常见病、疑难病,掌握急腹症诊断和治疗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重点轮训骨科、脑外科急诊,了解胸外科和妇产科急诊。

骨科:1人,能正确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并且有断肢再植显微外科基础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重点轮训普外科、胸脑外科急诊。

妇产科:2人,能正确诊断和治疗妇产科常见病、疑难病。

能独立完成子宫切除、肠瘘修补、阴道膀胱修补等手术及难产处理的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熟悉B超。

儿科:1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能正确诊断和治疗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

熟悉掌握肠、腰、腹腔穿刺术、颈部深静脉穿刺术,熟悉B超。

针灸科:1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能运用中医理论正确诊断和使用针灸、中药、电针、穴位封闭、拔罐、按摩等方法治疗适应病症,掌握西医一般诊疗知识。

口腔科:1人,从事口腔专业五年以上临床经验,能独立完成口腔外科的常规手术及常见病治疗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轮训五官科。

麻醉科:1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五年以上麻醉经验,能熟练掌握各种手术的麻醉操作和抢救办法。

手术室护士:1人,护士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手术室器械护士经验。

2.翻译:1人,接受过本专业系统学习,有较高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有一定教学经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 类 、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四、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四 ) 核一次。”
删去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 每年复
(五 )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 (一 )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六 )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 生产、进口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 国家对除
公 园 、体 育 场 馆 、公共交 通 工 具 外 的 公 共 场 所 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方可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 外国医疗团体 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实施。 “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 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 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 _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已 于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2016年 1 月 1 9 日
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血站工作人 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 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 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选拔和出国前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8〕14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选拔和出国前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8〕14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选拔和出国前培训暂行
规定》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8〕14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总页数】3页(P5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 [J], 无;;;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16号)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05号) [J],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卫办文档发〔2008〕112号) [J],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9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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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8•【文号】卫办国际发[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8〕17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1963年,我国向阿尔及利亚派出了第一支援外医疗队。

2008年是我国派遣援外医疗队45周年。

45年来,我国援外医疗队员以饱满的爱国热情、无私的奉献精神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克服困难开展援外医疗工作,为受援国人民的健康、我国与受援国人民的友谊和我国整体外交工作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为了弘扬他们的精神,宣传他们的事迹,进一步扩大援外医疗队的影响,我部决定评选“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 和“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一)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从2002年7月初至2007年底,承担援外医疗工作的医疗队(组),以及参与承派医疗队(组)的卫生厅局、医疗机构或其他管理单位。

(二)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在上述期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医疗队队(组)长、队员、国内管理工作者和队员家属。

(三)评选名额。

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100名。

正在国外工作的医疗队(组)和医疗队员到2007年底前需工作满1年。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

1.援外医疗队(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认真学习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有力;遵守受援国法律;全队团结协作;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遵守外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业务上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援外医疗任务,成绩突出,受到国内外一致肯定和赞誉。

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版)

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选派与培训 (2)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4)第四章政策待遇 (6)第五章奖惩 (7)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规范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顺利完成国家赋予的援外医疗任务。

根据《卫健委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承担的援外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必须高度重视援外医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积极承担援外医疗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援外医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援外医疗队员(以下简称“队员”),是指按照本办法,由省卫健委选派执行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四条省卫健委负责全省援外医疗队的组织、选拔、培训、派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选派与培训第五条队员选派程序:省卫健委根据我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签订的派遣医疗队议定书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方案,征求医疗卫生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辖市卫健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下达组建医疗队任务。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充分动员,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自愿报名,经单位推荐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健委。

省卫健委统一全面考核,确定队员人选。

第六条队员的选派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单位选拔选派,后勤保障人员从社会上择优选聘。

第七条队员选派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二)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 具备在受援国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经过培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的要求,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和参加学术活动的外语水平。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胜任受援国相应的工作。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国家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但由于经济、地理、人力、资源等因素限制,一些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赶不上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为了缓解这种状况,我国出台了“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县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对口支援,保障群众获得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背景和目的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民健康,支援弱势地区缺乏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我国一直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在这个背景下,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援,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全民健康提供保障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有助于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卫生差距的缩小。

二、管理办法的实施1. 支援人员的选拔为了保障派驻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水平,担任支援工作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选拔和考察。

选拔的要求包括: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具备较强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并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派驻对象的筛选医院要根据当地经济和医疗卫生状况,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洽谈并协商确定派驻对象,并签订派驻协议。

切实提高派驻岗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大的支持。

3. 支援工作的组织与计划派驻工作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计划,为支援工作提供清晰的目标和路线。

对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提供支援的,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派驻人员的专业特长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求,制定到位的支援计划,确保支援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地和实施。

4. 支援工作的开展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应当开展各项专业技术服务,包括临床诊断、专业疾病治疗和手术,同时进行全方位的医疗卫生团队建设、教育培训、卫生知识科普等方面的支援,让乡村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获得实际的收益,从而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健全。

医疗对口支援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对口支援工作,提高支援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对口支援工作的支援人员、受援医院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疗对口支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三)协同发展,共同进步;(四)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章支援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支援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业务能力强,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支援工作;(四)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支援人员选拔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向所在医院提出申请;(二)医院推荐:医院根据申请人员条件进行筛选,推荐优秀人才;(三)上级审批:医院将推荐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支援人员培训:(一)开展岗前培训,提高支援人员对受援医院和当地医疗环境的了解;(二)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支援人员的业务水平;(三)组织支援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支援工作内容与要求第七条支援工作内容:(一)临床诊疗:协助受援医院开展临床诊疗工作,提高诊疗水平;(二)技术指导:传授先进医疗技术,帮助受援医院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三)人才培养:指导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开展临床教学、科研工作;(四)医院管理:协助受援医院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五)其他: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支援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尊重受援医院和当地风俗习惯,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四)积极参加受援医院的各项活动,增进与受援医院医务人员的友谊。

第四章支援人员待遇与考核第九条支援人员待遇:(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支援期间的工资、津贴和补贴;(二)提供住宿、交通等必要的生活保障;(三)支持支援人员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四)优先安排支援人员晋升、职称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9•【文号】卫国际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国际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为统筹协调全国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项目,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我国对外卫生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

为统筹管理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明确各方面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的由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交流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科研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或挂靠社团和基金会等。

第四条本办法项目中的执行单位,是指签署并执行项目或受签署单位委托执行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专门成立的项目办公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4]7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2.09【实施日期】2014.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以来,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现就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国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国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医院外援医疗队管理制度

医院外援医疗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证医院外援医疗队的有效管理,提高医疗队在帮助地区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订立本《医院外援医疗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部门文件,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组建、派遣和管理的外援医疗队,在帮助地区开展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定义1.外援医疗队:由本医院派往帮助地区的医疗队伍,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人员构成。

2.帮助地区:指本医院所帮助的地区,可能是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或其他特殊区域。

第二章组建与派遣第四条组建条件1.外援医疗队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援外经验的医务人员构成。

2.组建外援医疗队需提前报请医院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相关人员资格证明、个人履历和工作计划等料子。

第五条任务调配1.外援医疗队的任务由医院行政部门依据帮助地区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调配。

2.任务调配应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经验,确保各岗位的配备合理。

第六条岗前培训1.外援医疗队在派往帮助地区之前,应接受医院的岗前培训。

2.培训内容包含帮助地区的文化背景、社会风俗习惯、疫情防控知识和常见疾病处理等。

第七条医疗设备与药品准备1.外援医疗队启程前,医院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帮助地区的医疗设备与药品需求。

2.依据评估结果,医院应及时配备医疗设备和药品,并委派专人负责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八条工作计划与报告1.外援医疗队在帮助地区工作期间,应依照事先订立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每周,外援医疗队应向医院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包含工作进展、困难与问题、需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第九条工作时间与休息1.外援医疗队的工作时间应依照本地法律法规执行。

2.医院行政部门应合理布置外援医疗队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医务人员能够有充分的休息和恢复时间。

第十条卫生防护与安全1.外援医疗队在帮助地区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地的卫生防护和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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